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使用和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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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31号)同时废止。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6日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全民医保体系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基本原则:(一)立足基本,全面覆盖。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多方筹资,合理负担。

坚持多渠道筹资,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符合规定的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予以补贴。

(三)全市统筹,动态平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全市统筹,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待遇,并建立筹资及待遇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6.04•【字号】京医保发〔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医保发〔2024〕7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有关单位: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进一步落实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职责,加强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理,市医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北京市医疗保障局权力清单的函》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北京市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现将《北京市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2024年6月4日北京市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进一步落实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职责,加强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市、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北京市医疗保障局权力清单的函》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理。

第三条北京市市、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对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下列行政处理:(一)责令改正;(二)责令退回或责令追回;(三)暂停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标准修改及增补内容》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标准修改及增补内容》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标准修改及增补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2.05.14•【字号】京医保发[2002]16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标准修改及增补内容》的通知(京医保发[2002]16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为保证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4号)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标准修改及增补内容》,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1、取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中"器官移植、组织移植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要先负担2%,其余费用再纳入支付范围"的规定,参保人员因器官移植、组织移植的住院医疗费用可直接按有关规定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普通参保人员要求入住干部病房的,床位费按24元/床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参保人员患精神病住院治疗前7日及系统衰竭抢救期入住加强病房,特级护理费按25元/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4、重症烧伤患者入住监护病房后14日内,护理费按50元/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5、传染病、精神病医院或非传染病、精神病医院建筑独立式精神病、传染病区,未经整体改造病房床位费按18元/床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经整体改造病房床位费按26元/床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12.04•【字号】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市政府154号令),落实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有关待遇,规范生育保险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持北京市人事局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及时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二、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应当计入本人当期的工资总额收入。

用人单位为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应当按月全额发给个人,其中生育津贴高于产假期间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三、职工孕期治疗各种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四、职工因自然流产、胎死宫内等疾病原因终止妊娠的,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和报销同期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其它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五、职工在外埠发生的和在本市因特殊情况住院发生的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现金结算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属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采用定额方式结算的,职工实际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报销规定的费用高于本市定额结算标准的,按照定额标准报销;实际发生费用低于本市定额结算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报销。

六、已婚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以持《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就医和结算费用。

职工申领流产、引产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时,未领取《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的,职工可以出具有效的结婚证明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证明。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用药,合理掌握药品费用,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23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名目》(以下简称《药品名目》)进行管理确定《药品名目》药品品种,应与本市临床治疗的基本需要和本市的经济进展水平相适应,兼顾用药习惯,中西药并重第三条本市《药品名目》的组织制定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第四条本市成立《药品名目》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和市中医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市《药品名目》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确定《药品名目》遴选专家组和专家询问小组成员名单;对《药品名目》增补和删除的药品进行审定;负责《药品名目》评审和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工作第五条市《药品名目》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制定本市《药品名目》的详细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在本市范围内选择临床医学和药学专家,组成药品遴选专家组,负责遴选药品;聘请临床医学药学药品经济学和医疗保险卫生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询问小组,负责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提出专业询问和建议第六条本市《药品名目》包括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下同)中药饮片(含民族药,下同)医院制剂列入本市《药品名目》西药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药品名目;中药饮片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名目第七条列入本市《药品名目》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平安有效价格合理使用便利能够保证供应,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药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药品;(二)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四)《北京市药品标准》(现行版)收载的药品;(五)《中国医院制剂规范》(现行版)和《北京市医疗单位制剂规程》(现行版)收载的医院制剂;(六)符合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医院制剂第八条以下药品不能列入本市《药品名目》:(一)主要起养分滋补作用的药品;(二)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三)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四)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五)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别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本市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第九条列入本市《药品名目》的西药采纳通用名,中成药采纳国家药典或部颁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并标明剂型中药饮片采纳药典名医院制剂采纳医院制剂规范名称第十条《药品名目》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分为“甲类名目”和“乙类名目”“甲类名目”的药品应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名目”的药品应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名目”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第十一条“甲类名目”由国家统一制定,本市不做调整,列入本市《药品名目》“乙类名目”由国家制定,本市依据经济进展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适当进行调整本市对“乙类名目”中易滥用毒副作用较大的药品,按临床适应症医疗机构等级医生专业技术职务科别等予以限定第十二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列入《药品名目》中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一)使用“甲类名目”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名目”中的西药和中成药所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按肯定比例自付,其余部分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二)使用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外,其余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三)使用医院制剂发生的费用,规定应由个人部分负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个人自付;规定限量使用的药品,按规定的使用限量支付;其余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第十三条参保人员急救抢救期间所需药品的种类和数量范围适当放宽,列入《药品名目》使用列入“甲类名目”的急救抢救药品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列入“乙类名目”的急救抢救药品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肯定比例,其余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第十四条本市“乙类名目”的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的评审实行专家遴选制度由《药品名目》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药品遴选专家组从符合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药品中遴选第十五条医院制剂的评审实行申报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对医院制剂进行评审医院制剂由其配制单位向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名目申请表》,并供应以下材料:(一)《医院制剂许可证》的副本及复印件;(二)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配制制剂的文件及复印件;(三)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技术资料第十六条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市《药品名目》评审领导小组组织审定第十七条本市《药品名目》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一年增补一次依据每年国家《药品名目》的增补状况,增补进入国家“甲类名目”的药品,列入本市“甲类名目”;增补进入国家“乙类名目”的药品,经评审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后,确定是否进入本市的“乙类名目”第十八条列入本市《药品名目》中的药品,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市《药品名目》评审领导小组从《药品名目》中予以删除:(一)国家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消批准文号的;(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进口药品注册证》的;(三)国家和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四)经主管部门查实,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五)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第十九条本市对列入《药品名目》中的西药中成药进行登记凡通用名列入“甲类名目”或“乙类名目”的药品,由药品生产企业托付本市的药品批发经营企业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登记手续其次十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立《药品名目》监测网,对列入《药品名目》的药品实行监控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都应参与,并按要求上报本单位《药品名目》内药品的使用状况其次十一条本方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其次十二条本方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人社医发〔2024〕287号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人社医发〔2024〕287号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人社医发〔2024〕287号实施细则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参保人员的范围、参保费标准、参保登记、缴费制度、医疗保障范围、保障待遇、报销支付、费用管理和监督等。

