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营销员管理办法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全文)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全文)Supervision measures for insurance sales practitioners (full tex t)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全文)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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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人员。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执业前取得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第五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六条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1年的;(三)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3年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3年的;(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的;(六)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0年最新保险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2020 年最新保险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人员。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执业前取得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第五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六条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1 年的;(三)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 3 年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 3 年的;(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的;(六)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考试成绩合格,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自申请资格证书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注销资格证书:(一)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二)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的;(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品质管理组织办法(2010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渠道管理部、养老业务支持部、 养老业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业务销售人员品质管理办法,由有关部 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原《关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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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期限未回销的有价单证,属于超期未回销有价单证,半 年内累计产生超期未回销有价单证 10 份(含)以内的
每件扣 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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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期限未回销的有价单证,属于超期未回销有价单证,半 年内累计产生超期未回销有价单证超过 10 份的
每件扣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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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赔案件处理中,不配合公司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或故 意隐瞒线索的,导致保险事故不能认定的
每件扣 0.5 分
3 不回销保单回执的
每件扣 1 分
收到公司要求送达客户的反馈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通知 4 函、问题件函、批单、资料等,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客户, 每件扣 1 分
或未及时向公司反馈(回销),或反馈(回销)不真实
收到公司要求送达客户的反馈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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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问题件函、批单、资料等,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客户, 或未及时向公司反馈(回销),或反馈(回销)不真实,导
每件扣 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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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客户隐瞒投资风险事实、投资帐户保费分配方式、公司向 客户收取的投资帐户的各项费用及收取比例
每件扣 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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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 的其他利益;
每件扣 20 分
37 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每件扣 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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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保险责任、保险 费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9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98号)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多年来,保险营销为促进我国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也应当看到,在当前我国保险业发展站在新的起点、进入新的阶段的新形势下,现行保险营销在管理方式、队伍素质等方面与保险业发展的新要求很不适应。
全行业务必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兼顾、积极稳妥、务求实效的原则,积极探索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制度的有效途径,不断加强和改进营销员管理、维护营销队伍稳定、提升营销队伍素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转换经营理念,转变保险营销发展方式(一)适应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立足公司的长远发展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切实转变经营思想,树立科学的保险营销理念,以人为本,逐渐走出人员大进大出的粗放保险营销模式。
