建信人寿龙耀无双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建信人寿龙耀无双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建信人寿龙耀无双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龙耀无双两全保险(万能型)

条款目录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三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二条 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 受益人

第三条 责任免除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六条 保险金申请 第五条 保险期间

第十七条 保险金给付 第六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第十八条 诉讼时效

第七条 保险费的缴付 第十九条 宣告死亡的处理

第八条 个人账户 第二十条 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第九条 部分领取 第二十一条 年龄错误

第十条 合同犹豫期

第二十二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二十三条 争议的处理 第十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二十四条

释义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同。

本合同的代码为BULJ 。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 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05%; 2. 本合同实际交纳保险费(见释义)的105%。

二、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按满期日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合同满期时本公司仍未宣告当月结算利率(见释义),则本公司以上月最低保证利率(见释义)结算满期日个人账户价值。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合同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 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建信人寿[2014]两全保险019号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释义)、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0年。

第六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七条保险费的缴付

投保人应于本合同成立时向本公司一次性缴清本合同的保险费。

第八条个人账户

本公司正式同意承保后,将自生效日24时起为投保人建立个人账户。建立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等于投保人已经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本公司以投保人已经交纳的保险费为基数,按下表所示比例收取初始费用:

本公司每月对上月的个人账户结算一次,个人账户价值按本公司宣告的上月结算利率累积,结算利率保证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结算时,年利率均按复利方式转换为日利率)。

本公司自第2个保单年度开始,于每个保单年度初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上一保单年度的个人账户情况。

第九条部分领取

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金额以及个人账户价值余额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

每次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本公司以该次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金额为基数,按下表所示比例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

部分领取手续费从个人账户价值中扣除。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后,个人账户价值按该次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金额及部分领取手续费之和等额减少。

申请部分领取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第十条合同犹豫期

自投保人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5日为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向本公司书面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并亲自或挂号邮寄将本合同退还。

投保人依前款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时,撤销的效力自本公司收到书面申请及合同(若为邮寄,则以寄达邮戳日为准)的当日24时起生效,本合同自始无效,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保险费。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于收到本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本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他险种的约定变更而来者,则不得再行使本合同的合同撤销权。

第十一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将以本合同终止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为基数,按下表所示比例从个人账户价值中扣除退保费用:

第十二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本合同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五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六条保险金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满期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满期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必要的生存证明;

3、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七条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八条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十九条宣告死亡的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经法院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的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后的30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第二十条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申请本合同保险金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保险人到本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或其他必要的检验以确认保险事故的发生,费用由本公司承担。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检查、检验或检查、检验结果不符合本合同关于保险事故的约定,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二十一条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前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

同上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三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投保时在投保单上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 释义

本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本合同实际交纳保险费 : 指投保人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如本合同发生过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情形,则本合同实际交纳保险费为投保人已经交纳的保险费扣除每次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

价值所对应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结算利率 : 本公司将每月根据万能保险产品账户的实际投资情况确定当月的结算利率(年利率)。

具体利率转换公式如下:

结算日利率=(1+结算利率)该年实际天数1

-1

最低保证利率 :

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适用于上月最后一日的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和2.50%(年利率)之间的较低者。具体利率转换公式如下:

最低保证日利率=(1+最低保证利率)

该年实际天数1

-1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

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

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现金价值 :

指保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本合同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日个人账户价值—退保费用

保单年度 : 合同生效日24时起至第一个保单周年日24时止为第一个保单年度,此后每个保单周年日

24时起至下一保单周年日24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保单周年日 : 指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当月最后一日为对应的保单

周年日。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

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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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新人寿保险公司排名

