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建信人寿 建信孝敬保医疗保险产品—健康关爱增值服务告知书

最新建信人寿 建信孝敬保医疗保险产品—健康关爱增值服务告知书
最新建信人寿 建信孝敬保医疗保险产品—健康关爱增值服务告知书

健康关爱增值服务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您好,感谢您投保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建信孝敬保医疗保险产品,您在得到我们提

,且无需为此项服务额外支付任何供的保障的同时,还将享有下表所述的“健康关爱增值服务”

费用。如有疑问,请致电我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331。

一、您享受的“健康关爱增值服务”项目如下:

二、服务内容、流程及标准

(一)精确分诊及门诊协助

1.服务内容

(1)根据被保险人目前病情进行分诊,综合被保险人实际状况及需求、以及优选专家库资源,推荐最适合被保险人的就诊途径、就诊医院及就诊专家。

(2)根据被保险人目前的疾病情况,从优选专家库中推荐2-3名专家,由被保险人确认就诊专家后,为被保险人安排该专家的门诊安排,同时安排陪诊专员全程陪同。

2.服务流程

(1)被保险人通过热线95331提出门诊协助申请。病案管理师会向被保险人了解目前就诊状况与就诊意向,收取被保险人已有病历资料。病案管理师在收取完整病历资料后,在优选专家库中选取2-3名专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1名。

(2)被保险人确认就诊专家后,会收到专家确认就诊时间的通知。

(3)确定的就诊时间当日,陪诊专员陪同被保险人完成就诊。

3.服务标准

(1)保证在优选专家目录中的医生预约成功率不低于95%。

(2)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门诊协助服务(被保险人病案资料齐全并配合服务)。

(二)快速住院协助

1.服务内容

在被保险人已获得入院许可、等待入院时间较长,且开具入院许可的前提下,为被保险人提早办理入院手续,使被保险人能尽早入院、大幅缩短入院等待时间,同时尽可能保证被保险人所

入住病房的主管医生为原开具入院许可的专家。

2.服务流程

(1)被保险人通过热线95331提出快速住院协助申请,确定入院意向并取得已有的入院许可。(2)取得已有的入院许可后,病案管理师会和专家确认入院时间,并在入院时间确认后即刻通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预约的入院时间持入院许可入院。

3.服务标准

(1)保证在优选专家范围内的入院成功率不低于90%。

(2)保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被保险人病案资料齐全且配合服务)。

“健康关爱增值服务”的有效期

三、

自您的保险合同犹豫期后,“健康关爱增值服务”开始生效,该服务有效期为一年。若您所购买的建信孝敬保医疗保险产品失效或终止,则增值服务自动终止;如有服务内容或期限变动,本公司将提前告知您。

四、其它需要您留意的事项

“健康关爱增值服务”是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特别为投保建信孝敬保医疗保险产(一)

品的被保险人提供的在合同约定以外的增值服务,此增值服务不构成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留在服务有效期内调整或终止“健康关爱增值服务”的权利;若建信

,我们将在公司官方网站及时公告。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停止提供“健康关爱增值服务”

(二)各项服务均有相应的使用条件,在满足使用条件时可申请使用。

(三)在使用各项就医服务过程中,如被保险人不能按时赴约,需要提前 24 小时通知服务公司取消安排,否则视为已经使用该项服务。

(四)被保险人有提供完整真实病历资料的义务,本公司及服务公司对相关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五)本增值服务所提供的任何医学建议仅具有参考价值,被保险人拥有采纳或不采纳的最终决定权;同时,专家的建议也不能作为同意理赔或拒绝理赔的依据。

(六)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健康关爱增值服务”的最终解释权。

100_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主合同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支出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责任 被保险人在其所属学校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含该学校校医院)一次或多次诊疗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已经按规定从当地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机构获得补偿或给付后,本公司对其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达到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责任 被保险人在其所属学校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含该学校校医院)一次或多次诊疗支出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已经按规定从当地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机构获得补偿或给付后,本公司对其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住院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补偿责任 被保险人在其所属学校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含该学校校医院)一次或多次诊疗支出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已经按规定从当地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机构获得补偿或给付后,本公司对其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门诊大病医疗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门诊大病医疗保险金达到门诊大病医疗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普通门(急)诊、门诊大病治疗最长不超过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 三、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四、被保险人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门(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但每一保单年度内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本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本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八十。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三、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单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所在保单年度本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_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条款.pdf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 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在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 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单位投保人数不应低于五人,而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 五以上投保。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 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 时止,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可以继续投保本保险,但本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调整本保险的 保险费率。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对于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就医或者配药所支出的、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 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本公司按本 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的免赔额根据当地职工社会基本医疗 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本公司和投保人 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 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第七条保险金额 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保险费的交付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 月交保险费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的交费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如未按上述

