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等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直属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30•【字号】黑政办发[2001]22号•【施行日期】2001.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1〕22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4月30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省教育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2001年3月28日)2001年是进入新世纪、实施第十个五年计划的第一年,也是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完善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的重要一年。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把培养、吸引和用好人才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切实抓好”的要求和“科教兴国”战略,加快高等教育改革,逐步建立新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为“搞好二次创业、实现富民强省”提供人才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一)大中专毕业生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现跨世纪宏伟蓝图的重要力量。
合理配置使用毕业生,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同时对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维护稳定大局,促进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缓解经济发展与人才短缺的矛盾,加快建设步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各地、各部门和大中专学校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战略高度,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人才资源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改变传统观念,采取有效措施,营造吸引毕业生、用好毕业生的良好环境,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真正把大中专毕业生的资源优势变成推动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20•【字号】哈政办发[2004]21号•【施行日期】2004.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发[2004]2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哈尔滨市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教育厅转发<国家人事部、国家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黑人发[2003]132号)、《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黑人发[2003]108号)和《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等文件的通知》(哈办发[2004]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省和市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校管理体制、用人制度、分配制度改革,实现体制转换、机制创新,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基础教育特点、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用人制度和运行机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加快基础教育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精简高效原则。
各区、县(市)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科学核定中小学编制,合理设置内部机构,明确具体工作岗位,严格控制学校领导职数。
2.坚持合理配置原则。
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各校的办学层次、规模、编制、队伍状况等情况,引导超编教师向缺员学校流动,逐步实现校际师资力量总体均衡。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7.24•【字号】黑财指(教)〔2024〕273号•【施行日期】2024.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的通知黑财指(教)〔2024〕273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教育局,省属职业院校:根据《黑龙江省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2024〕13号)相关要求,经省政府批准,现下达你市县(学校)2024年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预算万元(具体额度详见附件1)。
此项资金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03职业教育”相关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规定方向使用资金。
一是高水平高职院校和高水平专业群建设资金,用于做强做优一批“补链强链延链”的高水平学校和专业群,力争在新一轮“国家双高”建设中推动一批高职学校和专业群提档升级,助力培育我省经济发展新动能;二是省属高职院校扩招生均奖补资金,用于扩招学生培养、改善教学及实训条件等;三是部省共建职业教育改革示范区建设项目资金,用于深化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更好服务建好建强“三基地一屏障一高地”战略需要;四是职业院校赛事活动和职教活动周奖补资金,用于推动以赛促学、以赛促教,提高技术技能人才质量和育人能力,以及开展职业教育宣传,展示黑龙江职业教育发展最新成果;五是开展服务全民终身学习体系建设资金,用于扩大终身教育服务覆盖区域、丰富课程资源建设、推动全民终身学习教育体系建设等;六是职业教育改革绩效奖补资金,用于支持职业大学加强职教本科专业建设,推进提质培优、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改善实习实训条件,以及支持职业院校做好职业教育春季高考技能测试,开展职业教育课题研究,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研究产教对接专业图谱等。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0•【字号】黑政办发[2004]62号•【施行日期】2004.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62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残联《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10月10日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残联2004年8月25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2号)和全国第三次特殊教育工作会议、全省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工作的重大意义特殊教育是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特殊教育工作,保证弱势群体享受教育的权利,是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正常融入社会生活的重要措施,是实现教育公平与社会公正的社会主义教育的本质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特殊教育事业稳步发展,初步形成了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特教班和巡回教学为主体,包括幼儿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在内的相互沟通和衔接的特殊教育体系,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深化,办学效益、教学质量不断提高,为今后的全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奠定了基础。
但是,目前我省在特殊教育工作中还存在着资金投入不足、学校布局不合理、师资队伍薄弱、教育质量亟待提高等问题,还不能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教育要求。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17•【字号】黑政办发[2004]34号•【施行日期】2004.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34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教育厅、编办、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物价局、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卫生厅、省妇联《关于全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6月17日关于全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妇联2004年6月3日)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积极发展幼儿教育对促进儿童身心和谐健康发展,实现“双高”普九,提高我省人口整体素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幼儿教育有了较大发展,幼儿教育质量得到稳步提高。
但是,目前我省幼儿教育总体水平还不高,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水平很不平衡。
一些地方对幼儿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民办幼儿教育管理力量薄弱,“小学化”问题严重,投入不足,甚至个别地方对公办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投入。
为进一步推动幼儿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无偿救助原则予以救助。
对拒绝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以乞讨为职业,干扰社会正常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民政、公安等部门要予以引导和教育,使其改变不良行为;屡教不改的,公安部门应依法予以必要的处罚。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4.09.22•【字号】黑教师[2004]274号•【施行日期】2004.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教师[2004]274号)各市(行署)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省)直成人高校、民办高校: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认真搞好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实施<教师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在认真研究论证和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度了“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试行,并将试行中的意见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不断充实和完善。
