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市场经济与政府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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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市场经济与政府干预
摘 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经济生活、履行经济职能,能够在一定范围内调节市场的运行,弥补市场的缺陷,纠正市场失灵;但是政府干预并不是万能的,政府的行为有其局限性,同样也会失灵或失败。因此,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必须充分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为的限度和局限性,正确把握和处理市场失灵与政府干预之间的关系,确保履行好政府职能,以防止政府失灵。而政府干预必须是适度、有效的规则性调控,随意超出政府职能范围,都会造成政府本身的失灵,否则对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是十分有害的。
关 键 词: 市场经济 政府干预
前 言
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终于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路。这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伟大实践,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代表大会确立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宏伟目标,是我国经济改革与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的重要里程碑,是中国人民经过多年探索之后所达成的共识和正确选择。这一正确选择的伟大意义,不仅仅是在经济上选择了有效的运行机制,提高了经济的运作效率,同时,它又创新了政府干预和驾驭经济的市场调控观念,创新了经济主体的追求最大利润的生产经营观念,创新了消费者的追求最大效用的理性消费观念。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自由竞争与宏观调控,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是紧密相联、相互交织、缺一不可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具有双重身份、两重功能,这需要明确界定政府的基本职能和作用范围,建立具有约束力的规则和制度。政府干预经济生活、履行经济职能,能够在一定范围内调节市场的运行,弥补市场的缺陷,纠正市场失灵。但是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一样,都不是万能的,都有其内在的缺陷、失灵或失败的客观可能。因此,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就必须充分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为的限度和局限性,确定并履行好政府的职能,寻求经济及社会发展市场机制与政府调控的最佳结合点,使政府干预在匡正和纠补市场失灵的同时,避免和克服政府失灵。这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政府干预的必要性与政府的基本经济职能
综观市场经济的实际历程和政府职能的演化过程表明,市场调节这只“看不见的手”并不是万能的。一方面,市场经济是人类历史上最具有效率和活力的经济运行机制和资源配置手段,它具有任何其他机制和手段不可替代的功能优势,主
要表现在:其一,经济利益的刺激性。市场主体的利益驱动和自由竞争形成的内在动力,它极大地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生产技术、生产组织和产品结构的不断创新,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其二,是市场决策的灵活性。在市场经济中,生产者和消费者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分散决策结构,对供求变化能及时的作出灵活有效的反应来实现供需平衡,减少资源的浪费,提高决策的效率。其三,是市场信息的有效性。高效率的分配资源要求充分利用经济中的各种信息。而以价格体系为主要内容的信息结构能够使每一个经济活动参与者获得简单、明晰、高效的信息,并能充分有效地加以利用,从而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的合理性。此外,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还有利于避免和减少直接行政控制下的低效率和腐败等现象。但是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也有其局限性,其功能缺陷是固有的,光靠市场自身是难以克服的,完全摒弃政府干预的市场调节会使其缺陷大于优势,导致“市场失灵 ”(market failure),因而必须借助于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纠补市场失灵。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源的基础配置功能主要是通过价格机制对资源进行配置的“市场调节”来完成的。只有在信息的完全和对称、市场充分竞争、厂商规模报酬不变或递减、经济活动不存在外部性等前提条件下,价格机制才可以使资源达到最优配置,实现“帕累托最优”。但是,这些前提条件在实际的市场经济活动中是很难以满足的,光靠市场调节无法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必然出现“市场失灵”的问题。具体体现在:
