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到底该不该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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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食品检验机构相关法律法规及评审准则

4-食品检验机构相关法律法规及评审准则

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 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 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 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 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
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 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 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 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 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 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总则
1.3 本准则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 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 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
1.4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 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 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5.1.3 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 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 术培训、考核,并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5.1人员
5.1.4 从事动物试验的检验人员应当取得《动物实验 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从事特殊检验项目(辐射、 基因检测)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 求。

免检制度的利弊

免检制度的利弊

项长期经常性工作,而产品免检制度放松了
质监部门的监测职责。连续三个批次的产品
抽检没问题,并不能代表其他批次的产品质
量绝对可靠;加强对不同批次产品的随时抽
查尤为必要,而一免三年不检查,显然是一
种对食品安全不负责任的行为。

三是免检制容易造成对消费者的误导。
企业享有的“免检”资格,可能只是一种产
品。个别企业为了使同类产品享受“免检”
待遇,借光造势,便会在广告宣传中弄虚作
假,放大“免检”效应。免检的是产品,还
是企业?由此极大地误导了消费者,其危害
作用更大。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四是免检制导致了行政监管部门的职能
松懈。加强产品质量监管是质量监督部门一
二、免检制度的弊处
一是免检制从制度体系上保护了不公平竞争。面对同 样的市场环境,免检产品因为享受“国家免检” 无 须进行入市检查,可直接进入绿色通道,而非免检产 品则必须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并在保证全检合格的 前提下获得入市资格,这在无形之中为两种不同界定 的产品设置了两套标准,人为制造了两条不同起跑线 上的差别竞争,显然对免检产品以外的其它企业构成 了一种事实上的不公平。 二是免检制掩盖了食品生产企业的不诚信行为。 因为市场环境的瞬息万变,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产 品质量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基于质量控制等各项管 理的难度随之加大,一旦为维护产品质量的成本投入 与追求利润最大化产生矛盾,个别企业在获得免检资 格以后,就会以牺牲诚实守信为代价追逐目前利益, 在“国家免检”的遮掩下,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这时,“免检”无疑就成了个别企业掺杂使假的保护 伞,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
二、从企业的角度理解,名牌是企 业迈向国际市场的“绿色”通行证。 卫冕“国家免检”桂冠,是企业的殊 荣,是铸造企业名牌工程的坚强基石。 在这块耀眼光环的策动下,企业应视 产品质量为其生存发展的生命线,严 格执行产品质量零缺陷管理,充分发 挥“免检”这把商战利器,把企业做 大做强,争创“百年老字号”。

国务院发布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国务院发布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增加 .
扩大覆盖面 、
更好地满足 困难
群众需求 ,
已经 成 为法律援助工 作的
一 项迫切 任务 。 要 推动地 方政府根据
当地 经 济 社会发 展 水 平 及 时 调 整法 .
律援助经济 困难 标准 降低法律援助 .
门槛 使 更 多困难群众 能够得 到法 律 .
援 助 。 合理 扩充 法律援 助事项 范 围 , 根 据权 利保护 的优 先 顺 序和 法 律援 助
大 或 政 府根 据 当地 实际制定 了 法律援助
地 方 性法规 或 规 章 初 步形 成 了 以 ((法 .
律援助条例》 为核心 的法律援助法律制
度体 系 。
只要业 主 已入 住面 积的比例达到
5 0 % 以上 或者业 主 已入 住户数的比例 .
达 ~q5 0 % 以上 或 者 自首 位 业 主 八 住 之 . 曰起 满两年且 入 住户数的比例达到
组 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 .
当将物 业 交付及 业 主 人 住 情况 , 及 时报
告街 道 办事处 .
乡 {镇 ) 人 民政府。
高 检 院 日 前 制 定 出 台 了 《检 察 机 关 贯 彻落实 (建立 健全惩 治 和预 防腐 败 体 系2 0 0 8 — 2 0 1 2 年 工 作 规 划 > 实施
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 号 ) 予 以废止 。
司 法部 部长 吴 爱英 表 示 《法 律援 ,
助 条例》 实施5 年 有效维 护 了 困难群众 ,
的合法权益 今后要 进一 步扩大 法律援 .
助 的覆 盖 面 让 更 多困难 群众享 受 法 律 ,
的公 正 。
她指 出 .
随着经济社会不 断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考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考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XX国食品安全法培训考试试题及答案一、判断(共15 题,每空2 分)(√) 1、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 2、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