各公司要严格保险营销人员的准入标准,改变现行保险营销人员选聘机制中重数量、忽视素质的做法;要建立科学的业绩考评和计酬制度,改变现行保险营销人员绩效考核机制中计酬层级过多、间接佣金比重过大的价值导向;要下大力气加强保险营销人员的品行教育和专业能力培训,改变现行保险营销人员教育培训机制中重展业技巧训练、忽视专业能力建设的倾向;要加强对基层机构保险营销管理工作的规范、引导和监督,改变在日常管理中对基层机构重业务考核、忽视管理监督的做法。
二、全面落实公司管控责任,规范保险营销招聘行为(二)加强对保险营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控。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保险营销员是以保险这一特殊商品为客体,以消费者对这一特殊商品的需求为导向,以满足消费者转嫁风险的需求为中心,运用整体营销或协同营销的手段,将保险商品转移给消费者,以实现保险公司长远经营目标系列活动的从业人员。
下文是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欢迎阅读!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六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三)学历证明复印件;(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五)亲笔署名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通过保险公司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且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品行良好。
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品质管理办法(2010 版)
每件扣 2 分
13 服务态度不好引起客户投诉
每件扣 2 分
14 未及时送达公司理赔决定,导致客户不满和投诉
每件扣 2 分
业务人员遗失有价单证,遗失责任人应立即向本机构单证管 理员汇报,遗失责任人未按如下规定办理的:在确认遗失后的 15 7 日内按规定填写《有价单证遗失处理单》,书面承诺承担 每件扣 1 分 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并在本地区发行量最大的主要报纸上 刊登遗失申明的
议书的
30 擅自向客户承诺保险责任、理赔结果或赔付金额的;
每件扣 10 分
31 擅自盗用公司或他人名义对客户进行诱骗投保;
每件扣 10 分
不实告知:1.协同客户隐瞒真相或明知客户告知不实却不如
实声明,或不如实填写投保、保全、理赔等公司规定须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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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的文件,或不以其他方式告知公司,致使公司或客户利 益受损;2.协同客户提供不完整体检病史,或隐瞒客户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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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工资标准。 2、银行专员:业务品质问题扣分数值累加记录,每分对应扣
款 50 元,专员扣款总额度不超过当月基本工资的 20%,且扣款后 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工资标准。
二、重大品质问题,指违反“诚信”原则,业务人员发生对 客户对公司不诚信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因业务人员违法违规或 违反公司制度引起的破坏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利益、媒体追踪报 道、同业通报、监管谈话或处罚、引发群体诉讼等情节特别严重、 影响恶劣的各类案件。上述问题涉及日常业务问题,按照日常业 务品质问题标准进行对应扣分扣款处理,同时追偿对公司造成的 经济损失,并根据问题严重程度,给与解除劳动合同、移送司法 机关的处理。
每件扣 0.5 分
3 不回销保单回执的
每件扣 1 分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发证对象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发证对象
一般是指有关保险机构或组织认可并满足一定条件的个人或团体。
一般情况下,发证对象如下:
1. 个人保险营销员:个人申请成为保险营销员,并通过相关考核和培训合格的个人可以获得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
个人保险营销员可以作为自由职业者或固定雇员,代表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
2. 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司委托的专业销售机构或组织,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和保险销售牌照。
保险代理公司可以雇佣保险营销员,组织和管理他们的销售活动。
3. 保险经纪公司:专业从事保险代理和咨询的公司,代表客户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产品。
保险经纪公司通常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和保险经纪牌照,并可以雇佣保险营销员拓展业务。
4. 其他机构和组织: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可能还有其他机构和组织可以申请或获得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
例如,某些地区可能允许金融机构、汽车销售商或旅行社等业务机构拥有保险销售资格,他们可以培训并雇佣保险营销员进行销售。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保险法规和管理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具体的发证对象可能会有所不同。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发证对象,具体可根据当地相关规定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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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5.21•【文号】保监厅发[2008]27号•【施行日期】2008.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11月21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厅发〔2008〕27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自2007年12月21日发布《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7〕123号)以来,保险营销员针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执行该文件的投诉较多(见附件)。
近期,中国保监会就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问题进行了专项检查。
现就进一步落实保监发〔2007〕123号文件,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实行代理制保险营销制度的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应当深入研究营销员投诉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加强对基层机构的管控,切实落实保监发〔2007〕123号文件,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增员、晨夕会、培训、违约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2条的规定,加强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培训和管理,但应当依据民事代理法律关系平等、自愿的法律原则,采取统一规范、公开公平的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有关要求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中载明。