2015年最新人寿保险公司排名 第一名:中国人寿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总部位于北京,注册资本282.65亿元人民币。作为《财富》世界500强和世界品牌500强企业——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核心成员,公司以悠久的历史、雄厚的实力、专业领先的竞争优势及世界知名的品牌赢得了社会最广泛客户的信赖,始终占据国内保险市场领导者的地位,被誉为中国保险业的“中流砥柱”。 第二名:中国平安人寿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重要成员。从规模保费来衡量,平安人寿是目前国内第二大寿险公司。 第三名:新华保险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保险”)成立于1996年9月,总部位于北京市,是一家大型寿险企业,目前拥有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华家园养老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新华卓越健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子公司。 第四名:中国人保寿险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保寿险),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简称中国人保)为主发起成立的全国性寿险公司。公司总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151.33亿元,公司总资产规模超过2500亿元。主要经营人寿险、健康险、意外险、人身再保险和投资业务。 第五名:中国太平人寿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人寿”)拥有85年品牌历史,1929年始创于上海,1956年移师海外专营寿险业务,曾是中国近现代史上实力最强、规模最大、市场份额最多的民族保险企业之一,也是现今中国保险市场上经营时间最长和品牌历史最悠久的中资寿险公司之一。 第六名:太平洋人寿保险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寿险”)成立于2001年11月,是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太平洋保险”)旗下专业寿险子公司,总部设在上海,2010年9月公司注册资本为76亿元。

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_中标190925

招标投标企业报告 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本报告于 2019年9月25日 生成 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数据快照 目录 1. 基本信息:工商信息 2. 招投标情况:中标/投标数量、中标/投标情况、中标/投标行业分布、参与投标 的甲方排名、合作甲方排名 3. 股东及出资信息 4. 风险信息:经营异常、股权出资、动产抵押、税务信息、行政处罚 5. 企业信息:工程人员、企业资质 * 敬启者:本报告内容是中国比地招标网接收您的委托,查询公开信息所得结果。中国比地招标网不对该查询结果的全面、准确、真实性负责。本报告应仅为您的决策提供参考。

一、基本信息 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066129915Y 工商注册号:420000500007803组织机构代码:066129915 法定代表人:刘学勤成立日期:2013-04-24 企业类型:分公司经营状态:存续 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武汉市硚口区硚口路160号武汉城市广场20-21楼 营业期限:2013-04-24 至 / 营业范围:在湖北省行政辖区内开展以下业务: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电话:*********** 二、招投标分析 2.1 中标/投标数量 企业中标/投标数: 个 (数据统计时间:2017年至报告生成时间) 2

2.2 中标/投标情况(近一年) 企业近十二个月中,中标/投标最多的月份为,该月份共有个投标项目。 2018年11月1 序号地区日期标题中标情况 1咸宁2018-11-23湖北省烟草公司咸宁市公司2018年度优秀员工中层干部能力素质 培训采购项目 未中标 2.3 中标/投标行业分布(近一年) 【医学】 () 1 序号地区日期标题中标情况

建信人寿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条款目录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第三条责任免除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五条保险期间 第六条续保 第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八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九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十条受益人 第十一条保险金申请 第十二条诉讼时效 第十三条宣告死亡的处理 第十四条欠款的扣除 第十五条职业或工种的变更第十六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第十七条释义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构成 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AIC。 第二条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条款(简称ADDC)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则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2.意外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当意外残疾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致成一项以上残疾程度时,则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累积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则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含本附加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可领附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3、航空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航空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除按本款第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建信人寿无忧健康保障委托管理 合同文本

