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中山大学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及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

中山大学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及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学位[1991]11号《关于整顿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精神,从一九九二年开始,凡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均要经过统一的“主干课程”考试或考核才可授予。
为了搞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凡符合如下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1.取得当年成人教育本科毕业资格。
2.在学期间所有课程(大专起点本科和自学考试本科的毕业生只计算本科阶段的课程)的平均成绩达到:学历班75分以上(含75分),自考本科段必考课程[英语(二)不计在内,但要考试合格]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
3.毕业论文成绩良好以上(含良好)。
4.取得外国语统考合格证(由广东省教育厅统一组织)。
注意:根据省学位办的精神,A、任何形式和级别的英语合格证书,都不能代替学位英语证书。
B、必须回主考学校参加学位英语考试,在其它学校所参加的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二、符合申请学士学位者于毕业当年8、9月份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冬季毕业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可在下一年申请。
三、“主干课程”考试或考核科目(以“行政管理”专业为例):1.专业基础课(《政治学概论》由教务处组织,下同)。
2.专业课(含《行政管理学》、《领导科学》两门专业课内容)。
四、考试或考核时间:1.外国语由广东省高教厅安排,每年的2、3月份(上网:http://xwb.gdhed. )报考。
2.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定于当年十一月。
五、申请学士学位程序:1.每位毕业生在毕业当年提出申请、参加当年“主干课程”考试或考核,如有特殊情况可由本人申请、出具单位证明,经学生所在系报教务处批准后,可推迟一年参加考试或考核。
2.符合上述申请条件者可持毕业证书、外国语合格证书及成绩单向我校相关部门索取“中山大学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申请表”,在申请截止日期前填好送(或寄)回。
中山大学临床医学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实施细则-中山大学附属第一

中山大学临床医学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实施细则(2008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医疗队伍的素质,加速高层次临床医师的培养,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口腔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等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为临床医学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试点单位,我校所有获得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临床医学学科、专业均可授予临床医学博士、硕士专业学位,其中授予在职临床医师临床医学博士、硕士专业学位的学科、专业,应至少曾授予一届毕业研究生相应级别的学位。
第三条我校所有招收、培养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含口腔医学专业学位,以下同)研究生的学科,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四条授予学位的级别和名称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分为两级:(1)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Master of Medicine, M.M.)(2) 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Doctor of Medicine, M.D.)口腔医学专业学位分为两级:(1) 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Master of Stomatological Medicine,S.M.M.)(2) 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Doctor of Stomatological Medicine,S.M.D.)第五条授予学位的对象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授予符合学位标准的下列人员:(一) 临床医学研究生。
(二) 在职临床医师。
(三) 临床医学七年制毕业生。
第六条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标准(一)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二) 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能独立处理本学科(指二级学科,内科和外科应分别不少于3个三级学科,以下同)领域内的常见病,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达到本学科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硕士学位的临床工作水平。
中山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

中山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对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需求和各专业领域人才培养工作的实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山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各专业学位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授予学位的对象和标准本细则适用于除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之外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环节,课程考试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硕士专业学位:(一)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二)具备特定专业(或职业)所要求的专业能力和素养。
第三条组织和管理—3—(一)学校成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领导小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与专业学位教育有关的招生、培养及质量评估检查等方面的活动。
(二)研究生院对各培养单位的招生录取、培养方案审定、学位授予质量评估检查等进行目标管理。
(三)各专业学位培养单位负责招生、培养及学位授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培养目标与方式第四条培养目标培养具有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先进的技术方法和手段,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五条学制与学习年限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为2年,非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为3年。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
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者,应提出申请,经院系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时间,但最长不超过5年(含休学)。
延长的学习时间不计入学制。
延长期间按学校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条培养方式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采取课程学习、实践教学与论文训练相结—4—合的培养方式。
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全日制学生的实践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
中山大学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