(×) 3、在中华人民XX国境内从事食品的包装材料的生产经营,不需遵守本法。

(√) 4、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 5、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 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查封该企业。

(√) 7、对经综合食品安全评估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 8、食品安全标准不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并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 10、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 11、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 12、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 1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 14、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拒收。

(√) 15、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X围。

二、选择(共20 题,每空2 分)1、(B)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X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A食品安全委员会B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C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A)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一部分绪论年月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将于年月日起实施。

这是继年食品卫生法(试行)、年的食品卫生法之后,又一个食品卫生法制建设史上的里程碑。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及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关于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必要性、原则及总体思路(一)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必要性法的修改,又称法的修正,是立法的一种形式【作者注:立法的其他形式包括法的创制、认可和废止。

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年月,第页】,是指由于情势的变化等原因,立法机关对于生效的法律予以部分的变更,包括删除原有内容和补充新的内容【作者注: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年月,第页】。

食品安全法是对食品卫生法的全面修订。

在制定食品安全法时,正确评价现行食品卫生法是做好食品安全立法工作的前提。

年月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食品安全的总体状况不断改善。

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执法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所造成的。

尽管如此,该法也的确存在一些不足,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少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公众对食品缺乏安全感,食品安全问题还影响我国产品的国际形象,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

据统计,十届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食品安全卫生立法和加强监管等方面的议案建议累计达多人次,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呼声。

影响我国食品安全的问题主要是:微生物污染导致食物中毒,从农田到餐桌食物链污染,食品加工新工艺新资源带来新的食品安全隐患,消费者缺乏食品安全知识,自我防范意识薄弱等。

食品卫生法与食品安全法的区别是什么

食品卫生法与食品安全法的区别是什么

食品卫生法与食品安全法的区别是什么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我国出台了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法,那么你对食品卫生法与食品安全法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食品卫生法与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法律知识。

食品卫生法与食品安全法的区别一、《食品安全法》总则中,通过法律的级别给了分段管理一个明确的身份和职权范围,除原有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药等部门外,还出现了一个新的机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前的工作中,无论是食药还是工商,在行使协调的权力时,由于各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上级部门,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阻力,这个机构的建立,可以避免以前出现的“协调不动”的情况。

在《食品安全法》中,不仅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更赋予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的权力。

相当一部分监管机构是垂直管理的体系,每年的工作不接受地方政府的考核,这次通过法律明确了地方政府的职责,使地方政府真正有了行使权力的依据,加大了对垂直管理监管机构的约束力。

二、《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比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章节是新增的,这个章节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思想,吸取了几次影响极大的食品安全事故的教训,把监管前置,及早动手,尽量将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

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标准的章节里,明确提出了安全标准由卫生部制定,并整合原有各类标准,使以前五花八门的各类标准有了统一的标签,可以说是本次立法中一个亮点。

四、食品生产经营的要求,是食品专业法的核心环节,这部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完善程度会在这当中体现出来。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经营提出了要求,和《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相比,《食品安全法》尽管制定了对生产经营过程的要求,但是在这部法律中却没有相应的罚则,使这部分的执法缺乏强制力,呼吁尽快通过制定实施细则来弥补,否则监管在这一块就会成为空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十章104条。

一、立法之意义(一)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食品产业的一件大事,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进入了新阶段。

食品安全法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思想,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打造“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确保监管环节无缝衔接;借鉴国际先进的食品安全监管经验,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召回等制度,统一食品安全标准,加强对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的监管,完善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机制,强化监管责任,加大处罚力度,严格赔偿责任。

(二)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彰显了国家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决心和信心,是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新起点。

真正实现食品安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充分认识到食品安全问题的极端重要性,下大决心、花大力气,坚决、有力、全面地贯彻好食品安全法。

企业应强化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观念,承担起保障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

同时,应在全社会广泛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在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食品安全法一定能够得到切实的贯彻实施,构筑起保障食品安全坚实的法律屏障,造就一个体质强健、生机勃勃的民族,塑造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我们注意到,草案开始在征求意见的时候,还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草案》,后来改为,食品安全法草案,表面上看只是“卫生”与“安全”两字之差,但却折射出中国对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深层次思考,表明中国政府对人民健康的高度重视,显示出政府态度的良性进步,因此把食品问题提到了关乎生命的位置上来,从而使这部法律所覆盖的内涵更加突显人性化,彰显了关注民生、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免检制度的利弊

