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对华反补贴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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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对华反倾销案例分析
11级国贸一班1108230116 范云云
2004年,加拿大先后对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烧烤架、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复合地板同时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这3起案件昭示着我国出口面临新的挑战,标志着国外对华贸易摩擦新热点的产生,其潜在的示范效应不容忽视。
一、案情介绍
2004年4月2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正式对我国出口加拿大的碳钢及不锈钢紧固件进行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调查期为2003年1月1日~2004年3年31日。本次调查的涉案产品为螺钉、螺栓、螺母等紧固件,涉及我国20多家企业。
2004年6月28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对产业损害调查作出肯定性初裁。2004年9月10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本案倾销和补贴作出初裁,裁定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所有企业所获得的补贴额均为出口价格的32%。
2004年12月9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和中国台湾省的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裁定原产于中国的紧固件产品存在倾销及补贴,倾销幅度为3.46%~170%,平均倾销幅度为71.95%,补贴额为1.25元人民币/千克。
2005年1月7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就本案的损害部分作出终裁,裁定:(1)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不锈钢螺钉的倾销数量及补贴数量可忽略不计,终止对该进口产品的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
(2)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和中国台湾的碳钢螺钉倾销及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碳钢螺钉补贴对加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3)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和中国台湾的碳钢螺母和螺栓倾销及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碳钢螺母和螺栓补贴没有对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
(4)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和中国台湾的不锈钢螺母和螺栓倾销及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不锈钢螺母和螺栓补贴没有加拿大加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
二、加拿大反补贴调查法律依据及分析
1、加拿大反补贴调查法律依据
根据加拿大“钢铁进口监测分析”规则第2节的规定,一国政府(除
加拿大外)提供的财政资助在下列情况下构成补贴:
(1)政府的行为涉及到直接转移资产或债务或者潜在地转移资产或债务;(2)本属于政府应收缴的收入被免除或减少或者本属于政府应收缴的收入被放弃或不予征收;
(3)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之外的货物或服务或购买产品,或
(4)政府允许或指示非政府机构从事本属于政府权力义务范围内的事项并且以在实质上与政府的行为方式没有什么不同的方式从事这些活动。
2、评析
加拿大发起的3起反补贴调查,重点不在于给中国的涉案企业造成了多大影响,也不在于给国内相关产业的竞争力造成多大的影响,其最大的意义在于给中国的企业、产业、相关的职能部门发出了一个“信号”:我国遭遇的反补贴调查数量可能会逐渐增多。
反补贴调查应诉以政府为主体,它不仅针对政府的出口补贴,还针对政府的生产补贴。但反补贴的相关规则只适用于市场经济国家,由于目前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没有得到欧美等国承认,因此以前并未遭受过国外的反补贴调查。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0条规定,中国对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将被视为专向性补贴,中国在加入时起应取消所有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虽然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的15年内可以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可以援引《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对从中国进口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因为《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在确认是否存在补贴时并不考虑补贴的成员方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
加拿大对我国反补贴调查的发起为其他国家(如美国和欧盟等)起了示范作用。2005年3月10日,美国国会11名议员提出一项新议案,要求修订美国现行的反补贴法,对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一视同仁,对中国等国家补贴出口的做法进行回击。议案的名称为《2005年停止海外补贴议案》。2005年7月27日,美国国会众议院以255:168票通过了经修正的美国众议院筹款委员会共和党议员英格利希提出的《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主要内容如下:授权美国反补贴法适用于来自非市场经济体(如中国)的进口。同时,欧盟也一直在寻求法律上的突破,欧盟正在考虑给予中国临时市场经济地位,这样欧盟的反补贴法也将适
用于中国。
三、启示
国外对我国产品实施反倾销,对我国经济来说,必然带来不利的影响。首先,影响中国产品的出口。一般来说,只要产品被进口国提起反倾销调查,就会马上影响该产品对该进口国的正常出口,而一旦裁定倾销成立,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往往会导致出口产品失去进口国市场。其次,反倾销的示范连锁反应如果一国对我国某种产品实施反倾销,那么其他国家也纷纷对该产品实施反倾销,结果使该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出口都会受阻,影响中国出口市场的多元化与出口产品结构的调整。第三,冲击国内市场。我国出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受阻于国外市场,势必返销国内市场。这会对国内市场造成冲击,引发供求失衡,价格波动和国内产品积压等后果,不利于经济平稳发展。因此,我们必须采取适当的应对策略,减小损失。
1、从政府角度分析。
首先,政府应该不断加强应对各国对我国反倾销的能力,我国政府应当认清反倾销的本质,不应总是在遇到反倾销指控时,对我国的倾销行为作自我检讨,而应主动参与、利用好反倾销诉讼,争取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受到普遍的尊重和公正的待遇。其次,政府应该不断完善我国的发倾销的立法,运用法律手段和国际通行规则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外经贸行业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需要,也是推进进出口市场多元化、整顿外贸经营秩序的需要。
2、从企业角度分析。
首先,企业加大科研投入,优化出口结构,鼓励优质产品出口,优先出口优质产品,限制劣质品出口,改变传统的外贸绩效评价指标,在注重产品质量的同时要树立品牌意识,争取做到国际知名品牌。其次,企业要学法、懂法、用法,在遭受到反倾销的案件时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再次,企业要建立反倾销基金,为应对反倾销的提供资金和人力的支持。
总之,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遭受反倾销是无法避免的事情,我们要做的就是把它所带来的损失尽可能的降低,而这需要企业和政府甚至是世贸组织的共同努力,以保持我国经济的持续稳步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