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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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DB11307-2013

北京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DB1130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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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标,DB11890-2012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

地标,DB11890-2012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

ICS13.060.30Z68备案号: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890—2012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treatment plants2012-05-28发布2012-07-01实施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与定义 (2)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5 污染物监测要求 (6)6 标准实施与监督 (8)参考文献 (9)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DB11/307-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2012年 5月 28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共同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星海、潘涛、马世豪、李霞、罗孜。

II引言为控制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加强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控制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IIIDB11/ 890—2012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北京污水处理

北京污水处理

北京污水处理一、背景介绍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和人口大城市,面临着日益严重的水污染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增长,污水排放量不断增加,给环境和人民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的污水处理标准和措施,以保护水资源和改善环境质量。

二、污水处理标准1. 排放标准: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法规和标准,污水处理厂应达到一定的排放标准。

例如,COD(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限值为50mg/L,BOD(生化需氧量)的排放限值为20mg/L,氨氮的排放限值为15mg/L等。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减少对水体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2. 处理工艺:污水处理厂采用了一系列的处理工艺,包括物理处理、生物处理和化学处理等。

物理处理主要包括格栅、沉砂池和沉淀池等,用于去除污水中的固体颗粒和悬浮物。

生物处理通过利用微生物降解有机物质,将有机物转化为无机物,以减少对水体的污染。

化学处理主要用于去除污水中的重金属离子和其他难降解物质。

3. 污泥处理: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也需要进行处理。

北京市采用了污泥厌氧消化和污泥厌氧消化与厌氧消化结合的处理工艺,以减少污泥的体积和对环境的影响。

处理后的污泥可以用于土壤改良或发电等用途。

三、污水处理设施1. 污水处理厂:北京市建设了多个污水处理厂,分布在城市的不同区域。

这些污水处理厂采用先进的处理设备和技术,能够处理大量的污水,并达到排放标准。

同时,污水处理厂还配备了监测设备,用于实时监测污水的处理效果和排放情况。

2. 污水收集系统:为了将城市中的污水有效地输送到污水处理厂,北京市建设了完善的污水收集系统。

该系统包括下水道、污水管网和泵站等设施,能够将污水从居民区、工业区等地收集起来,并输送到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3. 水环境监测系统:为了监测城市水环境的质量和污染状况,北京市建立了水环境监测系统。

该系统通过安装在河流、湖泊和水库等水体中的监测站点,实时监测水体的水质指标,包括溶解氧、PH值、氨氮和总磷等。

北京污水排放标准

北京污水排放标准

北京污水排放标准
北京市作为我国的首都和政治、文化中心,人口众多、工业发达,污水排放量
也随之增加。

为了保护环境、改善水质,北京市对污水排放制定了相应的标准。

本文将介绍北京市污水排放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北京市对污水排放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污水中各种污染物的
浓度限值、排放方式和地点、排放时间等。

其中,污水中各种污染物的浓度限值是最为关键的一项标准。

根据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发布的《北京市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污水中各种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总氮等指标,这些指标的限值要求严格,以确保排放的污水符合环保要求。

其次,北京市对污水排放的管控主要通过监测和处罚来实施。

北京市设立了多
个污水监测站点,定期对各个排放点的污水进行监测,一旦发现超标排放,将会进行相应的处罚。

这种监测和处罚的机制有效地促使各个排放单位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排放,确保了污水排放的合规性。

另外,北京市还鼓励采用污水处理设施,对污水进行处理后再进行排放。

各个
排放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对污水进行处理后再进行排放,以达到更严格的环保要求。

政府也给予一定的补贴和支持,鼓励企业和居民使用污水处理设施,减少污水直接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总的来说,北京市对污水排放制定了严格的标准和管控措施,通过监测、处罚
和鼓励使用污水处理设施等手段,有效地控制了污水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未来,北京市将继续加大对污水排放的管理力度,推动各个排放单位全面落实污水排放标准,为改善水质、保护环境做出更大的努力。

北京污水处理

北京污水处理

北京污水处理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北京市的污水排放量不断增加,给环境和人民的健康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威胁。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北京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污水处理措施和标准,以确保污水得到有效处理,达到环境保护和人民健康的要求。

