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版
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两篇
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两篇篇一: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安全、稳健经营和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任职前需由银行业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的人员。
主管人员是指各级行内设机构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营业网点负责人及会计主管。
一般员工是指除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
第四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二)以事实为依据,视违规情节、后果等情况作出适当处理;(三)引发案件的,从重或加重处理;(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处理;(五)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包括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未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已与本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移送有关单位处理。
退休和内退人员,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第六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考核性工资、奖金、期酬等;(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三)其他处理,包括通报批评、离岗清收、限期调离、停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等。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处。
第七条一般员工有过失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可以依据《银行审计处罚处理暂行规定》实施单独罚款处理。
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两篇.doc
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两篇篇一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安全、稳健经营和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任职前需由银行业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的人员。
主管人员是指各级行内设机构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营业网点负责人及会计主管。
一般员工是指除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
第四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二)以事实为依据,视违规情节、后果等情况作出适当处理;(三)引发案件的,从重或加重处理;(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处理;(五)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包括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未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已与本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移送有关单位处理。
退休和内退人员,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第六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考核性工资、奖金、期酬等;(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三)其他处理,包括通报批评、离岗清收、限期调离、停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等。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处。
第七条一般员工有过失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可以依据银行审计处罚处理暂行规定实施单独罚款处理。
中国银行股份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0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健全内控机制,保障合规经营,惩戒违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行规章制度的行为。
员工发生违规行为,应当依照本办法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同我行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
海外机构和附属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或行业监管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劳务派遣制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后果严重的,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五条处理违规员工,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纪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由于辞职、退休等原因与我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如被发现在我行工作期间严重违规的,仍应追究其责任。
第二节处理的种类和权限第七条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种类有:(一)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收入、降低薪点、降低薪酬等级;(二)职位处分,包括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
以上处理种类可合并使用。
第八条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按员工管理权限履行手续。
给予纪律处分、职位处分或降低薪点、降低薪酬等级的,由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审批。
第九条上级机构发现辖内机构的处理决定存在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量纪失当、程序违法等问题的,有权责成下级机构予以纠正。
第十条处理决定应从认定员工违规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特殊情况不超过五个月。
需报上级管辖机构审批或审核的,一般应在三十日内报出。
上级机构收到报告后,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回复。
第十一条认定员工违规行为的日期,以事实材料或调查结论与本人最后见面的日期为准;司法机关、监管机关移送的结论性材料以收到的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员工受到纪律处分的,应同时给予经济处理,并自处分生效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受到任职限制:(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六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十二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三)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十八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得聘任管理职务;(四)受到撤职处分的,二十四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得聘任管理职务。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9年版-82页word资料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健全内控机制,保障合规经营,惩戒违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行规章制度的行为。