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必须坚持依法实施的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实施细则》是我厅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我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根本依据。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种类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严格掌握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范围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严格遵循教师资格认定程序开展认定工作,严格规范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管理职能和权限。
要杜绝擅自修改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扩大或缩小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范围、随意变动法定的认定程序、超越管理权限认定教师资格等现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要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切实做好各项组织和管理工作,保证我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的健康开展。
附件: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二OO四年九月二十二日附件: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搞好我省教师资格的认定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中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实施<教师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等关于做好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等关于做好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3.16•【字号】黑政办发〔1998〕14号•【施行日期】1998.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1998〕14号1998年3月16日)为了认真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落实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的意见》,确保我省普通中等专业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从1998年起,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全面实行招生并轨(在黑龙江省的部属中等专业学校同步进行),实行全省统一的国家任务招生计划,建立学生自己缴纳部分培养费用,毕业后大多数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的教育机制。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招生计划编制与录取工作--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后,不再实行指令性计划和调节性计划的两种计划形式,统一实行国家任务招生计划。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的编制,由学校上报主管部门或地市计委、教委,主管部门或地市计划、教育部门根据本部门(行业)、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提出所属学校的招生计划,上报到省计委和省教委;省计委会同省教委对主管部门或地市计划、教育部门上报的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下达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分校招生计划。
--国家部委所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为地方服务的专业,其跨省招生来源计划,须征得省计划、教育部门的同意,报国家教委审核后列入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跨省招生计划下达执行。
--地方所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原则上不进行跨省招生,因特殊需要,省属省部级以上重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其跨省招生来源计划,须征得生源所在省计划、教育部门的同意后,并按学校隶属关系经部委(行业)编制跨省招生计划,报国家教委审核批准,方可执行。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3.07•【字号】黑教学[2008]49号•【施行日期】2008.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黑教学﹝2008﹞49号)各大中专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教育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积极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7〕24号)和省教育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黑教联〔2008〕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今年和今后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2008年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将达到20万人,就业形势仍十分严峻,就业工作任务更为艰巨。
就业是民生之本,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
各地和大中专学校要按照党的十七大的要求,抓住《就业促进法》施行的有利时机,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深厚的感情,切实做好2008年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长效机制要认真落实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形成“领导主抓、部门统筹、院系为主、全员参与”的就业工作体系。
按照就业工作“四化”、“三到位”的要求,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完善管理机制,强化服务意识,扩展服务内容,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创造性地做好就业工作。
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毕业生就业信息统计和报告工作。
要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激励管理机制。
三、以就业和市场需求为导向,大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继续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黑教学〔2003〕314号)精神,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部门的作用,发挥就业工作的导向作用,加强市场调研,根据社会需求核定招生计划,改革教学内容和人才培养模式,优化学科专业结构,科学合理地调整和设置专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全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全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2•【字号】黑政办发[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全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8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教育厅、财政厅、编办联合制定的《全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2月2日全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工作方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编办2007年1月25日)按照教育部要求,我省普通高中学校将从2007年秋季开始全面进行新课程实验。
为确保课程改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的通知》(教基〔2001〕17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语文等十五个学科课程标准(实验)的通知》(教基〔2003〕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精神,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立足我省实际,借鉴先期进行高中课程改革省份及我省义务教育阶段课程改革的工作经验,以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为核心,全面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大力推进教育创新,构建特色鲜明、充满活力、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的普通高中教材体系、课程体系和资源体系,努力提高全省基础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为造就大批的高素质劳动者、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奠定基础。
二、工作目标(一)根据普通高中教育的培养目标,结合我省实际,创造性地执行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普通高中各科课程标准(实验),探索实施素质教育的新途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4年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4年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2•【字号】黑政办发[2004]36号•【施行日期】2004.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4年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36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人事厅、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公安厅、民政厅、工商局、地税局《关于做好2004年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6月22日关于做好2004年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2004年6月10日)为实施“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和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进一步推进“科教兴省”和“人才强省”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大中专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实现其充分就业,发挥好这部分人才的作用,是落实“科教兴省”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
