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存在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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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中图分类号:d63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2-320-01
摘要慈善事业的发展程度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本文将对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在此基础上探求发展我国慈善事业的对策。
关键词慈善事业对策建议
一、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现状
2005年以来,慈善事业被纳入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并载入国家发展的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中央政府主管部门也开始强势主导着慈善事业的发展。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发布《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09)》披露,零八年,中国接收国内外各类社会捐赠款物共计1070亿元,是零七年的35倍;募集彩票公益金371亿元,比零七年增长42%;参加志愿者1472万多人,年增长率达31.8%。
零八年个人捐赠达到458亿元,占捐款总额的54%。
零八年中国内地个人人均捐款34.66元,是零七年的人均捐款额的近14倍。
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慈善捐赠仍有很大的差距。
零七年美国慈善捐赠总额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22%,而零八年我国的慈善捐赠总额达到1070亿元,只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
0.356%。
二、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在慈善事业发展中的角色错位
在慈善事业中政府正确的角色应该是倡导者、管理者,搭建平台、倡导民众捐赠,并对慈善机构进行监督规范,而不能限制民间组织的筹款空间。
但是,目前我国的社会慈善事业仍然延续计划经济时代里形成的政府包办的模式,内地的慈善组织,都有政府机构或官方机构作为其主管部门,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
同时,政府主导的或与政府有着密切联系的慈善机构维持垄断格局。
比如我国目前只有中华慈善总会与中国红十字会等7家慈善机构是捐赠全额免税的慈善组织。
在这种格局下,慈善事业依附于政府,其行为主体形同“二政府”组织,行政劝募成为慈善筹款的主导,这就必然会制约民间慈善组织的发展。
(二)公众慈善意识淡薄
慈善意识是影响慈善事业发展最深层的因素。
而当前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瓶颈”就是人们的慈善意识淡薄。
以目前情况看,无论是中国的富人阶层还是一般的工薪阶层,无论是以捐助方式还是以其它助弱方式,其所表现出来的公众慈善意识的深人性和慈善行为的广泛性与慈善事业发达国家相比,都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在我国,有许多慈善活动发生于官方或半官方的引导,是组织策划下的慈善活动,这并不能凸现现代慈善活动自觉、主动、日常化的特点。
现代慈善意识和慈善行为不是“被要求”的特意表现,而是日常生活的一般构成要素。
从这一视角审视国人的慈善意识和慈善行为可以看出我国公众的慈善意识整体上还比较淡薄。
(三)慈善机构数量少,动员资源的能力差
到目前中国的慈善公益组织大约100个,而美国1998年豁免减免税收的慈善公益机构就有120万个;中国100多家慈善组织每年募集到的慈善款物约为50亿元人民币,仅相当于gdp的0.05%,与美国和日本慈善机构掌控着约占gdp8%到9%的慈善资源相距甚远。
三、发展我国慈善事业的主要对策
(一)政府功能重新定位
慈善事业作为缓解社会问题的有效途径应主要依靠民间的力量。
政府的作用在于引导,管理和监督。
首先,政府要制定有效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其次,政府要进行职能收缩,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与监督,对慈善活动的开展应放手让慈善组织者自己去做。
通过有效措施扩大社会捐赠的比重,改变政府作为慈善组织主要资金提供者的局面,还慈善事业民间性,社会性的特点。
但是政府职能缩减并不等于没有了法定责任。
要弱化政府对慈善组织日常运作的干预,但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之责。
要加强对慈善组织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善款流失和不规范运作,要定期对资金稽查并将结果向公众公布。
(二)培育公众的慈善意识
一是弘扬我国慈善传统,培育现代慈善理念。
中国传统的慈善价值观和现代价值观融合起来,就会使整个社会形成以慈善来表达关爱之心的风气,最终会演化出共同的行为准则,催生出一种新的道德理念,从而为建立一个更为和谐的社会奠定基础。
二是建立和健全自律、互律与他律于一体的社会约束机制。
我国需尽快建立慈善
组织资质评估和信用资格认证制度,加大社会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慈善行为。
并在慈善活动参与者的互动过程中逐渐地约定俗成。
要加强诚信等方面的道德建设。
培育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度,提高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进而增强慈善事业对公众的吸引力。
(三)放宽政策优惠门槛,加强慈善法制建设
对于我国的慈善事业未来发展的重点,应当从言论倡导提升到制度建设和政策落实高度。
首先要拓宽慈善组织的准入标准,取消现行法制中要求慈善机构必须有业务主管的规定。
其次,建立完善统一的慈善税制,扩大免税范围。
进一步提高免税率,力争实现慈善捐助的全额免税,在全国推行“普惠制”。
再次,制定全国性的慈善基本法,规范政府的职责范围,规范慈善组织的登记和运行制度,增设有关解决慈善纠纷和犯罪的规定,创建减少和避免慈善纠纷的协商解决机制。
用理性的规则和法治去保障社会慈善。
参考文献:
[1]郑功成.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与需要努力的方向.学
海.2007(3):63.
[2]巢莹莹,陈微.中外慈善组织政府管理比较及启示.经济
师.2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