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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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12]32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3.06
【实施日期】2012.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规定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2]3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机制,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清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规范性文件包括市及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派出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市及区市县政府工作部门(含依法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组织,下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市及区市县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组织实施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清理工作;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本机构组织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由主要实施部门联合其他实施部门共同负责清理。
市及区市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市政府派出机构的法制机构负责本机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市及区市县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应当坚持即时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清理规范性文件与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相结合。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
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应当即时予以清理。
实施机关发现政府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问题,需要做出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制定机关。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实施每满两年、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实施机关应当进行清理。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清理工作方案。清理工作方案包括本部门、本机构实施的当年有效期届满的和在有效期内、实施每满两年的政府和本部门、本机构规范性文件目录,清理工作计划和流程。
实施机关应当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