中山大学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第一篇:中山大学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中山大学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一、申请学位的条件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必须具备以下五个基本条件【符合条件者,在毕业(按毕业时间)的下一年申请参加学位主干课程考试,不可提前,也不可推迟,学位主干课程考试通过后方可授予学士学位,每人只有一次机会】:1.自学考试本科毕业并获取证书者。
2.①.护理学专业毕业生:本科段除《英语(二)》之外,其他各科考试成绩的平均分在70分及以上。
②.行政管理学专业毕业生:按粤考委〔2006〕33号文件公布之前的考试计划申请毕业者,除《英语(二)》之外,必考课程各科考试成绩的平均分在70分及以上;按粤考委〔2006〕33号文件调整后公布的考试计划申请毕业者,除《英语(二)》之外,其他科目考试成绩的平均分在70分及以上。
③其他专业毕业生:本科段必考课程《英语(二)除外》,各科考试成绩的平均分在70分及以上者。
3.通过本专业的外语课程考试,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
4.毕业论文成绩在良好以上(含良好)者。
5.参加广东省学位办组织并在中山大学考场举行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
二、申请学位的程序1、个人提出申请每年的6、7月份由个人向中山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提交参加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
申请书内容包括:报考专业、毕业时间、毕业证书号、课程平均分、专业外语课程考试成绩、毕业论文成绩和学位外语成绩;并写清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申请人可以将申请书邮寄或面交到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高等继续教育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邮政编码:510275)。
注意:学位不申请不受理,过期后果自负!2、提交申请资料及办理报考手续我办大约在每年9月份的中、下旬在网上发出报考通知,并将报考通知书邮寄给申请人。
申请人须填写“中山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申请表”并由所在单位盖章,提交身份证、本科毕业证书、学位外语成绩单和本科毕业生登记表正反两面等资料的复印件,本科段免试科目需交广东省自考办审批的“申请免试课程登记表”复印件或出示有效成绩单的原件并交复印件,交纳报考费等。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手册》

中山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手册目录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中山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规定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规定中山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与试题管理工作规定、中山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评卷工作规定中山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办法中山大学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工作规定中山大学以直接攻博方式招收博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中山大学以直接攻博方式招收“逸仙班”应届本科毕业生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中山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行办法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担任教学助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中山大学关于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中山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中山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试行办法中山大学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试行办法中山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中山大学临床医学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实施细则中山大学临床医学研究生临床能力考核试行办法中山大学关于港澳台地区兼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中山大学关于来华留学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业考核管理规定中山大学文理工农科研究生公共课管理办法中山大学医科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试行办法中山大学研究生跨校、院、系选修课程管理办法中山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指南(试行)中山大学优秀研究生导师逸仙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试行)中山大学优秀博士论文培育项目资助办法中山大学博士生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中山大学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试行)中山大学笹川优秀青年奖学基金管理办法中山大学研究生论文发表和科研成果申报管理办法中山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办法中山大学关于旁听生的管理办法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山大学关于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规定中山大学关于医科科研型硕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中山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实施细则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要求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经费开支规定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中山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中山大学研究生教育奖助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山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附件:中山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一览表中山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规定中山大学关于对硕博连读、提前攻博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等管理的补充规定中山大学学生资助管理规定中山大学研究生出国(境)有关规定及办理程序中山大学关于加强研究生证管理的规定中山大学在校学生婚育管理规定中山大学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的规定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中山大学研究生院关于重申坚决制止研究生违反学术纪律行为的通告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手册》

中山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手册目录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中山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规定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规定中山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与试题管理工作规定、中山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评卷工作规定中山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办法中山大学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工作规定中山大学以直接攻博方式招收博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中山大学以直接攻博方式招收“逸仙班”应届本科毕业生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中山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行办法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担任教学助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中山大学关于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中山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中山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试行办法中山大学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试行办法中山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中山大学临床医学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实施细则中山大学临床医学研究生临床能力考核试行办法中山大学关于港澳台地区兼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中山大学关于来华留学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业考核管理规定中山大学文理工农科研究生公共课管理办法中山大学医科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试行办法中山大学研究生跨校、院、系选修课程管理办法中山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指南(试行)中山大学优秀研究生导师逸仙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试行)中山大学优秀博士论文培育项目资助办法中山大学博士生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中山大学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试行)中山大学笹川优秀青年奖学基金管理办法中山大学研究生论文发表和科研成果申报管理办法中山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办法中山大学关于旁听生的管理办法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山大学关于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规定中山大学关于医科科研型硕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中山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实施细则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要求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经费开支规定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中山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中山大学研究生教育奖助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山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附件:中山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一览表中山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规定中山大学关于对硕博连读、提前攻博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等管理的补充规定中山大学学生资助管理规定中山大学研究生出国(境)有关规定及办理程序中山大学关于加强研究生证管理的规定中山大学在校学生婚育管理规定中山大学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的规定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中山大学研究生院关于重申坚决制止研究生违反学术纪律行为的通告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中山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实施细则