下面将对这些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参保人员的范围。

实施细则规定了参保人员的范围应包括常住在北京市的居民,包括本市户籍人员、非本市户籍人员(户籍人员参保后其在京居住的成年子女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参保后其在京居住的成年子女享受继续参保待遇)。

此外,实施细则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群体应予以特殊保障,如未成年未婚子女。

其次,参保费标准。

实施细则明确了参保费的征收标准,根据个人和家庭收入等情况,分为不同档次收费,并对低收入人群给予相关政策优惠。

参保登记是实施细则的重要环节之一、根据实施细则,参保人员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缴费制度是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参保人员的缴费义务,并规定了缴费的时间、方式和手续等。

医疗保障范围是实施细则的核心内容之一、根据实施细则,参保人员可享受的医疗保障范围包括门诊、住院、特殊药品等医疗服务项目,并规定了相应的支付比例和报销的限额。

保障待遇是指参保人员享受的各项待遇,如在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医疗救助等。

实施细则对这些待遇进行了明确规定。

报销支付是指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

实施细则规定了参保人员的费用报销流程和相应的支付方式。

费用管理和监督是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顺利的重要环节之一实施细则规定了费用管理和监督的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评估,对违规行为进行追责等。

总体来说,实施细则对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指导。

它不仅明确了具体政策措施,还保证了参保人员的权益,最大限度地提高了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使用和管理规范[修改版]

《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使用和管理规范[修改版]

《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使用和管理规范一、对用人单位《手册》管理的要求:1、用人单位对本单位新招收但未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将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核发的《手册》及时转交给参保人员。

2 、用人单位对本单位新招收原已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应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和本人的《手册》办理增员手续。

3、参保人员因某种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在办理减员手续时,需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不用带参保人员的《手册》。

4、参保人员遗失《手册》或者《手册》内住院费用记录页用完的,应及时补发、换发《手册》。

用人单位在为其办理补发、换发《手册》手续前,应严格审核把关,签署意见后持参保人员本人的书面申请和《手册》到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补发或者换发《手册》手续。

5、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应及时持参保人员的《手册》和相关材料到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退休医疗手续。

二、对参保人员使用《手册》的要求:1 、《手册》是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凭证,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必须出示《手册》。

