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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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 小周于2003年初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 合同,预交部分房款后,等待产权证下达。 在此期间该开发商将该房以更高价格卖给不 知情的小李,并与小李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 2003年末,该开发商告知小周,拒绝履行合 同,同时退还小周预付房款和违约金。小周 不愿接受,遂向法院请求和该公司继续履行 合同。 • 小周与该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能履 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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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某乡管辖范围内的甲村和乙村系邻村,由于 历史的原因,两村之间的界桩已经灭失。位 于两村之间的一块地,长期以来由甲村村民 耕种。但乙村认为该块土地属于乙村所有, 乙村多次要求甲村返还土地,均遭到甲村拒 绝。后来乙村在无奈之下,将甲村告上法院。 • 问:(1)乙村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法院裁决双方的土地纠纷? • (2)对于本案的争议,正确的处理途径是什 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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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1年春天,杨某在自己家的自留地里种了 黄瓜、西红柿、大白菜等经济作物。可是, 到了四、五月份,同村的曹某在紧挨着杨某 的菜地东侧种上了杨树苗。这些小树苗长得 很快,当年就长到了两三米高,使杨某地里 的黄瓜、西红柿的生长受到了严重影响。 2002年,杨某又种植了大白菜,而杨树苗已 经长到了六七米高,成了杨树,而且很多树 苗就种在两块地之间的田埂上,将白菜地的 阳光遮住,使白菜无法正常采光,直到秋天 收获季节,白菜还没裹紧菜心。为了维护自 己的权利,杨某向法院起诉。
• 问:王某应否获得土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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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 1.河南省浚县王庄乡小滩村第一村民小组有1961年 前称第一生产队,1962年浚县人民政府向小滩村第 一生产队颁发了生产资料所有证,载明“千王 地”43.54亩。1974年,当时的王庄人民公社为下 乡知青提供劳动锻炼的场所,成立了青年队,无偿 占用了小滩不可救药第一生产队“千王地”43.54 亩,未办任何征地手续和补偿。1984年知青回城, 青年队解散,其使用的土地一直由乡政府管理,从 80年代初,村民小组一直向政府追要该幅土地, 2003年村民小组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乡政府 返还非法侵占的土地43.54亩。 • 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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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
小周与该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
在预购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前,开发商擅自 就同一商品房与他人签订预售合同,是严重违 反原合同的行为。 但是,小周认购的商品房被销售给不知情的第 三人,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因此认定开发 商与小李所签订的合同有效。 法院最终判决:小周与该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 预售合同不能履行,驳回小周要求开发商继续 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小李最终取得该房屋所 有权。预售人对因此而给小周造成的损失,应 2 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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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法庭通过多方调查后认为,曹某 的树苗确实影响了杨某菜地的采光,影响了 蔬菜的生长,法庭依照实际情况,判定曹某 赔偿杨某经济损失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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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王某出生在某市郊区的农村,父母均系农民。2000 年9月,王某考上大学,其户口也由农村随其迁出入 校。在读大学期间,王某原籍所在地因国家建设需 要征用了部分土地,征用单位向王某原籍所在地集 体经济组织(村小组)支付了土地补偿费。村小组 将土地补偿费分配给了村民,王某未能分得。王某 遂以该村小组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请求法院判令村小组按村民同等待遇给付王某土地 补偿费。
上两个案例法院判决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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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九条:“关于不动产物权的
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 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体现的就是不动 产登记保护制度。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 买卖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 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 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 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 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 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 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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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1999年,某房地产公司在于某等居民住房的南面相 隔中环线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寓住宅。该公寓住 宅属于高层楼房。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居民以日后 建成的公寓住宅定会影向采光为主要理由,先后到 施工现场、售楼处、及中环线等处进行抗议,不仅 造成房地产公司停工四十余天,而且一度造成中环 线长时间堵塞。房地产公司在政府部门和基层组织 的主持下,与居民代表进行了协商,居民提出高额 赔偿的要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而成讼。
• 土地使用权相邻关系 • 两个或两个以上相毗邻土地使用权人因对各 自使用的土地行使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 关系 土地使用权相邻关系法律保护的内容 1.相邻便利提供
本案法院应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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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百度文库 案例
2007年10月12日,住在王某楼下的李某在其阳台上安 装防盗栏,宽度40公分。在安装过程中,王某以李 某安装的防盗栏顶部为水平面并且宽度达40公分给 自己带来了被偷盗的危险为由,阻止李某安装该防 盗栏。李某说:"从一楼到三楼的阳台均安装了防 盗栏,我也是为了安全起见才安装防盗栏的。况且, 我是在自己家的阳台上安装防盗栏,不关你家的事。 你要是觉得不安全,你也可以在你家阳台上安装防 盗栏吗?"于是,两人争吵起来,王某一怒之下, 将已经被安装工人放到四楼但尚未固定防盗栏的护 绳用剪刀剪断。致使防盗栏从四楼摔到一楼,完全 损坏,所幸并无人员伤亡。于是,李某将王某告上 11 法庭,要求赔偿防盗栏损失800元。
案例二:2005年7月,某私营公司从某开发商
处购买别墅一套,办理产权登记时由办公室主 任王某代为办理,王某将产权登记为自己名下, 一年后,王某将别墅卖给赵某,赵某在付款前 核实房管局登记所有权人为王某,遂交付了款 项。过户后,王某的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买卖合 同无效,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例三:2004年3月,方某从刘某处购买房屋 一处,交付全部款项后,未办理过户手续即搬 进房屋居住。后,刘某将该房屋转卖给孙某, 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孙某起诉要求刘某腾房, 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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