中山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实施细则(2009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向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单位,凡曾经授予过毕业研究生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经研究生院审核后,可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硕士学位。
第三条以同等学力申请并获得学位者,表明本人的学术水平已达到所获得学位的水平,具有与相应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的水平。
第四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专业学位,应根据各专业学位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按细则规定的程序,开展授予专业学位的工作。
第二章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第五条申请人资格(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校实际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道德品质良好。
(二)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三)3年内只提出一次申请,且没有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六条申请手续(一)申请人应在每年我校规定的时间内到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办理申请报名手续,缴纳资格审查费并提交下列有关资料:1.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学士学位证书原件查验后退回申请人。
2.最后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学历证书原件查验后退回申请人。
3.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大学本科阶段成绩单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原件查验后退回申请人。
5.填写有关表格。
6.近期免冠一寸照片1张。
(二)学位办公室在收齐上述材料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及课程学习所在学院(包括中心、医院、直属系,以下简称院系)。
审查通过者发给“资格认定通知书”,申请人凭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研究生院办理修课和考试等手续。
修课有两种方式,一是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二是旁听本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课程。
中山大学学位授予仪式须知

中山大学学位授予仪式须知(文学系)时间:2010年7月3日,上午10:30—11:30(第二场)地点:中山大学(南校区)梁銶琚堂参加人:新华学院(管理学系、经贸系)、南方学院(文学系)仪式:中山大学黄达人校长向每一位学位获得者亲授学位。
中山大学2010届毕业典礼暨2010年学位授予仪式流程1、恭迎中山大学权杖及主礼教授入场;2、主持人介绍出席的主礼教授;3、主持人宣布中山大学2010年学位授予仪式开始;4、奏唱国歌;5、主持人宣读孙中山先生毕业训词;6、主持人宣读学士学位授予规定;7、院长恭请校长为学位获得者授予学位;8、校长为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授予学位;9、奏唱校歌;10、礼成,恭送中山大学权杖及主礼教授退场。
仪式注意事项:1、学位授予仪式会场系庄重场合,请注意着装整洁,衣冠不整者谢绝入场。
学位获得者着学位服入场(请在集合前提前穿好,注意学位帽上的穗子很重要。
帽子开口的部位应置于脑后正中,帽顶应与着装人的视线平行;白衬衣、红领带、黑色裤子或短裙、黑色皮鞋,不得穿运动鞋、休闲鞋)。
2、文学系集合时间、地点: 7月3日上午9:30分,文科楼侧门口(原校车停车点)集合,10:00进场完毕。
仪式开始前15分钟(10:15场内开始播放学位授予仪式短片)停止入场。
请勿迟到!3、学位获得者以学院为单位按顺序入场,列队到指定区域内就坐。
为保证场内秩序,座位安排以本科优秀毕业生、学士(学号升序)为顺序,先受礼者坐后排为原则。
(座位安排详见《文学系2010届学士学位授予仪式座位安排表》,参考《梁銶琚堂学士学位授予仪式座位区域方案》进行对照)4、请同学们提前将《文学系2010届学士学位授予仪式座位安排表》中属于自己的信息栏(序号、姓名、学位名、座位号)打印并将其裁剪,参加学位仪式当天务必带着裁剪好的个人信息条,用于上主席台交前给司仪准确宣读学位获得者姓名(名字中预先标注的拼音为生僻字,为司仪准确宣读姓名做的准备,请不要删去,如其他同学担心自己的名字被念错,也可在打印前自行标注拼音,但不得更改表中顺序、信息条长、宽度)。
中大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doc

