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民法辅导讲义: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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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民法辅导讲义: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负担行为(德Verpflichtungsgesch ft;荷verplichtingshandeling)是使当事人负有给付义务的行为,它的特点是不减少

义务人的积极财产,仅增加他的消极财产;处分行为(德Verfügungsgesch

ft;荷beschikkingshandeling)是移转、设定负担、变更、抛弃一项权利的行为。处分行为的特点是:(1)处分行为通常是双方法律行为,但有的是单方法律行为,如抛弃债权。(2)处分行为通常是实践性法律行为,在物权移转

中尤其如此;(3)处分行为只有在处分的人有处分权时才生效。所谓处分权,是指能够有效实施处分行为的权能。通常情形下,权利人是处分权人,但他

也可以通过授权使他人享有处分权,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形下,

权利人不享有处分权,处分权归他人享有,例如权利人破产的时候,处分权

归破产管理人。不过,通过法律行为不能限制处分权,它只能产生债法上的

效力。法律如果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区分为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这就是分离原则(Trennungsprinzip);反之,法律不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规

定一个行为同时发生产生给付义务和处分权利的效果,则称为统一原则(Einheitsprinzip)。具体而言,统一原则认为,在任何时候,对设定一项处

分权利为内容的义务的法律行为,同时也是对该权利的处分的法律行为;这

必须是强行性规定,例如《澳门民法典》第402条,《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否则,统一原则就不复存在了。对采用分离原则的立法以德国为代表,瑞士、奥地利、荷兰、中华民国等也采纳了分离原则;采用统一原则的立法

以法国为代表,日本、意大利、澳门、葡萄牙等也采纳了统一原则。另外应

当注意,德国法中,绝大多数场合采用分离原则,但只有着作权的使用权(Nutzungsrecht)的设定是例外,采用统一原则,这是因为着作权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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