恒安标准人寿 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介绍

恒安标准人寿推荐产品介绍 由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广覆盖、低保障的特点,它只能为贵公司的员工提供最基本的医疗保障,在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医疗、门急诊医疗、住院医疗、住院津贴等方面还有很大的缺口。 恒安标准人寿一直致力于大中型企业员工补充医疗保险等员工福利计划,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下面就各保险产品的必要性和保障范围介绍如下: 1、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与残疾责任) 如果有员工不幸遭受意外,不仅可以为员工家庭提供及时的援助,也可以帮助贵公司履行政府规定的责任。此条款是主险,各种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属于附加险,要附加在主险意外伤害保险之上。一般保额可定在10万元。 对于职工因工负伤,政府部门详细规定了企业的责任:在医疗期内发给工伤津贴、住院期间伙食补贴和护理费、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以及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路费全额报销等。职工身故后社会工伤保险的给付数额一般达不到员工家属的要求,此保险的补充还是很有必要的。 2.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要求二级甲等以上的公立医院)进行治疗,我们对其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天内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实际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按与您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一般保额可定在5000-3万元之间,次免赔额50元,报销比例70%-100%之间。 3、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责任) 社会医疗保险只保障疾病医疗,员工因意外伤害(比如车祸等)造成的医疗费用,社保医疗不报销,而我们的住院医疗保险恰能涵盖这一部分。 社保医疗的疾病住院部份报销比例一般是85%,而且一级医院的起付线是400

FX11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691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三、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四、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五、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 第六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申请医疗保险金时,所需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或门诊医疗费用原始结算凭证、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 4.对于已经从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需提供相应机构或单位出具的住院或门诊医疗费用结算证明; 5.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一 / 1

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 Special terms of medical insurance for inpatient subsidy of life i nsurance company

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 款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特约说明 住院补贴医院保险特约(以下简称本特约)是一年期以 上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的附加险。在主保险合同订立或主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同意后,可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终止时,本特约终止。 第二条特约构成 本特约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特约有关的投保单、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三条投保范围 本特约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保险合同相同。 凡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心 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病(Ⅱ期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

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癫痫病、法定传染病、爱滋病、性病或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不能作为本特约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特约所负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特约的生效日。 第五条保险期间的续保 本特约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特约在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生日之前保险期间期满时,本公司同意续保并投保人保险期间期满后十五日内交付续保保险费,本特约继续有效。 续保时,本公司有权对本特约的保险费予以调整。在上一保单年度内患本条款第三条所列疾病的,本公司可再续保两年,两年后本公司不再续保。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本特约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2017年上海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

2017年上海市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 ?中国人寿简介 国内寿险行业的引领企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寿”)是中国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注册资本282.65亿元人民币,是世界500强和世界品牌500强企业。 业内学生保险的权威机构中国人寿学生保险自1989年在上海高校开展学生保险至今已25年。2013年中国人寿配合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制定了《上海市大学生补充商业医疗保险指导意见》,市教委等5部门联合发文,进一步明确了大学生补充商业医疗保险的居保补充地位,要求各高校积极开展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目前,中国人寿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简称“大学生保险”)承保面已达本市普通高校的87%,每年为上海地区50多所高校的近50万名大学生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 ?中国人寿大学生保险答疑 问1:高校学生享受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保”)后是否有必要再参加中国人寿大学生保险? 答:十分有必要参加,居保与大学生保险是互补关系。居保仅承担大学生住院医疗费用居保范围内的部分费用,学生自己还需承担居保范围内40%的医疗费用及居保范围外的医疗费用。中国人寿大学生保险不仅全额承担(扣除起付线后)居保范围内大学生个人承担部分,还承担居保范围外的大部分,并包含了疾病身故、意外伤害、住院补贴等保障,极大减轻学生家庭的压力。 问2:中国人寿大学生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有何不同? 答:中国人寿大学生保险是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投保参加的中国人寿中小幼学生保险的延续,作为上海市居保的必要补充,由学校统一选择保险方案、大学生自愿参加。与市场上基本的个人商业保险相比,中国人寿大学生保险不仅价格低廉,保障全面,还能有效依托学校平台享受更优质、快捷的服务。市场上基本的个人商业保险,保险责任基本无法全方位覆盖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特别是居保范围外费用),且收费价格比较高。 问3:为什么大学生保险按学年制一次性收取保险费? 答:大学生保险入学时按学制总学年一次收费,原因一是可免除后续学年的续保审核,上年度患病学生在下一年度可继续获得保障,也不用担心提高保险费;原因二是使投保手续更加便捷,避免因遗忘交费而影响正常理赔。按学制一次性交付保险费后,中国人寿对于中途退学的学生仍退还剩余保险年度的保险费。 问4:如何办理理赔? 答:中国人寿拥有一支专门的理赔服务队伍,学生可持理赔资料向学校相关部门或直接向中国人寿申请理赔。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版)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一年期特定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为连续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九十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二、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关于职工子女补充医疗保险的说明

