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价医[2015]5号关于改进中药饮片价格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医药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苏价医[2010]93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医药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医药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苏价医[2010]93号)各市物价局:现将《2010年全省医药价格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物价局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2010年全省医药价格工作意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号)的整体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医药价格工作要点》,现对我省2010年的医药价格工作提出以下意见:1、继续贯彻国家和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政策。
各地要认真学习、全面领会《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苏价费[2009]406号)精神,按照医药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医药价格改革,完善价格政策,探索医药价格改革的新思路、新政策。
同时,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进展情况,同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积极配合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
贯彻《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卫医管发〔2010〕20号),支持医改试点城市、试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机制改革,研究、探索改革药品加成,设立“药事服务费”的相关政策,建立结构合理的补偿机制。
3、推进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
配合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进程,落实与基本药物制度相关的各项价格政策,及时掌握基本药物价格执行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引导医疗卫生机构和患者更多地使用基本药物。
4、完善医药价格政策。
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即将出台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药品差比价规则》、《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完善《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修订《江苏省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医疗单位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探索对特殊医用材料和医疗器械价格监管的政策。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明确部分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目录的通知-苏价费[2007]140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明确部分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目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明确部分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目录的通知(苏价费[2007]140号)各市物价局、卫生局: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价费[2005]214号)规定,常州市物价局及部分医疗机构报送了关于要求新增部分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目录的请示、报告(见附件三),经专家研究论证,决定新增部分除外内容项目、新增部分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目录(见附件一、二)。
有关特殊医用材料的价格管理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政策的批复》(苏价费[2006]136号)执行。
本通知从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新增除外内容项目表附件二:特殊医用材料目录附件三: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及省管医疗机构有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请示二00七年四月十八日附件一新增除外内容项目表编码项目名称新增除外内容新增说明120400001肌肉注射胰岛素笔用针头120400006静脉输液留置针固定专用透明敷贴121100002特殊物理降温一次性降温贴使用降温贴不得收取特殊物理降温费用210102008牙片一次性拍片支架210102009咬合片一次性拍片支架310513006牙龈保护剂塞治牙龈炎冲洗器使用牙龈炎冲洗器不得收取牙龈保护剂塞治费310904008便秘及腹泻的生物反馈治疗行气通便贴使用行气通便贴,不得收取治疗费311000024经膀胱镜输尿管扩张术导丝、扩张管、球囊导管311201020妇科特殊治疗高价银活性银离子抗菌液、抗菌凝胶311201048宫内节育环放置术各类节育器具计划生育机构免费发放的不得收费3112010女性生殖系统及孕产诊疗暖宫贴,一次性宫腔组织、流产吸引管32(二)经血管介入诊疗保护伞、栓塞材料、推送器、一次性介入包、止血阀、抓捕器33(三)手术治疗一次性胸腹穿刺包、防粘连材料、离体器官保存液331414.产科手术与操作生物活性愈脐带、载液擦拭器、一次性宫腔组织吸引管附件二特殊医用材料目录编码项目名称特殊医用材料名称说明120400001肌肉注射120400001-1胰岛素笔用针头120400006静脉输液120400006-11留置针固定专用透明敷贴121100002特殊物理降温121100002-1一次性降温贴210102008牙片210102008-1一次性拍片支架210102009咬合片210102009-1一次性拍片支架310513006牙龈保护剂塞治疗310513006-2牙龈炎冲洗器310904008便秘及腹泻的生物反馈治疗310904008-1行气通便贴311000024经膀胱镜输尿管扩张术311000024-1导丝311000024-2扩张管311000024-3球囊导管311201020妇科特殊治疗311201020-2高价银活性银离子抗菌液311201020-3抗菌凝胶311201048宫内节育环放置术311201048-1各类节育器具311201053人工流产术311201053-1暖宫贴32(二)经血管介入诊疗32-10保护伞32-11栓塞材料(弹簧圈)32-12推送器32-13一次性介入包32-14止血阀32-15抓捕器33(三)手术治疗33-15一次性胸腹穿刺包33-16防粘连材料33-17离体器官保存液331414.