实行代理制营销制度的保险公司应当于2008年6月2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保监发〔2007〕123号文件的落实措施、落实情况和进度安排。
各保险公司应当于9月底前完成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和相关管理制度的规范工作。
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
是指保险公司对其营销人员的行为和责任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保险营销人员的行为,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般来说,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培训与资格要求:规定保险营销人员的培训要求和资格认证要求,保证他们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行为规范:规定保险营销人员的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禁止利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推销,保护消费者利益。
3. 业绩要求:规定保险营销人员的销售目标和绩效要求,确保其以诚信、专业的态度为客户提供合适的保险产品。
4. 提成与奖励制度:规定保险营销人员的提成和奖励制度,激励其积极推销保险产品,同时要求合理与公平。
5. 考核与监督:规定保险营销人员的考核和监督机制,对其业绩和行为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6. 处罚与纠正措施: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保险营销人员的处罚和纠正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资格等。
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的实施,有助于提高保险营销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增强保险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升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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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保险营销团队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93号]
关于规范保险营销团队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93号各保险公司,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营销团队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现就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营销人员(以下统称为“保险营销人员”)团队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公司应当根据《保险法》以及有关规定制订和完善保险营销人员的管理办法,加强公司内部监督、检查力度;不得委托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或《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保险营销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二、完善团队管理制度(一)公司应当明确被增员人员的标准、条件、培训方案、计划和业绩考核标准,不得仅以增员数量提供物质或者现金奖励。
(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应明确保险营销人员可以只做业务,不增员和管理保险营销团队,且不得在计酬制度中有歧视性规定。
(三)公司应当与每一个招聘的保险营销人员签署书面委托协议。
公司不得接受未签署委托协议的任何人的保险业务,不得向其支付保险手续费或类似费用。
公司应对委托协议妥善保管。
(四)公司应对增员保险营销人员的人员予以授权,被授权增员的人员应当是与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正式保险营销员,并且没有投诉、误导等不良记录。
三、规范增员管理(一)不得夸大误导佣金收入或者手续费收入;(二)不得发布宣传保险营销人员佣金或者手续费的广告;(三)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交纳入司费用作为成为保险营销人员的必要条件。
被增员人员自愿购买保险产品的,依法享有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相关权利,包括知情权、犹豫期内撤单、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等权利。
四、规范押金管理制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以保障保险单证、保险费或客户资金安全为目的向保险营销人员收取押金的,应当征得保险营销人员的书面同意,并在与保险营销人员签订的委托协议中约定押金金额,明确押金的收取方式、收取目的、退还时间与退还条件,不得因约定以外其他理由扣减押金。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2013)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已经2012年12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主席项俊波 2013年1月6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从业资格 (2)第三章执业管理 (4)第四章管理责任 (6)第五章法律责任 (8)第六章附则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人员。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执业前取得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第五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六条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1年的;(三)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3年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3年的;(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的;(六)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1年保险中介管理规定
What I thought I would never forget before will become totally unrecognizable one day.简单易用轻享办公(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保险中介管理规定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培育,建立了包括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营销员、保险兼业代理点等门类齐全的保险中介体系,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保险中介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保险中介管理规定介绍保险中介从理论上,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保险中介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广义的保险中介,除了包括上述三种形式以外,还包括与保险中介服务有直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如保险精算人员、保险顾问、保险咨询服务人员、保险技术服务人员、保险法律服务人员、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保险中介考试机构、保险中介评估机构等等。
保险中介制度的发展方向(1)市场化:保险中介是市场经济和开放经济的产物,小农经济不需要保险中介,计划经济也不需要保险中介。