2、参保人员应妥善保存《手册》,不得转借、涂改、损毁《手册》。

3、参保人员的《手册》遗失或者《手册》内记录页用完,应申请补发或者换发新《手册》。

《手册》遗失的,应向用人单位说明原因并提交补发《手册》的书面申请。

《手册》内记录页用完的,应将原《手册》交到用人单位,由单位办理换发手续。

4、参保人员每人只应持有一本《手册》,不得以遗失为由申请多本《手册》。

凡持有多本《手册》的参保人员,应将所有《手册》交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交到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确认后核发《手册》。

5、参保人员因使用多本《手册》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应退回医疗保险基金多支出的部份,拒不退回的,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有关处罚条款进行处理。

三、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填写《手册》要求:1、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参保人员就诊时认真查验《手册》,对持《手册》就诊的参保人员,应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使用医疗保险的表单;对没有持《手册》就医的参保人员,不能使用医疗保险的有关表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8.01•【字号】京劳社医保发[2006]107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6]107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了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调动定点医疗机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保证医疗保险基金合理支出,我们在认真总结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试行情况的基础上,对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六年八月一日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分级分类管理是市、区两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分别确定管理重点,利用科学、合理的、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分类标准,客观公正地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情况、费用管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将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为A、B两类。

在提高定点医疗机构自我规范、自我管理积极性,创造定点医疗机构间良性竞争环境的同时,通过动态监测管理,达到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合理支出的目的。

一、划分A、B类原则每年度根据日常考核、费用控制、联审互查及综合管理情况等四方面十余项考核指标,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量化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将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为A、B两类。

(一)日常考核情况1、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关于加强对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日常管理及考核的通知》(京医保发[2003]14号)精神,由市、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报销的门诊费用及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住院费用进行审核打分,汇总累计。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3.18•【字号】京人社医发[2011]64号•【施行日期】2011.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6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保证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行为,杜绝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支出,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定点医疗机构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就医实时结算实施意见》(京人社办发[2009]17号)等相关规定,诊治医师应查验社保卡(暂未领取社保卡的持《医保手册》),对冒名就医等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

对参保人员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同类药品,但因患有精神类疾病或行动不便、长期卧床等原因,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由参保人员家属持患者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和社保卡)、确诊医院的门诊病历(或出院诊断证明),到定点医疗机构代开药品。

二、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查看《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以下简称《病历手册》),了解参保人员的历次就医情况,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开药量应根据国家《处方管理规定》和本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按照急性疾病不超过3天量,慢性疾病不超过7天量,行动不便的不超过2周量的规定执行。

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增生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及服务设施范围的有关规定,按北京市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收费,严禁乱收费。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保发[2001]26号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保发[2001]26号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保发(2001)26号2001年2月28日)第一条为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与指导工作,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经办本辖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四条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与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按规定如实提供与建立个人账户相关的基本情况。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将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准划入个人账户。

自参保人员年满35周岁、45周岁、70周岁的次月起调整个人账户的划入比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年限,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从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之月起,按《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标准调整个人账户的划入比例。

第六条职工因调转流动和其他原因在本区、县转移、续保的,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存储额不进行划转。

职工因调转流动和其他原因跨区、县转移、续保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存储额转入职工重新参保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4]185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4]185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4]185号2004年12月20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改革,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及享受待遇等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1号)的有关规定,除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及经批准可暂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外,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单位中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在2005年4月1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上述单位的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其2005年3月31日之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或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005年4月1日之后其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计算。

二、患有恶性肿瘤进行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以及进行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门诊治疗等不具有劳动能力的外地来京人员,不属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其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和大额互助资金不予支付。

三、参保人员在急诊抢救留观7日内死亡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四、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结束——。

北京医保手册是什么 有什么作用

北京医保手册是什么 有什么作用

北京医保手册是什么有什么作用在北京的居民,他们都知道有个什么医保手册,但是却不知道它到底是用来做什么的,不管它的作用是什么,我们都应该了解清楚,下面我们再说招商信诺的小编告诉你,北京医保手册是什么?北京医保手册是什么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6日发布消息称,从2011年1月1日起,北京社保卡的应用范围将从门诊拓展至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将告别医保手册(俗称医保“蓝本”),实现就医“一卡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时提醒参保人员,首次住院社保卡和医保“蓝本”仍需同时出具。

首次住院需同时出具社保卡和医保“蓝本”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目前社保卡住院持卡就医的系统开发、测试等工作已准备就绪,2011年1月1日起,社保卡应用范围将从门诊拓展至住院,社保卡将取代医保“蓝本”。

