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宪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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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宪法规范 第一节 宪法规范概述 一、宪法规范概念 概念: 1、概念: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 各种规范的总和. 各种规范的总和. 2、语义学的宪法规范概念 所指:宪法规范有别于宪法的规范语句( ●所指:宪法规范有别于宪法的规范语句(宪 法条文),乃指宪法规范语句的意义。 ),乃指宪法规范语句的意义 法条文),乃指宪法规范语句的意义。 规范语句包括应然语句(含有应然助词) ●规范语句包括应然语句(含有应然助词)和 直述句。 我国宪法第38条前段。 38条前段 直述句。如:我国宪法第38条前段。

(3)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这类规范主要是在调整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过 程中形成的, 程中形成的,同时为行使权利与义务提供了依 从我国宪法规定的角度来看, 据,从我国宪法规定的角度来看,权利性与义 务性规范有下列三种形式: 务性规范有下列三种形式: 权利性规范。宪法赋予特定主体以权利, ①权利性规范。宪法赋予特定主体以权利, 使之具有权利主体资格 义务性规范, ②义务性规范,集中表现在公民应该履行 的基本义务。 的基本义务。 宪法中的权利性义务性相结合为一体。 ③宪法中的权利性义务性相结合为一体。 (4)程序性规范 程序性规范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程序, 程序性规范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程序, 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 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
二、宪法规范变动 正常变动:宪法修改、宪法解释、 正常变动: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基于规范体 系的变化而出现的变动 非正常变动:宪法破坏、宪法废除、宪法侵害、 非正常变动:宪法破坏、宪法废除、宪法侵害、 宪法停止 施密特就曾在其名著《宪法理论》 1928年 施密特就曾在其名著《宪法理论》(1928年) 一书中,把宪法变动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一书中,把宪法变动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第一, 宪法的废弃” 第一,“宪法的废弃”,即"既有的宪法的排 除同时伴随着作为基础的宪法制定权力的取消" 除同时伴随着作为基础的宪法制定权力的取消", 其典型的例子可见之于近代法国的资产阶级革 命和当代的社会主义革命。 命和当代的社会主义革命。宪法的废弃有别于 宪法修改, 宪法修改,它所引起宪法规范的变动往往是通 过暴力革命取得的, 过暴力革命取得的,为此新旧宪法之间通常存 在某种根本的断绝关系。 在某种根本的断绝关系。
第五, 宪法的停止" 第五,"宪法的停止",即"在一个或数个特定 的个别的场合之下法律上的规定的效力的一 时的停止" 换言之,在宪法规定之中, 时的停止"。换言之,在宪法规定之中,包含 了两个部分: 了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成了其核心的那种政 治上的基本决定, 治上的基本决定,另一部分则是为执行此决 定而被制定出来的规定。这两个部分之中, 定而被制定出来的规定。这两个部分之中, 为了维护前者, 为了维护前者,属于后者的某些条款可以一 时丧失效力,这就是"宪法的终止" 时丧失效力,这就是"宪法的终止"。如在魏 玛宪法下,总结行使国家紧急权,其间, 玛宪法下,总结行使国家紧急权,其间,国 民的基本权利的全部或一部分就一时得以停 止。
第二, 宪法的排除” 第二,“宪法的排除”,即"在维持作为 其基础的宪法制定权力的前提之下, 其基础的宪法制定权力的前提之下,排除既 存的宪法" 它与上述的"宪法的废弃"一样, 存的宪法"。它与上述的"宪法的废弃"一样, 都是通过非合法的程序即通过暴力来夺取权 力并排除既存宪法的,所不同的是" 力并排除既存宪法的,所不同的是"宪法的 废弃"是通过革命, 宪法的排除" 废弃"是通过革命,而"宪法的排除"则通过 政变,其典型的例子是1799 1799年拿破仑一世的 政变,其典型的例子是1799年拿破仑一世的 政变和1851年拿破仑三世的政变。 1851年拿破仑三世的政变 政变和1851年拿破仑三世的政变。
第三节 宪法规范效力与宪法规范变动 一、宪法规范效力 宪法规范的效力是指宪法规范作为一种行为规则所具有 际约束力。 的在社会管理和政权运作中的实 际约束力。 特点: 范围上,限于政权运作和社会管理, 特点:1、范围上,限于政权运作和社会管理,具有政 治性和管理性; 治性和管理性; 方式上,侧重于宏观上的调整,但也有具体的限定, 2、方式上,侧重于宏观上的调整,但也有具体的限定, 表现方式为赋权、限权、确认、制裁等。 表现方式为赋权、限权、确认、制裁等。 正确理解: 正确理解: 不能将宪法规范的效力等同于宪法条文的效力; 1、不能将宪法规范的效力等同于宪法条文的效力; 不能将宪法规范的效力等同于具体制裁或惩罚。 2、不能将宪法规范的效力等同于具体制裁或惩罚。