中国政府正在坚定不移地推行市场经济制度和对外开放政策,在加入WTO形势下,保险中介机构从一开始就必须牢牢树立起市场观念,靠自己的专业水准、服务质量、良好信誉和敬业精神,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谋发展。
(2)规范化:险中介机构应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科学的治理结构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内控机制;树立守法观念,严格按保险中介市场的.游戏规则运作;具有自律意识和自我管理与约束能力,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共同维护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3)职业化:我国应在实践中逐步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保险中介队伍,形成自己的职业特征和一套严格的执业和品行规范,格外注重自己的市场声誉和社会形象,用保险中介的职业水准、职业纪律、职业操守赢得社会各界的广泛认知和认可。
下图是我国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必考的书籍。
(4)国际化:保险中介在我国是一个全新的行业,但在国际上已经发展得相当成熟,形成了一套公认的运作规则和模式。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已经2012年12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主席项俊波2013年1月6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人员。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执业前取得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第五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六条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1年的;(三)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3年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3年的;(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的;(六)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考试成绩合格,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自申请资格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36条(2篇)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36条第三十六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二)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三)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五)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七)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八)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九)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十一)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十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十三)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十四)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十五)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十六)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十七)超出《展业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十八)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十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二十)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展业证》;(二十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二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中国保监会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展业证》信息以及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36条(2)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36条,保险营销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保险营销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保险营销技能和知识,并通过相应的培训和考试获取必要的资格证书。
保险中介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营销员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树立公司形象,促进营销员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保监会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等规定,特制定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与我公司签订了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在我公司授权范围内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佣金的个人;第三条保险营销员的招募、日常管理、考核、转型、星级评定、手续费或佣金的领取、合同解除等,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四条营销员的管理部门是公司综合行政部;依据本办法对营销员进行逐级管理;第五条公司综合行政部主要职责一、制定本办法;二、规划营销员总体管理模式;三、监控营销员队伍品质与业务规模;第六条分公司综合市场部主要职责一、指导所辖各机构开展和落实本办法的各项工作,确保该项工作的合规合法性;二、根据本办法制定分公司营销员管理实施细则,并上报公司市场部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三、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营销员招募、日常管理、合同解除等流程,对营销员的个人资料进行归档管理;四、负责营销员信息的系统录入及维护,保证信息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五、组织营销员岗前及后续教育培训,组织未持证人员的报名考试工作;六、办理营销员申请转型为业务员的审批手续;第七条营业部市场部主要职责一、负责营销员的招募、日常管理、考核、奖励、激励、合同解除见附表3营销员解除代理合同审批表等工作,并向分公司市场部及时报备;二、指导营销员开展各项展业活动,确保营销员的行为合规合法;三、建立并管理营销员的个人资料档案,同时将要录入公司销售管理系统的营销员信息材料及申请上报至分公司市场部审批并录入;四、每月10日前,将营销员的人员异动状况统计上报至分公司市场部见附表4营销人员数量统计表;五、建立并管理营销员的业务档案,及时、准确统计营销员的业绩、手续费等报表见附表5、6、7;六、积极收集营销员所代理的大客户或重要客户资料,随时将客户重要资料上报至分公司市场部;七、组织营销员日常培训工作;八、营销员申请转型为业务员的初审工作,并报分公司市场部审核,报分公司总经理室审批;第三章营销员招募第八条营销员招募条件一、基本条件一年龄:18周岁以上;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相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