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加工企业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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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加工企业会计分录

在新增值税条例下粮食加工企业进项税金的取得主要来源于以下两方面:第一,企业购买原材料支付的进项税金以及对加工过程中耗用的燃料、动力、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支付的进项税金;第二,购置固定资产支付的进项税金。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取得的进项税金允许在销项税金中抵扣,是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转型的主要变化之一。那么,增值税转型后的粮食加工企业如何对进项税金进行准确核算,笔者仅从这个角度对相关进项税业务的处理作如下分析。

案例:

某粮食加工企业主要从事粮食加工业务,主产品成品粮为增值税应税产品,副产品用于饲料(符合国家增值税备案类免税条件)免征增值税。

一、2009年1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购进粮食10000吨,其中,购自粮食企业8000吨,采购成本1280万元,取得进项税金166.4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自小规模纳税人2000吨,采购成本340万元,取得普通销售发票。本月发生粮食加工过程中耗用的燃料、动力、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机物料等材料成本290万元,取得进项税金49.30万元。

2、本月加工粮食25000吨,其中,自营加工粮食10000吨,接受其他企业委托加工粮食15000吨。产出成品粮食7750吨,副产品2240吨,总出品率99.9%(不包括接受委托加工的粮食)。

3、本月购进生产加工用设备620万元,取得进项税105.4万元。

4、本月产品全部销售完毕,实现销售收入2300万元,其中:成品粮食销售1770万元,副产品销售290万元,收取加工费240万元。

二、2009年1月份由于管理不善使库存商品粮食霉烂变质80吨,商品成本13.92万元,其中,直接人工费占商品成本0.52%,制造费用折旧(不含设备)占商品成本1.14%。

三、2009年7月,该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增加了饲料(符合国家增值税备案类免税条件)加工项目,并将2009年1月份购进的已抵扣进项税的价值260万元的设备改用于饲料加工,该设备已计提折旧14.41万元。

会计分录:

一、2009年1月份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①购自粮食企业8000吨

借原材料——粮食(8000吨)128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66.4万元

贷银行存款1446.4万元

②购自小规模纳税人2000吨

借原材料——粮食(2000吨)295.8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4.2万元

贷库存现金340万元

③耗用的燃料、动力、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机物料等材料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29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9.3万元

贷银行存款339.3万元

2、本月加工粮食25000吨,其中:自营加工粮食10000吨,接受其他企业委托加工粮食15000吨。受托加工量占整体加工量的比例为:

15000吨÷25000吨×100%=60%

粮食加工过程中耗用的燃料、动力、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机物料等材料成本290万元,取得进项税金49.30万元。应该由受托加工粮食负担的并在加工费销项税金中抵扣的燃料、动力、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机物料等材料的进项税金为:

49.30万元×60%=29.58万元

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又作了特别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所以,本月购进的生产加工设备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成品粮食)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副产品)取得的进项税金可全额抵扣。

借固定资产62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5.4万元

贷银行存款725.4万元

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①本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66.4万元+44.2万元+(49.30万元-29.58万元)]×290万元÷(1770+290)万元=32.42万元

借原材料——粮食32.42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2.42万元

②自购原料加工销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2290.1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成品粮食177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0.1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副产品290万元

③受托加工收入

借银行存款280.8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24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8万元

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计算出剔除不能取得进项税金的工资、固定资产(不动产)折旧后的物耗率=[商品成本13.92万元-直接人工费(13.92万元×0.52%)-折旧(13.92万元×1.14%)] ÷商品成本13.92万元×100%=98.35%

平均增值税扣除率=[(1280万元×13%)+295.8万元÷(1-13%)×13%+(290万元×17%)]÷(1280万元+295.8万元+290万元)×100%=13.93%

商品损失应转出进项额=13.92万元×98.35%×13.93%=1.91万元

①发生库存商品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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