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论文——浅谈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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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论文
科目:国际商法
题目:浅谈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问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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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日期: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摘要
经济的全球化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日益增多。

在实际业务中,明确货物风险转移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问题涉及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买卖合同中尤其重要的一个问题。

从一定意义上说,货物风险的转移甚至比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更重要。

因为当事人破产的情况较少,而货物在买卖过程中受到这样那样的风险而损毁甚至灭失则是经常发生的。

风险何时转移,对买卖双方至关重要。

买卖合同中应当就风险转移作出尽可能详细的约定,但约定总是有限的,不可能预见到未来的一切情况。

有些因素的发生会导致当事人关于风险转移的约定失效。

这些因素有哪些,它们对风险转移有什么影响。

这都是我们需要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风险;风险转移;CIF/CFR;FOB
目录
序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风险和风险转移 (1)
(一)风险特征及含义 (1)
(二)风险转移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1)
二、风险转移原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过失划分原则.. (3)
(三)国际惯例优先原则 (3)
(四)划拨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 (3)
三、在不同情况下的风险转移 (3)
(一)涉及运输情况下的风险转移 (3)
(二)在途货物买卖下的风险转移 (4)
(三)卖方不承担运输义务情况下的风险转移 (5)
四、货物买卖风险的转移 (5)
(一)CIF/CFR买卖的风险转移 (5)
(二)FOB买卖的风险转移 (5)
五、国际货物买卖一般风险分摊的方法 (5)
(一)详细货物检验报告 (6)
(二)索赔对象的准确性 (6)
六、结束语 (6)
参考文献 (7)
序言
当前世界经济高速发展,国际分工与国际贸易的不断深化与扩大使得世界各国之间经济联系日益紧密。

国际货运环节作为国际货物贸易进程中重要的一环,对发展世界经济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而随着国际货物贸易的不断发展,货物风险转移问题也越来越多的引起各方重视。

浅谈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问题
一、风险和风险转移
(一)风险的含义及特征
风险,作为买卖合同中的一个法律术语,通常是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毁损、灭失的危险,即货物发生毁坏、灭失的可能。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风险一般是指货物在生产、储存、运输、装卸等过程中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情况,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查封以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

这类损失具有以下两个特点:首先,这是由意外事件造成的,而不是由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不作为所引起的;其次,这类损失的发生是不确定的,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无法预见、无法防止且无法避免的。

(二)风险转移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风险转移即风险负担的转移,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由此种意外风险造成的货物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

风险的划分和承担直接影响着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国际贸易中,如果风险事实发生时货物的风险负担没有从出售方转移至购买方,则货物因此意外风险而遭受的损失由出售方承担,即使卖方已经托运交付货物,也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免除其交货义务。

反之,若风险事实发生时风险负担已由出售方移转至购买方,则货物由于意外事件所遭受的损失就应由购买方承担,购买方不能以此意外风险事实为理由拒绝支付货款,也不得因此而拒绝履行其他相应的义务。

风险移转制度的目的就是要确定这种非因当事人过错所致的不
确定损失发生时应当由买卖双方中的哪一方来承担损失的问题。

《公约》规定,如果买卖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买卖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

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

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

《公约》所采取的基本原则是,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运输风险应由买方承担。

因为买方所处的地位使他能在目的地检验货物,在发现货物受损失可以及时采取措施以减轻损害;同时,能够及时向有责任的承运人提出索赔或者持保单等向保险人要求赔偿。

《公约》还规定货物的特定化问题,即卖方必须已经将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目的是为了防止卖方在某批货物发生货损后谎称这些货物是买方货物,从而使其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如前所述,风险转移的法律后果是风险损失的承担,即这种非由当事人的过错所导致的、不确定的损失发生时,应有买方还是卖方来承担的问题。

风险转移也就是风险承担的转移,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它指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转移到买方承担。

无论是《公约》还是各国国内立法均对风险转移的法律后果作出一致规定。

二、风险转移的原则
风险的转移因不同的合同、不同的履行方式而不同,各国对此也各有不同的规定。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在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提出了如下原则:
(一)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