二、污水处理标准1. 排放标准根据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的规定,污水处理厂应确保排放的水质符合以下标准:a. COD(化学需氧量):不超过50mg/L;b. BOD(生化需氧量):不超过20mg/L;c. SS(悬浮物):不超过10mg/L;d. NH3-N(氨氮):不超过15mg/L;e. TP(总磷):不超过0.5mg/L;f. TN(总氮):不超过15mg/L。

2. 处理工艺北京市采用了生物处理工艺来处理污水。

主要的处理工艺包括:a. 前处理:包括格栅、沉砂池和调节池,用于去除大颗粒悬浮物、沉积物和调节进水水质。

b. 生物处理:采用A/O(缺氧/好氧)工艺,通过好氧和缺氧两个阶段的反应,去除COD、BOD和氨氮等有机物和营养物质。

c. 深度处理:包括沉淀池、过滤器和消毒等工艺,用于进一步去除悬浮物和杀灭细菌,确保出水水质符合排放标准。

3. 处理设施北京市建设了多个污水处理厂,以满足不同地区的处理需求。

主要设施包括:a. 进水管道和泵站:用于将污水从城市输送到处理厂。

b. 格栅和沉砂池:用于去除大颗粒悬浮物和沉积物。

c. 调节池:用于调节进水水质和流量。

d. 好氧池和缺氧池:用于生物降解有机物和营养物质。

e. 沉淀池:用于去除悬浮物和沉淀有机物。

f. 过滤器:用于进一步去除悬浮物和微生物。

g. 消毒系统:用于杀灭细菌。

h. 出水管道:用于将处理后的水排放到环境中。

4. 监测和管理为了确保污水处理的效果和稳定性,北京市采取了一系列的监测和管理措施,包括:a. 定期监测:对进水、出水和处理过程中的关键参数进行定期监测,如COD、BOD、氨氮、总磷和总氮等。

b. 自动控制系统:采用先进的自动控制系统,实时监测和调节处理过程中的关键参数,确保稳定的处理效果。

DB11/307-2013

DB11/307-2013

ICS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 11/ 307—2013代替 DB 11/307-2005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2013-12-20发布2014-01-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3)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5 污染物监测要求 (11)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6)参考文献 (17)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对DB 11/307-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标准名称修改为《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术语和定义;--增加了总钒、总钴、二氯甲烷、异丙苯、苯乙烯、氯乙烯、水合肼、吡啶、硼、二氧化氯、肼、一甲基肼、偏二甲基肼、三乙胺、二乙烯三胺、总余氯、粪大肠菌群、急性毒性、2,4,6-三硝基甲苯(梯恩梯TNT)、二硝基甲苯(地恩梯DNT)、环三亚甲基三硝胺(黑索今RDX)、硝化甘油、硝基酚类、叠氮化钠、硫氰酸盐、氯化物、硫酸盐、总铁28项污染物控制指标;删去了有机磷农药、元素磷2项污染物控制指标。

--调整了排放限值:表1中A排放限值加严37项,B排放限值加严26项;单独制订了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的排放限值表2;表3加严34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 11/307-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下列标准适用的污染源执行以下相应标准:DB 11/890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除上述污染源外,其他污染源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发布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的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北京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工艺方案

北京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工艺方案

北京《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307—2013)表1 B排放限值污(废)水处理工程项目设计方案设计及撰稿人:吉喆联系电话:136****5527E-mail:*****************结稿日期:2016年1月30日目录1.项目简介 (4)2.设计依据 (8)3.设计范围 (8)4.水质检测项目分析与确定 (8)5.设计水量及水质 (9)5.1设计水量 (9)5.2设计水质 (9)6.工艺设计 (9)6.1工艺选择原则 (9)6.2工艺流程简图 (10)6.3工艺及设备选型说明 (10)6.3.1不锈钢提篮格栅 (10)6.3.2调节池(兼事故池) (10)6.3.3缺氧池、好氧池(A/O2) (11)6.3.4生化工艺设计计算表 (13)6.3.5混合液回流量 (14)6.3.6曝气系统 (14)6.3.7二沉池及多点投加除磷 (16)6.3.8砂滤罐 (19)6.3.9活性炭吸附罐 (20)6.3.10消毒工艺 (20)7.污泥处理设计 (20)8.平面布局规划图 (20)9.设计高程 (21)10.工艺水池及设备间结构 (21)11.管道设计说明 (21)11.1管道选材原则 (21)11.2执行的标准及图集 (21)11.3管道及附件防腐 (21)11.4管道保温 (22)11.5设计流速 (22)11.6管道综合布局 (22)11.7管道标识 (22)12.电气及控制设计说明 (22)12.1设备及材料选型及安装 (22)12.2自动控制及故障报警 (24)13.故障排放设计 (24)14.主要设备及仪表清单 (25)14.1设备选用原则 (25)14.2主要设备及仪表清单 (25)15.装机及运行功率 (27)2/ 3716.直接运行成本分析 (27)17.工期预计 (27)18.服务及质量承诺 (27)18.1服务及承诺 (27)18.1.1设计阶段 (27)18.1.2施工阶段 (28)18.1.3调试阶段 (29)18.1.4技术培训 (29)18.1.5售后 (30)18.2质量承诺 (31)18.3服务 (31)19.工程预算报价 (32)3/ 371.项目简介北京****设计日排放污(废)100m3/d,主要来源为生活排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的上清液。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五日发布)一、为控制水污染物的排放,防治水质污染,保护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一切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