由于参保人员首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仍需要与医保“蓝本”信息关联,所以参保人员首次住院时仍然需要同时出具社保卡和医保“蓝本”,而第二次及以后住院就只需要带社保卡就可以了,真正实现就医“一卡通”。

城镇居民元旦起持社保卡就医随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出台,城镇居民已经陆续拿到社保卡,2011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可持社保卡就医。

按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规定,参保人员按照“就近就医、方便管理”原则,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就近选择3所医院和1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后已领取社保卡的人员,须持本人社保卡就医。

城镇老年人和无业居民门诊就医需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疑难重症患者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能满足基本治疗需求的,可转诊至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北京市专科、中医及医保A类定点医院就医。

儿童门诊可直接到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门诊持卡就医结算医疗费用92亿另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介绍,截至目前,北京市已经发放社保卡815万张。

其中城镇职工社保卡710万张,城镇居民105万张,实现持卡就医即时结算的医疗机构已达1779家。

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一)北京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参加,负责结算,组成北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

1. 投保范围参加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应同时参加中央机关和地方公务员的医疗保险,被监护人及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未超过学龄的在校学生,在校学生超过学龄后延长子女护理期的家庭成员,人民团体和其他经保险单位确认参加投保的个人。

2. 费用分配(1) 职工:根据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条例,职工应缴纳以本人月工资的百分比为基数的医疗保险费。

3. 可享受服务范围城镇职工可以按照北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享受服务,包括:(1)常规医疗服务:提供有关健康保健、健康检查、疾病诊断和治疗、康复护理、职业病防治、先心病等服务;(2)门诊特殊疾病治疗:为北京城镇职工提供社会保障定点医院、医疗机构提供的治疗特定疾病的服务,包括住院护理等;(3)急救:职工及其家属在发生意外时,可在社会保障定点医院或医疗机构及时得到应急急救措施;(4)重性精神疾病:精神卫生中心提供治疗重性精神疾病服务,按照北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规定支付报销服务费用;(5)健康体检:提供基础体检、定期体检和职业病体检;(6)转诊:接受城镇职工家庭成员的转诊服务,特殊疾病交通费由北京市职工医疗保险局支付;(7)其他特定服务: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还规定了其他特定服务,如家庭护理服务、职业病预防和照料服务等。

根据北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条例》,由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等分别参加组成北京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

参保北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包括:(1)本市居民及家庭成员;(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人、孤儿;(4)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外来人员;(5)未超过学龄的在校学生;(6)家庭护理期内护理子女的家庭成员。

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京政办发[2008]56号

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京政办发[2008]56号

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正文:----------------------------------------------------------------------------------------------------------------------------------------------------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劳动保障局制定北京市政府2008年12月18日以京政办发[2008]56号发布)第一条为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个体劳动或者自由职业,并在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职介中心)、人事部门开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名义存档的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存档人员中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按7%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的6.5%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缴费基数的0.5%纳入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

灵活就业人员不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以委托银行代扣代缴方式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下列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范围:(一)门急诊医疗费用;(二)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三)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四)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4.05.10•【字号】京医保发[2004]22号•【施行日期】2004.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4]22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各用人单位:北京市医疗保险实施以来,为减轻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患者(以下简称“特殊病种”)的个人负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陆续调整了有关政策。

为保证实际操作过程中执行政策的准确性、一致性,经研究,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管理规范》,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管理规范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二00四年五月十日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管理规范一、特殊病种申报、审批(一)对参保人员的要求:1.患恶性肿瘤需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功能不全需长期肾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后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治疗的参保人员(包括门诊和住院),可以提出“特殊病种”申请。

2.参保人员可在本人选定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中医定点医疗机构中确定一家作为“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

异地安置或长期派驻外地工作患“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可在个人选择的两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认定一家作为异地“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

3.参保人员持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病种诊断证明”,到本人申请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领取“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按要求填写后携带《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到参保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

2023年北京市医保报销规定()

2023年北京市医保报销规定()

2023年北京市医保报销规定()2023年北京市医保报销规定(最新)2023年北京市医保报销规定?每个人都避免不了有大病小灾的,发生疾病医疗保险卡可以报销一部分医疗费用,因此现在大部分人都会购买医保,但是对于医疗保险怎么报销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2023年北京市医保报销规定,供大家参考!2023年北京市医保报销规定一、门诊费用1、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在个人选择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A类医院(友谊、宣武、广安门中医、同仁、协和、北医三院、北大人民、北大第一、积水潭、朝阳、健宫、良乡)发生的普通门诊、急诊费用。