关于职工子女补充医疗保险的说明 为了完善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医疗保障责任,经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双方协商,特为职工子女投保补充医疗保险,具体内容如下: 投保规则:投保时须填写《健康告知书》,先天疾病或既往疾病属于责任免除。一、参保条件 凡参加泰康人寿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其1—18岁子女可参加本保险。 二、保险期间 2004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04年12月31日24时止。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保额: 1万元/人保险费: 300元/人 四、保险责任 职工子女因疾病发生的门、急诊及住院费用泰康人寿按50%比例报销。2004年新增加的职工子女自元月1日开始后90天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责任免除。 五、报销范围 治疗费用:以泰康人寿《团体医疗保险特约》条款为准。 1、普通病房床位费; 2、手术费; 3、注射费; 4、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报销药品药费; 5、检查费,单项检查费用超过500元时,须事先通知泰康人寿(电话:转3180,胡大夫),否则泰康人寿不予负责; 6、处置费、诊疗费; 7、输血、输氧费; 8、会诊费; 9、住院、转院救护车费; 10、重症监护病房床位费用、烧伤病房床位费。 六、责任免除 以泰康人寿《团体医疗保险特约》条款为准。

1、因遭受意外伤害门诊或住院治疗; 2、在非约定医院门诊或住院治疗; 3、法定传染病:鼠疫,霍乱,细菌性、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淋病,梅毒,白喉,猩红热,狂犬病,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 4、精神病; 5、爱滋病; 6、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不孕症、避孕和绝育手术; 7、流产或分娩; 8、健康检查、疗养和康复治疗; 9、美容、整形和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10、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预防性扁桃体切除等; 11、牙齿治疗、手术和镶补; 12、安装假肢,购置轮椅、助听器和配置眼镜; 13、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14、使用各种蛋白制剂(含α-2β成份药品、转移因子、升白能)。 七、保险金的给付办法: 在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每月收到水科院报销人员齐全的医疗索赔单证15日内,向乙方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同时由甲方通过银行划帐的形式将医疗保险金划入报销人的“一卡通”帐户,并向水科院人事处提供理赔清单。 八、关于退保 对已发生或未发生理赔的职工子女均不退还保险费。 九、指定医院 1、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6、海军总医院 2、阜外医院 7、铁路总医院 3、同仁医院 8、儿童医院 4、天坛医院 9、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 5、积水潭医院 10、广安门医院 十、索赔所应提供的基本单证 (1)病历复印件; (2)门诊治疗费用原始收据(药费须附处方、特殊检查,如B超、CT、胃镜等须附检查报告结果); (3)非指定医院或非区、县级以上医院急病就诊,就诊治疗费用原始收据上加盖医

大爱无疆珠海附加补充医疗保险

“大爱无疆”珠海市附加补充医疗保险 珠海市附加补充医疗保险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保费标准为190元/人/年度,保障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一、投保指南 投保方式适用人群缴费/办理时段缴费方式 医保个人账户划扣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设立医保个人账户)。 具体包括: ①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职工(含退休人员); 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灵活就业人员。 2019年1月10日 无需主动申请投保,由市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统一从其个人账户拟划拨 资金中代扣(个人账户拟划拨资金 不足代扣保费时,最多连续代扣三 个月)。 微信平台投保1.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未设立医保个人账 户)。具体包括: ①城乡居民参保人(不含港澳台户籍人员); ②学生与未成年人参保人; ③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职工; - 微信关注“中国人寿股份珠海分公 司服务号”进入“大爱无疆”服务 平台,进入“投保申请”根据操作 指引完成。共2种缴费途径:

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灵活就业人员。 2.医保个账划扣失败的基本医疗一档参保人。 2019年1月14日-25日①绑定普通银行卡(储蓄账户)自动划缴。 ②绑定社会保障(市民)卡需到“大爱无疆”服务窗口通过POS机刷个人账户余额划缴。 线下投保无法通过上述两种投保办理方式办理的参保人 - 参保人本人到“大爱无疆”服务窗 口办理投保手续,需携带身份证、 社会保障(市民)卡、银行卡。2019年1月14日-25日 ①绑定普通银行卡(储蓄账户)自 动划缴。 ②绑定社会保障(市民)卡需到“大 爱无疆”服务窗口通过POS机刷个 人账户余额划缴。 注: 1.职工医保,系统会直接扣款,不需要申请; 2.在给未成年人医保和居民医保家人(必须是直系亲属)在微信公众号上申请时尽量选择银行卡扣费,因为选了社保卡

中国人寿补充医疗保险理赔须知-智联060331

团体保险业务理赔须知 (全国通用版) 智联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

团体保险业务理赔须知 本《须知》适用于向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保险公司”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第一部分投保须知 1、由员工所在单位为员工在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2、凡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具有中国国籍在职员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3、如果员工的子女(6个月以上至18周岁以下),由单位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子女医疗 保险,经保险公司同意也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 4、凡曾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见第九条释义)、心肌梗塞、白血 病、高血压病(Ⅱ级以上,见第九条释义)、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精神病或者精神分裂、癫痫病、特定传染病、艾滋病、性病或者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不能做为被保险人或者连带被保险人。 5、投保前员工提交资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医疗手册第一页复印件(就医卡复印件)、 健康告知书(或体检表) 6、投保前连带(子女)被保险人提交资料:子女出生证明复印件(或户口本子女第一页复 印件)、健康告知书(或体检表),健康告知书由法定监护人签字。

第二部分商业医疗保险理赔流程 智联收取医疗保险赔付费用清单及原 始医疗单据后,通知保险公司理赔中心 保险公司将理赔金额直接划帐到 用工单位员工个人帐户员工填写医疗保险赔付费用申请单、提交原始医疗单据 资料收集齐后,通知智联公司 保险公司理赔中心 根据智联提供资料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提供 理赔情况书面通知,交给智联 智联提供 理赔情况书面通知,交给用工单位 员工去医院进 行门诊治疗 医疗机构开具住院证明,办理住院 治疗后办理出院手续,结算费用 一部分统筹基金记账,一部分由员工个人自 付现金结算 员工去医院进 行急诊治疗 员工去医院看病,持医保手册或就医卡挂号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版条款图文稿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版条 款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2013版)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一年期特定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

(急)诊治疗最长为连续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九十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二、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给付比例、保险金额及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情况等因素确定。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 第七条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八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用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结算凭证、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

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指南

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指南 -----------------------作者: -----------------------日期:

当前文档修改密码:8362839 外交人员人事服务公司 基本医疗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就医/报销服务指南 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参保人员门(急)诊及住院就医程序有所差别,为了帮助您更加方便的就医,现将各种就医流程总结如下。(一)门(急)诊就医流程及报销办法1、门诊就医流程 注 项: 1)参保人员应使用《市医疗保险手册》到自己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并提醒医生使用医疗保险专用处方。2)参保人员可在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取药,也可持就诊医院加盖市基本医疗保险处方外配专用章的处方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物除外)。 2、急诊就医流程

