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宣誓制度建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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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誓制度建构
法国著名社会学家涂尔干认为,如果仪式不具有一定程度的神圣性,它就不可能存在。这种“信仰”活动促使人将对于法律的正当性预设逐步落实为法律生活的现实,逼使实然不断接近法律的应然理想状态。从而,法律由此获得,或者说,最终被赋予普遍有效性与“合法性”。[1]法信仰作为一种精神活动,只有承载于一定的实体才能取得普遍的意义。正如宗教信仰的对象是神灵而其载体却是宗教经典一样,人们对法律价值的信仰只有以“法律”为载体才能具有普遍的意义。[2]作为法律体系金字塔顶端的宪法,其所承载的法治价值,所凝聚的社会共识,特殊的地位与效力位阶,需要在进行宪法宣誓的制度构建时更强调审慎性,以求更好的弘扬宪法精神。孙中山曾指出:“今世界文明法治之国,莫不以宣誓为法治之根本手续。”下面结合域外经验和我国实践对这一制度加以完善。
一、域外经验
多数国家将举行宣誓仪式作为宣誓者开始执行职务的必要条件,因而一般都规定宣誓应在宣誓者开始执行职务之前或者就职时进行。如挪威宪法规定,国王执政时,应立即向挪威议会宣誓;新加坡宪法规定,任何议会议员在议会宣誓之前,不得在议会中参加任何有关立法的议事活动。约旦国王即位时,必须在国民议会会议上,宣誓尊重和奉行宪法并忠于国家。也有的国家需要在法院或法官面前进行宣誓,如美国总统宣誓就职时,通常由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担任总统就职大典的见证人。
参考其他国家的宣誓制度建设,各国宣誓制度都以效忠宪法为主要内容。宪法本身也会在很多国家领导人在就职仪式上出现,乌克兰的总统就职宣誓时需要手按宪法外,美洲国家如委内瑞拉等国家的总统也需要手拿宪法。还有部分国家领导人虽然不拿宪法,但会向宪法宣誓效忠,这些国家如阿富汗、埃及、巴拉圭总统就职宣誓时会表示遵守宪法等法律。
(一)美国
美国宪法规定,除总统当选后执行职务前必须宣誓外,国会的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以及联邦和各州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员,都应当宣誓拥护宪法。
美国总统就职时一般手按《圣经》,美国宪法第2条第1款对誓词作出规定:“我谨庄严宣誓(或郑重声明),我必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竭尽全力,恪守、维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二)俄罗斯
俄罗斯总统的就职宣誓词是由俄罗斯联邦宪法第四章做出规定:“我以俄罗斯联邦全权总统的名义宣誓,尊重和保护人类与公民的权力和自由,遵守俄罗斯联邦宪法,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安全和领土完整,忠实地为人民服务。”2012年5月7日,普京开始他第三个总统任期。就职典礼在俄罗斯宪法法院院长佐尔金主持下进行,普京将把手放在一本特制的宪法上宣誓。宣誓被视为新总统正式就职的时刻。
[1]许章润:《法律信仰的中国语境》,载《法制日报》,2003年10月16日。
[2]许章润:《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8页。
二、我国的制度设计
十八届四中全会所通过的《决定》中第二部分,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之下,所强调的宪法实施,更侧重从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地位这一方面,宪法作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决定》文本中对于宪法宣誓制度的表述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仅对宪法宣誓的主体和对象作出了规定,对于宪法宣誓的主持机构、参与人、时间、地点、形式、内容等并未明确。
其他国家的宣誓制度,一如上文中的美国和俄罗斯等国家,其宣誓制度早经宪法确认,载入文本,或者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宣誓制度一般是通过宪法惯例予以确立的,均相对成熟;而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亟需建立规范,对于将其纳入宪法,以修正案的形式予以确立的观点,笔者认为,修宪成本过高,作为一项亟待确立的制度,以修宪作为纽带不利于宪法的稳定性;对于将其以附件形式增加在《选举法》后的观点,笔者认为不妥,由于《选举法》仅就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作出规定,并未涉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选举及任命,因此,还是和“宪法日”一样,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形式公布比较恰当。
宣誓制度从历史走向现实,早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前,我国各地有各种宣誓实践,但存在以下问题:宣誓的主体不仅包括各类公务人员,如国家主席、总理、人大代表、法官、检察官等,也包括非公务人员,如律师、教师、医生等等。宣誓人员有的来自于政府机关,也有的来自于社会的各行各业,由于没有统一的制度规定,使得这些宣誓活动并不具有权威性和规范性,缺乏社会其他人员的认可和监督;由于宪法宣誓并未正式被写入宪法或法律中,缺乏相应的规范依据,各地举行的宣誓活动或者是出于当地政府或相关单位的要求,或者是作为一种政府宣传活动而进行的,具有较大的自发性和随意性;各地的宣誓活动仪式五花八门,使得宣誓活动丧失了本身的庄严和神圣使命感。另外,由于形式各异,导致参照标准也无从谈起,对于不宣誓或者违背宣誓之后的责任追究自更不必说。因此,规范仪式将宪法宣誓活动进行相对统一的制度设计是非常有必要的。
现有的制度规范中,中央法规司法解释中有28份文件中包涵“宣誓”条款,但更多地只是出现“宣誓”这一词语,没有涉及详细的规定。其中,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随后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人员就职宣誓事宜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人员就职宣誓事宜的决定》,但规定相对宽泛,仅对誓词、监誓等内容作了规定,对于宣誓场所、领誓人等缺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宣誓规定(试行)》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宣誓规定(试行)》的通知中,对于检察官、法官的就职宣誓作出比较完整的制度规定。对于规范我国宪法宣誓制度有一定指导意义。地方性法规中有67份文件包涵“宣誓”条款,具体涉及“宪法宣誓”内容的文件也只是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通过的,内容也与《决定》保持一致,没有作出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3]
在君主立宪制国家,宪法规定的宣誓内容大都体现君主的义务或责任。在共[3]文中数据来自北大法宝,2015年3月14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