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圣公司信息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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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圣公司信息公示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信息公示工作,促进公司诚信自律,强化公司信用约束,提高政府监管效能,保障社会监督,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司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公示公司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真实、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公示公司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信息公示的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公司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条:下列信息不予公示:

(一)国家秘密、内部资料;

(二)个人隐私;

(三)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行政审批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公司应当通过网络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来公示公司信息。

第三章信息公示事务的管理

第七条:公司行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公示事务。

第四章信息公示事务的工作程序

第八条:信息公示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的负责人,要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三)授权人签发。

第九条: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公示的公司信息,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公示。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条:公司行政办公室负责对公司信息公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部室企业信息公示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室实施公司信息公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制度规定的,由公司行政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信息公示文件的存档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信息公示的文件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

第七章信息保密

第十三条:公司接触到应公示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公司业务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示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对外泄漏,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和后果负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当公司得知有关尚未公示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业务经营已经受此影响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其给予处分,并追究其赔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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