注意事项:参保人员因患急症不能到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也可在就近的非定点医疗机构 就诊。但须就诊医院开具急诊诊断证明。 3、基本医疗门(急)诊报销办法 1)报销金额及比例:参保人员发生的属于报销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达到大额互助基金起付线(现标准为在职职工2000元,退休职工1300元)以上时,基本医疗保险对在职职工报销50%,70岁以下的退休职工报销70%,70岁以上的退休职工报销80%。全年累计最高报销金额为20000元。 2)报销办法:职工医疗费用年度累计金额达到2000元可随时把报销单据拿到人事公司人力资源部社保办,我们将汇总后交到市人才服务中心/东城区社保中心统一报销。 3)报销需要的原始单据: a. 门(急)诊费用收据 b 医保专用处方(兰色) c 检查费、治疗费大于200元的,还需提供检查/治疗明细单。 (有关牙科方面的治疗需提供全部明细单) (二) 住院就医流程及报销办法 1 、住院就医流程

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责任与免责条款

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责任与 免责条款

目录 1 天安人寿(2016)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 1.1 保险责任 (1) 1.2 责任免除 (1) 2天安人寿附加学生平安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2) 2.1 保险责任 (2) 2.2 责任免除 (2) 3 天安人寿附加学生平安定期寿险条款 (3) 3.1 保险责任 (3) 3.2 责任免除 (3) 4 天安人寿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4) 4.1 保险责任 (4) 4.2 责任免除 (4) 5天安人寿附加学生平安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5) 5.1 保险责任 (5) 5.2 责任免除 (6) 6非社保人员的免赔额及赔付比例 (6) 7 释义 (7)

1 天安人寿(2016)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1 保险责任 (1)基本责任: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已按本合同约定领取了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后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可选责任: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详见释义)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本公司依照该行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伤残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评定伤残程度,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1.2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猝死(详见释义); (9)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发生医疗事故;

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九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九十日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自住院之日起九十日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二个保单年度时,本公司以被保险人开始住院日所在保单年度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十一、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十二、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十三、被保险人对本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

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条款(A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条款(A款) (适用于大额补充医疗) 1.总则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被保资格的获得 1.2.1.被保险人 已经参加县(市)级以上行政区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释义见6.1)的人员。 1.2.2.被保资格的获得 经保险人(释义见6.2)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成为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 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1.3.投保人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县(市)级以上行政区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释义见6.3)在征得有资格参加本保险的人员同意后,可统一投保本保险。 1.4.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人认可的定点医疗机构(释义见6.4)就诊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合理医 疗费用,本补充医疗保险对于超过免赔额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 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 和保险人协商指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 补偿原则 本保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 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 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本合 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3 责任免除 2.3.1 不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释义见 6.5)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3.2 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 任: (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大规模的突发的流行性疾病(释义见6.6)爆发;

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国内首家通过I S O9002国际质量认证的中资寿险公司 新华补充医疗保险 公司地址:丰台区莲花池西里八号新华保险大厦二十层健康保险部100073 E-mail :

一、前言 2001年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在北京市政府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大力支持下,与市劳社局合作开发了首款补充医疗保险产品,经过六年多的市场开拓与实践,保险方案不断创新、保险责任不断完善,为参保单位提供多种选择形式,满足参保单位多方面的保险需求。 目前新华人寿保险公司补充医疗险业务已覆盖北京市城八区五千余家参保单位,三十万被保险人,2001年至今,从产品销售到售后服务无一例投拆案件,受到广大企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好评,连续三年受到北京市保险监督管理局领导的通报表扬,被评为寿险行业内补充医疗险业务的优秀典范。 二、新华补充医疗保险特色介绍 (1)2001年5月成立健康保险部,采取事业部管理模式为参保单位提供关于补充医疗保险的咨询、投保、理赔、保全一条龙式的服务,避免了多个部门间相互交叉,影响赔付时间和工 作效率的情况。 (2) 2002年1月与西城区、东城区、丰台区、崇文区、朝阳区、宣武区六大城区社保中心签署全 面合作协议,在社保办公大厅设立了服务窗口,为参保单位提供咨询、投保、理赔服务柜台, 真正做到简化手续、轻松理赔。 (3) 2003年1月专门设计研发了补充医疗保险专用业务系统和后援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更专业、 更准确、更高效的保单服务提供技术支持。 三、新华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1、投保范围:凡已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可作为投保人为其职工和退休人员投保补充医疗保 险。投保时,投保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应100%参加本保险。 2、保险期间:与投保单位参加基本医疗的起始日期一致,保险截止日期为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年截 止日期。 3、保险责任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

精心整理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2013版)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一年期特定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为连续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九十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二、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给付比例、保险金额及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情况等因素确定。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 第七条??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八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用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结算凭证、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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