二、宪法规范的特点 宪法规范具有政治性。 (1)宪法规范具有政治性。 宪法规范具有组织性与限制性。 (2)宪法规范具有组织性与限制性。 宪法规范具有最高性。 (3)宪法规范具有最高性。 宪法规范具有稳定性与适应性。 (4)宪法规范具有稳定性与适应性。 宪法规范制裁性。 (5)宪法规范制裁性。 宪法的原则性。 (6)宪法的原则性。 宪法规范具有历史性与概括性。 (7)宪法规范具有历史性与概括性。
第二节 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与种类 一、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传统观点持三要素说,即假定、 ▲传统观点持三要素说,即假定、处理与后果 其中包括制裁要素)。并认为, )。并认为 (其中包括制裁要素)。并认为,宪法具有完整 的构成要素,具有制裁要素。 的构成要素,具有制裁要素。 我们认为: ▲我们认为: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构成要件和法 效果。 效果。 国家应该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如:国家应该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构成要件:国家(公共权力)、公民( )、公民 ▲构成要件:国家(公共权力)、公民(私主 体); 法效果:应予保障,或有义务保障。 ▲法效果:应予保障,或有义务保障。 宪法规范含有制裁要素吗? ▲宪法规范含有制裁要素吗?
我们认为: 我们认为: 没有直接含有明确的制裁要素; 1、没有直接含有明确的制裁要素; 2、但在宪法的总体结构上含有强制规范 如我国宪法序言第13 13段 41条 (如我国宪法序言第13段、第5条、第41条、 62条 67条等 条等); 第62条、第67条等); 这些强制规范的执行, 3、这些强制规范的执行,有赖于违宪审查 制度,最终有赖于民主政治的机制。 制度,最终有赖于民主政治的机制。
第三, 宪法的修改” 第三,“宪法的修改”,即“迄今为止具有 效力的宪法正文的变更” 效力的宪法正文的变更”,与宪法的废弃和 排除不同, 排除不同,宪法的修改是依据其自身所规定 的程序实现的。 的程序实现的。 第四, 宪法的取消” 第四,“宪法的取消”,即"在一个或 数个特定的个别的场合下对宪法规定的侵犯 易言之,也就是在一些例外的场合下, "。易言之,也就是在一些例外的场合下, 采取了不同于宪法某个条款举措, 采取了不同于宪法某个条款举措,然而这又 不影响到该条款在其他场合下的效力。 不影响到该条款在其他场合下的效力。如在 魏玛宪法下,当总结行使国家主权时, 魏玛宪法下,当总结行使国家主权时,就允 许这种宪法的取消。 许这种宪法的取消。
★通常的法规范=行为规范 + 强制规范。 强制规范。 通常的法规范= 行为规范:规定一定的行态,或禁止或允许; 行为规范:规定一定的行态,或禁止或允许; 强制规范:对违反或背离行为赋予强制效果。 强制规范:对违反或背离行为赋予强制效果。 日本宪法学家小林直树: ★日本宪法学家小林直树:宪法一般不具有 直属性的强制规范。 直属性的强制规范。 西德基本法原143 143条 ★西德基本法原143条:以暴力或暴力威吓 变更联邦或邦的宪法秩序的, 变更联邦或邦的宪法秩序的,处以无期徒刑 10年以上有期徒刑。(1951年被删除) 年以上有期徒刑。(1951年被删除 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1951年被删除) 违宪责任: 一般立法:无效、废止。 ★违宪责任:1、一般立法:无效、废止。2、 个人的行为:主要作为政治责任, 个人的行为:主要作为政治责任,最终委之 于人民的政治判断(宪法依赖于民主政治)。 于人民的政治判断(宪法依赖于民主政治)。
二、宪法规范的种类 (1)确认性规范 确认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 确认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其主 要意义在于根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 要意义在于根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确立具体 的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 的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以肯定性的规范存在 为其主要特征。 为其主要特征。 确认性规范依其作用的特点, 确认性规范依其作用的特点,又可分为宣言性 规范、组织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等形式。 规范、组织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等形式。 (2)禁止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是指对特定的主体或行为的一种限 也称其为强行性规范。 制,也称其为强行性规范。这类规范对于宪法 的实现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的实现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集中表现了宪法 法的属性。 法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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