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冠字号码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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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冠字号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和人民币信誉,全面提高我行现金服务水平,建设良好的人民币流通环境,全面落实和推广冠字号码存储、查询等管理工作要求,有效解决本行对外支付涉假纠纷,实现假币“零容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试行)》等,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币纸币上的“冠字”就是印在纸币上用来标记印刷批次的两个或三个字母,由印钞厂按一定规律编排和印刷。
“号码”则是指印在冠字后面的阿拉伯数字流水号,用来标明每张钞票在同冠字批次中的排列顺序。
冠字号码查询包括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时记录、存储人民币纸币冠字号码,金融消费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询涉假纠纷冠字号码,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再查询涉假纠纷冠字号码三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人民币冠字号码记录设备是指具备冠字号码识别功能的点验钞机、自动化清分机具、取款机和存取款一体机等现钞处理设备。
第四条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各部室、各支行均需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冠字号码记录、存储
第五条本行目前冠字号码的记录工作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进行。
方式一是通过自助设备机具本身所具备的记录和存储功能来实现,ATM机和存取款一体机使用钞券必须使用A类点钞机或纸币清分机进行清点记录冠字号码;方式二是对于柜面现金支付,通过具备记录存储功能的A类点钞机或纸币清分机来实现。
第六条冠字号码信息存储
(一)冠字号码记录设备生成的冠字号码文件至少包含以下要素:行名、网点名(行号)、业务类型(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或柜台)、机具编号、记录日期、时间、钞票状态(真假残旧)、币种、版别、币值、冠字号码文本、冠字号码图像等。
(二)各营业网点对于不同来源的现金,可采取以下不同的冠字号码记录方式:
1、由本行清分并对外支付的现金,由本行记录冠字号码。
2、委托他行或社会清分机构清分后调入,由本行对外支付的现金,双方达成协议,其中一方记录、存储冠字号码,保证冠字号码可追溯查询。
3、从金融机构相互取款业务调入,由本行对外支付的现金,可采取以下任一种方案:
(1)再次清点并记录冠字号码。
营业网点利用本行清分机或A类点钞机重
新清点并记录冠字号码。
清点过程中发现的假币,责任归原封捆单位;清点过后发现假币,责任归本作。
(2)冠字号码信息流与现金实物流同步交接。
配备相应软硬件,进行冠字号码信息流与对应现金物流的同步交接与记录。
(3)其他可行的方案。
金融机构间跨行现金应进行冠字号码采集且实现可追溯查询。
4、ATM加钞款由营业网点记录冠字号码。
(三)各营业网点需设专人定期对冠字号码设备数据进行导出并备份,上报运营管理部统一保管,保存期限至少3个月,确保记录数据的有效和安全。
第三章冠字号码查询
第七条本行根据查询冠字号码实现方式的不同,在自动柜员机正面、上部以及柜台窗口显著且适宜位置张贴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蓝色标识或黄色标识。
各营业网点应在巡查时对各类贴标进行维护、确保标识的整洁度。
(一)蓝色标识。
自动柜员机或柜台通过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可实现取款业务信息与冠字号码记录的关联,能在假币纠纷中向客户提供取出现钞的冠字号码(包括文本及冠字号码图像信息),且提供的冠字号码与现钞能一一对应。
(二)黄色标识。
通过冠字号码查询系统,虽无法在假币纠纷中一一对应地向客户提供取出现钞的冠字号码,但可提供业务发生当天(或时段)该自动柜员机内各钞箱所有现钞或柜台取款现钞的冠字号码。
第八条金融消费者(以下称查询人)在我行办理现金取款业务后,对现金真伪存在异议,经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真伪识别确认是假币的,我行有告知消费者通过冠字号码查询功能判别是否由其付出的义务。
查询人可向办理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网点提出冠字号码查询业务申请,以确认假币是否由我行付出。
第九条查询人应在办理取款业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含取款当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台胞证或护照等)、假币实物或《假币收缴凭证》、办理取款业务的证明材料(银行卡、存折、取款凭证等),到查询受理单位填写《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申请表》(附件1)申请查询。
查询人如委托第三方代理查询的,代理查询人除应提供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有效合法证件。
第十条我行各营业网点应指定专人,熟悉掌握各类冠字号码记录存储设备的检索功能。
对本营业网点清分、金融机构相互取现调入、人民银行清分完整券调入等多来源的冠字号码记录及检索方法均应掌握。
第十一条对于符合第八条及第九条规定的查询申请,查询受理单位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应提前告知查询人。
对于提供证明材料不完备的查询申请,查询受理单位应当告知查询人补齐相关材料,不得无故拒绝受理查询申请。
第十二条查询申请超过申请时效,查询受理网点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查询受理网点接受查询人或查询代理人的申请后,应通过冠字号码管理信息系统或后台追溯现金来源查询,将客户所持假币的冠字号码与A 类点钞机、自助设备、纸币清分机清点时存储的冠字号码进行比对核实,在规定的截止日前,向查询人或查询代理人反馈查询结果。
查询受理网点根据查询结果填制《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结果通知书》(附件2,以下称《查询结果通知书》一式两联,查询人签字确认后,第一联由查询网点存档备查,第二联交与查询人。
第十四条对于存储的冠字号码能与取款人取款业务信息关联的,查询网点在履行查询程序后,应在《查询结果通知书》中列示该笔取款所有冠字号码及其冠字号码图片。
对于存储的冠字号码不能与客户取款业务信息关联的,应在《查询结果通知书》中注明详细的查询方式和查询结果。
查询方式分为精确查询、模糊查询,精确查询指输入待查冠字号码、取款业务办理证件号等完整信息进行查询。