员工发生违规行为,应当依照本办法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同我行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
海外机构和附属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或行业监管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劳务派遣制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后果严重的,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五条处理违规员工,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纪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由于辞职、退休等原因与我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如被发现在我行工作期间严重违规的,仍应追究其责任。
第二节处理的种类和权限第七条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种类有:(一)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收入、降低薪点、降低薪酬等级;(二)职位处分,包括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
以上处理种类可合并使用。
第八条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按员工管理权限履行手续。
给予纪律处分、职位处分或降低薪点、降低薪酬等级的,由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审批。
第九条上级机构发现辖内机构的处理决定存在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量纪失当、程序违法等问题的,有权责成下级机构予以纠正。
第十条处理决定应从认定员工违规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特殊情况不超过五个月。
需报上级管辖机构审批或审核的,一般应在三十日内报出。
上级机构收到报告后,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回复。
第十一条认定员工违规行为的日期,以事实材料或调查结论与本人最后见面的日期为准;司法机关、监管机关移送的结论性材料以收到的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员工受到纪律处分的,应同时给予经济处理,并自处分生效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受到任职限制:(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六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十二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三)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十八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得聘任管理职务;(四)受到撤职处分的,二十四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得聘任管理职务。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银行作为金融行业的代表,在为客户提供各种理财服务的同时,也应当保障自身的商业道德和标准行为,这样才能够建立起良好的商誉,赢得客户的信任和肯定。
银行员工作为银行的代表,他们的言行举止往往反映了银行的形象和服务质量,如果他们犯下了违规行为,就可能严重影响银行的声誉和客户的利益。
因此,制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是银行开展规范化管理、维护银行利益、保护客户权益的必要措施。
一、违规行为的种类银行员工的违规行为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违反银行业规定和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例如:私自泄露客户信息、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强制性销售额外产品、虚假宣传等等。
另一类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例如:涉嫌受贿、行贿、洗钱、盗窃客户资金、炒汇等等。
这些违规行为对银行和客户都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信誉危害,必须严肃处理。
二、违规行为的处理原则银行处理员工违规行为要坚持依法依规、公正透明、以处罚为主、以教育为辅的原则,即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机构管理规定依法处理,公开公正取证,以处罚为主,既要打击违规行为,也要对员工做好教育引导,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能力。
三、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银行处理员工违规行为的程序包括:掌握核实证据、立案调查、责任认定、处罚决定、执行处罚、公告惩戒等步骤。
下面分别进行介绍:(1)掌握核实证据: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举报和核实机制,对接受到的举报进行认真核实,收集和保存完整的证据材料,确保处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立案调查: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后,银行应当立案调查,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认真听取相关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了解核实情况。
(3)责任认定: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结果进行责任认定,确认被处罚人的责任和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综合考虑处理情节、情况等综合因素,进行相应的处分。
(4)处罚决定:为保证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应当经过多层审核和审批程序,确保每一次处罚决定都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认定。
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 (2)
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 (2)银行员工具有重要的货币流通管理职责,必须保证操作规范、安全、透明,维护银行声誉和客户利益。
但有些员工可能因为私心的驱动,触犯了法律、违反了银行制度,造成不良后果。
为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发生,银行需要建立严格的惩罚措施,制定详细的违规处理办法,明确权责、规范操作、落实监督,严格惩罚违规行为。
1.非涉案违规处理1.1 超出授权或未得客户同意擅自处理财务问题的员工:银行应对该员工进行警告或者批评教育,同时对其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与风险意识;如行为严重,可对其进行悬挂岗位直至辞退。
1.2 借信贷款或转账给亲友或本人:银行应严格要求员工尊重职业道德和规章制度。
对于既往违规者当即辞退,严肃处理;对于行为轻微者,应进行三次以上严肃的批评教育,对其行为进行严格监控和作出批评岗位调整。
1.3 对客户不实开票或伪造业务单据:银行应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对员工进行批评教育和严肃处理。