建信人寿无忧健康保障委托管理 合同文本

委托人: (以下简称“委托人”) 注册地址: 受托人: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浦东新区源深路1088号葛洲坝大厦8楼 邮编:200122 委托双方本着公开、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在友好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健康保障委托管理的有关事项,订立《建信人寿无忧健康保障委托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如下内容: 第一条 委托管理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健康保障委托管理合同文本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申请文件、被保障成员名册、声明、批注、附件、或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受托人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同。 第二条 委托管理基金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进行健康保障管理的基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基金”)。委托人保证委托管理基金来源的合法性。 第三条 被保障成员 经委托人指定或确认,委托人所属的在职、离退休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障成员(以下简称“被保障成员”)接受受托人提供的服务。 第四条 委托账户管理 本合同生效后,受托人为委托人建立公共健康账户(以下简称“公共健康账户”),公共健康账户由部分或全部被保障成员共同使用。按照本合同订立时双方的约定,委托人可委托受托人为每个被保障成员建立个人健康账户(以下简称“个人健康账户”),个人健康账户由相应被保障成员本人使用。 根据双方约定,受托人将委托人托管的委托管理基金扣除委托管理费后,分配至被保障成员个人健康账户,未分配的部分留存在公共健康账户中。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个人健康账户和公共健康账户的余额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委托人可随时增加委托管理基金的金额。增加的委托管理基金在扣除委托管理费后,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分配至相应的公共健康账户或个人健康账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对个人健康账户和公共健康账户的金额进行相互划转或调整,以满足委托人对健康管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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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关爱增值服务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您好,感谢您投保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建信孝敬保医疗保险产品,您在得到我们提 ,且无需为此项服务额外支付任何供的保障的同时,还将享有下表所述的“健康关爱增值服务” 费用。如有疑问,请致电我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331。 一、您享受的“健康关爱增值服务”项目如下: 二、服务内容、流程及标准 (一)精确分诊及门诊协助 1.服务内容 (1)根据被保险人目前病情进行分诊,综合被保险人实际状况及需求、以及优选专家库资源,推荐最适合被保险人的就诊途径、就诊医院及就诊专家。 (2)根据被保险人目前的疾病情况,从优选专家库中推荐2-3名专家,由被保险人确认就诊专家后,为被保险人安排该专家的门诊安排,同时安排陪诊专员全程陪同。 2.服务流程 (1)被保险人通过热线95331提出门诊协助申请。病案管理师会向被保险人了解目前就诊状况与就诊意向,收取被保险人已有病历资料。病案管理师在收取完整病历资料后,在优选专家库中选取2-3名专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1名。 (2)被保险人确认就诊专家后,会收到专家确认就诊时间的通知。 (3)确定的就诊时间当日,陪诊专员陪同被保险人完成就诊。 3.服务标准 (1)保证在优选专家目录中的医生预约成功率不低于95%。 (2)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门诊协助服务(被保险人病案资料齐全并配合服务)。 (二)快速住院协助 1.服务内容 在被保险人已获得入院许可、等待入院时间较长,且开具入院许可的前提下,为被保险人提早办理入院手续,使被保险人能尽早入院、大幅缩短入院等待时间,同时尽可能保证被保险人所 入住病房的主管医生为原开具入院许可的专家。 2.服务流程

建信信托—上海建工股权激励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事务管理

建信信托—上海建工股权激励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事务管理报告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本公司”)设立“建信信托—上海建工股权激励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下称“本信托计划”),于2017年5月25日第一期成功募集信托计划资金3599万元整,并于2017年5月25日正式成立,信托计划期限3+1年。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第二支行专门的信托专户,账号:31050163360000002000。 本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向您报告本信托计划成立后运行第九期(2019年4月1日--2019年6月30日,以下简称“报告期”)的信托事务管理事宜。本公司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一、信托资金管理运用情况 本信托计划采取委托人自主决策的单一事务管理类信托模式,由建行上海分行资产组合型理财产品认购信托计划全部份额。本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将募集的信托计划资金人民币3599万元根据建行上海分行指令用于投资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处级(含)以上共66名高管融资人所持有的“长江养老企业员工持股计划专项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上海建工核心员工持股计划专项投资组合”份额的收益权,专项投资组合对应标的为高管融资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持

有的建工股份上市公司股票。 二、信托计划运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信托计划运行正常,融资人严格按照《信托合同》等约定及委托人投资指令使用资金。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信托财产状况良好,无涉及诉讼或损害信托计划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况发生。 三、保管账户资金划拨情况 本季度不涉及收息分配。 四、信托经理执行情况 本信托计划由庄蕾、张琪担任信托经理。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经理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及信托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特此公告。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6月30日