其一、市场不能保持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和稳定协调的发展。 市场调节实现的经济均衡是一种事后调节并通过分散决策而完成的均衡,它往往具有相当程度的自发性和盲目性,由此产生周期性的经济波动和经济总量的失衡。市场经济中个人的理性选择在个别产业、个别市场中可以有效地调节供求关系,但个人的理性选择的综合效果却可能导致集体性的非理性行为,如当经济发生通货膨胀时,作为理性的个人自然会作出理性的选择——增加支出购买商品,而每个人的理性选择所产生的效果便是集体的非理性选择——维持乃至加剧通货膨胀;同样,经济萧条时,也会因每个个体的理性选择——减少支出而导致集体的非理性行为——维持乃至加剧经济萧条。再者,市场主体在激烈的竞争中,为了谋求最大的利润,往往把资金投向周期短、收效快、风险小的产业,导致产业结构不合理。
其二、自由放任的市场竞争最终必然会走向自己的反面——垄断。因为
生产的边际成本决定市场价格,生产成本的水平使市场主体在市场的竞争中处于不同地位,进而导致某些处于有利形势的企业逐渐占据垄断地位。同时为了获得规模经济效益,一些市场主体往往通过联合、合并、兼并等手段,形成对市场的垄断,从而导致对市场竞争机制的扭曲.使其不能发挥自发而有效的调控功能,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um)即资源配置的最优化,也就成为纯粹的假设,因此垄断被视为市场经济的“阿基里斯之题”。
其三、市场机制无法补偿和纠正经济外在效应
所谓外在效应 (exter nality),按照经济学家贝格、费舍尔等人的看法,是指“单个的生产决策或消费决策直接地影响了他人的生产或消费,其过程不是通过市场”。也就是说,外在效应是独立于市场机制之外的客观存在,它不能通过市场机制自动消弱或消除,往往需要借助市场机制之外的力量予以校正和弥补。显然,经济外在效应意味着有些市场主体可以无偿地取得外部经济性(external-economies),而有些当事人蒙受外部不经济性(external diseconmies)造成的损失却得不到补偿。前者常见于经济生活中的“搭便车”(freeride)现象,即消费公共教育、公用基础设施、国防建设等公共产品(public goods)而不分担其成本,后者如工厂排放污染物会对附近居民或者企业造成损失,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来和对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以及司空见惯的随处抽烟等。这类外在效应和搭便车一般不可能通过市场价格表现出来,当然也就无法通过市场交换的途径加以纠正。
其四、市场机制无力于组织与实现公共产品的供给
所谓公共产品,是指那些能够同时供许多人共同享用的产品和劳务,并且供给它的成本与享用它的效果,并不随用它的人数规模的变化而变化,如公共设施、环境保护、文化科学教育、医药、卫生、外交、国防等。正是因为公共产品具有消费的非排它性和非对抗性特征,一个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不会导致别人对该产品的减少,于是只要有公共产品存在,大家都可以消费。这样一方面公共产品的供给固然需要成本,这种费用理应由受益者分摊,但另一方面,它一旦被生产出来,生产者就无法决策谁来得到它,即公共产品的供给一经形成,就无法排斥不为其付费的消费者,于是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经济外在效应以及由此而出现的“搭便车者”。既然若此,人人都希望别人来提供公共产品,而自己坐享其成,其结果便很可能是大家都不提供公共产品。而缺乏必要的公共产品,就不能满足社会经济的客观需要,大大降低社会资源
配置的效率。
其五、市场分配机制会造成收入分配不公和贫富两极分化
一般说来.市场能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生产力的发展.但不能自动带来社会分配结构的均衡和公正。奉行等价交换、公平竞争原则的市场分配机制却由于各地区、各部门(行业)、各单位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各人的自然禀赋、教养素质及其所处社会条件的不同,造成其收入水平的差别,产生事实上的不平等,而竞争规律往往具有强者愈强,弱者愈弱,财富越来越集中的“马太效应”,导致收入在贫富之间、发达与落后地区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此外,市场调节本身不能保障充分就业,而失业现象更加剧了贫富悬殊,这对经济持续增长是个极大的威协:少数巨富控制经济命脉;潜在的资金外流;众多的贫困者导致社会总消费的不足,从而市场难以发育成长。更严重的是,过度的贫富分化“不仅削弱了社会的内聚力,而且培养了不公正,因而不可避免地破坏维系社会的政治纽带。进而可能要求发生激烈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的变动。经济比较落后、收入偏低的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还可能会造成民族矛盾的激化。
其六、市场不能自发界定市场主体的产权边界和利益分界,实现经济秩序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个人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各种经济行为的方式及其目的的实现固然受到市场各种变量(原材料成本、价格、可用的劳动力、供求状况等)的支配,并且这些变量以其特有的规律(即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而自发形成的市场运行规律,亦即亚当斯密所说的“看不见的手”,它通过主体的独立意志、自由选择、平等互利等一系列市场原则表现出来。)调整着他们的行为,自发地实现着某种程度的经济秩序;但是作为经济人以谋求自我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市场主体又总是在密切、广泛、复杂、细致的经济联系中进行竞争,产生利益矛盾和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而当事人自己以及市场本身否具备划分市场主体产权边界和利益界限的机制,更不具备化解冲突的能力。再说,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残酷性容易诱发人们铤而走险,产生非法侵犯他人权益的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对此,市场主体更是无能为力。