对于有重大失误的员工,在警示后6个月内不允许进行经营活动。
具体行动计划可以压缩个人薪水、停发奖金、限制晋升等。
1.4 未进行风险排查或相关业务合规审查:银行应建立起更加和谐的员工和风险管理体系。
公司可以考虑调整员工业务职责,多次安排规章制度和合规审计的培训。
2.涉案违规处理如果员工存在经济犯罪行为,会严重影响到银行经营和声誉,特别是对于股东和投资者的信任度、员工的职业荣誉,都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引起金融风险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建议银行采取以下措施:2.1 损害赔偿。
银行员工的违规行为造成损失,应根据不同情况视情节轻重作出合适的赔偿方案。
赔偿方式可以定期奖励、变更薪酬、延期发放扣除等。
2.2 惩处行动。
针对罪行较小的员工,决定其解雇或停职直至警告;对于罪行较重的员工,建议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罚,并积极配合当地纪委的工作。
2.3 市场舆论管理。
针对员工的违规行为,加强与媒体的沟通,承认问题的严重性,并采取适当措施向社会作出解释,制止恶劣影响。
中国银行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学习心得
中国银行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学习心得最近一段时间里,利用下班后的时间,由我支行网点负责人集中组织大家学习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0年版)》,还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问责办法(2010年版)》。
其中《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涵盖全行各级员工,《管理问责办法》涵盖各部门、支行副职以上管理人员。
开展此次学习,培养和提高了员工合规和案防意识,牢固树立了“人人讲合规”、“主动要合规”的理念,使员工们意识到合规操作的重要性以及违规操作的严惩性,具体学习汇报如下:1、学习内容:重点学习了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中对一线员工在现金出纳业务、结算业务、储蓄与ATM业务、外币兑换、银行卡业务、网上银行业务、收付清算业务等易疏忽、技能匮乏造成违规行为进行自我检查,并多次强调了因各业务的违规操作带来的风险,各员工都要时刻保持着对风险的敏感性,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2、学习形式:自我检查是这次学习采取的主要形式,通过各个员工自我检查检讨,来发现平时我们在办理业务中都存在着哪些不合规的操作行为,因为出于长期的习惯产生的“习惯思维”、或者是为了迁就客户吸引客户而减少手续上的繁琐导致的不合规操作都在我们整个学习中进行重点抓出来学习的内容。
员工的自我检讨在学习员工违规行为办法处理中是我们一直贯彻的一种学习方式,这样使我们员工重新认识到自己平时忽视的一些细小问题,加深了对违规操作的认识,从而达到了一个比较好的学习效果3、学习后的工作要求和措施:要学以致用,通过学习两个办法,切实提高我们在工作中合规意识,杜绝认为没有风险,而对违规视而不见,古人云,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
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通过学习,将在以后的工作树立“三种意识”:1,合规意识。
坚持合规办事,坚决剔除凭感觉办事、凭经验办事、凭习惯办事、凭行政权力办事的陋习,任何工作的开展都要以法律、法规和行章为准绳,不能动辄以发展和拓展业务为借口,打制度办法的擦边球,甚至以此来指导暗示下属违规操作。
中国银行股份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版
精心整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0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健全内控机制,保障合规经营,惩戒违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行规章度的行为员工发生违规行为,应当依照本办法受到相应的处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同我行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海外机构和附属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或行业监管规定,制相关管理办法第四条劳务派遣制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后果严重的,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五条处理违规员工,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纪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由于辞职、退休等原因与我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如被发现在我行工作期间严重违规的,仍应追究其责任。
第二节处理的种类和权限第七条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种类有:(一)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收入、降低薪点、降低薪酬等级;(二)职位处分,包括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精心整理.精心整理(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
以上处理种类可合并使用。
第八条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按员工管理权限履行手续。
给予纪律处分、职位处分或降低薪点、降低薪酬等级的,由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审批。
第九条上级机构发现辖内机构的处理决定存在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量纪失当、程序违法等问题的,有权责成下级机构予以纠正。
第十条处理决定应从认定员工违规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特殊情况不超五个月需报上级管辖机构审批或审核的,一般应在三十日内报出。
上级机构收到报后,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回复第十一条认定员工违规行为的日期,以事实材料或调查结论与本人最后见面日期为准;司法机关、监管机关移送的结论性材料以收到的日期为准第十二条员工受到纪律处分的,应同时给予经济处理,并自处分生效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受到任职限制:(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六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十二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三)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十八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得聘任管理职务;不得聘任管理职务。
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金融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
促使各项业务的正常进行和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关于金融业务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金融业务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各级负责人,是指本行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行长、副行长和总部机关各部室、各支行及其职能部门,各级部门直属单位、中心、筹建处的正副职负责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管人员,是指对违规行为的产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负责人员。
本办法所称其他责任人员,是指对违规行为的产生负有直接责任或者应当责任的经管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工作人员,不允许任何工作人员有超越本办法的特权。