三、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对地表水体的分类,排入本市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划分为三级。

1.各类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第一类水体主要包括:潮白河向阳闸以上,永定河三家店拦河闸以上,京密引水渠,永定河引水渠,南旱河,拒马河;第二类水体主要包括:潮白河向阳闸以下,永定河三家店拦河闸以下,长河,温榆河,清河,坝河,护城河,河,错河,大石河马各庄桥以上,市区其他风景观赏水体;第三类水体主要包括:凉水河大红门闸以下,凤港碱河,港沟河,北运河,大石河马各庄桥以下,小清河,天堂河,龙河。

2.各类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第一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内,向《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水体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一级标准;向一、二级保护区外的其它第一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二级标准。

向第二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和向通惠河、莲花河、凉水河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二级标准。

向第三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三级标准。

3.标准值排入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造纸制浆、纸板、制革、纤维板热压水排水执行的标准。

**为水力冲灰和尾矿水排水执行的标准。

***为电影洗印每次1,000米35毫米胶片平均用水量为5吨时排放的浓度。

四、排入城市下水道(市政管理部门管理的下水道)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

(1)下水道最终出口排出的污水不能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执行A标准。

北京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北京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北京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目录1范围 (2)2规范性引用文件 (2)3术语和定义 (5)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5污染物监测要求 (18)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24)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对DB 11/307- 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标准名称修改为《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总钒、总钴、二氯甲烷、异丙苯、苯乙烯、氯乙烯、水合肼、吡啶、硼、二氧化氯、肼、一甲基肼、偏二甲基肼、三乙胺、二乙烯三胺、总余氯、粪大肠菌群、急性毒性、2,4,6- 三硝基甲苯(梯恩梯TNT)、二硝基甲苯(地恩梯DNT)、环三亚甲基三硝胺(黑索今RDX)、硝化甘油、硝基酚类、叠氮化钠、硫氰酸盐、氯化物、硫酸盐、总铁28项污染物控制指标;删去了有机磷农药、元素磷2项污染物控制指标。

调整了排放限值:表1中A排放限值加严37项,B排放限值加严26项;单独制订了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的排放限值表2;表3加严34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 11/307- 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下列标准适用的污染源执行以下相应标准:DB 11/890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除上述污染源外,其他污染源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发布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的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 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20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_307-2005)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_307-2005)

0.2
57 邻-二甲苯
0.1
0.2
58 对-二甲苯
0.1
0.2
59 氯苯
0.02
0.05
60 邻-二氯苯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61 对-二氯苯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62 1,2,4-三氯苯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63 对-硝基氯苯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DB11/ 307—2005
二级限值
0.5
0.5 5.0 0.4 0.5 5.0 0.5 2.0 2.0 1.0 3.0 0.1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表1 排入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凡注明者除外)
类序 别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一级限值
A
B
二级限值
三级限值
1 总汞
0.001
0.002
0.002
0.002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3 总镉
0.01
0.02
0.02
0.02
4 总铬
0.1
0.5
1.0
1.5
5 六价铬
15
50
20
30
60
100
二 20 石油类
0.3
2.0
4.0
8.0
类 21 动植物油
1.0
5.0
10
15
22 挥发酚
0.01
0.2
0.2
0.5
23 总氰化物
0.05
0.2
0.2
0.5
24 硫化物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_307-2005)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_307-2005)

