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福利待遇)企业管理职工各类假期及其待遇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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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烟人劳[2001]74号

关于职工各类假期及其待遇的有关规定

各车间、科室:

为了加强劳动工资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分配制度,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严则,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条例》、《福建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规定》及《劳动法》配套法律法规等,同时结合我厂的实际情况,对我厂职工各类假期及其待遇作出如下规定:

一、旷工

1、旷工: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而未参加生产劳动的,即认定为旷工。

2、职工每旷工1天扣月奖金50%,旷工2天(含)以上者,则扣除当月全部奖金。职工旷工期间,其岗位工资按法定工作日扣发,同时按规定扣发年终奖和效益奖。

3、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职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含),或一年内累积旷工时间超过30天(含)的,企业即给予除名(一个工作日为一天)。

二、事假

1、职工因事需请假的,本人应写书面报告,事假3天(

含)以内的,由部门领导审批;事假4天以上的,需到人劳科办理准假手续;4天至30天由人劳科长审批;30天以上经人劳科科长审核后,由分管人事的厂领导审批。如需办理续假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续假手续。

2、职工因私事要求出境或出国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交公安部门的有关证件材料,由安保科会同人劳科、监察科共同审查后,由安保科签署意见,经所在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劳科长签署意见,再由厂长或分管人事的厂领导审批。假期按地方公安部门批准的时间计算。

3、职工每请事假1天,扣月奖金20%,依此累加,超过5天(含)者,不享受当月奖金。

4、职工请事假期间,其岗位工资按法定工作日扣发,同时必须按规定扣发年终奖和效益奖,。

三、病假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假期规定

1、职工因病需请病假休息治疗的,由医务室出具病休证明。凡厂外各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应由医务领导审核后,转为本厂病休证明方予认可。病休在30天(含)以内的,由医务室领导提出建议,所在部门(车间)领导提出意见后,由人劳科科长审批;病休在30天以上至规定医疗期内的,由分管人事厂领导审批。

2、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的规定按劳部发(1994)479号文执行,即:

⑴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⑵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⑶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病假期间的待遇

1、职工每请病假1天,扣月奖金10%,依此累加,超过10天(含)者,不享受当月奖金,并按规定扣发年终奖和效益奖。

2、在医疗期内的职工,享受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按岗位工资的60%—100%支付。

⑴工龄不满五年,本企业工作年限不满三年者,按60%计发。

⑵工龄满五年,本企业工作年限已满三年不满五年者,按70%计发。

⑶工龄满八年,本企业工作年限已满五年不满八年者,按80%计发。

⑷工龄满十年,本企业工作年限已满八年不满十年者,按90%计发。

⑸本企业工作年限已满十年及十年以上者,按100%计发。

3、超过医疗期的,不再享受病假工资,只享受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按岗位工资的40%—60%支付。

⑴本企业工龄不满三年者为40%。

⑵本企业工龄满三年未满五年者为50%。

⑶本企业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60%。

四、护理假

1、职工患病住院,病情严重,需由亲属护理的(本厂职工),应提出书面报告,医务室领导提出建议,所在部门领导提出意见后,30天(含)以内由人劳科长审批,30天以上由分管人事厂领导审批。

2、职工每请护理假1天,扣月奖金20%,假期超过5天(含)者,不享受当月奖金。

五、丧假

职工的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去世,本厂职工可以享受3天丧假(含路途),假期按公假处理。

六、工伤或患职业病

1、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按闽政(1994)04号文《福建省职工工伤保险试行规定》和闽劳险(1995)017号文执行。

2、职工因工负伤,所在部门(车间)领导应填报职工工伤事故报告单,报厂安保科审查核实,同时应及时报告人劳科,人劳科再向社保机构汇报,以便备案。部门(车间)或个人隐瞒不报,取消该部门(车间)当月安全奖,由此而造成的职工个人损失由部门(车间)负责。

3、工伤职工应在治愈出院后,及时将疾病证明、病历、出院小结、医疗发票、药费清单或处方交到人劳科,以便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4、职工每请工伤假1天,扣月奖金5%,依此累加,超过20天(含)者,不

享受当月奖金。

5、经认定,职工属因公或见义勇为负伤,其待遇由厂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七、探亲假

(一)探亲的范围和条件

1、凡在本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2、与配偶或父亲、母亲不住在一起的界限规定:职工的配偶或父亲、母亲在富岭、大池、适中、雁石(含)以外地区,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3、试用期内的职工不能享受当年的探亲假,试用期满或转正定级后可以享受探亲待遇,但在下半年转正定级者,不能享受当年的探亲假。

(二)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假期一次,假期为30天(不含路途,路途时间另计,其他探亲对象亦同此)。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予假期一次,假期为20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予假期一次,假期为20天。起算时间为职工结婚满一年后的第二年算起。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批准均可探亲。

4、当年职工结婚或女职工生育,不再享受当年度的探亲待遇。

5、当年探亲假只限于当年使用,跨年度自行作废。四年一次探父母假,四年内使用,跨四年后自行作废。

6、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造成交通停顿,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须持当地交通机关证明,经本人申请,分管人事的厂领导批准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三)探亲期间的待遇

1、职工探亲期间不享受当月奖金(假期跨月使用的,只扣一个月奖金)。

2、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本企业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岗位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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