已经退休或调离的工作人员,在退休或调离前有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处理。
对于退休人员,给予“开除处分”以外的处理;对于调离人员,建议其调入单位给予处理。
第五条工作人员违规由国家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的,不得免除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
第六条对于违规行为的认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处理的轻重应当与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第七条在处理违规工作人员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对于违规工作人员的处理种类有:(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考核性工资和奖金、扣发月工资等;(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三)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
其中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原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取消专业技术资格、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合同、辞退。
中国银行员工违规积分管理办法
中国中国银行员工违规积分管理办法
1. 违规积分体系的设立
- 中国银行设立违规积分管理体系,以鼓励员工遵守规章制度,促进员工诚信从业。
- 违规积分分为轻微违规积分和严重违规积分,具体分值由中国银行根据实际情况设定。
2. 轻微违规积分管理
- 轻微违规行为包括未及时完成工作任务、迟到早退、无故缺席会议等轻微不良行为。
- 每次轻微违规行为将被扣除相应的违规积分,具体扣分数值由中国银行规定。
- 当员工积分达到一定数值(如超过一定扣分阈值),需要进行相应的纪律教育和提醒。
3. 严重违规积分管理
- 严重违规行为包括贪污受贿、私自泄露客户信息、违规操作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 每次严重违规行为将被扣除较高的违规积分,同时将受到严肃的纪律处分,如停职调查、降薪、辞退等。
- 中国银行应及时将严重违规行为报告相关监管部门,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4. 积分管理的记录和通知
- 中国银行应建立健全的积分管理记录机制,记录员工的违规积
分情况,并及时向员工进行通知和说明。
- 员工有权对自己的违规积分情况提出申诉,并有权利要求重新评估。
5. 奖励和改进机制
- 中国银行可以设立积分奖励机制,对积极遵守规章制度的员工给予积分加分或其他奖励,以激励和鼓励员工。
- 中国银行应根据员工违规情况和积分管理效果,及时评估和改进违规积分管理办法。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范本
银行职员违规行为处理方法第一节处理权限28第二节经济处分程序28第三节纪律处分程序28第四节其他处理程序29第五节申诉程序29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指导思想、处理原那么、适用范围:〔一〕指导思想:为促进职员合规履职,有效防范风险,遏制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和相关制度,制定本方法;〔二〕处理原那么:权责对等、惩教结合;实事求是,程序合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保障职员合法权益;〔三〕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所有职员。
第二章处理方式第二条处理方式:〔一〕经济处分:扣减薪酬、罚款、赔偿;〔二〕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落级、撤职、留用瞧瞧、开除;〔三〕其他处理:诫勉谈话、通报批判、停职、离岗清收、责令辞职、免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解除劳动关系。
以上处理方式能够并用。
第三章应用规那么第一节责任人及后果划分第三条本方法所指责任人,包括直截了当责任人、间接责任人:〔一〕直截了当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实施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多人共同直截了当实施的违规行为,起主导和决定作用的人员为第一直截了当责任人;〔二〕间接责任人: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违规行为的发生,对违规造成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起间接作用的人员。
包括本级和上级机构要紧治理人员、分管治理人员、相关治理人员、其他间接责任人员。
第四条不良后果是指以下情形之一:〔一〕形成不良贷款50万元〔含〕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的;〔二〕形成经济纠纷、诉讼失效、司法败诉或风险100万元以下的;〔三〕造成经济案件50万元以下、责任事故或外部欺诈100万元以下的;〔四〕造成资产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下的;〔五〕对信用社形象、商誉造成一定负面碍事的,或者造成办公、营业秩序停滞、混乱的;〔六〕造成人员伤残的;〔七〕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第五条严重后果是指以下情形之一:〔一〕形成不良贷款500万元〔含〕以上的;〔二〕形成经济纠纷、诉讼失效、司法败诉或风险100万元〔含〕以上的;〔三〕造成经济案件50万元〔含〕以上、责任事故或外部欺诈100万元〔含〕以上的;〔四〕造成资产损失100万元〔含〕以上的;〔五〕对信用社形象、商誉造成严重负面损害,或者碍事单位持续经营和开展能力,在国际、国内造成严重不良碍事的,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挤兑挤提事件的;〔六〕造成人员死亡的;〔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模版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模版银行员工作为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做出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银行的形象和信誉,也严重损害了客户的利益。
因此,银行对于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非常重视,必须按照相应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
本文将为您提供银行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罚办法模板。
一、处罚的原则1.依法依规。
银行处罚员工违规行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正公平。
对于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罚必须公正公平,不能偏袒一方。
3.严肃认真。
银行对于员工违规行为必须态度严肃认真,绝不能姑息迁就。
4.量刑适当。
银行对于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罚必须量刑适当,不能过轻或过重。
二、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1.发现问题及初步处理。
一旦发现员工违规行为,相关管理人员要立即进行初步处理,并向上级主管报告情况。
2.调查核实。
为确定员工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必须对其进行调查核实。
3.定性定罪。
经过调查核实,对员工违规行为进行定性定罪,确定处罚结果。
4.提起纪律处分。
如果银行认定员工的违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就必须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提起纪律处分。
5.处罚结果的执行。
银行对于员工的处罚结果,必须及时执行,并公示于银行内部。
三、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流程1.口头警告。
针对一些轻微的违规行为,可采取口头警告的方式进行处理,提醒员工从此不再犯错。
2.书面警告。