0.1
1.0
1.0
1.0
13 总β 放射性(Bq/L)
1.0
10
10
10
14 pH(无量纲)
6.5~8.5
6.5~8.5
6~9
6~9
15 水温(℃)
30
35
35
35
16 色度(倍)
10
30
50
80
17 悬浮物(SS)
10
30
50
80
18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5.0
15
19 化学需氧量(CODCr)
DB11/ 307—2005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技术内容 ............................................................................ 1 3.1 标准分级和限值..................................................................... 1 3.2 其他规定........................................................................... 1 4 监测 ................................................................................ 6 4.1 采样点............................................................................. 6 4.2 采样频率........................................................................... 6 4.3 排水量............................................................................. 6 4.4 统计............................................................................... 6 4.5 方法............................................................................... 6 5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 6 附录 A ............................................................................... 9

北京污水排放标准

北京污水排放标准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307 —20051 范围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级规定了 75 种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现有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技术内容2.1 标准分级和限值2.1.1 北京市五大水系各河流、湖泊、水库水体功能划分与水质分类见《北京市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京政函 [1998]18 号)。

2.1.2 在划定的 II 、 III 类水体功能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的排污口应按照水体功能的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在已进行污水截流的其他水域也禁止新建排污口。

2.1.3 排入北京市 II 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其中:向《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排放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A;排入其他II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B,限值见表1。

2.1.4 排入北京市 III 、IV 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二级限值,限值见表1。

2.1.5 排入北京市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三级限值,限值见表1。

2.1.6 排入设置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限值,限值见表 2。

2.1.7 排入未设置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体的功能,分别执行本标准 2.1.3 、2.1.4 、2.1.5 的规定。

2.2 其他规定2.2.1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 GB8703 的规定。

2.2.2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执行本标准中一级限值A,限值见表1。

北京污水处理

北京污水处理

北京污水处理一、背景介绍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和人口密集的大城市,面临着严峻的污水处理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增长,污水排放量不断增加,给环境和公共卫生带来了巨大挑战。

因此,北京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污水处理标准和措施,旨在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的健康。

二、污水处理标准1. 排放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相关法规,北京市制定了严格的污水排放标准。

根据不同类型的污水,分别制定了不同的指标要求,如COD(化学需氧量)、BOD(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等。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排放的污水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2. 处理工艺:北京市采用了多种先进的污水处理工艺,以确保污水能够达到排放标准。

其中包括生物处理、物理化学处理和深度处理等工艺。

生物处理主要通过微生物的作用将有机物降解为无机物,物理化学处理则通过各种物理和化学方法去除污水中的悬浮物和溶解物质,深度处理则对处理后的污水进行进一步的处理,以确保达到更高的水质要求。

3. 处理设施: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污水处理需求,北京市建设了一系列的污水处理厂和设施。

这些设施包括污水收集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设施等。

污水收集管网负责将城市各个区域的污水收集起来,送往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污水处理厂则负责对污水进行处理,将其达到排放标准。

污泥处理设施则对处理后的污泥进行处理和处置,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三、污水处理效果1. 污水处理能力:北京市的污水处理能力不断提高,目前已经能够满足城市污水的处理需求。

根据统计数据,北京市的污水处理能力已经达到每天处理X万吨污水,覆盖了市区的大部分地区。

2. 处理效果:经过处理的污水能够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对环境的影响降到了最低。

经过处理的污水可以直接排放到河流或用于灌溉等用途,不会对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

同时,处理后的污水中的有机物和营养物质也得到了有效回收利用,减少了资源的浪费。

3. 污泥处理:北京市的污泥处理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北京地标)
下列标准适用的污染源执行以下相应标准:
DB 11/890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除上述污染源外,其他污染源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发布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的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标准分级
1.直接向地表水体排放污水的单位(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除外)其水污染物的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A排放限值,排入北京市IV、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B排放限值。

其中新(改、扩)建单位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单位自2015年12月31日起执行,2015年12月30日前执行原标准DB11/307-2005的排放限值。

表1 排入地表水体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L
注:①12月1日-3月31日执行括号内的排放限值。

2.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2排放限值,
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A排放限值,排入北京市IV、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B排放限值。