最新人寿保险公司排名

新人寿保险公司排名 下面是OK保险网小编为您整理的2015年最新人寿保险公司排名:第一名:中国人寿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总部位于北京,注册资本282.65亿元人民币。作为《财富》世界500强和世界品牌500强企业——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核心成员,公司以悠久的历史、雄厚的实力、专业领先的竞争优势及世界知名的品牌赢得了社会最广泛客户的信赖,始终占据国内保险市场领导者的地位,被誉为中国保险业的“中流砥柱”。 第二名:中国平安人寿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重要成员。从规模保费来衡量,平安人寿是目前国内第二大寿险公司。 第三名:新华保险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保险”)成立于1996年9月,总部位于北京市,是一家大型寿险企业,目前拥有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华家园养老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新华卓越健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子公司。 第四名:中国人保寿险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保寿险),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简

称中国人保)为主发起成立的全国性寿险公司。公司总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151.33亿元,公司总资产规模超过2500亿元。主要经营人寿险、健康险、意外险、人身再保险和投资业务。 第五名:中国太平人寿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人寿”)拥有85年品牌历史,1929年始创于上海,1956年移师海外专营寿险业务,曾是中国近现代史上实力最强、规模最大、市场份额最多的民族保险企业之一,也是现今中国保险市场上经营时间最长和品牌历史最悠久的中资寿险公司之一。 第六名:太平洋人寿保险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寿险”)成立于2001年11月,是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太平洋保险”)旗下专业寿险子公司,总部设在上海,2010年9月公司注册资本为76亿元。 第七名:中邮人寿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与各省(区、市)邮政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国有全资寿险公司。公司总部位于北京,注册资本金65亿元人民币。 2009年8月4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2009年8月18日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登记,2009年9月9日正式挂牌开业。 第八名:建信人寿

最新建信人寿 康乐人生重大疾病关爱增值服务告知书

康乐人生重大疾病关爱增值服务告知书 尊敬的女士/先生: 感谢您投保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推出的康乐人生保障计划,您在得到保险保障的同时,还免费享有如下所述的 有关重大疾病关爱增值服务,如下内容请您阅知,如您有任何疑问,请致电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331或400-8855-668]。 注:上述各项服务仅限于针对保单所列各种重大疾病的疑似病例或初步确诊病例。 2、重大疾病关爱增值服务的有效期 自您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15个工作日后,康乐人生重大疾病关爱增值服务开始生效。该服务有效期为一年,每年到期自动续期一年;如有变动,本公司将提前告知您。 3、您如何获取各项服务 (1 以下三项服务都需要您使用背面的《服务申请表》(复印有效),填写完毕后通过您的保险代理人递交到本公司,经 本公司审核通过后提交服务公司,由服务公司提供相应服务: (2)全程导医导诊 在您提出的申请被审批通过后的7个工作日内,服务公司将联系您并预约专家、安排导医专员陪同到境内网络医院就医,提供帮助取号、划价、取化验单、付费、取药等服务。 (3)国内专家第二医疗意见 在您提出的申请被审批通过后,服务公司将联系您收取完整病历资料及有关授权文件,在资料齐全后提交国内专家评估,除特殊情况外,通常在5至10个工作日内送达给您国内专家的疾病分析、诊断以及治疗方案报告。(4)国外专家第二医疗意见 在您提出的申请被审批通过后,服务公司将联系您收取完整病历资料及有关授权文件,在资料齐全后提交国外专家评估,除特殊情况外,通常在12至15个工作日内送达给您中文版本的疾病分析、诊断以及治疗方案报告。4、其他需要您留意的事项 (1)重大疾病关爱增值服务是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特别为康乐人生保障计划的被保险人提供在合同约定以外的附加服务,此附加服务并不构成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2)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留在服务有效期内调整和随时终止重大疾病关爱增值服务的权利; (3)在服务有效期内,每位被保险人只能享有一份重大疾病关爱增值服务; (4)如变更康乐人生保障计划的基本保额或购买多份康乐人生保障计划,被保险人的服务内容将按照累计有效基本保额相应调整,所享有的重大疾病关爱服务项目将自变更之日起按照累计有效基本保额来确定,且服务次数在整个保单期间将受到新标准的限制; (5)除第一项涉及的网上医疗信息咨询服务外,其他各项服务仅限于被保险人客户本人专享; (6)在全程导医导诊服务过程中,如被保险人不能按时赴约的,需要提前24小时通知服务人员取消安排;如未及时通知取消的,则视为已使用该服务项目一次; (7)被保险人有提供完整真实的资料的义务,本公司及服务公司对相关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且本公司有保留相关医疗文件及报告副本的权利; (8)任何医学建议仅具有参考价值,被保险人都拥有采纳或不采纳的最终决定权;同样,专家的建议也不能作为同意理赔或拒绝理赔的依据; (9)被保险人享受增值服务的资格自保单失效之日起自动终止。