对于一些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可采取书面警告的方式进行处理,要求员工书面保证不再犯错。
3.批评教育。
对于一些情节相对轻微但对银行形象有影响的违规行为,可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进行处理,强调员工应该保持良好形象。
4.停职整顿。
对于一些比较严重的违规行为,可采取停职整顿的方式进行处理,要求员工在停职期间对其行为进行反省和整改。
5.降职或调整工作岗位。
对于一些情节严重影响银行形象的员工违规行为,可采取降职或调整工作岗位的方式进行处理,以示惩戒。
6.辞退。
对于一些情节严重,后果严重,影响严重的员工违规行为,可采取辞退的方式进行处理,以维护银行形象和客户的利益。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模版
中国**银行职工或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指导原则及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所有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中国**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安全、稳健经营和有效发展,保护职工或员工合法权益,依据有关国家关于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本行有关制度,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本行职工或员工违反国家关于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有关制度的行为。
对发生违规行为的职工或员工,应当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各级行,包括总行管理本部部门和直属机构、境内一级分行及以下分支机构、培训学院、派驻境外机构(含境外分行、子行、代表处、筹备组)和子公司(含全资、控股、参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关于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准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或后果负有责任的人员。
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管理责任人、领导责任人和监督检查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是指实施违规行为的当事人或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间接责任人,是指与违规行为存在关联的有关人或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起次要作用的人员。
管理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负责管理的工作不履行或不准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
包括各级行内设机构负责人(含正职、副职和助理)及履行管理责任的有关人员、营业网点负责人(含正职和副职)及运营主管(含运营副主管)。
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应管或参加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准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包括各级行领导班子成员。
领导责任人包括主要领导责任人和重要领导责任人。
主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准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对应管的工作或参加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准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监督检查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准确履行职责,对应监督检查未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范围内应发现未发现、应揭示未揭示、应报告未报告、应移送未移送的违规行为负有监督检查责任的人员。
银行职工或员工违规处理办法[1]
银行职工或员工违规处理办法[1]银行职工或员工违规处理办法银行是我国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
作为银行职工或员工,每个人都必须涵养高度端正的职业操守。
遵守法律法规,尽职尽责,要以公正客观、诚实守信的态度为银行服务,坚决杜绝贪污盗窃、违规违法行为。
为此,银行制定了一系列违规处理措施,以保证银行业的规范和稳健。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介绍银行职工或员工违规处理的具体办法。
一、贪污、受贿处理办法贪污受贿是银行员工违反职业职责的最严重违法行为之一,银行对此采取比较严厉的处理办法:1、取缔劣迹职工。
一旦发现银行员工涉嫌贪污受贿,银行将立即调查并处理。
如果事实属实,将取消该员工的银行工作资格,并且通知其他银行不予招聘,终身禁止从事金融服务行业工作。
2、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涉嫌违法犯罪,银行将协助有关机关进行调查,并积极配合有关机关处理违法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贪污犯罪与受贿犯罪一般情况下以有期徒刑为主刑,情节严重者可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3、追缴赃款。
银行在贪污受贿内部调查确认非法所得后,将会主动追缴相关违法所得。
如果被追缴的财物因先前被过失未发现,需要银行支付费用的,相关银行人员必须承担全部追缴费用。
二、违规操作处理办法作为银行员工,必须遵守严格的操作规程。
如果银行员工违反规定,银行将对其进行以下处理:1、移送纪委处理。
在涉及银行员工违规操作的情况下,银行将及时移送纪委处理。
如果情节严重,纪检部门可以针对受到检查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或调整职务等处理。
2、给予纪律处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银行业从业人员诚信约束办法》等法规,银行对违规操作者一般处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等次序递升的纪律处分,情况严重的则可能直接开除。
3、赔偿损失。
银行员工违规操作造成了损失的,必须按照银行相应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银行依据相关规定,要求员工承担全部或部分经济赔偿责任。
中国某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DOC52页)
中国农业银行职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方法名目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那么第三章违规行为及处理第一节领导班子成员和主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二节违反柜台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三节违反中间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四节违反金融市场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五节违反托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六节违反外汇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七节违反银行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八节违反电子银行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九节违反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十节违反个人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十一节违反风险治理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十二节违反资金方案治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