表2 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排入地表水体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
注:①12月1日-3月31日执行括号内的排放限值。

3.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水执行表3的规定,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污水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执行GB16889-2008表2的规定。

表3 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

北京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1 307- 2005db

北京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1 307- 2005db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43 甲荃对硫磷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44 马拉硫磷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45

46 47
五抓酚及五抓酚钠 (以五
氛酚计 ) 可吸 附有机 卤化物
(AOX)(以 Cl计) 三氛 甲烷
不得检 出 不得检出
0.1
不得检 出 不得检出
0.2
48 四抓化碳
0.01
0.02
49 三抓乙烯
0.05
0.1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DB1 1/ 307- 2005
目次
前言 ...… … 。.................................................................… … H 范围 .............................................… … 。......................… … 1 抓范件引用空禅 ................................................................… … 1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0.05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62 1,2 ,4 一三氛苯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63 对·硝基抓苯
不得检出 不得检 出
D811/ 307- 2005
二级限值
0.5
0.5 5.0 0.4 0.5 5.0 0.5 2.0 2.0 1.0 3.0 0.1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 出
15
0.2 0.2 5.0 20
0.2 0.2 10
0.5 0.5 15
27 氛化物

北京市水污染排放标准

北京市水污染排放标准
表1 排入地表水体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凡注明者除外)
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A排放限值
B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值
6.5~8.5
6~9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2
水温(℃)
35
35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3
色度/倍
10
3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4
悬浮物(SS)
5
1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5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12
动植物油
1.0
5.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北京市水污染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向地表水体排放污水的单位(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除外)其水污染的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A排放限值,排入北京市IV、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B排放限值。其中新(改、扩)建单位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单位自2015年12月31日起执行,2015年12月30日前执行原标准DB11/307-2005的排放限值。
4
6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6
化学需氧量(CODcr)
20
3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7
总有机碳(TOC)
8
12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8
氨氮(NH3-N)
1.0(1.5)
1.5(2.5)
单位废水15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10
总磷(TP)
0.2
0.3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11
石油类
0.05
1.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DB11/307-2013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307-2013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

ICS13.060Z60备案号: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307—2013代替 DB11/307-2005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2013-12-20发布2014-01-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3)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5 污染物监测要求 (11)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6)参考文献 (17)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对DB 11/307-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标准名称修改为《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术语和定义;--增加了总钒、总钴、二氯甲烷、异丙苯、苯乙烯、氯乙烯、水合肼、吡啶、硼、二氧化氯、肼、一甲基肼、偏二甲基肼、三乙胺、二乙烯三胺、总余氯、粪大肠菌群、急性毒性、2,4,6-三硝基甲苯(梯恩梯TNT)、二硝基甲苯(地恩梯DNT)、环三亚甲基三硝胺(黑索今RDX)、硝化甘油、硝基酚类、叠氮化钠、硫氰酸盐、氯化物、硫酸盐、总铁28项污染物控制指标;删去了有机磷农药、元素磷2项污染物控制指标。

--调整了排放限值:表1中A排放限值加严37项,B排放限值加严26项;单独制订了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的排放限值表2;表3加严34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 11/307-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下列标准适用的污染源执行以下相应标准:DB 11/890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除上述污染源外,其他污染源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发布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的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2017水污染综合物排放标准-北京环保局

2017水污染综合物排放标准-北京环保局

发布
DB11/ 307—2013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3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11 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6 参考文献............................................................................. 17
ICS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11/ 307—2013
代替 DB 11/307-2005
d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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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排入地表水体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凡注明者除外)
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A排放限值
B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值
6.5~8.5
6~9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2
水温(℃)
35
3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4
悬浮物(SS)
5
1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5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12
动植物油
1.0
5.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4
6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6
化学需氧量(CODcr)
20
3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7
总有机碳(TOC)
8
12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8
氨氮(NH3-N)
1.0(1.5)
1.5(2.5)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9
总氮(TN)
10
15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10
总磷(TP)
0.2
0.3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11
石油类
0.05
1.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北京市水污染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向地表水体排放污水的单位(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除外)其水污染的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A排放限值,排入北京市IV、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B排放限值。其中新(改、扩)建单位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单位自2015年12月31日起执行,2015年12月30日前执行原标准DB11/307-2005的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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