产科手术与操作3314-3生物活性愈脐带3314-4载液擦拭器3314-5一次性宫腔组织吸引管附件三: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及省管医疗机构有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请示1、常州市物价局《关于申请将“一次性使用胸腹穿刺包”列入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目录的请示》(常价费〔2006〕182号)2、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1)《申请一次性宫腔组织吸引管收费项目》(院务[2006]46号)(2)《申报介入治疗栓塞材料收费项目》(院务[2006]95号)3、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1)《关于申请“行气通便贴”“纳米银妇女外用抗菌器”特殊医用材料列为“除外内容”的请示》(省中西医[2005]118号)(2)《关于申请“胰岛素注射笔用针头”及“牙龈炎冲洗器”特殊医用材料列为“除外内容”的请示》(省中西医[2006]97号)(3)《关于申请新生儿(特殊出生儿)使用衣被项目收费的请示》(省中西医[2006]133号)4、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关于申请椎体扩张球囊导管等耗材列为除外内容的请示》(院发(2006)25号)5、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关于新增"除外内容及新项目、新方法收费标准的申请》(中大(2006)行字40号)6、省口腔医院《关于一次性拍片支架的收费申请》(南医大口字(2006)19号)——结束——。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中药饮片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中药饮片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8.03•【字号】宁价工[2006]218号•【施行日期】2006.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中药饮片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宁价工[2006]218号)各区县物价局、市各医疗单位:由于部分中药材价格变化较大,经研究,从二○○六年八月一日起调整紫草等十种中药饮片最高零售价格,具体品种价格如下:┌──┬───────┬───┬─────┬──┐│序号│品名│单位│最高零售价│备注│├──┼───────┼───┼─────┼──┤│1│紫草│10g│0.80元││├──┼───────┼───┼─────┼──┤│2│红花│10g│1.80元││├──┼───────┼───┼─────┼──┤│3│首乌(片)│10g│0.40元││├──┼───────┼───┼─────┼──┤│4│炙首乌│10g│0.40元││├──┼───────┼───┼─────┼──┤│5│柏子仁│10g│0.70元││├──┼───────┼───┼─────┼──┤│6│黄芩(野生)│10g│0.70元││├──┼───────┼───┼─────┼──┤│7│黄芩炭(野生)│10g│0.80元││├──┼───────┼───┼─────┼──┤│8│黄连(片)│10g│3.70元││├──┼───────┼───┼─────┼──┤│9│黄连(姜炒)│10g│3.75元││├──┼───────┼───┼─────┼──┤│10│浙贝母(片)│10g│3.10元││└──┴───────┴───┴─────┴──┘以上价格请遵照执行。
各中药饮片经营单位不得弄虚掺假或以次充好变相涨价。
各区县物价局负责监督本区县医疗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如违反规定的,将按照《价格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为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改革药品价格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我委制定了《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计委二○○○年七月二十日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药品市场竞争,降低医药费用,让患者享受到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药品,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改革药品价格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调整药品价格管理形式。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仅限于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其他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包括国家计划生产供应的精神、麻醉、预防免疫、计划生育等药品)。
政府定价以外的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取消流通差率控制,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化,法律法规逐步完善,要逐步减少政府定价的种类、数量,进一步扩大市场调节价的范围,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二、药品价格管理要引进市场竞争机制。
政府定价原则上要按社会平均成本制定,对供大于求的药品,要按社会先进成本定价。
要规范销售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使经营者能够合理补偿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
流通环节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合并计算,实行差别差率,并逐步调整流通差率总水平。
政府定价药品,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
药品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在不突破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实际销售价格。
市场调节价药品,由生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制定零售价。
药品批发、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要在不超过生产企业制定的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药品实际销售价格。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2]5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2]5号)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制剂价格行为,经研究,重新制定了《江苏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附件江苏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和《江苏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自配的药物制剂价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制剂是指经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军队有权部门批准配制、取得制剂批准文号的化学药和中成药。
第四条医疗机构制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医疗机构可以向下浮动价格,幅度不限。
省物价局负责制定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制剂最高零售价格,其他医疗机构制剂最高零售价格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授权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医疗机构制剂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主要补偿医疗机构合理制造成本;(二)适当体现典方、验方、古方制剂的知识劳务价值;(三)鼓励产品创新和临床合理使用;(四)保持医疗机构制剂和市场同类药品合理比价。