建信信托-大连港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事务管理报告

建信信托-大连港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事务管理报告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本公司”)设立“建信信托-大连港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本信托计划”),于2013年9月2日成功募集信托计划资金300000万元整,并于2013年9月4日成立,信托期限3+3年。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本公司在平安银行大连沙河口支行为本信托计划设立专门的信托专户,账号:19014499384005。 本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向您报告本信托计划成立后运行第二十四期(2019年4月1日--2019年6月30日,以下简称“报告期”)的信托事务管理事宜。本公司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一、信托资金管理运用情况 本信托计划成立后,本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将募集的信托计划资金人民币300000万元用于向大连港集团发放信托贷款,用于大连港集团日常经营周转需求,部分可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本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切实履行受托人的职责,对信托资金的运用进行监督,资金用途符合信托合同的约定。 二、信托计划运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信托计划运行正常,大连港集团整体运营状况良好,项目进展顺利。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大连港集团严格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等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信托财产状况良好,无涉及诉讼或损害信托计划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况发生。 三、保管账户资金划拨情况 报告期内,信托专户收到借款人支付的信托贷款利息人民币47,454,750.00元,于2019年6月21日按照核算完成各项收益费用分配。 四、信托经理执行情况 本信托计划由庄蕾、张琪担任信托经理。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经理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及信托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特此公告。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6月30日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风险防范的工作报告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风险防范的工作报告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常州中支”)于2011年11月18日正式开业成立,目前主要开展银行代理保险和团体人身险保险业务。建信人寿系中国建设银行的子公司,所以现在银保主要销售渠道是通过建设银行。自开业以来,常州中支一直高度重视合规和风险防范工作,对外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按监管机关的相关要求合规展业;对内加强内控体系的建设,根据保险行业监管及总、分公司要求积极落实各项风险管控措施,为公司健康、持续发展夯实基础。根据监管部门的监管精神,以及总、分公司的相关要求,常州中支将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作为一个核心的专项工作。中支管理层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积极布置,多层次地开展各项工作来做好相关的治理工作。 一、管理层高度重视,加强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2012年始,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和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精神,做好人身保险销售误导治理工作,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按《关于开展人身保险业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及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总公司和江苏分公司有关治理销售误导的工作要求,常州中支公司成立了以总经理汤文英为组长,中支各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常州中支自查自纠工作小组,统一组织规划,协调各方面资源对常州中支已发生的业务展开了全方位的自查自纠工作。在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前,

常州中支公司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了监管的相关文件,使所有员工认识到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是关乎整个行业发展的大事,从而统一员工思想、端正员工态度,让全体员工全身心地投入到治理工作中。 (一)销售资格检查情况 中支自查自纠小组,对中支所有的销售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进行了检查,经过检查,全部持有有效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对其中资格证书于半年内将要到期的人员,检查小组已以书面形式提醒其本人进行提前年审。同时检查小组也对与我中支银行保险合作的银行网点进行了检查,经过检查与我中支有合作的银行网点共有98个,均有兼业代理许可证。符合保监和银监要求。 (二)销售培训检查情况 自查自纠小组对中支销售培训进行了检查,按中支销售培训制度要求,各销售部门除了早夕会外,每周不少于一次专项培训。自查自纠小组对培训内容也进行了审核,均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 (三)宣传资料检查情况

