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央苏区土地之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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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央苏区土地政策之变革
一、赣南、闽西地区土地革命的兴起
(一)土地革命前赣南、闽西土地状况
赣南、闽西属于内陆山区,田地本身较为稀少,少有的土地大部分被地主把持,土地处于高度集中分散耕作的状况。据毛泽东调查,赣南地主、富农及乡族势力掌握全部土地的80%左右,而人口总数占80%以上的贫雇农和中农仅占耕地总数的20%左右。据1929年7月《中共闽西特委第一次代表大会之政治决议案》,闽西“龙岩、永定、上杭、连城、长汀、武平6县调查,田地平均有85%在收租阶级手中,农民有田地平均不过15%”。地主占有土地,大部分出租给缺地或无地的佃农和贫农耕作,收取高额地租,农民深受地租和高利贷的剥削。据1929年7月《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关于政治决议案》,“闽西各县地租最低60%,长汀70%,连城南乡高至80%,上杭地租最低60%,高的达80%,完租之后所剩无几。”此外,农民还要受到各种税负、田赋的严重征收。如据《上杭人民革命史》,上杭1925年-1926年地方军阀对田赋的预征已征收到1931年,等于提前征收了5-6年的田赋。在种种压迫下,赣南、闽西农村经济萧条,农民失业破产,兵匪横行,社会动荡不安,社会秩序遭到严重破坏。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的开始
秋收起义后带领一部分红军奔上井冈山的毛泽东已经敏锐的预见到了要深入进行革命斗争,就必须彻底地开展土地革命,彻底改变封建制度下的土地所有制。1928年10月,湘赣边界党的第二次代表大会总结了井冈山根据地斗争的经验,讨论了土地问题及毛泽东起草的《井冈山土地法》,同年12月,颁布了《井冈山土地法》,这是现存的中国共产党最早的土地改革的法律文件之一。井冈山根据地土地改革实验,为以后中央苏区的土地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井冈山根据地的土地改革经验,主要工作体现在没收与分配土地的具体分田过程。井冈山的没收策略,是“没收一切,重新分配”。井冈山土地改革中的分配政策,主要是以乡为单位,也有极少数以数乡或以区、县为单位的。分配的原则开始按人口平分,无论有无劳动力,不管男女老少,一律平分。后来根据中央指示,分配的标准由按人口平分改为按劳动力标准分,《井冈山土地法》就是这两种标准并行,但仍强调按人口平均分为主。关于地权政策,《井冈山土地法》规定没收的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由苏维埃政府分配,禁止买卖,也即实行土地国有政策,农民只有使用权。
在闽西,首先选择永定金砂乡作实验。金砂分田创造性地提出“抽多补少”的原则,这既避免了抽动过多引起的麻烦,也有利于保护中农利益。
井冈山根据地的土地斗争和闽西金砂分田试验,都是在充分发动群众的基础上开展的。虽然有不少缺陷,如在没收政策、地权政策上的错误,在分配标准和使用经营方式上的多种规定等,表明中国共产党此时还缺乏土地改革的经验,所制定的政策带有相当的探索性。但它所体现的彻底摧毁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把土地分给农民群众的创造性精神,是十分可贵的,这也为共产党获得农民的支持提供了保障。
二、中央苏区土地政策的变化
(一)土地没收政策的变化
没收政策的实质是革命的对象问题,没收政策的核心是确定没收对象。中央苏区土地没收政策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贯彻中共“六大”精神,实行没收土地阶级一切土地财产的政策;第二个阶段是恢复到中共“六大”以前的政策,实行没收一切土地平分办法;第三个阶段是纠正没收一切土地的政策,再次提出没收地主阶级的政策。
1、中共“六大”对土地革命的若干问题做出正确而具体的规定,推动了土地革命和苏区的改革运动。“六大”确定“没收地主阶级的一切土地,耕地归农有”的土地没收政策。1928年底至1929年初,赣南、闽西根据“六大”决议,制定出没收地主阶级土地的土地纲领,诞生了《兴国县土地法》(1929年4月)和《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1929年7月)以及《二七土地法》、《(兴国)赣西南苏维埃政府土地法》等。这几个土地法都遵循“六大”精神,规定只没收地主阶级土地,对自耕农的土地不没收。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一正确政策未能切实执行,呈现出政策与实际脱离的现象。如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关于没收土地之规定,原定自耕农土地不没收,田契不焚烧,但事实上到处都做到没收一切土地,焚烧一切田契,无人敢出来反对,间或我们党提出纠正口号,群众便有些不满。”这是因为“闽西自耕农人数与田地数均极少,中农、富农合占农民全数20%而各只有土地总数10%,同时贫农却占80%的人口,这样一个贫农大群众自然要通过没收一切土地了。”