市场调节机制的缺陷和失灵,为政府干预经济活动让出了空间,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正如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萨缪尔森所说;“当今没有什么东西可以取代市场来组织一个复杂的大型经济。问题是,市场既无心脏,也无头脑,它没有良心,也不会思考,没有什么顾忌。所以。
要通过政府制定政策,纠正某些由市场带来的经济缺陷”。因此,“现代经济是市场和政府税收、支出和调节这只看得见的手的混合体”。可见,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总是必要的。政府干预的主要理由在于市场结果的经常的、无数的缺点,即“市场失灵”。“市场可能失败的论调广泛地被认为是为政治和政府干预作辩护的证据。”
政府干预经济的活动范围究竟有多大?经济学家有一个基本的原则界限,即政府活动仅限于私人部门无法做到的范围以内。原因是:第一,与私人部门相比,政府的经营效率较低,浪费较严重;第二,对整个经济系统来说,过多的政府管制会加重运转负担和成本;第三,许多政府的财政、金融政策扭曲了经济动机,导致了生产率下降。而 私人部门无法做到的领域就是市场失灵的范围,而政府干预就是纠正市场失灵。
事实上世界各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不同,市场失灵的表现是不同的。各国政府干预经济的广度和深度,是同本国市场失灵的表现高度相关的。市场失灵问题可归纳为三类:理想条件下的市场失灵;正常偏离理想条件下的市场失灵;非正常偏离理想条件下的市场失灵。
正常偏离理想条件下的市场失灵,不是市场机制不完善、不成熟而产生的,而是完善和成熟市场机制的现实正常状态。这类市场失灵表现为竞争性行业中的市场垄断和自然垄断行业(如铁路、电力、电信等)中的市场独占两个方面。对于这类市场失灵,是无法通过完善市场条件使其自然恢复到理想状态来克服的,它只能通过政府调节或干预来弥补。
非正常偏离理想条件下的市场失灵,是由市场条件自身的不完善、不成熟造成的。这种类型的市场失灵必须通过完善和发育市场条件使其达到正常偏离状态来加以克服,政府可以制定多种形式的法规和制度,建立起合理的市场秩序,从而消除或减少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对市场机制的破坏,保证市场机制有效地发挥作用。这种类型的市场失灵,比较突出地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和处于转型时期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市场状况。克服这种市场失灵的政府干预,除了纠正市场功能本身缺陷外,更重要的是政府要集中各种举措,促进市场发展。
但是,无论政府克服和弥补什么类型的市场失灵,政府的职责始终是“掌舵”而不是“划浆”,政府使命的核心始终是做好基础性工作,而在基础性工作之外,政府不必是唯一的提供者。即使是一些基础性工作,完全由政府垄断也不是最有效的。大体说来,政府的职能包括:(1)提供一种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环境, 这种环境为有效的经
济活动设定正确的刺激机制;(2 )提供能促进长期投资的机构性基础设施——财产权、和平、法律与秩序以及其他规则;(3)确保提供基础鼓励、医疗保健以及经济活动所必须的物质基础设施,并保护自然环境。〔4〕特别针对非正常偏离理想条件下的市场失灵实行的政府干预,也并不存在由政府干预来替代市场调节的问题。虽然由于这类市场的发育不成熟不能在短期内完成,避免经济运行陷入无调节状态,但随着市场的不断发育和完善,将逐步由市场调节取代这些弥补性的政府调节。
二、政府干预必须是适度、有效的规则性调控
市场失灵为政府干预提供了基本依据,但是,政府干预也非万能,同样存在着“政府失灵”(government failure)的可能性。政府失灵一方面表现为政府的无效干预,即政府宏观调控的范围和力度不足或方式选择失当,不能够弥补“市场失灵”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比如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不力.缺乏保护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和措施,对基础设施、公共产品投资不足,政策工具选择上失当,不能正确运用行政指令性手段等,结果也就不能弥补和纠正市场失灵;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政府的过度干预,即政府干预的范围和力度,超过了弥补“市场失灵”和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或干预的方向不对路,形式选择失当,比如不合理的限制性规章制度过多过细,公共产品生产的比重过大,公共设施超前过度;对各种政策工具选择及搭配不适当,过多地运用行政指令性手段干预市场内部运行秩序,结果非但不能纠正市场失灵,反而抑制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
大量事实证明,政府经常存在超出自身职能以外的所谓“宏观调整”,这往往造成政府本身的“失灵”。这种政府失灵根源于:(一)政府干预的公正性并非必然。(二)政府某些干预行为的效率较低。(三)政府干预易引发政府规模的膨胀。(四)政府干预为寻租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五)政府失灵还常源于政府决策的失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机构是存在着自身利益的行政管理官僚机构,行政手段作为最简单最方便的手段是其常常采用的。政府机构的目的是要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并要保证自身的安全。各类经济组织也寻求利益的最大化和减少风险。在此意义上,经济组织和政府机构的目标函数是一致的。在不规范的市场经济(正常偏离或非正常偏离理想市场条件)中,经济组织力求依靠垄断,限制进入和生产要素流动而获利,于是寻求政府组织的特殊保护。而政府组织则利用行政权力,着眼于财富的再分配,