2、报销比例: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普通门诊急诊费用在职人员累计超过2023元,2023元以上的部分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

退休人员累计超过1300元,1300元以上的部分布满70周岁的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70周岁以上的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

3、就医管理:普通门诊,急诊费用个人现金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要符合医疗保险三大目录库的范围,外购药品时要先在定点医院开具专用处方并加盖医疗保险外购专用章,再到定点药店购药。

4、报销流程: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将单据交到单位或社保所,单位或社保所将单据录入企业版,将电子信息及单据申报到医保中心。

医保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5、申报材料:普通门诊、急诊收据,医疗保险处方(处方双划价),检查治疗的费用明细。

6、申报日期:每月1-20日,当月费用次月申报,当年费用需再次年1月20日前申报。

二、住院费用1、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在个人选择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A类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

2、报销比例: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300元,以后每次650元。

支付比例分三个档,以三级医院为例,起伏标准:3万元,在职85%,退休91%,3万-4万在职90%,退休94%,4万以上,在职95%,退休97%。

医疗保险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管条例(一)

医疗保险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管条例(一)

医疗保险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管条例(一)医疗保险资金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重要保障,为了规范医疗保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和监管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管理和监管条例的目的是确保医疗保险资金的安全、合规和高效使用,保障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和监管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和监管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医疗保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活动,包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支付、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资金管理原则医疗保险资金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效率和风险控制等原则。

第二章资金筹集和管理第四条资金筹集医疗保险资金主要通过医疗保险费征收、政府补贴和其他合法渠道筹集。

医疗保险费征收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率和缴费基数进行,确保征收的合规性和公平性。

第五条资金管理医疗保险资金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严格执行预算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

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应根据医疗保险待遇支付需求、基金结余情况等因素编制,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资金使用医疗保险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费用和其他经规定的用途。

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确保待遇的合规性和公平性。

第三章监管措施第七条监管组织设立医疗保险基金监管机构,负责医疗保险资金的监管工作。

监管机构应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医疗保险资金的监管。

第八条监管内容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医疗保险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活动的监管,包括筹集标准的合规性、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管理费用的合理性等内容。

第九条监管方式监管机构应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内部控制评价等方式,对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管。

第十条信息披露医疗保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内容包括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情况、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等。

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简介本文档旨在规范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与管理,以确保公平、高效地使用医疗保险资金,维护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

1.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医疗保险基金应由专门机构进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性和合法性。

该机构应具备以下职责和权限:- 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分配和管理;- 监督和审查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防止滥用和浪费;- 定期向相关部门和公众报告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

2. 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的原则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2.1 公平性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应公平对待每位参保人员,不得有任何歧视。

2.2 合理性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应符合医疗服务的合理需求,不得包括不必要或虚假的项目。

2.3 高效性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应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

2.4 透明性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和审查。

3. 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的限制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购买非法药物或非法医疗器械;- 支付与医疗保险无关的费用;- 向非法医疗机构或非法从事医疗活动的单位支付费用;- 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用途。

4. 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的监督与处罚对于滥用医疗保险基金、虚假报销、索要回扣等行为,应进行严厉的监督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 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职业医疗资格暂停或撤销;- 行政处罚及刑事追究等。

结论本文档明确了医疗保险基金使用与管理的规范,重点强调了公平、合理、高效和透明的原则,并对滥用和违规行为提出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以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

各相关机构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本文档的要求,共同维护医疗保险基金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5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5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5修改)正文:----------------------------------------------------------------------------------------------------------------------------------------------------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公布根据2003年12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1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5年6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第二次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五章补充医疗保险第六章医疗管理第七章组织管理和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适用本规定。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时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制度,负责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全市统筹的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应当与本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本市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四)》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四)》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2.11.29•【字号】京医保发[2002]39号•【施行日期】2002.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四)》的通知(京医保发[2002]39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为保证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用药、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管理,经研究,现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四)》,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四)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四)1、进口胸腺肽注射剂,医疗保险基金是否予以支付?答: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以下简称《用药范围》)规定,《用药范围》中所列药品名称后未注明"(进口)"字样的,医疗保险基金仅支付该种国产药品费用。