免检制度的利弊

二、从企业的角度理解,名牌是企 业迈向国际市场的“绿色”通行证。 卫冕“国家免检”桂冠,是企业的殊 荣,是铸造企业名牌工程的坚强基石。 在这块耀眼光环的策动下,企业应视 产品质量为其生存发展的生命线,严 格执行产品质量零缺陷管理,充分发 挥“免检”这把商战利器,把企业做 大做强,争创“百年老字号”。
项长期经常性工作,而产品免检制度放松了
质监部门的监测职责。连续三个批次的产品
抽检没问题,并不能代表其他批次的产品质
量绝对可靠;加强对不同批次产品的随时抽
查尤为必要,而一免三年不检查,显然是一
种对食品安全不负责任的行为。

三是免检制容易造成对消费者的误导。
企业享有的“免检”资格,可能只是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种产
品。个别企业为了使同类产品享受“免检”
待遇,借光造势,便会在广告宣传中弄虚作
假,放大“免检”效应。免检的是产品,还
是企业?由此极大地误导了消费者,其危害
作用更大。
四是免检制导致了行政监管部门的职能
松懈。加强产品质量监管是质量监督部门一
二、免检制度的弊处
一是免检制从制度体系上保护了不公平竞争。面对同 样的市场环境,免检产品因为享受“国家免检” 无 须进行入市检查,可直接进入绿色通道,而非免检产 品则必须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并在保证全检合格的 前提下获得入市资格,这在无形之中为两种不同界定 的产品设置了两套标准,人为制造了两条不同起跑线 上的差别竞争,显然对免检产品以外的其它企业构成 了一种事实上的不公平。 二是免检制掩盖了食品生产企业的不诚信行为。 因为市场环境的瞬息万变,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产 品质量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基于质量控制等各项管 理的难度随之加大,一旦为维护产品质量的成本投入 与追求利润最大化产生矛盾,个别企业在获得免检资 格以后,就会以牺牲诚实守信为代价追逐目前利益, 在“国家免检”的遮掩下,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这时,“免检”无疑就成了个别企业掺杂使假的保护 伞,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

食品安全法中免检制度

食品安全法中免检制度

一、引言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问题。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核心法律。

在食品安全法中,免检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旨在减轻企业负担,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率。

本文将重点探讨食品安全法中的免检制度。

二、免检制度的定义及意义1. 定义免检制度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对某些符合条件的食品实施免于检验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免检制度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生产者提供的检验报告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2)生产者提供的产品抽样检验合格,且连续三年未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3)生产者提供的其他符合免检条件的。

2. 意义(1)减轻企业负担:免检制度可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2)提高监管效率:免检制度可以简化检验程序,提高监管效率,减少监管资源浪费。

(3)保障食品安全:免检制度可以促使企业加强自律,提高产品质量,保障食品安全。

三、免检制度的实施条件1. 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免检制度适用于生产者提供的检验报告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食品。

这意味着,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食品,确保产品质量。

2. 产品抽样检验合格,且连续三年未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企业要申请免检,必须满足产品抽样检验合格,且连续三年未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条件。

这一条件旨在确保企业产品质量稳定,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3. 其他符合免检条件的除上述条件外,企业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免检。

例如,企业可以提供产品生产过程控制记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证明材料,证明其产品质量安全可靠。

四、免检制度的监管措施1. 加强企业自律企业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取消“免检制度”不留监管空白全国人大常委会2月28日表决通过食品安全法。

为保障食品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食品安全法还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实行免检制度是监管部门主动放弃监管职责,给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暴露了这一制度的弊端。

法律制定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针对食品免检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明确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不得实施免检。

因此,食品安全法以立法形式废除了这一制度。

立法防范保健食品“鱼龙混杂”防癌抗癌有奇效、富含高科技营养成分……随着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实施,保健食品不准再使用类似方式夸大功效,而须详尽标明成分、功能。

食品安全法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近年来,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长寿有了更高的要求,消费意识也逐步由温饱型向营养保健型转变,保健食品一时兴起,相关产业急剧升温。