2、面对群众要求平分一切土地的呼声和实际行动,1930年2月25日,《中共闽西特委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变更没收地主阶级土地的政策为“所有田地不论水田、旱田一律没收,归苏维埃政府处理,分配与农民使用。”同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土地法案》,将没收一切土地的政策订之于土地法,在6月的南阳会议《富农问题》上又提出:“毫无疑义‘没收地主阶级土地’和‘废除高利贷’两个口号是不适当的了”,要在南方各省的任何时候、任何地方公开的正面的提出“没收一切土地”、“废除一切债务”的口号。同一时期,赣南的土地没收政策也转变为“没收一切土地”的政策。1930年10月19日的《总前委与江西省行委联席会议对于土地问题决议》上,在肯定农民要求平分土地的同时,把没收政策调整为“一切没收,平均分配”。
3、1931年,开始了新一轮土地没收行动。根据中共中央起草的《土地法草案》,赣南、闽西苏区的土地没收政策再次由没收一切土地变为没收一切地主阶级土地的政策。1931年6月,闽西苏维埃政府颁布了《重新分配土地的条例》、《闽西苏维埃政府紧急通告——关于各乡重新分配土地的条例》,具体规定“豪绅地主及其家属的土地彻底清查没收”,富农的土地被同样没收。在赣南苏区,1931年5月,《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关于土地问题的布告》规定:“豪绅地主的家属不分田,已分的土地应立即由政府收回,但可以准其家属租借土地,租额不规定,可根据当地贫农的意见”。
对富农反复没收、乱打的结果,使富农不敢也不愿意努力生产改造土地,也影响了其他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苏区的社会经济不能发展。尤其是1933年6月查田运动在中央苏区全面展开后,由于大搞“唯成分论”,许多中农大为惶恐,因为富农与中农的界限很难划清,中农怕被划为富农,不仅经济受损还可能受到整治上的歧视乃至打击。中央苏区土地没收政策的反复曲折,表明中国共产党的土地革命政策的逐步完善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要制定正确的政策并使之在实践中实行,既需要中国共产党的政策符合中国农村的情况,又需要党有坚定不移的决心,用农民能够接受的方式方法,去推行党的政策的实行。
(二)中央苏区地权政策的变化
中央苏区地权政策大体上以1930年底为界,分为土地国有和土地农有两个阶段。
1、土地国有政策时期。1929年初,朱毛红军在创建赣南、闽西苏区的过程中,于4月颁布了《兴国县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兴国工农兵代表会议政府所有,分给无田及少田的农民耕种使用”但是,“分配后的土地禁止买卖”。在地权政策内涵上,它和《井冈山土地法》一样,对土地国有及禁止买卖这两方面均未改变。此后赣南苏区《二七土地法》、《赣西南苏维埃土地法》、《苏维埃土地法》等都用被没收的土地归苏维埃政府共有,禁止土地租售的政策。这表明,赣南苏区的土地地权实质是属于国有性质的。
在闽西,地权政策稍有不同,就是从土地农有转变为土地国有。永定金砂分田试点时曾确定土地归农民所有。1929年6月,《红军第四军司令部政治布告》宣告,“从今年起,田地归耕种的农民所有”,仍坚持土地农有方针。但在7月召开的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虽然未明确土地国有,但规定被没收的一切地主土豪及福会公堂等田地,归农民代表或农民协会分配,其田地契据上缴政府后当中焚毁。说明这时的土地政策以已发生变化,实际上已转向土地国有了。到1930年中共闽西特委《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发布时,已明确提出土地归国有的地权政策。后来,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土地法案》和闽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修正土地法令决议案》都反映出土地国有政策已成为闽西苏区普遍实行的地权政策了。
2、土地农有政策时期。土地国有政策是与农民的实际需求相抵牾的,这一政策的弊端也随着土地改革的深入日益显露出来。这是中央苏区生产力水平和生产关系所决定的。中央苏区所处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限制和土地私有观念的深刻烙印,使农民“认为取得所有权才真是得到土地”,而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