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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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A 版)目录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组织架构2 第三章人员签约、异动与解约3 第四章职级与职责6 第五章管辖关系与培育关系8 第六章委托报酬13 第七章考核24 第八章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35 第九章附则3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
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市级公司下设分支机构(市、县公司营销服务部或支公司)为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基本单位,依次下设营销区、营销处和营销组。
分别由区域总监职级、处经理职级和组经理职级主管履行管理职责。
营销团队的称谓为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名称营销团队名称第三章人员签约、异动与解约第七条保险营销员签约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20(含)50(含)周岁,超过50周岁而不满55周岁者,需报市分公司个险销售部批准后方可签约;
二、初中(含)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
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五官端正,仪表大方,谈吐清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正常的工作能力;
四、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签约
一、曾触犯刑律;
二、有经济或其他违法行为;
三、有经济债务未清偿;
四、因违反规定被本公司解除代理合同;
五、因违反规定被吊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因违反同业其他公司的管理规定被解除代理合同;
七、经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监管部门认定,不宜从事保险代理工作;
八、其他不适宜从事保险代理工作的情形。
第九条保险营销员签约程序
一、待签约人员由其增员者及其直接主管初步面试后,填写拟签约人员登记表,并提供本人最高学历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担保证明以及公司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由其直接主管组织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的面试;
二、面试通过、符合条件的待签约人员应按公司要求参加公司组织的营销员资格考试培训,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资格证书;
三、按要求参加公司组织的新人培训,并通过新人培训考试。
城区营销部、支公司应将新人的培训信息及时录入AMIS 系统,与新人签订代理合同、发放营销员代码时须有新人培训记录;
四、待签约人员应按公司保险营销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交纳保证金,并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后,由公司核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并发放营销员代码,成为业务员职级;
五、公司按保险营销员个人资料管理办法为保险营销员建立个人资料。
第十条解约后保险营销员重新签约的规定保险营销员与公司终止保险代理合同后,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可重新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但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至少在终止保险代理合同满六个月后方可再提出重新签约的申请;
二、保险营销员只能与本公司重新签定保险代理合同一次。
保险营销员在终止保险代理合同关系后十二个月内申请重新签约的,则重新签约时该保险营销员的增员人,必须与上一次终止保险代理合同前的相同,对增员人已解约的,重
新签约的直接主管必须与上一次终止保险代理合同前的相同。
第十一条保险营销员实行双重担保制新人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时,须有一名具有本地常住户口、有稳定经济收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未给别人做过类似担保的自然人或一名具有担保资格的法人作为保证人为其提供经济担保,并签订保证合同。
如担保人丧失担保资格或能力,保险营销员应主动向公司提出更换担保人申请,及时办理更换手续。
自然人或法人最多只能为两名已与公司签约保险营销员提供经济担保。
业务主管应为其直管人员提供经济担保,与公司签订保证合同。
如某保险营销员的直接主管解约、降级或转至业务员系列时,由新的直接主管作为该保险营销员的经济担保人。
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行为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同一保险营销员先后有多名担保人时,由保险营销员违规行为发生时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业务主管承担担保责任以被担保保险营销员违规当月该主管领取主管津贴的100为限。
第十二条保证金在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间由公司负责保管,在保险代理合同终止时无息退还,但保险营销员如因
违反规定等原因,对公司或保户应承担经济责任而未清偿者,公司可用保证金来充抵。
具体规定按保险营销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保险营销员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十三条保险营销员异动规定公司原则上不允许保险营销员在公司内异动,如确需异动,须由该营销员本人提出申请,经双方直属主管及营业单位经理同意,并报所在市分公司个险销售部批准。
保险营销员转任内勤或其他非保险营销员岗位后,原签定的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自动终止,其服务的保单应作为孤儿保单转入收展系列。
第十四条保险营销员解约时应填写保险营销员解约清单,缴清应交纳的保险费及其他款项,交回所有公司印发的单证、收据、活动管理工具及所记录的客户资料,以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等。
如上述有价单证丢失,保险营销员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如保险营销员主动提出解约申请,应在办理完以上事项后及时办理解约手续。
如公司提出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应向保险营销员出具保险营销员解约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由直接主管送给保险营销员,保险营销员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