根据公约第69条的规定在不涉及货物运输的情况下,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移转于买方,也就是说在合同所涉及的货物不需要运输即可交付时货物的意外风险即于交付之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此后发生的一切意外风险均由买方承担,而货物交付之前的一切风险负担自然由卖方承担。

此处所谓的交付应包括现实交付、拟制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以及占有改定等法定或约定之交付方式。

(二)过失划分原则。

根据公约第66条的规定,货物在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损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

这一规定包含两层意思:其一是说一般情况下,风险转移到买方后,无论发生何种意外损失,都应由买方自己承担,且买方在承担风险损失的同时还应依约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其二是说在特殊情况下,风险即使已经转移给买方,卖方也有可能要承担风险损失,即在因卖方的积极行为或消极不作为而引起货物的损失或损坏时,即使风险已经转移至买方,卖方也应承担货物之损失,或买方的付款义务得以解除。

简言之,如卖方有过失,则风险由卖方承担;如卖方没有过失,则风险由买方承担。

(三)国际惯例优先原则。

依公约第9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某一国际惯例一经当事人采用,就具有优先于本公约适用的效力。

即当事人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共同协商约定本合同适用某一国际惯例,如果该国际惯例中有关风险负担的规定不同于公约的规定,则在确定该合同所涉及的风险转移及风险损失负担时应优先适用当事人所选之国际惯例。

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使用FOB术语规则,那么风险转移就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而不是在交付时转移。

(四)划拨是风险发生移转的前提条件。

划拨即特定化,表明货物已归于合同项下。

从公约的规定来看,无论是何种情况下的风险移转,都以划拨为风险移转的前提条件。

但是此原则也并不是绝对的,各国法律对风险移转问题也都做了一般性规定。

不过无论是公约还是各国法律都允许买卖双方自由约定风险移转的时间和风险损失的分配,且这种约定的效力高于法律和公约的规定。

一般而言,在涉及风险转移方面适用法律时,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依约定;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的,依当事人在合同中所采用的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国际贸易惯例没有规定的,依国际贸易公约的规定;国际贸易公约没有规定的,依合同所应适用的准据法之规定。

三、在不同情况下的风险转移
(一)涉及运输情况下的风险转移
《公约》第67条1款规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
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则自货物按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方时。

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

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的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转移到买方承担。

但卖方有权保留控制货物处分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该项规定适用于销售合同项下的货物涉及运输时的风险转移,在此问题上,《公约》所采取的基本原则是: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货物的运输风险由买方承担,因为买方所处的地位使他能在目的地检验货物,在发现货物受损可以及时采取措施以减轻损害;同时,能够及时向有责任的承运人提出索赔,或者向保险人要求赔偿。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涉及运输时,有时可能需要通过多种运输工具的连续运输。

而当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的时候,卖方就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当然无法知晓货物是否因风险而遭受损失。

另外,当卖方交付货物后,通常需要将装运单据通过银行议付货款或者托收货款,无论采用哪种收款方式,卖方均须将包括提单、保险单交给银行,在此情况下,卖方既不可能凭转运单据提货检验。

在货物发生保险范围内的风险时,也不拥有合法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还有,只有当货物运抵买方或目的港时,买方或者收货人才有可能对货物进行检验,在发现货物受损后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向责任方索赔。

买方所处的地位使他能够在发生风险后处理善后事宜,因而风险自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从卖方转移到买方是合理的规定。

(二)在途货物买卖下的风险转移
在途货物买卖又称为路货买卖,是指货物已在运输途中,出卖人寻找买受人将该运输途中的货物出卖给买受人。

路货买卖和普通买卖的主要区别是标的物交付的时间和地点难以确定。

在普通的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一般在合同中对于交货地点和时间有着明确的约定,但是在路货买卖中,由于货物在运输中的特点,交货的时间和地点处于不明确的状态,买卖双方对于货物是否有损坏或者灭失的情形并不知晓。

