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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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边县……养殖专业合作社公司章程
年月日
定边县郝滩镇玉山养殖专业合作社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任您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吴玉山、吴海霞、贺之前、吴昊、乔生霞等5
人发起,于2011年11月18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定边县郝滩镇玉山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
额200万元。其中:吴玉山出资100万元、吴海霞出资40万元、贺之前出资40万元、吴洁出资10万元乔生霞出资10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吴玉山。
本社住所:郝滩镇白坑新村。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
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种羊、肉羊和饲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的养殖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
(五)第五条本社对有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
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
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义务交易
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的所有份额。由国家财政
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
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
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
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
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养殖经营能够利用
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
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
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
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