十三节违反自营不良资产和托付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十四节违反固定资产治理及集中采购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十五节违反财务治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十六节违反法律事务治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十七节违反规章制度治理行为及处理第十八节违反计算机治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十九节违反授权、反洗钞票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二十节违反监督检查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二十一节违反人力资源治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二十二节违反监察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二十三节违反平安保卫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二十四节违反行政印章和档案治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二十五节违反保密治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二十六节违反总务治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二十七节其他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四章处理程序第一节移送程序第二节纪律处分程序第三节其他处理程序第四节复议程序第五章附那么中国农业银行职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治理,维护正常经营治理秩序,保障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平安、稳健经营和有效开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本行职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模版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合规治行,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惩治违规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和《银行劳动人事管理办法》、《银行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章或本行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处理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程序规范;错罚相当、惩教结合;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我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违规行为,参照本办法书面建议其劳动合同所在单位做出处理;对已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在其与我行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的违规行为,可书面将其在我行违规行为事实材料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二章运用规则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组织处理、从业资格限制和纪律处分。
(一)批评教育:包括训勉谈话、训诫谈话、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和通报批评等;(二)经济处罚:扣减一定比例或数额的绩效工资;(三)组织处理:包括待岗、解聘、建议取消任职资格、解除劳动合同等;(四)岗位从业资格限制:包括降低相关的岗位从业资格等级,暂停一定期间或取消相关的岗位从业资格;(五)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行察看、开除。
本办法对违规行为的处理以一种方式为主,可以同时合并使用其他处理方式。
第六条纪律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处分:12个月;(二)记过处分:15个月;(三)记大过处分:18个月;(四)降级、撤职处分:24个月;(五)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岗位等级、工资等级;(六)受到降级、撤职处分之日起, 按照新岗位等级确定工资等级,新工资等级应当低于原工资等级,24个月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七)留行察看处分的考察期为一年,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重新聘任岗位;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处分的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八)受到开除处分或由我行解除合同的,不得重新录用;(九)在受处分期间内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间为原处分期间尚未执行的期间与新处分期间之和,最长不超过36个月。
银行员工行为准则违规及处罚条例
银行员工行为准则违规及处罚条例银行员工行为准则违规及处罚第一条劳动纪律执行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给予罚款200—2000元,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罚款2000—5000元,调整岗位、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至降职;情节严重的,待岗,撤职处罚。
(一)工作中擅离职守、推诿扯皮或消极怠工的;(二)在办公或营业场所无理取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三)不服从组织分配、调动,拒不执行岗位轮换、定期交流、强制休假和亲缘关系回避制度的;(四)未经批准私自出国,或因公外事出访期间违反外事纪律的。
第二条违反规定,经常迟到、早退和旷工的,给予罚款200-2000元,通报批评;连续旷工达15天、一年内累计旷工达30天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罚。
第三条有下列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之一的,给予罚款2000—5000元,待岗,记大过至降职;情节严重的,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撤职至开除处罚。
(一)以各种形式参加非法集资活动的;(二)介绍机构、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个人发放高利贷的;(三)借行社名义或利用行社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的;(四)利用行社员工或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或借用客户的个人账户为员工过渡资金的;(五)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的;(六)向他人提供与自己经济实力不符的个人担保,或向民间借贷资金提供担保的;(七)利用或允许他人在本行社办公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等活动的。
第四条员工行为排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给予罚款200—2000元,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调整岗位、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至降职处罚。
(一)未按规定建立工作人员行为排查和报告制度,或未按规定排查、排查不及时的;(二)排查工作流于形式,应发现问题而未发现,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三)排查发现重大问题之后,未按规定报告、处理或处理不当的;(四)未建立排查台帐,对排查发现的问题未安排专人跟踪整改的。
