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ICS XX.XX.XX

Z XX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 12/ ×××-2016

代替DB 12/ 356-200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征求意见稿)

201× -×× -××发布201× -×× -××实施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目次

前言 (Ⅰ)

1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技术要求 (2)

5 其他规定 (4)

6 实施与监督 (4)

7 附录A(规范性附录)监测分析方法 (5)

前言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对DB 12/356-200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调整了适用范围,对于排入工业园区(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收集管网系统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中要求的排放限值外,其排放控制要求也可由污水排放单位与工业园区(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并签订协议,报依法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增加了76项污染物控制指标,使控制项目由原标准的5项增加到现在的81项。

--调整了排放限值。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 12/356-200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下列标准适用的污染源执行以下相应标准:

DB 12/599-2015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除上述污染源外,其他污染源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本标准发布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的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本标准正文及附录A为强制性内容。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2016年月批准。

本标准于2008年1月首次发布,本次修订为第一次修订。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综合排放的定义、技术内容和监测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的一切现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下列标准适用的污染源执行以下相应标准:

DB 12/599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除上述污染源外,其他污染源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本标准发布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的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排入工业园区(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收集管网系统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中要求的排放限值外,其排放控制要求也可由污水排放单位与工业园区(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并签订协议,报依法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DB 12/599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8703 辐射防护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污水 wastewater

指生产、工作和生活过程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3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drainage

DB 12/599《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定义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水。

3.4 医疗机构污水 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

指GB 18466中定义的医疗机构污水。

3.5 其他污水 Other wastewater

指除本标准3.2至3.5中所列污水处理厂排水和医疗机构污水之外的污水。

3.6 排水量 amount of drainage

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水厂锅炉及电站排水。

4技术内容

4.1 标准分级

本标准按污水不同的排放去向和不同功能区分为三级。

4.1.1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体为GB 3838中IV类及以上水体和GB 3097中二类、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1.2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体为GB 3838中V类水体和GB 3097中四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排入本标准中所列各类污水处理厂收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4GB 3838中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中特别划定的保护区,GB 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4.2 标准限值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4.2.1 第一类污染物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4.2.2 第二类污染物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