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等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直属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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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等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具体实施

意见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教联[2007]24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7.06.13

【实施日期】2007.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具体实施意见

(黑教联[2007]24号)

各市(行署)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国办发[2007]34号)文件精神,做好我省免费教育师范生接收和安排等项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一、根据国家规定,从2007年秋季入学的新生起,北京师范大学等六所部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经正式录取的免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将全部免除学费、免缴住

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

二、省级招考办负责公布免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和招生信息,并负责进行政策宣传。免费师范生招生列入提前录取批次,报考免费师范生的考生在提前录取批次志愿中填报志愿,录取时省招考办根据考生所报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向招生院校投档,由招生院校择优录取。

三、免费师范生入学前必须与招生院校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考生被录取为免费师范生后,招生院校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考生录取信息确认表及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院校盖章的《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一式四份一并寄给考生,考生及其监护人在协议书签字后到招生院校报到,按招生院校有关要求办理入学手续,注册入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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