(完整版)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
(完整版)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X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行各级机构和全体人员遵纪守法、规范经营、防范风险,保障各项业务快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行规章制度应受到处罚的行为。
对于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或信誉影响的违规行为,应依据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对于未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或信誉影响的轻微违规行为,应依据《XX银行违规处罚办法》给予扣分或处罚;对于案件发生的严重违规行为,应依据《XX银行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进行问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
(一)经集体研究决定的违规行为,参加研究决定的主要负责人、持赞同意见的人为责任人,其中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二)领导和上级部门负责人指令下级人员违法、违规办理业务,发出指令的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三)下级人员明知领导和上级部门的行为是违规的,不制止、不报告,并参与违规活动,该下级人员同为主要责任人;(四)领导和上级部门负责人明知下级人员违规不制止、瞒报的,领导和上级部门负责人同为主要责任人;(五)未经领导和上级部门同意,经办人员擅自进行的违规行为,该经办人为主要责任人;(六)因个人决策失误发生的违规行为,决策人为主要责任人;(七)因经办人员隐瞒、变造或篡改事实,造成决策失误的行为,经办人员为主要责任人;(八)发生违规行为责任不清时,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同为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以及教育、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要与其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给本行带来的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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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0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健全内控机制,保障合规经营,惩戒违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第二节处理的种类和权限第七条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种类有:(一)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收入、降低薪点、降低薪酬等级;(二)职位处分,包括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
以上处理种类可合并使用。
第八条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按员工管理权限履行手续。
给予纪律处分、职位处分或降低薪点、降低薪酬等级的,由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审批。
第九条上级机构发现辖内机构的处理决定存在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量纪失当、(四)受到撤职处分的,二十四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得聘任管理职务。
第十三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管理人员,十二个月内不得聘任与原职务相当的管理职务。
第十四条因违规被辞退或给予开除处分的员工,同时解除劳动合同,我行各类机构不得聘用。
开除处分决定应抄报相应金融监管机构。
第十五条各级工会认为对违规员工的处理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有权提出复议意见。
第三节处理条款的运用规则(三)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四)主动赔偿损失或退出非法所得的;(五)为追逃追赃提供线索的;(六)自查发现违规问题并及时予以纠正的;(七)自查发现案件,或组织查处案件有力,并且减轻损害后果显着的;(八)到岗时间较短且认真履职的;(九)其它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
本办法所称从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幅度内按下限处理;减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幅度外,减轻一档处理。
(三)核心信息系统运行故障或瘫痪,影响业务半小时以上的;(四)印章、密押器等重要机具被盗用、丢失的;(五)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网上银行认证工具等被盗用、丢失的;(六)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质)押物的权利凭证、质押物、保险单据等重要资料、物品以及档案资料丢失、毁损、被篡改的;(七)累计形成个人客户授信损失低于五十万元、法人客户授信损失低于五百万元的;(八)抵债资产损毁低于五十万元,或其它直接经济损失低于五十万元的;(九)对我行声誉造成负面影响或严重声誉风险的;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管理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是指:实施违规行为的当事人。
管理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或团队负责人。
领导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领导责任的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员工因违规给我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员工违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中未列明的违规行为,可比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员工因违规需给予开除处分或辞退处理的,应事先将理由书面通知本级工会。
工会认为处理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作出开除或辞退决定的机构应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条员工在被调查期间不得出国(境)、出差,不得调动、提拔,必要时可暂停其工作。
第三十一条调查、复审(核)应实行回避制度,调查、复审(核)人员及其近亲属与被调查人、被处分人或者被调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调查、复审(核)。
第三十二条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可交其同不予处理或减轻处理的,应对照新的处理决定,对执行原处理决定扣减的薪酬等相关收入的差额部分予以补发。
第三十七条员工受到纪律处分可在一定期限后向原作出处分决定的机构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其中警告处分满六个月,记过处分满十二个月,记大过处分满十八个月,撤职处分满二十四个月。
原作出处分决定的机构应根据员工本人的表现及时作出解除或延长处分期限的决定。
延长处分期限不得超过原处分期限的一半。
第二章分则第五节管理人员失职行为的处理或答复的;(六)违反集体决策原则,个人决定重大决策、大额资金调度、大额财务开支、大宗物品采购等重大问题,或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七)对已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风险隐患不报告也未采取措施的。
第四十一条因管理不善,导致发生涉案金额一百万元以上内部舞弊案件或十二个月内发生两起以上内部舞弊案件的,责任追究至管辖机构负责人。