品行端正、作风正派,人际关系良好;五未受过重大行政纪律处分,无违法犯罪记录;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招募为公司营销员:一因赌博、吸毒、欺诈等违法行为,受到公安部门处理的;二违反有关规定,被监管机关吊销资格证书的;三被金融监管机构或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止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四违反有关规定,被同业其它公司解除代理关系的;五其他不适宜从事保险营销的人员;三、分公司所辖各机构和营销员签订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明确委托代理关系前,营销员应提交以下资料:一保险营销员代理资格申请表见附表1;二个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获得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五近期一寸免冠照三张;六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四、营销员实行双担保人制度一营销员为我公司代理业务,须有一名具有当地常住户口、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正当职业、固定住所及相应的担保经济能力的人为其经济担保人,并签订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见附件1;如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或资格,担保人或营销员应主动向公司提出更换担保人,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二营销员的直接主管也须成为保险营销员的经济担保人,并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其直接主管离职或发生调整时,则由新接任的直接主管作为其经济担保人;三担保人对保险营销员的行为承担经济连带责任;四营销员之间不得互为担保人;五、营销员的招募要遵守当地保险行业协会下发的有关规定;第九条营销员招募流程一、有意愿为本公司代理销售保险业务的人员,填写保险营销员代理资格申请表;二、对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分公司市场部组织参加岗前培训,合格后组织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考试;中心支公司与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符合营销员招募条件的人员签订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该人员须同时提交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二份;三、分公司市场部为符合条件的营销员发放保险营销员展业资格证四、分公司市场部将营销员信息准确录入公司销售管理系统,进行角色维护;第四章营销员日常管理第一节资格证书考试与展业证发放管理第十条资格证书考试管理一、分公司市场部负责组织所辖各机构业务员及营销员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考试的报名工作;二、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二身份证复印件;三学历证复印件;四近期一寸免冠照2张;三、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第十一条展业证发放管理一、分公司市场部组织为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和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的营销员发放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展业证是营销员代表我公司从事保险活动的证明,严禁为没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发放展业证;二、展业证有效期与资格证的有效期一致,其使用期限从核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展业证使用期满30天前向分公司市场部申请换发;展业证内容事项发生变更,需提前10天向分公司市场部申请办理登记变更手续;三、分公司所辖各机构对营销员申请换发展业证的要求做出是否给予换发的决定,若决定不予换发的,书面说明理由,收回原展业证,并上报至分公司市场部;四、营销员遗失展业证后,应当在当地公开媒体发布遗失启示后,再申请补发;五、申请展业证需提供以下资料: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二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三保险营销员培训合格的证书或记录;四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五近期一寸免冠照2张;第二节营销员培训管理第十二条分公司市场部拟定保险营销员整体培训计划,指导和监督所辖各机构组织实施营销员日常的教育和培训工作;第十三条营销员日常培训包括以下内容:一、向营销员宣讲公司的企业文化、发展目标,增强对公司的认知度;二、规范其展业行为和加强诚信经营的教育;三、加强对营销员进行新产品的条款、费率等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营销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增强其为客户服务的能力;四、加强对营销员的保险法律法规知识教育,提高其遵纪守法,合规经营的思想;五、对营销员进行销售技巧、仪容仪表、礼仪等方面内容的培训,加强其自身修养;第十四条营销员岗前培训岗前培训是指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接受的专业培训;一、分公司定期组织未持证人员报名参加保险从业资格证考试、考前培训,确保100%持证上岗率;二、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第十五条营销员后续教育后续教育是指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每年接受的专业培训;分公司每年组织对持证营销员进行培训;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每年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第三节营销员档案管理第十六条分公司及所辖各机构市场部应由专人负责对营销员的代理合同及基本档案进行归档管理;第十七条营销员个人档案资料包括: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和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营销员代理资格申请表、营销员转型为业务员申请表、营销员解除代理合同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复印件、营销员培训教育记录复印件、营销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所受到的奖励及违法违纪情况的详尽记录等;营销员业务档案资料包括:个人业绩月统计台帐、个人代理手续费台帐等;第十八条营销员代理合同的管理一、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和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文本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分公司印刷;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保险代理合同格式和内容;二、分公司应严格按照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的内容,组织所辖机构完成保险代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中止和解除等工作;三、代理合同编号要求:与公司销售管理系统维护的编码一致;四、分公司市场部应每半年对营销员履行合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一是否按规定险种代理业务;二是否按要求交纳保险费及相关款项,有无拖欠、挪用、侵占、坐支保险费等情况;三有无出现营销员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委托机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的情况发生;四代理活动是否在约定期限内;五担保人的资信情况是否发生变化;第十九条营销员的合同解除管理一、解除代理合同的处理程序一营销员填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