第六条医疗机构建议制定或调整制剂价格,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制剂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书面报告;(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质量标准及制剂检验报告等有关材料;(三)制剂价格成本测算材料;(四)制剂与市场同类药品治疗费用比较等相关材料。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93号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
格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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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苏医保发〔2019〕93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各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
依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7号令)和《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苏价规〔2018〕2号),对原省物价局、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医〔2017〕7号)中的项目试行价格和收费项目等级进行重新核定,经履行成本调查、价格调查、专家论证、网上公示等程序后,现制定2017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正式价格及收费项目等级(见附件1),部分项目暂不制定价格(见附件2)。
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5日起执行,原试行价格均不再执行。
此次制定项目价格均为政府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
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实行价格公示,落实费用清单制,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0月30日
——结束——。
江苏省中药饮片作价办法(试行)
江苏省中药饮片作价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中药饮片价格管理,规范药品定价行为,根据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及《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苏价工[2006]88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和零售药店中药饮片价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列入《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中药饮片实行政府定价,定价形式为政府指导价。
其他中药饮片实行市场调节价。
在宁省(部)属医疗单位销售的,由省物价局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它医疗单位和零售药店销售的,授权各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
第四条医疗单位和零售药店申请核定或调整中药饮片价格时,应当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申请,并附本单位中药饮片实际进货成本价格资料、生产企业GMP证书等有关材料。
价格主管部门收到定调价报告有关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第五条、中药饮片的出厂、批发实行同价。
计算公式为:含税出厂价格(含税批发价格)=[原药实际进货价/(1-损耗率)+辅料费+各项费用]×(1+成本利润率)×(1+增值税率)。
(一)损耗率最高不超过30%。
(二)辅料费按实计算。
(三)各项费用包括炮制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
(四)成本利润率为5%。
第六条中药饮片最高零售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最高零售价格=实际采购价×(1+加价率)。
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中药饮片,按以下加价率顺加作价:0.2元/10克及以下,加价率45%;0.21-0.6元/10克,加价率40%;0.61-2.00元/10克,加价率35%;2.01元/10克及以上,加价率30%。
同一品种规格中药饮片在同一市区内,不同医疗单位和零售药店原则上执行同一零售价格。
第七条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中药饮片实行零差率销售。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药品进行出厂价格调查的通知-苏价医[2010]252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药品进行出厂价格调查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药品进行出厂价格调查的通知(苏价医〔2010〕252号)各市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部分药品进行出厂价格调查的通知》(发改电[2010]253号)要求,近期对部分药品出厂价格进行专项调查。
现将出厂价格调查企业及调查药品名单及相关调查表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范围及内容本次调查为列入国家定价范围的部分药品,主要包括国家尚未定价的医保新增药品及部分已定价药品,我省共167个品种规格,涉及72家生产企业。
调查年度为2009年(如调查药品2009年未销售,则调查上一年度,依此类推。
如调查药品为2009年6月以后上市,则调查时间延长至2010年6月底)。
调查内容包括药品出厂价格,以及生产企业财务经营等基本情况。
二、调查方式本次调查由各市物价局组织人员具体实施。
调查采取实地查阅相关财务帐簿、随机抽验原始销售凭证等调查方式。
省物价局负责组织协调及对各市的调查资料统一汇总审核上报。
三、调查要求(一)生产企业应按照要求,如实、准确填报《生产企业及药品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一)、《药品出厂价格调查表》(附件二),并提供以下资料:1、调查药品生产批件、新药证书、专利证书。
2、药品销售政策等资料,包括销售合同或协议等。
3、调查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及审计报告。
4、调查药品销售明细帐、会计凭证、税务发票。
5、调查药品“收存发”记录。
6、调查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提供的上述资料对企业填报的《药品出厂价格调查表》进行审核,内容包括:1、药品销售模式核实调查药品销售模式,查阅相关销售政策、销售合同或销售协议原件并复印。
苏州市区中药饮片最高零售价格表
昆价费字〔2012〕81号