建信人寿保险两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中期报告

建信人寿保险两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 中期报告 一、公司先容 建信人寿保险无限公司(“建信人寿”)是中国建破银行股份无限公司控股的人寿保险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公司其余股东包孕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无限公司(台湾)、天下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建银投资无限责任公司、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无限公司跟上海豪华旭投资无限公司。 公司成破于1998年,因股权变更,2011年改名为建信人寿保险无限公司。建信人寿注册资源金45亿元。自股权变更以来,建信人寿倏地开展,两边面融入股东中国建破银行的综合金融平台,弥补足借鉴台湾中寿的当先技巧跟丰硕经验,有效应用社保基金的优良抽象跟深挚影响力,在打造银行系保险公司经营特色的途径上一直前行。公司稳固建破客户导向理念,“贩卖高诚信、服务高品德、理赔高效率”的经营目的失掉监禁结构、专家学者、威信媒体跟社会公众的广泛否认;公司努力回归保险保障本质,“保障额度高、保障范围广”的产品特点深受广年夜客户青眼;公司深刻推进破异驱动,在寿险业市场幻化无穷改造跟银保深度协作等方面勇敢探索,一直为行业破异供给胜利范例;公司一直坚持代价至上,自2006年以来坚持连续盈余,盈余才能在国

内同类寿险公司中名列前茅。 善建者行,取信者远。建信人寿作为国务院同意的国内首批银行控股的保险公司之一,将弥补足依附股东资源,出力施展本身上风,坚持“诚信、专业、稳重、破异”的中心代价理念,以成为银行系保险公司的标杆为己任,全心全意为中国对消费者供给优质的保险产品跟金融理财服务。 二、投连账户先容 (一)主动踊跃型投资账户 1、账户成破时间 :2008年2月13日 2、投资目的:精选受益于股票市场的各种主动型证券投资基金,寻求超越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跟临时稳固的资产增值。 3、投资理念:本账户的投资理念是以研究为基础,采用主动投资策略,经由进程踊跃的主动管理努力为投资者获取超越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在资产设置层面,依据微不雅经济跟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幻化无穷做主动调解,以求基金资产在各种资产的投资中到达危险跟收益的最佳均衡;在单不只基金挑选方面,经由进程定量分析(过往业绩、收益率、夏普比例等)跟定性分析(公司配风景、管理等)挑选优良的证券基金。 4、投资组合:主动投资型股票类基金80%-100%;除主

商业银行设立信托公司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商业银行设立信托公司 篇一:商业银行控股信托公司 商业银行控股信托公司:目前3+1 特批:交银国信、建信信托和兴业信托 待批:上海国际信托(浦发) 1995年实行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需国务院特批) 适用法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XX年银监会第13号令) 一,交银国信 20XX年7月银监会批准,交行对湖北国投的重组,成立交行控股的信托公司。20XX年3月注册资本增资到37.65亿人民币,交通银行持有85%的股份,湖北省财政厅持有15%的股份。此次重组,标志着我国开始推进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信托公司,开展“银信合作”的综合经营试点,是开展商业

银行投资入股信托公司试点的开始,不仅是我国信托行业重整转型的重要信号,更是银行业“混业经营”试点的一次实质性突破。 二、建信信托 20XX年5月建行重组原合肥兴泰信托,注册资本15.27亿元,建设银行、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 限公司分别持股67%、27.5%、5.5%。20XX年8月开始运营以来,在“银信”联动下,其资产规模已实现连年暴增,综合管理资产目前进入前列。 三、兴业信托 原名联华国际信托,20XX年初由兴业银行重组后更名而来。目前兴业信托注册资本为50亿元。目前兴业银行持股73%,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持股16.8334%,福建华投投资有限公司、福建华兴集团和南平市投资担保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4.8085%、4.5248%和0.8333%。 四,上海国际信托 浦发银行20XX年11月25日公告,董事会通过《关于收购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收购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方案。 20XX年8月,上海信托股东会决议,上海信托拟存续分立:分立新设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上海信托分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12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2013年4月26日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目录 一、公司简介 (3) 二、财务会计信息 (4) 三、风险管理状况信息 (31) 四、保险产品经营信息 (39) 五、偿付能力信息 (39) 六、其他信息 (39)