员解除代理合同审批表见附表3,经团队经理、所在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中心支公司审批,报备至分公司市场部;二分公司市场部依据签署的解除代理合同审批表,将其在公司销售管理系统中进行停用操作;三营销员持经相关机构领导审批同意的营销员解除代理合同审批表到各相关部门结清手续;四综合销售团队经理负责收回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注明终止代理合同的日期,并由相应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归还营销员;五分公司市场部应将解除代理合同人员的二级档案归档,保留二年后可销毁;二、营销员因违法违纪或因违反公司营销员管理规定而被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机构一律不得重新再与其签订代理合同;第五章营销员业务管理第二十条营销员业务范围营销员代理销售的产品险种为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及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书所授权的产品险种;第二十一条营销员的展业方式主要为面向客户的直接销售;第二十二条营销员的保费结算原则上,营销员的业务原则上不允许产生应收保费,保费到帐后方可出具保单和发票;第二十三条退保业务处理一、营销员所代理的业务一旦发生退保,分公司所辖各机构应从该营销员的代理手续费中抵扣相应的数额,抵扣金额按照财务的有关规定计算;二、发生退保后,核保人员应在当日通知营销员及其所属团队经理办理返还退保差额代理手续费;第二十四条业务数据统计及管理一、分公司所辖各机构应建立营销员代理业务的手工台帐电子台账,并定期作好汇总统计工作;二、营销员的业务数据统计以其在销售管理系统中的维护信息为依据;第六章营销员收入第二十五条营销员的收入包括手续费佣金和奖励收入,按月结算;营销员的手续费佣金=实收保费×手续费比例;营销员奖励参照本办法第七章内容;第二十六条手续费佣金支付一、根据保险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分公司结合所辖各机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或调整营销员手续费标准;二、分公司向营销员支付代理手续费佣金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销员的相关税金;三、分公司所辖各机构应按照当地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到当地税务部门购买代理人发票,作为营销员代理手续费佣金的凭证;四、分公司所辖各机构向营销员支付代理手续费佣金时应严格执行公司有关规定和操作流程,并做好相应的签收、登记、存档备查工作营销员代理手续费电子台帐及营销员代理手续费签领汇总表见附表11及附表12;五、代理手续费佣金构成及个人所得税计算暂按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执行:一营销员的代理手续费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两部分构成;二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三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四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允许扣除的税费-费用扣除标准第七章营销员考核与激励管理第二十七条营销员考核一、营销员考核指标由分公司所辖各机构组织实施,并报备分公司市场部;一营销员分类:营销员分为出勤营销员和不出勤营销员;其中出勤营销员是暂未达到业务员招聘条件、但有意愿成为公司业务员,自愿接受公司相关管理的营销员;二出勤营销员的考核指标为:实收保费任务达成率、应收率、出勤、日常管理;出勤营销员的奖励考核指标:考核指标月度考核分值实收保费任务达成率60应收率20出勤10日常管理参加公司要求的培训、例会等10备注:1、出勤营销员:指每个工作日参加机构考勤管理的营销员;2、出勤营销员须同时满足以上四个考核指标才予以发放奖励;三不出勤营销员的考核指标为:实收保费任务达成率和应收率;不出勤营销员考核指标:考核指标月度考核分值实收保费任务达成率70应收率30四实收保费任务达成率=当月实收保费/实收保费任务;实收保费任务由机构下达,最低不得低于10000元/月;二、对出勤营销员奖励办法由机构确定,定期发放,鼓励营销员尽快转型为业务员;三、营销员连续三个月未能通过考核者,机构可与其解除代理合同;第二十八条营销员激励一、营销员星级评定依据有限公司综合销售团队管理办法中激励管理的星级评定标准执行;二、营销员转型营销员转型为公司业务员的条件:一代理期6个月以上;二申请转正前6个月累计的实收保费达到综合销售团队业务员转正标准;依据有限公司综合销售管理办法标准执行三本人提交营销员转为正式业务员申请表见附表2;四参照正式业务员的定级标准予以定级,无需试用期;五其他条件;第八章营销员展业行为准则第二十九条营销员的展业行为准则依据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标准执行;第九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第三十一条公司将根据营销员管理的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营销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不断完善,以适应业务发展和营销员的成长需要;第三十二条公司无分支机构、营业部的,相应职责由公司综合行政部履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十章附件附件1: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附表1:营销员代理资格申请表附表2:营销员转为正式业务员申请表附表3:营销员解除代理合同审批表附表4:营销人员数量统计表每月10日前上报附表5:营销员业绩统计表月每月10日前上报附表6:营销员代理手续费电子台账附表7:营销员代理手续费签领汇总表附件1:正面: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致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营业部:根据你公司与营销员以下称被保证人签订的第号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本保证人自愿为合同项下被保证人所应负的民事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保证人在此声明和保证:一、本保证人姓名:在不具备担保资格或能力时,本保证人保证及时通知你公司;二、本保证人与他方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均不影响本保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背面说明:一保证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个人收入和拥有所有权的资产证明;。
保险营销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保险营销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保险法》、《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所有保险营销从业人员,包括保险公司员工、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
三、基本要求1. 保险营销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持有有效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4)具备一定的保险业务知识和销售技能。
2. 保险营销从业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诚实守信,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销售;(2)尊重客户意愿,不得强迫、诱导客户购买保险产品;(3)遵守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营销职责;(4)不得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保护客户隐私;(5)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四、培训与考核1. 保险营销从业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30小时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标准、职业道德规范、保险业务知识、销售技巧等。
2.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培训考核制度,对保险营销从业人员的培训效果进行考核。