关于公布中药饮片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昆山双鹤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医院、零售药店: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印发的《江苏省中药饮片作价办法》(苏价医〔2009〕419号)和转发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中药饮片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昆价价字〔2010〕12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调整后的中药饮片最高零售价格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各中药饮片零售单位销售中药饮片时,其零售价格不得突破最高零售价格。
二、二级及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包含参照二级医院管理的基层卫生院)销售的中药饮片,必须执行“转发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中药饮片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昆价价字〔2010〕124号)规定的加价率,不得突破。
三、本次公布的价格为散装中药饮片价格。
如采用定量小包装销售的,可另加包装成本费用每袋0.05元。
四、本通知2012年10月22日起执行。
请各中药饮片零售单位按照本文件规定,及时调整销售价格并做好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工作。
附:昆山市中药饮片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抄送:市卫生局、市药监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卫生分中心、市社保中心
昆山市中药饮片最高零售价格表
2012年10月22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中药饮片作价办法》的通知-苏价工[2009]419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中药饮片作价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中药饮片作价办法》的通知(苏价工[2009]419号2009年12月31日)各市、县物价局: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现将《江苏省中药饮片作价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中药饮片作价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药饮片价格管理,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及《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苏价工[2006]88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零售药店的中药饮片价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中药饮片实行政府指导价(附件不予支付费用以外的品种),其他中药饮片实行市场调节价。
在宁省(部)属医疗卫生机构销售的中药饮片,由省物价局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和零售药店销售的中药饮片,授权各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和零售药店建议核定或调整中药饮片价格,应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议,并附本单位中药饮片实际进货成本价格资料、生产企业GMP证书等有关材料。
价格主管部门收到定调价建议等有关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第五条中药饮片的出厂、批发实行同价。
计算公式为:含税出厂价格(含税批发价格)=[原药实际进货价/(1-损耗率)+辅料费+各项费用]×(1+成本利润率)×(1+增值税率)。
苏价医[2015]83号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药品中标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根据江苏省卫生计生委提供的药品中标数据,我局审核了拉米夫定胶囊等药品中标价格,并进行了公示,现将符合政策规定的药品中标零售价格予以公布(见附件1、2)。
附件所列价格自2015年3月3 0日起执行。
附件所列价格在执行期间,如我局调整有关药品零售价格,药品中标零售价格高于调整后零售价格的,按调整后零售价格执行;药品中标零售价格低于调整后零售价格的,不得提高中标零售价格。
附件:
1.部分备案采购药品中标零售价格表
2.部分信息变更药品中标零售价格表
江苏省物价局
2015年3月19日
附件1
部分备案采购药品中标零售价格表
附件2
部分信息变更药品中标零售价格表。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1.26•【文号】医保发〔2019〕67号•【施行日期】2019.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决策部署,国家医疗保障局制定了《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医疗保障局2019年11月26日附件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现就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衔接完善现行药品价格政策以现行药品价格政策为基础,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围绕新时代医疗保障制度总体发展方向,持续健全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一)坚持市场调节药品价格的总体方向。
医疗保障部门管理价格的药品范围,包括化学药品、中成药、生化药品、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等。
其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药品经营者(含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等,下同)制定价格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使药品价格反映成本变化和市场供求,维护价格合理稳定。
(二)发挥医保对药品价格引导作用。
深化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坚持“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方向,促使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
探索实施按通用名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
健全公开透明的医保药品目录准入谈判机制。
完善对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强化对医保基金支付药品的价格监管和信息披露,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开展药品价格备案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开展药品价格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7.12.13•【字号】苏价医〔2017〕227号•【施行日期】2017.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价格正文关于开展药品价格备案工作的通知苏价医〔2017〕227号各设区市物价局:为切实履行好药品价格监管职能,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根据《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价格备案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15号)、《江苏省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行为规则》(苏价规〔2016〕6号),现就开展药品价格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组织实施省物价局是全省药品价格备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药品价格备案工作的组织管理及主要药品价格备案的实施;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医院制剂、第二类疫苗及中药饮片药品价格备案的实施。