切实做好今年全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不仅直接关系到广大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的实现,关系到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更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政治稳定的大局。
今年是我省毕业生数量继续以较大幅度增加的一年。
全省毕业生达到14万多人,比上年净增3万人。
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就业工作任务艰巨。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大中专学校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营造吸引毕业生、用好毕业生的良好环境,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人尽其才、人才辈出的有效机制,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真正把毕业生变成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3.10•【字号】黑教联[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黑教联﹝2008﹞8号)各市(行署)教育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大中专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以及教育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积极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7〕24号)文件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切实做好今后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合理配置并开发利用好毕业生人力资源,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到龙江人才强省和高教强省战略的实施和完成我省全面振兴的战略目标和任务,关系到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高校毕业生和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和谐就业,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各级政府部门和高等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各级政府的教育、人事和劳动部门要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从完善组织体系,落实扶持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入手,尽快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到龙江振兴的大系统中,努力形成促进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提高人力资源配置的效率。
各高等学校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毕业生就业工作当作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抓实抓好。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教规〔2018〕4号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教规〔2018〕4号各市(行署)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按照《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7〕12号)要求,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教育厅2018年6月5日黑龙江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做好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后的监管工作,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省公办普通本科学校(高教、科研、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系列)、公办高职(专科)学校(高教系列)教师职称,以及实行自主评审或联合评审的成人高校、民办高校(高教系列)教师职称,评审监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高等学校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要求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教育厅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教财函〔2016〕159号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教育厅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教育厅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教财函〔2016〕159号各省属高校、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有关社会团体:为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字﹝2016﹞13号)要求,结合教育部门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教育厅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教育厅2016年5月4日黑龙江省教育厅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2号)及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为确保省教育厅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结合教育部门实际,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开展资产清查的重要意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是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保障。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求的有效举措;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履行公共财政职能,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客观要求;是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推进厉行节约的具体体现。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30•【字号】黑政办发[2006]67号•【施行日期】2006.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67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教育厅、省纠风办、省监察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10月30日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意见(省教育厅、省纠风办、省监察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2006年10月24日)为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促进中小学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6〕6号)和《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依法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一)规范公办学校转制。
从2006年起,各地公办中小学一律不得转制为民办学校。
对已经批准转制实验的公办中小学(含民办公助校、公办民助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面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
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转制学校,要在2006年12月底前实行“四独立”(独立的法人资格、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并独立颁发学业证书);目前尚达不到“四独立”要求的已转制学校,要在2007年6月底前达到“四独立”要求;2007年6月底前仍达不到“四独立”要求的已转制学校,届时要恢复公办学校性质,并随着政府对教育投入的增加,逐步降低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意见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意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11.08•【字号】黑教基[2010]139号•【施行日期】2010.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意见的实施意见(黑教基〔2010〕139号)各市(行署)教育局,省森工总局、农垦总局教育局:为贯彻落实第四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我省基础教育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服务“八大经济区”建设和“十大工程”实施,现就结合我省实际贯彻《教育部关于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教基二[2010]3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自2001年起,我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历经十年,取得显著成绩,促进了先进教育理念的传播,推动了素质教育的实施,带动了全省基础教育的整体发展和质量提高;全面落实国家义务教育课程三级管理政策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现了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创新了人才培养模式,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得到培养,综合素质显著提高;以教研工作为载体,促进了教师专业发展,教师新课程实施能力不断提高;评价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中招配额、高考与综合素质评价链接力度不断加大,全面科学的评价体系正在形成;构建了有效的课程改革保障机制,创造性地建立了课程改革的各项制度;推进课程改革的策略不断完善,建立了典型引路、示范推广模式,课程改革成效显著。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少数地方对课程改革重视不够;一些学校尤其是农村学校办学条件不足;课程改革各项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教师专业素养有待提高;教研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待增强。
因此,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属高等学校和厅直属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教师[2013]68号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属高等学校和厅直属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属高等学校和厅直属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教师〔2013〕68号)各省属高等学校,厅直属事业单位:2010年,省人社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文件下发后,各省属高校和厅直属事业单位积极做了大量的工作,为岗位设置工作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工作推进速度较慢,影响了整体工作的全面深化。