通过对某些经济组织提供的特殊保护而谋取自身的利益。这种相互关系的网络,会导致经济组织和政府组织本身的腐败,它们不是去寻求知识和创新,而是寻求更精细的欺诈和更隐蔽的贪污。世界银行的调查也表明,不少国家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须的最基本的机构性框架,政府似乎独立于法律原则之外,司法具有很大的不可预见性,造成政策多变,腐败蔓延,由此政府不仅没有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反而造成政府失灵给社会带来更大的灾难,造成更大的资源浪费。看来,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既要纠正市场失灵又要克服政府失灵,更重要的是要找到一种经济组织和政府组织相互报酬递增的途径。这个途径就是能提升效率的法制推进,即经济组织通过市场制度法律化、规范化的约束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而政府组织由于致力于市场制度化、法律化的建设也能获得更多的利益。这就是现阶段行政性手段调控的使用范围为什么越来越狭小,而规则性调控(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各国普通采用的原因。
政府调控的规则,包括正式规则和更广泛的社会的非正式规则,构成了政府调节人们行为的体制。政府的角色就是通过社会和政治进程而建立正式的规则,这些规则一旦制定出来,不仅仅其他组织和行为人必须遵守,政府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同样必须遵守,不允许任何人或组织超越于规则之外。如果规则符合效率标准,且又得到无例外的遵守,它就能极大地促进经济的发展;反之,则会导致经济萧条,在极端的情况下还可能导致经济和社会解体。
三、正确把握和处理市场失灵与政府干预之间关系
客观存在的市场失灵需要政府的积极干预,政府的干预存在着缺陷,让政府干预成为替代市场的主导力量,或政府不干预或干预乏力或政府干预过度必然导致“政府失灵”,用“失灵的政府”去干预“失灵的市场”必然是败上加败,使失灵的市场进一步失灵。 现实而合理的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应是在保证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以政府的干预之长弥补市场调节之短,以市场调节之长来克服政府干预之短,从而实现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之间机制最优组合,即经济学家所推崇的“凸性组合”。因此,最大限度地消除导致政府失灵的根源,采取切实措施,在克服和矫正市场失灵的同时,更要防止和纠补政府失灵。
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对市场的干预
自我国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市场机制的作用在不断扩大和增强,市场调节逐步取代政府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作用。但
是在转轨经济中,由于我国市场体系不完善、市场结构不合理、市场主体不健全、市场法规不配套等一系列问题,市场失灵表现得更为广泛和严重。市场失灵的严重存在,导致政府直接干预过多,反过来又阻碍了市场的发育及市场功能的发挥,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腐败现象的蔓延会破坏市场的作用。这种缺乏对政府职能的明确界定和政府作用的法律限制,使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之间产生恶性循环效应,将会阻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因此,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应以宏观调控为主,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同时不断完善市场体系,使市场调节与政府宏观调控有机的结合,经济杠杆与法律杠杆加政府调控形成一个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推动市场的规范发展,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结束语
理论和实践都已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政府对经济的适度和有效干预,充分发挥政府干预作用,是绝对不可缺少的,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其实就是存在“市场失灵”这只无形之的手和政府干预这只有形之手在共同的发挥作用。因此,在市场经济的现实条件下,提出政府干预的政策主张,必须明确转轨时期政府的作用范围界定(这一界定是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通过培育市场,完善市场,创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环境,以保证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并积极引进先进技术,改善投资环境和条件,提高人口素质;同时,要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除此之外,政府还要发挥一般市场经济中的政府职能)。在市场经济中实施政府的管制、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政府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收入政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