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我国已审批保健食品8900多种,共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1640多家,年产值达到1000多亿元。

这其中,我国独特的中药保健食品约占65%,其余是国际通行的营养补充剂。

然而,在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监管工作却相对滞后。

上世纪80年代,我国保健食品由于缺乏管理,准入门槛过低,导致产品泛滥、价格混乱、质量堪忧。

同时,一些急于获利的企业钻监管空子,在生产上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甚至为扩大疗效私自添加违禁成分,在广告中把保健品功用暗示为药品功效,以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

近年来,鳖精、补钙、核酸、脑白金等保健食品引发的争议、质疑,让保健食品行业一次次陷入“信任危机”。

《食品安全法》主要内容介绍

《食品安全法》主要内容介绍

《食品安全法》主要内容介绍食品安全法共分10章104条,内容包括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起施行。

(一)明确了《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下列活动为该法调整范围:(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农产品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监管。

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保健食物则在《食物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划定。

同时,该法还在附则的第九十九条,对食物、食物添加剂、用于食物的包装材料和、用于食物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用于食物的洗涤剂、消毒剂等用语的含义,进行了法律解释。

(二)建立了食物安全羁系体制一是对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第四条)二是在县级以上XXX层面,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

县级以上XXX统一负责、带领、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物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带领、指挥食物安全突发变乱应对工作;美满、落实食物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初级农产品不要质检报告

初级农产品不要质检报告

初级农产品不要质检报告引言初级农产品是指没有经过深加工的农产品,如水果、蔬菜、肉类等。

对于这些产品,有人提出了不要质检报告的观点。

本文将探讨初级农产品不要质检报告的原因及其可能带来的影响。

1. 质检报告的目的质检报告是对农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和测试的结果报告。

其目的在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确保农产品的安全和品质。

2. 初级农产品的特点初级农产品的特点是新鲜和易腐。

由于其生鲜属性,初级农产品除了对产品质量有要求外,更重要的是要保证食品安全。

质检报告作为评估产品安全性的有效手段之一,在确保食品安全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3. 为什么初级农产品不需要质检报告?虽然质检报告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有一定作用,但也有一些人主张初级农产品不需要质检报告,他们的观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3.1 自然种植和养殖初级农产品一般采用自然种植和养殖的方式,不使用化学农药和激素等工业化的农业生产手段。

这些产品自然环境中的生长和发育,相对来说更加纯净,不需要通过质检报告进行评估。

3.2 农户信誉度初级农产品通常直接由农户销售,农户是自己亲手种植和养殖的,因此不会走捷径或使用不合规的手段。

他们依靠的是自己的信誉度和口碑来产销产品,不需要质检报告作为保障。

3.3 降低成本质检报告需要专业的检测设备和资质,需要进行检测、测试和验证等工序,其过程相对繁琐,需要一定的成本支出。

如果初级农产品不要质检报告,可以省去这些手续和成本,使农产品价格更加亲民。

4. 初级农产品不要质检报告的潜在风险虽然不要质检报告可以降低成本,但也存在一些潜在风险需要关注:4.1 产品安全隐患初级农产品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

质检报告作为权威的评估手段,可以排查潜在的安全隐患。

如果不进行质检报告,可能会面临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

4.2 欺诈行为增加如果没有质检报告的监督,一些不良商家可能会利用这一机会,故意销售质量低劣或不合格的农产品,从而欺骗消费者,导致消费者的利益受损。

浅析我国为何取消食品免检制度

浅析我国为何取消食品免检制度

题目:我国为何叫停食品免检制度专业:行政管理班级:一班姓名:龙龙学号:1303120402104第一页封面第二页目录第三页正文开场第四页正文容第五页频繁曝光的食品平安事件第六页取消的原因第七页取消的原因第八页加强食品平安的几点建议第九页总结第十页参考文献浅析我国为何取消食品免检制度摘要:“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根本条件,保障食品平安,切实关系到广阔人民群众的生命XX。

其不仅关系到国家经济的正常开展,同时也反映出社会的稳定程度和政府威望。

这些年来,随着经济的开展,我国进入食品平安事件频发期,食品平安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食品免检制度已然不适应了社会的开展,弊端展露无遗。