3. 保险营销从业人员考核不合格的,应重新参加培训,直至合格。
五、销售行为管理1. 保险营销从业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1)了解保险产品特性,向客户推荐适合其需求的保险产品;(2)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的风险,不得隐瞒或夸大产品优势;(3)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如诋毁同行、泄露客户信息等;(4)不得参与非法集资、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
2.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加强对保险营销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六、档案管理1.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建立健全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和保险营销员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保险营销从业人员的从业情况。
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范文(4篇)
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范文是指保险公司针对其代理制营销员制定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和规定。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1. 代理资格要求:保险公司要求代理制营销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如具备相关的保险从业资格证书或证明、具备一定的营销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等。
2. 代理合同:保险公司与代理制营销员之间签订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代理期限、代理范围、佣金结算方式等。
3. 培训和考核:保险公司对代理制营销员进行培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专业知识。
同时,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评估代理制营销员的业绩和能力。
4. 业务规范:保险公司要求代理制营销员按照公司的业务规范和操作流程开展工作,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质量。
5. 佣金和奖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佣金比例给予代理制营销员相应的佣金。
同时,还可以设置销售奖励制度,激励代理制营销员积极开展业务。
6. 纪律管理:保险公司对代理制营销员进行纪律管理,要求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如虚报、诱导误导客户等。
7. 绩效评估和终止合作:保险公司根据代理制营销员的业绩和表现进行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合作。
如果代理制营销员的业绩不符合公司要求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合作关系。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可能会因不同的保险公司而有所差异。
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的行为,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提供优质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保险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代理制营销员的管理工作,并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保险公司的代理制营销员。
第四条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应具备相应的保险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公司的规章制度。
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3篇)
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为促进保险营销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现就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遵守从业资格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与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二、规范增员制度(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时,在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头宣传和解释中应当明确说明招募的是代理制保险营销员而非公司员工。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是在招聘公司员工,或者承诺将其转为公司员工。
(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活动应当与公司员工招聘活动分开进行。
(三)保险营销员自行聘用他人协助其管理,或者自行将客户管理等相关工作委托或者外包给他人时,应当明示不属于公司招聘行为。
三、规范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管理制度(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保险营销员确认。
(二)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变更、合同期限、委托授权范围、手续费(佣金)支付制度、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合同解除等。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将手续费(佣金)的支付标准及其调整情况及时告知保险营销员。
(三)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的条款和用语中不得出现员工、工资、薪酬、底薪、工号等误导性条款或者用语。
(四)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至少给保险营销员一份原件。
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丢失或者损毁的,应保险营销员的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提供合同文本。
四、规范日常管理制度(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行公司员工考勤制度。
(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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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营销员管
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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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营销员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树立公司形象,促
进营销员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保监会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
管理等规定,特制定《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与我公司签订了《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
在我公司授权范围内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