二、备案范围价格上涨较快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出现社会集中反映价格问题的药品。
三、备案工作程序(一)确定备案品种。
根据省物价局药品价格监测数据、价格举报情况、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数据、药品价格评估报告以及医保中心、医疗机构、商业公司、行业协会等单位集中反映的药品确定备案管理品种,确定的备案品种由省物价局通过门户网站和江苏医药价格平台公布。
(二)备案申报。
申报流程分为网上申报和现场审核部分,达到备案条件的药品经营者登录江苏医药价格平台网上办事栏目中“药品价格备案”进行用户注册、填写表格、上传规定资料,完成网上申报;在预约日到省物价局按照要求递交纸质资料进行现场审核。
(三)审核资料。
省物价局对药品经营者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报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备案报送人需补正的有关材料,限期补正。
(四)价格调查。
省物价局必要时可以开展价格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发现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可以暂缓备案,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中药饮片质量监管的通知-苏食药监通[2012]327号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中药饮片质量监管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中药饮片质量监管的通知(苏食药监通〔2012〕327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2〕18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流通秩序,严肃查处销售假劣中药材及饮片等违法违规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加强流通领域中药材及饮片质量监督和日常监管,凡在我省市场上销售的中药材及饮片,必须符合《中国药典》(2010版)或《江苏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购进、销售和使用。
二、要建立中药材及饮片销售登记备案制度,凡在我省销售中药材及饮片的企业,应在销售地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如实登记备案(附件1),接受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及时将企业备案信息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
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报告原备案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从持有《药品GMP证书》的中药材及饮片生产企业或持有《药品GSP证书》的中药材及饮片经营企业采购中药材及饮片,不得从非法中药材市场或向其它不具备中药材及饮片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采购中药材及饮片。
四、各药品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从外省企业购进中药材及饮片时,应按规定索取相关资质证明、合法票据(包括销售清单、随货同行单等)、产品合格证和按《中国药典》(2010版)或《江苏省中药材及饮片炮制规范》全检合格的检验报告书等。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医疗单位制剂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价工[2003]320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医疗单位制剂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医疗单位制剂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价工[2003]320号)各区,县物价局:为规范医疗单位制剂价格行为,促进我市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的规定,结合南京实际,研究制定了《南京市医疗单位制剂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南京市医疗单位制剂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单位制剂价格行为,促进我市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制定的《江苏省医疗单位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各医疗单位的制剂价格管理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医疗单位的制剂零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市物价局根据省物价局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制定和调整医疗单位制剂的零售价格;各区、县物价局负责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核区、县属医疗单位的制剂零售价格,报市物价局批准。
第四条医疗单位申请制定或调整制剂价格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定、调价申请报告,同时上报《南京市医疗单位制剂价格测算表》和制剂许可证、制剂批件、制剂质量标准等有关材料。
价格主管部门收到医疗单位定、调价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其中区县物价局收到医疗单位定、调价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在1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物价局。
第五条医疗单位制剂零售价格按保本微利原则制定。
零售价格由制造成本加不超过5%的制造成本利润率构成。
山东省物价局等关于发布《山东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的通知-鲁价农发[1999]34号
山东省物价局等关于发布《山东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等关于发布《山东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的通知(1999年1月27日鲁价农发〔1999〕34号)各市、地物价局、医药局:现将《山东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中药材价格管理。
麝香的收购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属国家中药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计委管理,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它中药材的收购价格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批发和零售价格仍实行差价率控制办法。