关键词: 食品质量平安免检制度监管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农业和食品工业也将走向全球一体化,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在地区与国家之间流通规模与日俱增,这些因素为各种或未知的食源性疾病在全球围的流行和爆发提供了条件,食品平安问题也已然严重。

随着经济的开展,我国进入食品平安事件频发期,食品平安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取消食品免检制度已是大势所趋。

一.免检制度及至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经济全球化的浪潮日益逼近中国,中国的经济开展承受着巨大的压力。

中国企业不仅要面对国企业的竞争,还要面对国外大企业的挑战。

而此时,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建立,许多企业的市场竞争的优势得不到很好发挥,于是破坏市场规那么的现象屡有发生。

在外市场竞争环境的冲突下,加之一些人为因素的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经常受到干扰,这对于本来就处于困境中的食品产业雪上加霜,不仅影响了企业抓质量的积极性,更是困扰了企业的改革与开展,产品竞争力不强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的摆在了我们面前。

为了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为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开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1999年12月5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假设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发布,决定中第〔十六〕条首次规定了对符合要求的产品实行免检制度,这里的“产品〞当然地包括“食品〞。

浅谈免检制度对产品质量的利弊

浅谈免检制度对产品质量的利弊

浅谈免检制度对产品质量的利弊作者:魏朝欣来源:《科学与财富》2019年第01期摘要:任何事物都存在着双面性,免检制度一直以来都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一方面其对企业的发展,形成良性竞争从而提高产品质量具有推动力。

另一方面,已获得免检的企业利欲熏心,在产品上过分降低成本,掺杂掺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背公序良俗,甚至危害社会群众生命健康,令人唏嘘。

本文从免检制度的利处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以期免检制度能够得到改良,形成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

关键词:免检制度;免检存废;产品质量一、免检制度产生的背景1978年“改革开放”这一词为中国的发展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市场经济得到发展,由于之前长期处于滞后、发展缓慢的状态,光靠市场的调节并不能转变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中国将政府干预与市场经济相结合,以政府“有形的手”和市场“无形的手”来调控经济发展,确立了政府主导型经济发展模式,有利于更快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进程。

各级政府直接掌握国有资源,在许多资源的配置上享有巨大的权力。

企业不论大小,都是经济发展中重要的一员,是我国经济的主体。

大大小小的企业构成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链。

企业的健康发展也对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然而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显露出来,政府“有形的手”越伸越长,形成一种过度干预的局面。

尤其是在对于企业的检查上就暴露出重要问题。

原先产品质量安全由各地区的质检部门和工商部门负责,由于检查的机制不够完善、安排不够合理,或者再加上利益的驱使,会使政府部门对企业的检查具有随意性、频繁性、利益性等。

比如企业一天可能会碰到好几个部门来抽查,使其疲于应付各种检查,影响企业正常的工作安排,打乱了企业的工作秩序,浪费其精力,增加其成本,严重影响企业生产、参与市场竞争的积极性。

二、免检制度存在的意义(一)创立品牌、提高质量免检是指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免于政府部门实施的质量监督检查的活动。

如果一家企业某种产品获得了免检资格后,在免检有效期内,一是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部门在内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二是在全国各个省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三是无论是生产领域,还是流通领域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令 国务 院 长发 育 的乳 制 品 , 停 止 生产 、 方人 民政府 畜牧兽 医主管部 门没收违 法所得 、 不
不 召 回的 , 由质量监督 部 门责令停止 生产 、 回; 召 拒 收购 的生鲜乳 和 相关 的设 备 、 施等 物 品 , 设 并处 违 0倍 有许 可 不停 止生产 、 不 召回的 , 收其违法 所得 、 法乳 法乳 品货 值金 额 5倍 以上 1 以下罚 款 ; 拒 没 违 由发证 机关 吊销许可证 照 : 制 品和相关 的工具 、 备 等物 品 , 处违 法乳 制 品 证照 的 , 设 并 货值 金额 1 5倍 以上 3 0倍 以下 罚款 , 由发证机关 吊
害人体 健康的 物质 的 , 者生 产 、 或 销售 的 婴幼 儿 奶 行 政管理 等部 门 , 履 行本 条 例规 定 职责 、 成后 不 造 粉营养 成分 不 足 、 符 合 乳 品 质 量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果 的 , 不 或者 滥用职权 、 有其他 渎职行 为 的 , 由监察机 的, 照本条例 规定 , 重处罚 。 依 从 第五 十九 条 关 或者任 免机关对 其主要 负责人 、 直接负 责的主管
严格履 行职 责 , 按照有关 食 品质 量安全 的法律 、 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 的决 实 ,
确保 定》 国发 [9 9 2 ( 19 ] 4号 ) 中有关 食 品质 量免 检制 度 法 规加 强对食 品质量安 全的检验 和监督检 查 ,
的 内容 。 食 品质量 安全 。
各 地 区 、 部 门一 定要 切 实加 强 领导 , 抓 落 各 狠
江 西 省人 民政 府关 于 授 予南 昌市人 民政 府 等 2 2个单 位
20 北 京奥 运会 火 炬接 力江 西境 内 0 8年

