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行政复议和应诉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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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行政复议和应诉计划

增强行政复议和应诉计划

一、完善行政复议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度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对加强行政系统的层级监督、规范行政行为、及时化解行政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重大意义。各乡镇(场、街办、管理区、开发区,下同)政府及市政府部门要把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无论本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还是作为被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首长都应亲自听取汇报、研究案件、审查把关,对涉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和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案件,要亲自督办和处理。对行政机关确有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该受理行政复议的坚决受理,该撤销的坚决撤销,该纠正的坚决纠正,决不允许行政不作为或行政滥作为,决不搞官官相护;要推行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提高案件的审理质量,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要认真研究行政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探索解决行政争议的新机制,实现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市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承担。对于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办集体讨论,向市政府领导汇报,提出意见,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签;对维持的行政复议案件,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市长审签;其他行政复议文书,报市政府秘书长审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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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复议工作由该部门的法制科(股、室)承担。行政复议决定应经本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该部门行政首长审签;其他行政复议文书,由部门分管负责人审签。对社会关注或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案件,部门行政首长应亲自听取申请人的请求,必要时召集和主持行政复议听证会。

以市政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原则上统一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参加行政复议。其中,被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主管部门的(如颁发林权证、土地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由该主管部门代理市政府办理,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协调督办;没有主管部门的,由市政府法制办代理市政府直接办理。行政复议答复书由分管副市长审签,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报市长审签。以乡镇政府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由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镇直单位办理,市政府法制办业务指导,行政复议答复书由乡镇长(主任)审签。

以市政府工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分管负责人要认真研究行政复议申请书,听取有关行政执法情况的汇报,研究起草行政复议答复书。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和授权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应主持办公会集体讨论案件,审签行政复议答复书。市政府工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变更、撤销的,该单位要按照行政复议决定抓好落实,并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反馈落实情况。

要正确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救济渠道及申请行政复议期限。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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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除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及国家安全等部门外,其他市直部门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的权利(既可以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又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严禁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垂直行政复议的市直部门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只告知当事人向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不告知当事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而限制当事人行政复议救济渠道;今后,凡出现上述情况,一经发现,市政府将予以纠正,并追究该部门相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行政责任。除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60日外,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在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切实加强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行政诉讼是法律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救济制度。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逐步建立我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行政应诉制度。

以乡镇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该单位的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确因特殊事由无法出庭的,授权分管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以市政府为被告的一般行政诉讼案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根据情况出庭应诉,或指定专人代理出庭应诉,涉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该部门行政首长应当同时出庭应诉。

以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依法律法规规章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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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由委托机关行政首长和被委托组织的主要负责共同出庭应诉;委托机关的行政首长不能出庭的,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三、建立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联系制度

联席会议制度。联系会议每年一次,由市政府法制办商请市人民法院共同召集。联席会议主要通报行政诉讼情况,剖析典型案件,分析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就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在执行与适用法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交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抓好落实。

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市政府法制办及市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应当与市人民法院建立经常性工作联系制度,及时了解阶段性行政审判工作和已结典型案件审理情况,着重分析审理中发现的行政执法的主要问题,向市人民法院通报行政复议等政府法制工作情况和行政执法动态。市政府法制办应与市人民法院不定期组织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方面的研讨会,定期交换统计资料、典型的裁判文书、文件汇编等,搭建相互交流的平台,实行资源互通与共享。

庭审旁听制度。对市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判的行政案件,市政府每年将选择1—3起典型案件,有计划地组织相关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到庭旁听,并在法庭宣判后,组织有关人员与法院审判人员对案件进行交流讨论,从中总结行政执法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

四、健全和完善错案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案情分析制度。对依法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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