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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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深环[2000]99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0.08.28
【实施日期】2000.08.2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绿色社区达标考评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重新发布
深圳市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办法
(2000年8月28日深环[2000]99号)
第一条为准确地掌握我市污染源排污情况,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消
耗臭氧层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列入申报登记的范围。
国家确定的十二种总量控制污染物应列入申报登记的必报内容,即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镉、六价铬,废气中的烟尘、粉尘、二氧化硫和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条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