模糊查询是输入待查冠字号码的部分字符、取款时间段等不完整信息或模糊信息,从查询的结果中再搜索是否包含待查现钞的查询方式。
其中采用模糊查询的,应对具体方式进行解释,查询受理网点对查询过程的描述应尽量详细,充分履行举证责任。
第十五条根据冠字号码查询结果判定为本营业网点付出的假币,有假币实物的,由营业网点按照《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假币收缴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全额赔付;假币已被收缴或没收的,营业网点应收回《假币收缴凭证》,并予以全额赔付。
第十六条为保证假币实物安全,查询人或查询代理人持假币实物申请查询的,受理网点应比照《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假币收缴管理办法》关于假外币和假硬币的处理办法予以封存,暂不在纸币上加盖印章,查询工作处理完结后,依据《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假币收缴管理办法》关于假人民币纸币规程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根据查询结果判定为非我行营业网点付出的现金或查询人对首次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受理网点应告知查询人在接到查询结果通知书后3个作日内持查询结果通知书和第八条规定的资料向查询受理网点的上级行或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再查询受理单位)提交《人民币冠字号码再查询申请表》(附件3),申请再查询。
第十八条再查询受理单位收到查询人提交的书面再查询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与处理工作。
运营管理部收到客户提交的书面再查询申请书后,应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与处理工作。
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我行经分管行长审批后,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并向客户说明原因。
再查询结果应通过查询结果通知书告知客户。
《查询结果通知书》中应注明详细的查询方式和查询结果。
第十九条受理查询和再查询的营业网点和部门应建立《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登记簿》(附件4),详细记录受理的每笔查询业务的经办人和复核人、查询
号码、查询业务时间、查询结果等信息。
查询申请表、再查询申请表、查询结果通知书按类别、以业务发生时间先后顺序按年装订归档。
第二十条按人民银行要求填制《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情况统计表》等相关报表,原则上各支行营业网点应于次月第1个工作日内上报总行营业部,总行营业部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四章冠字号码查询异议调解机制
第二十一条我行营业网点(包括查询受理单位和再查询受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查询人可到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投诉: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查询人申请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查询的;
(三)办理查询的程序不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接到查询人投诉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责令金融机构改正。
第二十三条经冠字号码查询或再查询,确认我行付出假币的,应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当地人民银行对付出假币原因开展调查,及时向上级行报告。
我行应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我行营业网点付出假币事实确认清楚后,人民银行总行或当地分支机构根据以下原则予以通报:
(一)情况严重、性质较为恶劣的、在全国范围内造成负面影响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全国金融机构范围内通报;
(二)属于我行内部人员作案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全国金融机构范围内通报,同时按照法律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外理;
(三)属于金融机构误付假币,未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在辖区范围通报;
(四)上述条款之外的其他情况,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决定。
第二十五条人民银行当地支机构接受投拆核实,发现我行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假币对外支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我行营业网点自行或唆使现金处理设备供应商篡改冠字号码记录信息,使查询后出具的查询结果不实或妨碍人民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调查、处理涉假纠纷的,人民金融机构根据具体情形,可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约见我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二)对我行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向其上级行、同业机构、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或者社会通报、披露;
(三)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条我行有权根据《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实施办法》,对违反本办法或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规章制度的相关责任
人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附件3
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结果通知书
查询日期:年月日
说明:此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受理单位留存,第二联交查询人。
附件4
人民币冠字号码再查询申请表
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