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特征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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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特征与地位

第一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优先实现公共利益原则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资本主义发展的四大历史阶段与官方经济学说

资本原始积累阶段:重商主义学说

●为加速资本原始积累的进程,代表商业资本利益的重商主义经济学坚决主张加强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自由资本主义阶段:亚当•斯密的自由主义学说

●17世纪末到18世纪中叶,当资本原始积累阶段结束以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逐渐巩固起来,资本主义已经具备了自我发展的能力,资产阶级开始不再需要那种带有封建残余色彩的国家干预主义,而是需要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已经成为压倒竞争对手的有力武器。

●所以,主张国家干预的重商主义经济学就成了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羁绊并退出历史舞台,而反映产业资产阶级利益的亚当·斯密的自由(经济放任)主义学说应运而生,并取得了主流经济学的地位。

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学说阶段

●凯恩斯认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其固有的缺陷,这造成了对商品和劳务的总需求不足并由此引起就业不足和非自愿失业的存在。但有效需求的不足可以通过政府支出、减税和货币扩张等措施加以弥补,在达到充分就业以前,这些措施可以刺激产量和就业量的增加,而不会带来通货膨胀。

新自由主义经济学

●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坚信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本身是完美的,只要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经济社会中就根本不会出现非自愿失业。现实经济生活中可能也会出现偏离均衡水平从而产生经济波动的现象,但这只是暂时的,在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下,经济很快就会恢复均衡状态。所以,凯恩斯主义的经济政策完全没有必要,也必然是无效的,长期推行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的恶果只能是导致严重的通货膨胀。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的失败,使经济自由主义学说又一次获得人们的青睐,更使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凯歌高奏。

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基本走向

●在多大程度发挥国家干预的作用由于经济生活越来越复杂,经济的专业化、社会化和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国家干预经济生活势在必行。

●然而,由于资本主义经济本质上仍然是市场经济,市场机制仍然是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所以,完全纯粹的国家干预主义显然与现实不相符合,西方经济学中已经出现的国家干预主义和经济自由主义融合的趋势将会进一步发展。

在多大程度发挥国家干预的作用

●今后,国家干预主义和经济自由主义的区别将不再是要不要国家干预问题,而是在多大程度发挥国家干预的作用,国家对经济如何干预;又在多大程度上和如何发挥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作用。

混合经济

●在市场自由与国家干预的关系上,既要鼓励经济竞争,国家在必要时又要对经济进行合理的干预。

●在所有制形式上,实行国家、合作社、私人等经济形态并存,以私人经济形态为主。

●在分配上,既保证资产阶级的应得利益,又坚持建立“从摇篮到坟墓”的全民社会福利制度,从而尽可能缓和劳资矛盾,谋求阶级之间的“谅解”和“共存”。

福利国家

●福利国家泛指西欧及其它地区实行了社会福利制度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其基本内容是:在混合经济的制度下,由政府来推行“充分就业”、“公平分配”、“社会福利”等政策,以消除资本主义社会的失业、贫困、不平等之类的弊病。

失灵(缺陷)——出路

●市场调节失灵选择政府调节

●政府调节失灵回到市场调节

●市场与政府调节双失灵发展到社会调节

问题

●你对市场调节的优势与缺陷有何认知?

市场调节的优势

●活力(竞争进取)●效率

●灵活

●机会均等市场调节的缺陷●盲目、波动

●非外部性

●垄断

●不提供公共产品●分配不公正

现代意义上外部性的一般含义

●外部性(Externality),是指在竞争市场经济中的市场价格不反映生产的边际社会成本,但它反映一个事实,那就是经济效果传播到市场机制之外,并改变接受效果的厂商的产出和由其操纵的投入之间的技术关系。

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

●从影响效果来看,外部性可分为正的外部性和负的外部性。

●正外部性是指某个经济行为主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益,而受益者又无需花费代价。

●负外部性是指某个经济行为主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损,而造成这种后果的经济行为主体却没有为此承担成本。

●从这个视角来看,外部性的基本内涵是,在某一经济活动中,根本没有参与的人得到可察觉的利益(或蒙受可察觉的损失)。

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是私人产品的对称,是指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不完全具有这两种特征的称为“准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的基本特征1——非竞争性

公共产品的基本特征2——非排他性

政府调节的优势

●官僚体制决定的计划性、整体性、平稳性等。

政府调节的缺陷

●官僚体制容易导致僵化、低效,调节也可能无效,容易孳生腐败。

市场与政府的双失灵——社会调节1

●社会调节首先是建立一套改变政府决策模式的机制,即将政府对公共事物的决策从封闭的政府内部决策,向开放的政府外部决策——建立在政务公开基础上的社会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的机制和建立普遍性的社会连带关系,它区别于以市场来制约政府的个别的、微观的利益调节,也不同于建立在分权基础上的国家内部制约。

市场与政府的双失灵——社会调节2

●社会调节其次是建立一套社会连带、联动模式,即将分散的个人、经济社会组织联合起来,强调社会责任,为实现社会公益普遍性地设定与承担义务。

问题

●我国经济法的历史使命与西方国家经济法的历史使命是否完全相同?

回答

●西方国家经济法的历史使命主要是弥补市场缺陷。

●我国经济法的历史使命除弥补市场缺陷外,还包括弥补市场缺失——培育、构建市场,同时实现初始分配的正义。

国家适度干预

●国家的规制、调控是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干预。之所以要把国家适度干预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方面是要体现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因为经济法说到底就是国家为何、如何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另一方面是要说明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必须适度,而非任意。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适度性,既包括干预范围的适度性,也包括干预手段的适度性。

国家干预不外三种情况

●过少干预——低管制经济法

●适度干预——中管制经济法

●过多干预——高管制经济法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的体现

●主要体现为用于实现特定政策性目标的立法(议会立法与委任行政立法)干预。

●行政执法

●司法及准私法(行政仲裁)——并非仅仅为裁判。

●优先实现公共利益原则

公共利益被当成一种与私人利益相对立的价值取向

●作为共同体利益和公众利益, 公共利益是一个与私人利益相对应的范畴。在这一意义上,公共利益往往被当成一种价值取向。较私人利益而言,公共利益首先是一种公众利益,受益主体具有普遍性或不特定性的显著特点。

公共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叠加

●公共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叠加,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个人基于利益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利益。

公共利益具有客观性

●不管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何,公共利益都是客观的,尤其是那些外生于共同体的公共利益。之所以如此,那是因为这些利益客观地影响着共同体整体的生存和发展,尽管它们可能并没有被共同体成员明确地意识到。

公共利益具有相对性与矛盾性

●不同的利益集团都有不同的“公共利益”,有时他们相互发生矛盾。

●通过正当程序来判定。立法机关,应当广泛听取、充分尊重公众意见,保证公共利益界定基于广泛的民意之上,实现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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