二、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批发、零售价格,由药材经营企业和医疗经营单位根据药材或饮片的实际进货价格(即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医疗单位购进中药材或饮片的实际结算价格),按规定的批发环节的进销差率或零售环节的进销差率制定。
三、为进一步规范中药材经营企业各医疗单位的定价行为,确保国家的正常税收,中药材经营企业的实际进货价格应以增值税发票上的结算价格为准。
医疗单位及零售药店的实际进货价格,中药材应以国家正式税务发票的实际结算价格为准;中药饮片应以当地证照齐全的国有药材经营单位主渠道销货发票的实际结算价格为准。
四、各中药经营企业应据实开据销货发票,禁止让利后用红票冲减销售收入的行为。
禁止按销售总额定期返还综合让利的行为。
五、对某些药材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的品种,因市场供求紧张,引起价格大幅度上涨时,为防止个体药贩套购国有经营企业的药材,转手倒卖,获取暴利,允许经营企业根据市场供求状况适当调整销售价格,经营企业确需突破规定经营差率时,必须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医药局备案。
江苏省物价局、医药管理局关于同意试行中药饮片免煎精制颗粒剂作价办法的复函-苏价农函[2000]11号
江苏省物价局、医药管理局关于同意试行中药饮片免煎精制颗粒剂作价办法的复函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医药管理局关于同意试行中药饮片免煎精制颗粒剂作价办法的复函(苏价农函[2000]11号2000年1月25日)无锡市物价局:你局《关于〈中药饮片免煎精制颗粒剂作价办法〉(试行)的报告》(锡价管(1999)第34号)收悉。
鉴于中药饮片免煎精制颗粒剂品种繁多、加工复杂,经研究,同意对中药饮片免煎精制颗粒剂试行作价办法管理(详见附件),试行期为一年。
此复。
附:中药饮片免煎精制颗粒剂作价试行办法中药饮片免煎精制颗粒剂是国家支持的科研开发产品,是在中药饮片基础上深加工精制而成。
因其品种繁多,受各种因素影响成本变化大,为规范价格管理,特制定本作价试行办法。
一、中药饮片免煎精制颗粒剂出厂价格。
作价公式:无税出厂价=(材料费+制造综合费用+期间费用)÷(1-销售利润率)含税出厂价=无税出厂价×(1+增值税率)1.材料费指原料、辅料、包装材料。
(1)原料成本:即饮片现行无税出厂价格,是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医药管理局制订的《江苏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细则》制订的且扣除销售利润的无税出厂价格。
(2)辅料成本按原料成本的15%计算。
(3)包装材料成本按实际购进无税价格加5%损耗率计算。
2.制造综合费用包含生产过程发生的能耗费、折旧费、人员工资及福利费、低易品、修理费、质检费及检测费等,是按材料费为基数的制造综合费用率计算。
制造综合费用率:(1)动物类180%;(2)全草类160%;(3)叶类120%;(4)根茎类100%;(5)果实类、皮类、藻菌类80%;(6)茎木类、矿物类70%;(7)花类60%;(8)其它类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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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规范价格行为,提高中药饮片价格管理的针对性、有效性,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的意见》(苏政[2014]129号)精神,现就改进中药饮片价格管理,建立反映市场供求的中药饮片价格动态管理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大部分中药饮片价格。
为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只对列入《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报销范围,且符合《中国药典》及江苏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要求的常用中药饮片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中药饮片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下放政府指导价管理权限。
按简政放权要求,合理设置省市县三级中药饮片价格管理的权限,省物价局负责制定中药饮片价格管理政策、原则和办法,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中药饮片价格管理的具体品种,省辖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当地中药饮片销售的最高零售价格。
三、改进、细化中药饮片作价方法。
价格主管部门要提高成本审核、价格制定的合理性,结合生产企业成本的变化规律对成本数据进行分类核算并予以量化。
核算中药饮片出厂价格时,应当考虑原药材的类别、等级及炮制工艺的复杂程度,根据行业平均水平设置原药材最高损耗率及部分成本项目标准最高额(率),包辅材料、检验费用、期间费用等按实际费用计入定价成本。
在核算成本过程中未达到标准额(率)的,以实际耗用费用计入定价成本。
省物价局根据中药饮片生产经营状况、市场供求和价格行情变化等因素,制定并适时调整有关费率,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在不突破省定标准下制定具体标准。
中药饮片作价公式、原药材最高损耗率和部分成本项目最高标准额(率)见附件。
四、建立反映市场供求的中药饮片价格动态调整制度。
为使中药饮片价格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和成本变化,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中药材、中药饮片价格进行采集、分析,并建立中药饮片价格信息平台,结合价格变化情况对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中药饮片实行价格联动。
各地应先行探索联动的具体办法包括关联指标的设置、调整周期等,省物价局在条件成熟时将出台实施办法。
五、建立反映质量差异的中药饮片差别定价制度。
为促进中药饮片质量提高,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建立评审方法、完善专家评审制度、制定评审指标的基础上,对列入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质量明显优于其他同类品种的中药饮片试行开展差别定价工作,
体现优质优价,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引导和调节功能。
六、加强中药饮片价格行为监管。
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成本资料及其他有关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等药品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示中药饮片的实际零售价格及相对应的具体规格、产地,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执行中药饮片加价率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超加价率销售。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超过规定加价率销售、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附件:作价公式及相关费率最高标准表
江苏省物价局
2015年1月5日
附件:
作价公式及相关费率最高标准表
含税出厂价格=[原药实际进货价/(1-损耗率)+包辅材料+制造成本+期间费用+税
金及附加]×(1+成本利润率)×(1+增值税率)
最高零售价格=含税出厂价格×(1+流通环节加价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