由于胸腺肽注射剂名称后未注明"(进口)"字样,因此,进口胸腺肽注射剂(如:日达仙(进口))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我市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服用中药汤剂,其开药量应如何掌握?答:我市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服用中药汤剂时,其开药量应按照门诊开药量的有关规定执行,即:"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不超过七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退休人员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3、我市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是否应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答:我市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结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应自觉、无偿的向患者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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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使用和管理规范
一、对用人单位《手册》管理的要求:
1、用人单位对本单位新招收但未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将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核发的《手册》及时转交给参保人员。

2、用人单位对本单位新招收原已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应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和本人的《手册》办理增员手续。

3、参保人员因某种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在办理减员手续时,需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不用带参保人员的《手册》。

4、参保人员遗失《手册》或者《手册》内住院费用记录页用完的,应及时补发、换发《手册》。

用人单位在为其办理补发、换发《手册》手续前,应严格审核把关,签署意见后持参保人员本人的书面申请和《手册》到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补发或换发《手册》手续。

5、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应及时持参保人员的《手册》和相关材料到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退休医疗手续。

二、对参保人员使用《手册》的要求:
1、《手册》是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凭证,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必须出示《手册》。

2、参保人员应妥善保存《手册》,不得转借、涂改、损毁《手册》。

3、参保人员的《手册》遗失或《手册》内记录页用完,应申请补发或换发新《手册》。

《手册》遗失的,应向用人单位说明原因并提交补发《手册》的书面申请。

《手册》内记录页用完的,应将原《手册》交到用人单位,由单位办理
换发手续。

4、参保人员每人只应持有一本《手册》,不得以遗失为由申请多本《手册》。

凡持有多本《手册》的参保人员,应将所有《手册》交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交到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确认后核发《手册》。

5、参保人员因使用多本《手册》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应退回医疗保险基金多支出的部分,拒不退回的,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有关处罚条款进行处理。

三、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填写《手册》要求:
1、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参保人员就诊时认真查验《手册》,对持《手册》就诊的参保人员,应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使用医疗保险的表单;对没有持《手册》就医的参保人员,不能使用医疗保险的有关表单。

2、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住院登记时,应认真对照参保人员《手册》中的照片并确认其他信息后收入院,同时收取、留存参保人员的《手册》。

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后再将《手册》返还参保人员。

3、定点医疗机构在参保人员入院时,应根据参保人员《手册》上记载的特殊病审批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完整录入患者的医疗费用数据。

将《手册》上标明的“个人自付一”的信息,录入到外挂接口程序或医院管理系统中的“个人自付“栏。

4、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后,应将结算程序中提示的“手册应写”内容,及时、准确地抄写在《手册》上。

其中“个人自付一”和“个人自付二”的内容,分别抄写在《手册》的“个人自付”栏中,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章。

5、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跨年度的三种特殊病或住院医疗费用时,应将年前和本年度的医疗费用分开结算,并分别记录在《手册》上。

6、参保人员出院后,从定点医疗机构通知其结算医疗费用之日起两周后仍未和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其《手册》号及公民身份号码告知参保缴费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

7、列入《手册》黑名单的参保人员不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手册》黑名单由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每日发布。

凡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更新下载并依此判断是否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通过“96102”进行查询核实。

8、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手册》使用管理规定,造成医疗保险费用结算错误的,要追回相关费用,并作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考核内容。

四、对区、县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管理、填写《手册》要求:
1、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做好《手册》的核发、补发、换发工作。

符合换发或补发《手册》条件的,必须登记备案。

换发《手册》的,要收回原《手册》并注明作废(保存期限一年);补发《手册》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对原《手册》号予以注销(纳入《手册》黑名单),同时派发新的《手册》号。

2、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补发、换发《手册》相关业务后,重新打印《手册》的“就诊信息表”,粘贴本人照片后,将《手册》交到本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照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提示的数据,在《手册》上逐项填写普通参保人员本年度发生的住院或三种特殊病患者本结算期内医疗费用的所有历史数据,并由填写人员签字加盖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印章后,交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

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在《手册》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后发给用人单位。

3、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对已办理退休医疗手续的参保人员需重新打印《手册》“就诊信息表”,粘贴本人照片后,加盖业务专用章后发给用人单位。

4、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手工报销的住院、三种特殊病及入院前七天急诊留观的医疗费用,完成审核结算后,必须及时将相关内容逐项填写在《手册》上;“个人自付一”和“个人自付二”的内容分别按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提示的数据填写在《手册》的“个人自付”栏中,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印章。

5、参保人员出院后,在规定时限内未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的,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为参保人员补发《手册》。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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