涉及一级分行、直属分行管理责任的,追究至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因管理不善,导致发生涉案金额一千万元以上内部舞弊案件或十二个月内发生两起以上涉案金额五百万元以上内部舞弊案件的,责任追究至(二)采取挂账等手段逃避费用控制的;(三)采取提前列支或通过虚假账务处理占用预算指标的;(四)分派员工个人业务费用报销额度,导致费用支出严重失真的;(五)将属于人事费用的各项支出变相在业务费用列支,逃避人事费用管控指标的;(六)不据实列支,故意乱列费用核算账户,逃避费用控制指标的。
第四十六条违规核算财务支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未按财务制度规定足额计提和摊销的;用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五十二条违反费用专户管理规定,设立两个及两个以上费用存款账户或违规使用费用专户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五十三条超越财务授权权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一)未经批准、超过批准金额、不按批准用途对外捐赠,以及超授权列支费用的;(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按管理程序操作,造成质量问题或项目损失的;(二)为解决项目资金来源,擅自挤占成本、挪用经营资金、违规拆入资金、对外拆借资金、违规列支的;(三)超标准装修的;(四)重复报废,或伪造证明材料报废固定资产的;(五)未经批准,报废、处置固定资产的;(六)擅自超投资或超面积进行固定资产购建的。
第五十六条财会部门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一)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以其它方式挥霍的;(二)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培训中心等的;(三)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滥发奖金实物等的;(四)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五)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的。
第六十条在固定资产购建或租赁、报废、处置和装修中,私下交易、徇私的;(八)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不按规定进行表外科目核算的;(九)其他违反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管理规定的。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一)不按规定建、销卡片资料的;(二)不按规定审核账表凭证,或发现问题不查问、不纠正、不及时上报,或未按规定履行会计监督职责的;(三)不按规定核对账务、查处不符账项、保管对账资料的;(四)不按规定交接会计工作的;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一)以化整为零或分次处理方式,逃避暂付暂收款项入账或结清审批的;(二)未按规定或无合法依据擅自冲减、结清暂付暂收挂账款项的;(三)在暂付科目中列支费用或资本性支出,逃避财务指标控制的;(四)在暂付科目中核算不良贷款或其他授信性质的垫款,掩盖不良资产质量的。
第六十五条违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第六十七条违反内部账务核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一)未按规定进行内部对账,造成账务存在重大差错的;(二)对于重大对账差异未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调整的;(三)对于系统程序错误未按规定及时提出系统改造需求的;(四)对于已经发现的重大不符,未按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或相关人员报告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外部对账业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四)编制、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五)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六)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或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的;(七)私自以客户名义或虚拟名称开立账户的;(八)盗用他人柜员卡的;(九)其他严重违反会计法行为的。
第八节现金出纳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二)违反金库钥匙、密码管理、双人管库等金库管理规定进行业务操作的;(三)未办理审批手续,带领无关人员进入或滞留库房库区的;(四)主管人员不按规定查库或组织查库的。
第七十三条在办理上门收款业务时,违反收款、封箱上锁、押运和交款等规定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七十四条金库、尾箱存放危险品或私人物品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二)用白条或不合规凭证顶替金库、尾箱现金或物品的。
第七十九条违反其他现金出纳业务规定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九节授信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八十条授信发起、调查和评估等环节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一)违反贷前调查有关规定,提供虚假或有重大缺陷的材料或报告的;(二)未按规定进行调查、评估,隐瞒、歪曲客观情况的;的;(三)越权审批授信业务的;(四)违反法律法规和总行授信政策操作的;(五)其他违反授信评审、审批等规章制度的。
第八十二条授信发放业务环节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一)未落实授信批复中所列前提条件擅自发放授信的;(二)未签订有效合同(协议)擅自发放授信的;(三)因错填、漏填合同(协议)重要要素而造成授信资产存在潜在风险的;退:(二)反程序审核授信业务的;(三)违反法律法规和授信审核发放政策的;(四)其他违反授信审核发放规章制度的。
第八十四条办理贷款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一)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二)未回避关系人贷款审批流程的;(三)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四)未经审批擅自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它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的;退:(三)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或贷后检查不及时、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或反映借款人重大违约事件(包括企业重组、分立、兼并、破产涉案、诉讼、出现巨额亏损、经营情况急剧恶化等),或发现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四)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丧失诉讼时效,致使主债权或担保债权无法履行依法追索权利的;(五)应发现而未发现企业借改制之机逃废我行债务,或发现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六)违规释放押品及保证金致使担保落空的;(七)对不良授信进行催收不及时,导致错失清收良机的;(三)违规开立贷款意向书、贷款承诺书或其它书面承诺文件的;(四)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强令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依法应拒绝而未予拒绝的;(五)违规办理票据的承兑、贴现、付款、保证,或违规核批银行承兑汇票额度、贴现额度的;(六)出现严重授信违规事件,给我行授信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七)对资产风险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导致辖内授信资产风险分类工作混乱,资产分类统计数据严重失实的;(八)其他违反授信业务规章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