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当代中国司法制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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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当代中国司法制度

我国司法工作制度包括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侦查制度、执行制度、律师制度。

第一节当代中国审判制度

一、审判制度的性质和含义

1、审判制度的含义:

是关于国家审判机关的性质、组织结构、职能和审判程序等方面制度的总称。国家解决社会冲突是审判制度产生的原因。

2、审判制度的性质:

(1)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制度、行政制度和立法制度共同构成了国家制度。

(2)具有法律制度的特质。审判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与一国法律制度的其他部分,共同构成了一国区别于他国的法文化传统。

二、审判制度的原则和内容

1.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

(1)独立审判原则。

(2)依法审判和未经审判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两层含义:一是对公民的定罪权由法院统一行使;二是需按法定程序审理判决有罪才有罪。

(3)平等审判原则。两层含义:一是对一切人的犯罪都要依法加以追究,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二是对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依法加以

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4)民主审判原则。三个方面:一是各级人民法院及其组成人员都是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由同级人大产生,体现了民主性。二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三是审判监督体现高度的民主性,群众可以提建议,还可以针对违法行为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

2.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内容

(1)两审终审制。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2)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之外,一律公开进行。

(3)合议制度。集体审判案件的制度。

(4)回避制度。指司法人员等由于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不得参加办理该案件的一种制度。

(5)陪审员制度。实行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宪法原则的体现。公民担任陪审员的条件: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人民陪审员一般要求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以上。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5年,除不得担任审判长之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6)审判监督制度。就是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活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是,依法重新审判并予以纠正的一种特别的审判制度。

三、人民法院的职权和组织体系

1、人民法院的职权:审判权、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法令等问题作出解释的权力)、指导权、司法行政权、司法建议权。

2、人民法院的体系:有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之分,普通法院包括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组成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的内部组织体系。指的是各类不同性质的纠纷案件,由人民法院内部不同的专门审判庭负责审理。各专门审判庭审理案件由法定的审判组织具体最担。

我国法定的审判组织形式: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1)独任庭。是由审判员一人审判简易案件的组织形式。

(2)合议庭。是由三名以上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集体审判案件的政治形式。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

(3)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任务:一是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二是总结审判经验;三是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四、法官制度

1、法官制度与法官职责

法官制度:又称法官的人身制度,系指关于法官的选任资格、选任方式、任职期限、奖惩、物质待遇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总称。《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2年1月1日起旅行,将法官分为12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是首席大法官,2-12级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

法官的职责: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2、法官任职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23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或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二节当代中国检察制度

一、检察制度的性质和含义

1、检察制度的含义:

指法律规定的关于检察机关的组织机构、职权及其活动原则的制度总和。

2、检察机关的性质

由国家性质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二、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和活动原则

1、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我国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我国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的领导体制。2、检察机关的活动原则:

(1)法制原则。一切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执行的原则。

(2)检察独立原则。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干涉的原则。

(3)双重领导原则。既受同级地方权力机关的领导,又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

三、检察机关的职权和组织体系

1、检察机关的职权:

(1)审判监督权。审判监督是检察机关特有的职权,包括对审理过程和审判结果的监督。

(2)侦查监督权。防止侦查机关滥用职权的一种监督。

(3)执行监督权。对判决结果是否正确执行的一种监督。

(4)立案侦查权。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补充侦查的一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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