一、公司简介 (一)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中文名称: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简称:建信人寿) 英文名称:CCB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简称:CCB LIFE)(二)注册资本 人民币肆拾肆亿玖仟伍佰柒拾捌万玖仟肆佰柒拾叁(4,495,789,473)元。 (三)注册地 上海 (四)成立时间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六日 (五)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 经营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区域:上海、广东(含深圳)、江苏、北京、山东(含青岛)。(六)法定代表人 王军 (七)董事会秘书 无 (八)客服电话和投诉电话 400-8855-668

二、财务会计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资产2012年12月31日 2011年12月31日 货币资金838,919,670 449,678,675 拆出资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45,711,840 5,141,150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61,000,000 - 应收保费44,041,467 25,589,029 应收代位追偿款- - 应收分保账款10,782,295 8,621,957 应收利息312,649,290 96,554,922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209,027 4,950,975 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5,730,921 1,125,815 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3,212,068 2,009,735 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921,562 910,802 保户质押贷款250,266,300 13,600,300 定期存款5,778,074,112 1,169,000,0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4,082,803,187 1,654,295,967 持有至到期投资2,109,781,068 1,147,489,833 贷款及应收款项1,972,358,197 262,441,263 长期股权投资- - 存出资本保证金1,480,000,000 291,504,500 投资性房地产- - 固定资产95,073,652 28,160,566 无形资产50,346,461 30,101,679 独立账户资产203,923,912 173,106,343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其他资产421,117,051 117,680,671 资产总计17,768,922,080 5,481,964,182

建信信托-盘锦市职业技术学院PPP项目集合资金

建信信托-盘锦市职业技术学院PPP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事务管理报告(2019年第3季度)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本公司”)设立的“建信信托-盘锦市职业技术学院PPP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本信托计划”)于2016年12月9日成立,规模4300万元。本信托计划资金募集已全部完成,成立规模已达到信托计划设定的最高规模,并已公告成立。 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本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沈阳分行为本信托计划设立信托专户,账号:698497652。 本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向您报告本信托计划在2019年第3季度(2019年7月1日--2019年9月30日,以下简称“报告期”)的信托事务管理事宜。本公司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一、信托资金管理运用情况 本信托计划成立后,本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将募集信托资金做出以下运用: 1、信托资金4233.58万元以股权出资的方式投向“盘锦众实实业有限公司”(盘锦市职业技术学院PPP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根据《盘锦市职业技术学院PPP项目协议》约定,项目公司将股权出资款支付给盘锦市财政局,以此获得盘锦市职业技术学院

PPP项目特许经营权。本信托计划作为项目公司股东,将按年度获取项目公司的股东分红,以期实现信托利益。 2、信托资金43万元用于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 3、其余资金23.42万元留存于信托专户,以备支付各项信托费用。 本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切实履行受托人的职责,对信托资金的运用进行监督,资金用途符合信托合同的约定。 二、信托计划运行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信托计划运行正常,项目公司整体运营状况稳定,没有影响项目公司业绩的不利事项发生。 本报告期内,信托财产状况良好,无涉及诉讼或损害信托计划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况发生。 三、信托产品分类情况 按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对资管产品的分类标准,本产品属权益类产品。 四、信托利益分配情况 本报告期内无信托利益分配。 五、信托经理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信托计划信托经理由张舵、杨乐变更为张舵、刘子毅。 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经理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及信托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特此公告。