为加快此项工作进程,现提出进一步推进意见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岗位设置工作是高等学校和厅直属事业单位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高等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这项改革作为学校改革发展中的一件大事,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要认真学习省人社厅《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黑人保〔2010〕80号)等岗位设置管理方面的文件,深入调研,认真分析学科发展和人才队伍状况,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
对各类岗位的任职条件、工作标准、职责任务等作出具体规定。
二、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各高等学校和厅直属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统筹考虑本单位各部门及每一位同志的实际情况。
要突出抓好调查摸底、各类各级人员的合理比例设计、“双肩挑”人员的确定、近几年未聘人员的安置和未来落聘人员的思想工作。
教育教学是学校的主要任务,因此学校专业技术人员设岗应以教育教学人员为主,医疗是医院的主要任务,因此医科院校附属医院专业技术人员设岗应以医护人员为主,其他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设岗亦应以本单位主业人员为主。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6.12•【字号】黑财规〔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4〕11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黑财规审〔2018〕10号文件同步废止。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4年6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四章资金申请与使用第五章资金监督与绩效管理第六章附则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贫困偏远、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全省中小学人员分流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全省中小学人员分流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31•【字号】黑政办发[2004]28号•【施行日期】2004.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全省中小学人员分流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28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事厅、教育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制定的《关于全省中小学人员分流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5月31日关于全省中小学人员分流工作的意见(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2004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精神,为保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增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生机和活力,优化中小学师资资源的配置,现对做好中小学人员分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统领,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74号文件精神为指针,进一步优化中小学布局,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有效解决教育事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优化中小学教师队伍,改善基础教育发展条件,促进中小学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双提高”。
二、基本原则遵循精简机构、优化配置、减员增效、保持稳定的原则,开辟多种就业和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使分流人员各尽所长,各得其所。
三、主要途径(一)充实加强相关事业单位。
中小学分流人员首先应在教育系统内部调剂。
市(地)中小学教师可分流充实到有空编的县(市)中小学,县(市)中小学教师可分流充实到有空编的乡(镇)中小学和农村小学。
有条件的市(地)、县(市)、乡(镇)可鼓励中小学教师充实到其他事业单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2•【字号】黑政办发[2013]20号•【施行日期】2013.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体育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2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2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体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黑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进一步推动学校体育科学发展,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把学校体育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广大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意志坚强、充满活力,是一个民族生命力旺盛的体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方面。
学校体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摆正学校体育在学校教育中的位置,对于实现教育现代化,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黑发〔2008〕9号),把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作为实施素质教育和提高教育质量的突破口,不断完善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广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有力地推动了学校体育工作的改革发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01•【字号】黑政办发[2009]57号•【施行日期】200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09〕57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切实提高兵员质量,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征兵工作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征兵工作的组织领导,在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有力支持和保障。
要把征兵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实施目标管理。
各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征兵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要加强制度建设,明确职责分工,优化运行机制。
要加强征兵办公室建设,选派政治素质好、作风扎实、业务精通的人员负责征兵工作。
市级征兵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少于8人,县级征兵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少于6人。
各级兵役机关和宣传、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抓好征兵工作。
二、加大农村义务兵征集力度农村义务兵征集是今年全省征兵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各级政府、兵役机关要把农村义务兵征集作为一项政治任务,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确保农村义务兵征集任务的圆满完成。
根据《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安置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切实提高兵员质量的意见》(黑政发〔2008〕85号)精神,将农村义务兵的优待金标准由每人每年4600元提高到5400元。
根据各地农村劳动力收入水平的增长逐年作相应调整,现时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高于5400元的,按不低于5400元标准执行。
提高标准后增加部分按原渠道解决,超过5400元标准部分由各市、县自行负担。
各级财政要保证资金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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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等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具体实施
意见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教联[2007]24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7.06.13
【实施日期】2007.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具体实施意见
(黑教联[2007]24号)
各市(行署)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国办发[2007]34号)文件精神,做好我省免费教育师范生接收和安排等项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一、根据国家规定,从2007年秋季入学的新生起,北京师范大学等六所部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经正式录取的免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将全部免除学费、免缴住
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
二、省级招考办负责公布免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和招生信息,并负责进行政策宣传。
免费师范生招生列入提前录取批次,报考免费师范生的考生在提前录取批次志愿中填报志愿,录取时省招考办根据考生所报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向招生院校投档,由招生院校择优录取。
三、免费师范生入学前必须与招生院校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
考生被录取为免费师范生后,招生院校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考生录取信息确认表及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院校盖章的《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一式四份一并寄给考生,考生及其监护人在协议书签字后到招生院校报到,按招生院校有关要求办理入学手续,注册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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