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政治文化对当代中国司法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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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统政治文化对
当代中国司法制度的影响
李政宁
摘要当代中国司法制度传承和发展了我国优秀的思想政治文化传统。本文从传统“人治”到现代“法治”的转型为切入点,着重论述了当代以人为本承继传统民本主义思想,当代中国司法制度日益关注民生和保障人权;传统“无讼是求、调处争息”思想对当代中国司法制度重视以和谐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对接联动,有着深远影响。
关键词传统政治文化司法制度民本主义思想
作者简介:李政宁,包头师范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007-02
一、从传统“人治”到现代“法治”的转型
(一)皇权至上到法治权威的确立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充满浓厚的人治色彩,皇权至上是其精华。皇权至上表现为:第一,皇权神授,皇权神圣不可侵犯。第二,立法、司法、行政诸权集于皇帝一人。第三,皇帝通过文化专制统制人民思想。第四,皇帝对百姓有生杀予夺大权。而法治权威的含义是指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和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一切国家及社会行为均以法律为依据,法是唯一权威。这就要求,首先,法律必须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和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其次,要在全体公民中奉行法律至上的理念。最后,要将党的领导纳入法治的轨道,树立“法自民出”的正确观念。
皇权至上的传统思想在当代阻碍法律权威的树立就反映在权力至上,权大于法的权力本位主义。建国初,法治权威的理念一直难以得到政府和民众的认同,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不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进程加快,公民的法治观念也日益加强,权利意识不断提高。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七大又提出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任务落到实处。当代中国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越来越重视对政府权力的法律监督和对公民权利的法律保护。
(二)传统“法有等级”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转型
中国传统法律是一部特权法,是以维护不平等的社会关系为特征。在“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文化思想和“亲亲、尊尊”的伦理思想的基础上,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适用不同的法律。贵族官员享有免纳赋税、传袭官爵等法定特权,如若犯罪还享有“议、请、减、赎、官当”等特权,可见中国古代不论在立法还是司法上都存在等级法。这种传统特权等级思想的消极影响在法治建设中体现为:重人情、轻法律,特权现象严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自由裁量权,使法律得不到一体遵行。
随着法律权威的确立,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的确立,当代中国司法制度的建立、发展,人与人之间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权利并履行平等的义务,实现了由传统“法有
等级”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成功转型。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逐渐成为法治的基本理念之一。主要体现为,第一,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教育程度,都统一适用。第二,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对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依法平等地加以保护。第三,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任何特权。
二、从传统“民本主义”到当代“以人为本”
(一)民本思想
民本思想源于西周的“敬天保民”思想,春秋战国时期得以确立,唐宋以来不断发展完善,提出治国须以民为本,主张与民休息,改善民生。②民本思想逐步成为中国传统政治思想文化的主流。首先,政治上重民意。民本思想提出“民贵君轻”、“得民心者得天下”,主张统治者在决策时应当听取民众的意见,从理论上对君主和官吏的职责和权力做出限定。其次,经济上重民生。民本思想主张统治阶级要注重减轻对民众财富的征取和对民众劳力的使用,从生产经济方面体现出“爱民恤民”的思想。第三,思想上重教化。民本思想认为,治国根本在治民,治民根本在治心。用伦理道德去教化民众,取得刑杀手段难以取得的统治效果。
(二)以人为本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思想主要包含以下内容:第一,以人为本就是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本,坚持把人民放在首位,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作为根本目标。第二,要求一切社会实践活动都要以人为中心,尊重人、关心人、依靠人。第三,人需要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领域的全面发展。
民本思想是我国传统思想文化的组成部分,是服务于封建统治的,侧重于百姓与君主的关系。而以人为本则是现代治国理念,强调社会实践活动以关心人的生存和发展,满足人的需要和利益,实现和发展人的权利,作为首要的原则和标准。以人为本吸收了民本思想中以人民为重心的合理内容,以人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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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面发展为目标,实现了对民本思想的新超越。
(三)以人为本思想对法治建设的促进作用