建信人寿筹划营销员双重合约模式

建信人寿筹划营销员双重合约模式 发布时间:2012-11-29 近期,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向我会报送了营销员双重合约研究情况的报告,介绍了营销员双重合约营销模式及相关背景,现摘编如下: 传统代理制营销模式当前面临以下挑战:一是业务增长放慢,增长乏力;二是业务主要依靠增员拉动,增员日益艰难,增员成本不断上升;三是营销员收入水平较低,人员素质下降,社会地位不高。其中营销员保障和身份问题是当前的焦点问题,成因包括: (一)传统代理制营销模式没有固定收入和社会保障及各种福利待遇,使营销员生存需求存在压力,容易诱发营销员短期行为和道德风险; (二)非员工制地位使得营销员缺乏身份认同,没有归属感,导致营销员流失严重,增员困难。 建信人寿筹划在营销员层级全部采用代理制合同;对通过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评定选拔出来的优秀的营销主管,采取代理制与一小时合同制混合的用工体制,公司提供五险一金的社会保障。当代理制营销员达到一定收入标准时,可提出晋升申请,公司对其相关条件审核通过后,在保留原代理合同的基础上,再签订一个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一小时合同)。公司每三个月或六个月按照一定标准考核营销主管,不合格的,与其终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一小时合同属于非全日制用工,需要遵守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关于薪酬和社会保障等相关规定。建信人寿拟给予签订一小时合同的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根据当地最低小时工资与25元/小时取高者),每日一小时,每月22天。同时,拟统一采用全日制劳动合同员工最低社保缴纳标准,为签订一小时合同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即根据各地区社会保险缴纳规定,以上一年度当地平均工资收入的60%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由公司统一为其缴纳五险一金,给予营销员充分的社会保障。 借鉴台湾中国人寿采取的双重合约制度,既能解决保险营销员基本保障和归属感,又能继续运行高效的激励机制,同时又兼顾了保险公司成本压力,是一种更适宜现阶段发展的机制选择。

2016年最新寿险保险公司排名

2016年最新寿险保险公司排名 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的时候,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保险公司的规模,保险公司规模越大,消费者买保险也就越放心。据此,OK保险网根据保监会提供的2016年1月各人寿(财产)保险公司的原保险保费收入,为您提供2016年最新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排名。 2016年1月中国最新人寿保险公司排名之十大寿险公司排名 第一名:中国人寿(1月原保险保费收入:1237.84亿元)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总部位于北京,注册资本282.65亿元人民币。作为《财富》世界500强和世界品牌500强企业——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核心成员,公司以悠久的历史、雄厚的实力、专业领先的竞争优势及世界知名的品牌赢得了社会最广泛客户的信赖,始终占据国内保险市场领导者的地位,被誉为中国保险业的“中流砥柱”。 第二名:平安人寿(1月原保险保费收入:678.85亿元)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重要成员。从规模保费来衡量,平安人寿是目前国内第二大寿险公司。 第三名:人保寿险(1月原保险保费收入:486.11亿元)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保寿险),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简称中国人保)为主发起成立的全国性寿险公司。公司总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151.33亿元,公司总资产规模超过2500亿元。主要经营人寿险、健康险、意外险、人身再保险和投资业务。 第四名:富德生命人寿(1月原保险保费收入:409.52亿元)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全国性的专业寿险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4日,总部现位于深圳。股东由深圳市富德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资金雄厚的企业构成。公司现注册资本117.52亿元,总资产已超2000亿元,是国内资本实力最强的寿险公司之一。 第五名:太平人寿(1月原保险保费收入:272.07亿元)

信托公司名录

标志名称 安徽国元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百瑞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司 大连华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甘肃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国联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国民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杭州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 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江南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联华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海协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山东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 陕西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苏州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天津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西部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新时代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英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云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中诚信托投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中海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中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信托公司一览表

信托公司一览 ?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 ?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国民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百利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东莞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大连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海协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联华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西部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百瑞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西藏自治区信托投资公司 ?甘肃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新时代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信托投资公司 ?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信托公司名称

1.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34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35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36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4重庆国际信托有限公司37大连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5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38东莞信托有限公司 6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39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7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40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8国民信托有限公司41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9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42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0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43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1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4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 12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5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13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46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4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7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15江西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48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6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9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7青岛海协信托投资有限公司50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8山西信托有限责任公司51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19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52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四川信托有限公司53苏州信托有限公司 21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54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2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55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23西藏信托有限公司56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4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57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5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58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6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59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7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60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28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61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9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62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30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63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31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64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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