中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六十条

中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六十条第六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

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释义】本条是关于抽样检验的规定。

〔一〕不得实施免检2008年9月18日,在多个属于“国家免检产品”的奶制品被检出含有三聚氰胺,导致许多婴幼儿患肾结石后,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决定废止1999年12月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假设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中有关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内容。

同一天,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第109号令,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方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号〕。

至此,实行多年的食品免检制度宣告结束。

免检制度,是指依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方法》,对符合规定的产品,在三年内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抽查的制度。

免检制度始于上世纪90年代,一些地方的技术监督部门对本地连续数年检查合格的产品,在一定时间内免于监督检查。

1999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假设干问题的决定》,规定“实行免检制度。

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到达或严于国家有关标准的,以及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可确定为免检产品”,“在一定时间内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检查”。

2000年3月,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方法》,规定在免检有效期内,各级政府部门以及流通领域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2001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颁发新的《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方法》,规定免检产品三年内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抽查。

“国家免检产品”不再是合格产品的标志了吗?

“国家免检产品”不再是合格产品的标志了吗?

“国家免检产品”不再是合格产品的标志了吗?现实困惑“国家免检产品”以前是消费者消费信心的来源。

在我国,获得国家免检资格的产品,涵盖食品、日用消费品、工农业生产资料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各个行业,遍布全国31个省区市。

在多次不合格产品事件后,消费者认为“国家免检”只是企业在产品宣传和销售过程中宣传的亮点和重点,并不能说明有这个标志的产品就是合格产品。

消费者的观点符合法律规定吗?律师说法为了促进企业提高质量,避免各种重复性的检查,减轻企业的负担,我国自2000年开始实施产品免检制度。

申报免检资格的企业,其产品必须达到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质量保障体系健全等条件,经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3次以上抽查合格后,才能确定为免检产品。

“国家免检”曾是企业产品的一块金字招牌。

但是一些企业为降低成本,不惜以次充好,假借免检招牌逃避检查,生产出来的假冒伪劣产品堂而皇之进入市场,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了关于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工商局发布《关于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免检”内容的通知》,要求工商执法人员加强对广告中涉及质量免检内容的监测检查,对广告中出现“国家免检产品”等涉及质量免检内容的,责令停止发布。

这说明,“国家免检产品”的光荣称号已经成为历史了。

温馨贴士产品质量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制胜、发展壮大的根本保证。

无论有没有免检,企业都应该把好产品质量关,达到国家要求的产品标准,这也是企业的基本责任。

“国家免检产品”不是企业产品的保护伞,只有产品质量过关,企业才能立足市场,赢得消费者的信赖与支持。

法条链接《关于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免检”内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国务院决定废止1999年12月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中有关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内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8年9月18日公告废止了《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9号令)。

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确规定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doc

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确规定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doc

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确规定对食品不得实施
免检-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3日在人民大会堂开幕,食品安全法草案再次提请审议。

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后,针对一些地方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不清、配合不够的问题,草案增加规定: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草案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对信息进行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另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依法进行检验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草案规定,明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防止食品添加剂的不规范使用及滥用。

草案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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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免检”,食品安全任重道远

