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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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
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对外融资行为,实现融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降低融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X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XX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对外代融资及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融资包括权益资本融资和债务资本融资。权益性资本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增加资本金、增资扩股、发行股票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非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
第三条融资原则:
(一)符合国家政策以及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
(二)充分利用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如无偿、无息或贴息贷款等;
(三)权衡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对公司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四)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融资方式与公司融资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融资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融资行为的决策机构,统筹审定公司的融资计划和融资方案。
第六条按照有关规定,公司融资行为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履行报备程序;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履行报批程序。
第七条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对外融资工作。主要负责:(一)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公司的融资工作,对子公司的融资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根据公司发展规划、项目建设需要制定融资计划;
(三)提出具体融资方案,并负责落实;
(四)负责对公司所有筹集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融资计划编制及审批
第一节年度融资计划
第八条每年12月公司战略投资部应当根据公司发展规划、投资计划、财务预算等,组织编制次年度融资计划。
第九条年度融资计划应包括融资金额、融资期限、资金用途及还款来源等内容。
第十条公司及各子公司根据次年投资项目、经营发展等编制资金需求及次年度融资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战略投资部。
第十一条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汇总公司与子公司年度资金需求并制定年度融资计划,经公司财务部会审后按审批流程报融资领导小组、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经董事会审定的年度融资计划按程序征求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国资委)备案。期间需调整融资计划的,应报市财政局(国资委)审批。
第二节项目融资计划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交《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交战略投资部。
第十四条战略投资部收到《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报告》后,制定相应融资计划,并与项目责任单位管理人员再次进行研究与讨论,比较选择不同的融资方案,综合评估后提出意见和建议按程序报融资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项目融资计划与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后,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进行融资项目的最终审批。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报告》主要包括:
(一)融资款项的用途及用款项目背景情况;
(二)融资金额及期限;
(三)用款时间与还款计划;
(四)用款项目经济性与还款能力分析;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融资直接为项目服务的,则此项目的投资收益率必须大于该项目的融资成本。
第三章融资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采取发行股票或债券方式融资。由公司战略投资部提出融资方案,经融资工作小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国资委批准。
第十九条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对接银行、非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洽谈,并及时办理各类融资手续;相关部门、子公司负责配合完善贷款资料、项目资料等。
第二十条战略投资部与财务部共同监管借款资金的使用,原则上应按借款计划使用该项资金,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如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由战略投资部申请报董事会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互相拆借资金。
第二十二条属于代融资范围的,应按相关规定收取管
理服务费。
第四章融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借款合同签订后,公司财务部派专人负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并记录相应借款期限,定期与银行核对借款、还款明细帐目。
第二十四条公司向银行借款应遵从银行与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以维护公司信誉为首要原则,及时办理银行借款到期归还、续借申报工作,避免罚息、拖欠利息和延误借款归还事件发生。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根据公司资金情况,预计不能到期归还贷款,应会同战略投资部及时上报分管副总,并制定应急预案提交书面报告,战略投资部负责做好与债权人的沟通协调,防止债务逾期。
第二十六条战略投资部应加强融资全过程管理,防范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信用风险等融资风险。重大融资风险应在1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如日后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的拟定及修改由公司战略投资部提出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后报董事会批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