以人为本作为一种思想理念,对我国法治建设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首先,以人为本是当代法治建设的核心价值和最终目标。真正的法治是一种尊重与维护每个个体存在与发展的价值追求,法的价值实现的最终结局必须是对于主体需要的满足。因此,作为法治社会主体的人的全面发展是法治建设的核心价值和根本目标。③其次,以人为本思想有利于培育公民对法律的普遍信仰。以人为本要求所有的法律实践活动都必须坚持人的主体地位,尊重人的尊严,保障人的权利。因而,在法治建设中重视以人为本思想,会使人们产生对法律价值的认同,进而形成法律信仰。第三,以人为本有利于缓和法律的刚性,克服法律工具主义倾向。工具主义法律观否定人在法律活动中的主体独立性,导致公众对法的态度是畏惧而非认同,结果会丧失法律服务于人的本质。而以人为本的思想突出了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主体性,指明了人作为主体在立法、司法等过程中的能动作用,大大地缓和了法律的刚性,有利于避免法律工具主义的倾向。④
三、从“无讼是求,调处争息”到中国特色调解制度及和谐社会的建立
(一)和谐思想
和谐思想是中国古代政治思想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和谐思想主要包括“天人合一”的人与自然的和谐观以及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的国家、社会的和谐观。传统和谐思想融入司法制度建设中,独创了许多具有特色的法律制度,构建了中国传统法律秩序的基本格局,并在当时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比如,司法时令制度不仅是顺天行刑思想的反映,也符合中国封建社会的农业经济生产状况,维护了当时社会生产的持续发展。再如,生态保护制度中的许多规定也对今天的环境保护制度设计有借鉴意义。还有容隐制度、调解制度不仅在当时反映了较高的立法技术水平,而且在当代法制中仍有其存在的合理因素,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制体系,是传统法律制度中的精髓,应当予以借鉴和吸收。
当代和谐思想源于传统和谐思想,但又不同于传统和谐思想,是对传统和谐思想的超越。首先,两者的目的理念不同。传统和谐思想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而当代和谐思想的最终目标是国家、社会的繁荣发展,人们的美好生活和全面发展。其次,两者的价值取向不同。传统和谐思想奉行等级特权,强调义务本位;而当代和谐思想是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奉行个人权利,遵循法治的自由和平等,保护个人的合法权利。
(二)“无讼是求,调处争息”
“无讼”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部分,几千年来深刻影响着国人对诉讼的态度。无论是统治者采取的息讼之术,还是老百姓的畏讼心理,以及民间发达的调解机制,无不显示对“无讼”理想的追求。“无讼”,从静态的角度讲是一种没有人去公堂之上争辩是非曲直的状态;从动态的角度讲是通过各种方式消除已有纠纷,防范争端于未然,最终达到没有人到公堂上去分辨是非的目标。⑤和谐无争的“无讼”思想,一方面强调加强人内心的道德自觉,要求用儒家的礼义来修身反省,不应该为一己私利去兴讼。另一方面强调教化,从性善论的观点出发,相信人是可以通过道德教化成善人的。
“无讼”思想对百姓观念上麻痹,司法黑暗又使得百姓的权利主张难以实现,不得不放弃自己的权利,压抑自己的正当要求,不敢寻求法律保护,顿挫了民众为自己的权益而斗争的精神,为专制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优越的环境和条件。“无讼”思想是造成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义务本位”的重要因素,同时也导致了我国古代诉讼法制的不健全,形成了诉讼法与实体法不分,“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然而这些弊端并不是“无讼”思想的本意,也不是推行“无讼”思想所必然会带来的缺陷。因此,对于中国传统“无讼”思想,我们应当结合当今社会实际情况批判地继承。
(三)“无讼”促进中国特色调解制度的建立
“无讼”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价值取向,调解是实现息讼、无讼的重要手段。调解在中国由来已久,并且形成了一整套调解制度。建立在“无讼”思想上的传统调解制度,不仅有助于人们相互关系的和谐,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和统治秩序,而且减轻了诉讼当事人的诉累,传播了统治者所需要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同时也孕育了现代人民调解制度,为现代调解制度的可行性提供了很好的理论思想依据和稳固的群众基础。实现传统调解制度的现代转型是可能和必要的。首先,传统调解制度在范围上没有严格的限制。而现代调解必须有范围上的法律规定,以防不法官吏利用手中的权力徇私枉法。其次,调解制度必须实现从强迫性向自愿性转变。古代的调解都是迫使当事人屈从官吏的意志,带有很强的强迫性。现代调解必须从强迫性转向自愿性转变,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适用调解制度,而且调解应当与审判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调解的公正、公平与合理。
现代调解制度以平等、自由为价值取向,强调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当代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更以其高效率、低成本、简便、快捷的解决纠纷方式,在解决争端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前,各种利益的调整导致社会矛盾和纠纷不断涌现,同时司法资源有限、司法成本过高等带来的诉讼迟延、诉讼成本过高等固有弊端,使得难以及时有效的解决大量纠纷。根源于传统“无讼”思想的这种充分尊重当事人诉权的基础上,建立的“非诉讼纠纷解决制度”、“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的ADR模式的调解制度,在某种程度上适应社会转型期对秩序和安定的强烈需求,为当事人解决纠纷节省了成本。同时,调解解决纠纷的方式对缓和社会矛盾和对抗、消除滥讼现象、维护社会的基本价值伦理、维护社会的和谐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
注释:
①沈国琴.中国传统司法的现代转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72.
②张晋藩.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16.
③张柏峰.中国的司法制度.法律出版社.2002.281.
④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53.
⑤张颐.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法律文化研究(二).上海大学出版社.199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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