告别“免检”,食品安全任重道远

位媒 体工作 者 这 样 感 慨 。 当免检 产品 出现 质 量 问题 时 ,围绕 产 品免 检 制度 的
政 策 做 出了调 整 , 国家 质 检 总局 出 台明确 规 定 ,所 有食
品企 业不 再 享 有免 检 资格 。 至此 ,实 施 8年之 久 的 国检
存废 之 争浮 出水 面 。那 些 事 件 不仅 让 消费 者 对免 检 制度 信 任度 减 弱 ,也 反 应 出企 业 把 本应 集 中于市 场 的精 力耗 费 在了 “ 牌评 选 ” 上 ,忽 略了对 产 品质 量 的 重 视 。 名
产 品终 于 告 别 了免 检 。 实 施长 达 8年之 久 的产 品免 检 制 度 结 束 了,围绕产 品免 检 制度 的 存废 之争 尘 埃 落定 。 “ 检 制 度 早该 废 除 了’很 多企 业 打 着 免 检 的 牌 子, 免 却不 进 行 自 ,给 消费 者 带 来 损 害。 虽然 免 检 制 度 的 出 律 台有 着 它 特 殊 的 背 景 ,但 是 这 个 时 候 是 该 取 缔 的 时 候 了o 一 位 业 内人 士 表 示 。 ”
同时 存在 两 种 产 品 ,一种 是 免 检 产 品 ,另一 种 不是 , 即
26 记者履 囊 ・ 声 民 20.. 0921 5
新 政 实施 ,一片欣 喜。
品免检 ”的 过 渡期 。可 现 实情 况是 ,这个 过 渡期 被 延 长
“ 免检 ”过渡期 不
确 定 为免 检 产 品 。 ” 20 0 0年 3 月,原 国家 质 量 技术 监 督局 发布 产 品免 于质 量 监督 检 查 管 理 办法 》及 其 ( 施 细 则 》 规 定,赋 ( 实 予 免 检 产 品 以特 殊 权 利 。“ 免 检 有 效 期 内 ,各 级 政 府 在 部 门以 及流 通 领 域 均 不得 对 其进 行 质量 监 督 检 查 。 同 ” 年 ,第 一 批 免 检 产 品 名 单 出炉 。2 0 年 1 01 2月,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颁 发 新 的 《 品 免 于质 量 监 督 检 查 管 理 办 法 , 产 免 检产 品名单 越 来越 膨 胀 。 20 0 4年 ,免 检 产 品 出现 问题 事 件 频 频 发 生 ,阜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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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到底该不该免检
三鹿“毒乳粉”事件的发生,引起了国人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很多人利用诸多渠道,向相关部门反映、投诉,应该说有得到重视,但是没有得到回应。

虽然此事件渐渐平息,但随之而来的“毒蘑菇”、“毒豇豆”的接连曝光,导致29万余婴儿泌尿系统出现异常的“毒奶粉”事件再一次被推上风口浪尖,“公权力不作为”、“政府放弃监管”之声不绝于耳,社会舆论责骂拷问、问责追究之声铺天盖地,引发了企业在社会安全、责任道德等方面的底线问题,以及政府在食品监管、法律制约等方面的机制问题。

笔者作为一名普通的产品质量监督人员,对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产生了一丝忧虑,对食品“免检制”产生了疑惑,食品到底该不该免检?
一、食品免检制的由来
食品免检并非一项独立的制度,只是产品免检制在食品生产流通领域的延伸。

早在1999年,产品免检即由国务院决定推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分别于2000年制定、2001年修改相关规章予以实施。

追根溯源,免检制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兴起的政府评优、社会评优有着密切的关联。

早期的政府评优、社会评优,在市场经济不完善、企业需要政府扶持、消费者需要政府引导的情势下,确有将优质企业和产品推向市场、激励企业提升产品质量的实效。

但是评优的潜在危害也日益暴露出来,较为突出的是干预了企业经营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弄虚作假、花钱买优、有偿评奖等现象严重,也间接地影响了真正的优质企业和产品。

因此国务院于
1991年发令停止各种评优活动。

国务院的评优禁令,可能有助于上述问题的遏止,评优存在的基础却并未因此而有很大改变。

政府始终将扶持优质企业和产品,作为其重要职责,而且企业也希望用光鲜的标签,助推其产品的市场营销。

中国名牌、世界名牌、“著名产品”、“最有影响力产品”等的评选,在评优禁令之后,以改头换面的方式层出不穷。

在免检制下推出的免检产品,无非是其中的一种,甚至“有经济学家验证说,实施国家免检制度其实是对企业信誉的一种奖励之说。

免检制是否如设计者所愿地实现预期的合理目标呢?作为一种产品监管制度,其是否具有合法性的依据?对此,一直以来就有截然相反的认识。

二、食品免检制的支持声音
对免检制予以较多肯定的是政府和企业。

全国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曾经对2006年7月以前具备有效免检资格的2152家免检企业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全国产品质量免检企业发展状况调查报告》。

