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论文——浅谈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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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论文
科目:国际商法
题目:浅谈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问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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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日期: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摘要
经济的全球化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日益增多。在实际业务中,明确货物风险转移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问题涉及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买卖合同中尤其重要的一个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说,货物风险的转移甚至比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更重要。因为当事人破产的情况较少,而货物在买卖过程中受到这样那样的风险而损毁甚至灭失则是经常发生的。风险何时转移,对买卖双方至关重要。买卖合同中应当就风险转移作出尽可能详细的约定,但约定总是有限的,不可能预见到未来的一切情况。有些因素的发生会导致当事人关于风险转移的约定失效。这些因素有哪些,它们对风险转移有什么影响。这都是我们需要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风险;风险转移;CIF/CFR;FOB
目录
序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风险和风险转移 (1)
(一)风险特征及含义 (1)
(二)风险转移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1)
二、风险转移原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一)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 错误!未定义书签。(二)过失划分原则.. (3)
(三)国际惯例优先原则 (3)
(四)划拨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 (3)
三、在不同情况下的风险转移 (3)
(一)涉及运输情况下的风险转移 (3)
(二)在途货物买卖下的风险转移 (4)
(三)卖方不承担运输义务情况下的风险转移 (5)
四、货物买卖风险的转移 (5)
(一)CIF/CFR买卖的风险转移 (5)
(二)FOB买卖的风险转移 (5)
五、国际货物买卖一般风险分摊的方法 (5)
(一)详细货物检验报告 (6)
(二)索赔对象的准确性 (6)
六、结束语 (6)
参考文献 (7)
序言
当前世界经济高速发展,国际分工与国际贸易的不断深化与扩大使得世界各国之间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国际货运环节作为国际货物贸易进程中重要的一环,对发展世界经济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而随着国际货物贸易的不断发展,货物风险转移问题也越来越多的引起各方重视。
浅谈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问题
一、风险和风险转移
(一)风险的含义及特征
风险,作为买卖合同中的一个法律术语,通常是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毁损、灭失的危险,即货物发生毁坏、灭失的可能。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风险一般是指货物在生产、储存、运输、装卸等过程中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情况,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查封以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这类损失具有以下两个特点:首先,这是由意外事件造成的,而不是由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不作为所引起的;其次,这类损失的发生是不确定的,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无法预见、无法防止且无法避免的。
(二)风险转移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风险转移即风险负担的转移,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由此种意外风险造成的货物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风险的划分和承担直接影响着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国际贸易中,如果风险事实发生时货物的风险负担没有从出售方转移至购买方,则货物因此意外风险而遭受的损失由出售方承担,即使卖方已经托运交付货物,也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免除其交货义务。反之,若风险事实发生时风险负担已由出售方移转至购买方,则货物由于意外事件所遭受的损失就应由购买方承担,购买方不能以此意外风险事实为理由拒绝支付货款,也不得因此而拒绝履行其他相应的义务。风险移转制度的目的就是要确定这种非因当事人过错所致的不
确定损失发生时应当由买卖双方中的哪一方来承担损失的问题。
《公约》规定,如果买卖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买卖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
《公约》所采取的基本原则是,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运输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因为买方所处的地位使他能在目的地检验货物,在发现货物受损失可以及时采取措施以减轻损害;同时,能够及时向有责任的承运人提出索赔或者持保单等向保险人要求赔偿。
《公约》还规定货物的特定化问题,即卖方必须已经将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目的是为了防止卖方在某批货物发生货损后谎称这些货物是买方货物,从而使其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如前所述,风险转移的法律后果是风险损失的承担,即这种非由当事人的过错所导致的、不确定的损失发生时,应有买方还是卖方来承担的问题。风险转移也就是风险承担的转移,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它指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转移到买方承担。无论是《公约》还是各国国内立法均对风险转移的法律后果作出一致规定。
二、风险转移的原则
风险的转移因不同的合同、不同的履行方式而不同,各国对此也各有不同的规定。关于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在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提出了如下原则:
(一)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根据公约第69条的规定在不涉及货物运输的情况下,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移转于买方,也就是说在合同所涉及的货物不需要运输即可交付时货物的意外风险即于交付之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此后发生的一切意外风险均由买方承担,而货物交付之前的一切风险负担自然由卖方承担。此处所谓的交付应包括现实交付、拟制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以及占有改定等法定或约定之交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