或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的招募、日常管理、考核、转型、星级评
定、手续费(或佣金)的领取、合同解除等,除另有规定外,均依
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营销员的管理部门是公司综合行政部。
依据本办法对营
销员进行逐级管理。
第五条公司综合行政部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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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划营销员总体管理模式;
三、监控营销员队伍品质与业务规模;
第六条分公司综合市场部主要职责
一、指导所辖各机构开展和落实本办法的各项工作,确保该项
工作的合规合法性;
二、根据本办法制定分公司营销员管理实施细则,并上报公司
市场部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营销员招募、日常管理、合同解除等流
程,对营销员的个人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四、负责营销员信息的系统录入及维护,保证信息及时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
五、组织营销员岗前及后续教育培训,组织未持证人员的报名
考试工作;
六、办理营销员申请转型为业务员的审批手续。
第七条营业部市场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营销员的招募、日常管理、考核、奖励、激励、合同
解除(见附表3《营销员解除代理合同审批表》)等工作,并向分公
司市场部及时报备;
二、指导营销员开展各项展业活动,确保营销员的行为合规合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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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并管理营销员的个人资料档案,同时将要录入公司销
售管理系统的营销员信息材料及申请上报至分公司市场部审批并录
入;
四、每月10日前,将营销员的人员异动状况统计上报至分公
司市场部(见附表4《营销人员数量统计表》);
五、建立并管理营销员的业务档案,及时、准确统计营销员的
业绩、手续费等报表(见附表5、6、7);
六、积极收集营销员所代理的大客户或重要客户资料,随时将
客户重要资料上报至分公司市场部;
七、组织营销员日常培训工作;
八、营销员申请转型为业务员的初审工作,并报分公司市场部
审核,报分公司总经理室审批。
第三章营销员招募
第八条营销员招募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年龄:18周岁以上;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相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品行端正、作风正派,人际关系良好;
(五)未受过重大行政纪律处分,无违法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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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招募为公司营销员:
(一)因赌博、吸毒、欺诈等违法行为,受到公安部门处理
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被监管机关吊销《资格证书》的;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或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宣布在一定期限内
为行业禁止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被同业其它公司解除代理关系的;
(五)其它不适宜从事保险营销的人员。
三、分公司所辖各机构和营销员签订《保险营销员代理合
同》,明确委托代理关系前,营销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保险营销员代理资格申请表》(见附表1);
(二)个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获得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近期一寸免冠照三张;
(六)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材料。
四、营销员实行双担保人制度
(一)营销员为我公司代理业务,须有一名具有当地常住户
口、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正当职业、固定住所及相应的担保经济能
力的人为其经济担保人,并签订《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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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如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或资格,担保人或营销员应主动向
公司提出更换担保人,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二)营销员的直接主管也须成为保险营销员的经济担保人,
并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
其直接主管离职或发生调
整时,则由新接任的直接主管作为其经济担保人;
(三)担保人对保险营销员的行为承担经济连带责任;
(四)营销员之间不得互为担保人。
五、营销员的招募要遵守当地保险行业协会下发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营销员招募流程
一、有意愿为本公司代理销售保险业务的人员,填写《保险营
销员代理资格申请表》;
二、对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分公司
市场部组织参加岗前培训,合格后组织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
格证书》的考试;中心支公司与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
书》并符合营销员招募条件的人员签订《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
该人员须同时提交《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二份);
三、分公司市场部为符合条件的营销员发放《保险营销员展业
资格证》
四、分公司市场部将营销员信息准确录入公司销售管理系统,
进行角色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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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营销员日常管理
第一节资格证书考试与展业证发放管理
第十条资格证书考试管理
一、分公司市场部负责组织所辖各机构业务员及营销员参加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考试的报名工作;
二、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证复印件;
(四)近期一寸免冠照2张。
三、《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持有人应
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
第十一条展业证发放管理
一、分公司市场部组织为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并和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的营销员发放《保险营销员
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
《展业证》是营销员代表我公
司从事保险活动的证明,严禁为没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发放《展
业证》。
二、《展业证》有效期与资格证的有效期一致,其使用期限从
核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展业证》使用期满30天前向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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