该报告从扶优扶强、引导消费、促进出口、减负增效四个方面积极评价了免检制的成效,报告指出,免检企业呈现“持续稳定快速的发展态势”,6项发展指标有大幅增长。

由于该报告是政府在免检企业的配合下完成的,从中折射出这些企业对免检制的首肯,企业表现出对免检制的欢迎和支持不言而喻。

扩大免检产品目录,加强免检产品的宣传力度,简化免检申请材料,规范地方和各部门执法行为、减少不必要的检查,切实保证免检产品质量、以使企业珍惜免检荣誉,严格查处以免检为名向企业收取各种形式费
用的行为等等是企业的呼声。

由此可见,在绝大多数免检企业眼中,免检制即便存有缺点,也应在坚持不放弃的前提下予以完善,毕竟作为一种政府的承诺或担保,免检给这些企业带来明显好处。

然而,免检制实施未久,一些免检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甚至危及人体健康问题,从而引发了公众和专家对整个免检制的质疑和批评。

尽管这些“问题免检产品”在大量免检产品中,只是少数的几例,其影响力却如同几枚精确制导导弹,击中了免检制的要害。

三、食品免检制的质疑之声
食品免检制的质疑、批评声音触及免检制的绩效与合法性两个方面。

一是免检产品事实上不存在。

因为产品质量涉及原材料、工艺、设备、环境、人员等等诸多因素,产品质量保持长期质量稳定,并非是不可能的,但是及其困难的,甚至是不切实际的;二是免检产品监督管理存在弊端。

在免检期间,政府对免检产品实际上处于监管真空,而免检产品在免检期间完全可能出现让消费者无法放心的产品质量问题,至于免检产品有效期满之后重新申请、审查的机制,并不能解决这个问题;三是免检制没有减少消费者的交易成本。

政府为企业产品作担保而需承担的风险成本,以及政府审定免检产品所需付出的人力、物力成本,最终依然是由广大消费者承担;四是免检制克服地方保护、减少企业负担的作用有限。

《产品质量法》对产品抽查不得收费、国家和地方、上级和下级不得重复抽查的原则早有规定,但效果仍不明显,更何况国务院关于免检制的一纸决定;五是政府因免检制而承受的担保风险,很有可能在免检产品出
现质量问题时,转为实际的危害,这就是对政府权威和信用的严重毁损,此毁损远比商家信用的毁损更具破坏性。

更重要的是免检制的反对者还指出了免检制存在的合法性问题,免检制在《产品质量法》上没有法律依据,国务院设立免检制的决定和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据此出台的规章,都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抽查的规定。

笔者对免检制持反对态度,但并没有对免检制尖酸刻薄的全盘否定,实际上免检并不意味着政府违法放弃监管和不作为。

免检制是另一种监管形式,只是将监督的频次从通常的1年检查一次调整到3年检查一次,而且免检证书相当于另一种形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只不过免检证书要证明合格的产品范围从一个批次扩大到近3年生产的产品,重要的是免检制没有完全弃绝检查,质检部门可以根据消费者举报、质量投诉等对免检产品企业进行审查;同时,国家质检总局每年都会对免检产品进行突击性国家监督抽查。

总之,食品免检制的优劣以及其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都是值得思考和探讨的,不能单一去评价某一制度的优劣,虽然食品免检制带来诸多恶果,那是食品质量风险、社会关注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等诸多因素合成所体现出来的,并不是食品免检制主管带来的,毕竟食品免检制确立的初衷是推动经济发展。

笔者认为,食品安全问题应该是全社会关注和参与的问题,食品安全影响的一代甚至是几代人的身体健康和智力发展,我们的政府也要有这样的危机感,应当允许公众主张他们的知情权,应当允许他们发泄对企业、政府
的不满。

我们盼望着,期待着,同时也是坚定的相信我们的政府能够处理好、解决好食品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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