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蛋白点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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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标准
(一)适应症:符合以下情况一项或一项以上者,判为合理。
1. 失血、创伤及烧伤等引起的休克;
2. 脑水肿及大脑损伤所致的颅压升高;
3. 防治低蛋白血症(美国医院联合会推荐的用药指征是白蛋白低于20~25g/L,国内大多数医院及省内兄弟医院推荐白蛋白低于25g/L,我院暂定为25g/L);
4. 肝硬化或肾病引起的水肿或腹水;
5. 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
6. 成人呼吸窘迫综合征;
7. 用于心肺分流术、烧伤和血液透析的辅助治疗。
(二)用法用量:不符合以下情况者,即判为不合理。
给药途径:静脉滴注。
1. 使用方法:20%溶液→①直接静脉滴注;②+5%GS或%NS适当稀释后静脉滴注。
2. 给药速度:<2ml/min为宜,开始15min缓慢输注。
3. 给药剂量:
1) 严重烧伤或失血等所致休克:直接给予5~10g,隔4~6h重复一次。
2) 肾病及肝硬化等慢性白蛋白缺乏症:每日给予5~10g,直至水肿消失,血清白蛋白含量恢复正常为止。
3) 治疗低血容量的病人时,初始治疗剂量成年人应为25g~50g,婴幼儿为~kg体重。
4) 低蛋白血症病人,视其白蛋白缺乏程度而定,每日补充不超过2g/kg。(血清白蛋白35g/L 时停止补充白蛋白)
5) 溶血性黄疸症的新生婴儿,最适剂量是1g/kg。
6) 每抽1L的腹水,可补6-8g白蛋白。
(三)联合用药或重复给药:出现以下情况者,即判为不合理。
1. 无需联合用药时,采用联合用药的;
2. 联合用药需调整剂量而未调整的;
3. 同时使用与白蛋白成分相同或相似的药品。
(四)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出现以下情况者,即判为不合理。
1. 血液制品宜单独使用,避免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
2. 禁与血管收缩药、蛋白水解酶、蛋白水解产物、氨基酸溶液或含酒精溶剂的注射液混合使用;
(五)禁止给药情况:出现以下情况用药的,即判为不合理。
1. 急性肺水肿患者;
2. 对白蛋白过敏者;
3. 急性心脏病者、正常血容量及高血容量的心力衰竭患者;
4. 严重贫血患者;
5. 肾性或肾后性无尿;
6. 将白蛋白当作胃肠外营养剂使用。
(六)补充说明:上述点评细则以外的其它情况,需根据患者病历记录情况,进行合理性点评。
1. 严重低白蛋白血症、高度浮肿而又少尿(尿量<400mL/d)者,在必须利尿的情况下方可考虑使用,且要避免过频、过多。
2. 高血压患者血压控制不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