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货物运到目的地后发现损坏或者灭失,往往很难判断这种损失究竟是发生在什么时间和什么地点,是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还是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因而很难确定这种损失的风险究竟是应当由卖方还是买方承担。

因此,以普通买卖中的交付时间和地点难以确定在途货物买卖的风险负担。

正是由于路货买卖的这种特点,法律上对于在途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问题
有必要做出不同于普通货物买卖的规定。

(三)卖方不承担运输义务情况下的风险转移
有些国际货物贸易并不涉及到货物运输,《公约》对于此种情况也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根据《公约》第69条第1款规定:不涉及运输的交货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此时,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转移给买方;二是在卖方营业地点以外地点交货,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他处置时。

风险才开始转移给买方。

这里所述的“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应当理解为买方或其代理人在物上实际控制货物的时候。

而所谓“货物交买方处置”是指卖方已将货物划拨合同项下,完成交货的准备工作并向买方发出通知等一系列行为。

卖方完成上述行为即为将货物已交买方处置。

四、货物买卖风险的转移
(一)CIF/CFR买卖的风险转移
在此以海运为例,下同。

在此类买卖中,法律的起点大致上都是风险在货物付运的时候就从卖方转移给买方。

针对CIF买卖,第一种是CIF卖方先订立了买方合约,然后做出货物付运,风险就在付运时转让给买方。

第二种是在货物已经装上船舶,在运输途中做出CIF买卖,这就把从付运开始的风险转移给了买方。

在CIF买卖,卖方对货物符合买卖合约的质量要求有责任,而这一责任只是在付运的时候,作出付运后,由于风险转移给了买方,所以之后货物发生损坏的风险是在买方。

(二)FOB买卖的风险转移
在FOB买卖,与CIF买卖基本一样。

卖方对货物的风险是在货物交出给买方付运的一刻。

FOB买卖不会发生CIF第二种情况,所以也不会发生FOB买方要承受订立买卖合约之前货物损坏的风险。

一般而言,在FOB买卖合约,风险不在付运前转移给买方,但到了付运就会转移。

五、国际货物买卖一般风险分摊的方法
毕竟能成功改变CIF或CFR买卖下的运输风险分摊现实中并不多。

所以,一般仍难逃货物在付运后,风险转移给买方。

(一)详细货物检验报告
在CIF/CFR,甚至是FOB买卖,买方提货时发现有货损货差,一般是无法知悉或肯定造成的原因的。

为了肯定与掌握“当面证据”,以此决定索赔的对象,应马上找专家或“检验人”对受损货物进行一个详细检验并取得一份报告,推断造成货损货差的原因。

该检验报告也会是买方需要的重要证据,如涉及货物的严重“内在缺陷”,让买方决定是否马上“拒绝接受”货物,退还给卖方。

如果检验报告推断货损货差是在运输途中造成,与卖方无关,买方要尽快对其他条件进行取证。

(二)索赔对象的准确性
货损货差经常发生,而除非是严重的事故如货物全毁,一般的CIF/CFR买方只会在卸货交付时才会知悉。

买方要了解如何处理,特别是向谁索赔。

索赔对象准确的重要性主要表现为:
1.不浪费律师费用。

2.诉前保全——在现今十分关键,有了担保,才能安心打官司,不必怕胜诉后只是空欢喜,也不必担心会逼使对方在诉讼途中使用拖延手段,大大增加了庭外和解的可能性。

3.合约中的要求——货物保险的保单或者保险证明中一般有对条文要求受保人的买方及时采取适当行动保护保险人在赔付后的代为求偿权,否则会导致的损失可向买方反索赔或者对冲赔付。

4.索赔时效。

六、结束语
鉴于现前经济的高速腾飞,国际货物买卖作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世界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的转移还有更多亟待探讨的问题,需要更多的学者进行研究总结。

希望从法律的角度入手完善制度,以达到分摊风险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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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杨大明.国际货物买卖[M].法律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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