中山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2008年10月30日标题中大关于学位申请的资料[发布时间2005-3-11 212700] [作者熙阳]中大关于学位申请的资料/dispbbs.aspboardID60三在学期间所有课程的平均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自学考试教育本科毕业生需达到70分及以上);四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在良好及以上;五通过广东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六通过我校组织的学士学位主干课程考试,考试时间为每年的十一月,考试科目为一门专业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只限应届毕业生,一律不补授学位。
自学考试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不接受当年毕业考生的申请,考生须于本科毕业的次年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者一律不补授学位。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网络(现代远程)教育自2007级本科生开始执行),凡与本细则内容不相符合的,按本细则执行。
2.①.护理学专业毕业生本科段除英语(二)之外,其他各科考试成绩的平均分在70分及以上。
②.行政管理学专业毕业生按粤考委〔2006〕33号文件公布之前的考试计划申请毕业者,除英语(二)之外,必考课程各科考试成绩的平均分在70分及以上;按粤考委〔2006〕33号文件调整后公布的考试计划申请毕业者,除英语(二)之外,其他科目考试成绩的平均分在70分及以上。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授予学士学位一在读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二受过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者;三考试作弊者;四其他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中山大学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中山大学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中山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2007年1月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为了确保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教育、网络(现代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我校学士学位按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九个学科授予。
第四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教务处具体实施。
成人教育管理处、自学考试办公室、网络教育学院及各有关办学院系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第五条中山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二)取得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三)在学期间所有课程的平均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自学考试教育本科毕业生须达到70分及以上);(四)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在良好及以上;(五)通过广东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六)通过我校组织的学士学位主干课程考试,考试时间为每年的十一月,考试科目为一门专业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
第六条在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授予学士学位:(一)违法行为者;(二)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三)考试作弊者;(四)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第三章申请及审核程序第七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程序:(一)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办理:1、符合申请条件者持本科毕业证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统考合格证及本科学习期间的成绩单,于毕业当年的9月15日前向办学院、系提交《中山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申请表》。
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凡因考试作弊或违反学术规范而受到处分的不得授予学位。
第二章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五条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本科毕业,或经过法定的其它学习途径本科毕业,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六)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经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八)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九)审批新增研究生导师名单;作出撤销不称职人员的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决定。
(十)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十条学位分委员会的职责
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并受其委托,履行下列职责:
第七条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经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学位论文有独到的看法;
(四)能运用第一外国语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撰写专业文章及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八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及研究生院主要负责人、各学科、专业的知名学者、研究生指导教师代表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25名成员组成,主席一般由校长担任,任期2~3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研究生院会同有关单位提名,学校审批,报教育部备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研究生院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可委托教务处办理。
中山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

中山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对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需求和各专业领域人才培养工作的实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山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各专业学位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授予学位的对象和标准本细则适用于除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之外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环节,课程考试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硕士专业学位:(一)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二)具备特定专业(或职业)所要求的专业能力和素养。
第三条组织和管理(一)学校成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领导小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与专业学位教育有关的招生、培养及质量评估检查等方面的活动。
(二)研究生院对各培养单位的招生录取、培养方案审定、学位授予质量评估检查等进行目标管理。
(三)各专业学位培养单位负责招生、培养及学位授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培养目标与方式第四条培养目标培养具有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先进的技术方法和手段,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五条学制与学习年限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为2年,非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为3年。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
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者,应提出申请,经院系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时间,但最长不超过5年(含休学)。
延长的学习时间不计入学制。
延长期间按学校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条培养方式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采取课程学习、实践教学与论文训练相结合的培养方式。
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全日制学生的实践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
中山大学药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细则

中山大学药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细则第一条依据《中国学位条例》及《中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措施》,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学位分学上、硕上、博士三级。
我校各级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及管理学十一个学科门类及各类专业学位授予。
医学门类部分学科、专业,可依据硕士所学课程内容、研究课题和原有基础,授予理学学位。
第三条本细则也适适用于各类专业学位。
各类专业学位亦可根据各专业学位试行措施或专业学位全国教学(育)指导委员会相关要求另行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条凡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订规章制度,遵守学术规范,在本校学习并达成一定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者,经我校审查同意,均可按本细则要求向我校申请对应学位。
申请人不得使用同一篇学位论文反复申请学位。
凡因考试作弊或违反学术规范而受四处分不得授予学位。
本科毕业,或经过法定其它学习路径本科毕业,成绩优良,达成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很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础技能;(二)含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初步能力。
第六条硕士学位学术水平攻读硕士学位硕士,或含有硕士毕业相同学力人员,经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成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一)掌握相关学科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门知识;(二)含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三)能比较熟练地利用一个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第七条博上学位学术水平攻读博士学位硕士,或含有硕士毕业和同学力人员,经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成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掌握相关学科坚实宽广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专门知识;(二)含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发明性结果,学位论文有独到见解;(四)能利用第一外国语熟练地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撰写专业文章及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学位授予是每位毕业生所期盼的重要时刻,对于中山大学而言,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的各项流程和要求,中山大学制定了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本文将对该细则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读。
第一部分:学位授予申请与审核在获得毕业资格后,每位学生需准确填写学位授予申请,并按时提交相关材料。
学位授予申请应包括学生个人信息、导师评语、学术成果清单等内容。
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要求学位授予审核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审核委员会由相关学院和研究生院的教授和专家组成,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委员会将根据学生的学术表现、学术纪律等方面的综合评估来确定是否通过学位授予申请。
第二部分:学位论文评审与答辩学位论文是学位授予的核心要素之一,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对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学位论文评审应由拟评审专家组成。
学生需提前提交学位论文的初稿,并按照要求选择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应具备相应学术背景和研究经验,确保评审的客观性和专业性。
评审结果将根据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要求进行综合评定。
如评审结果达到要求,学生将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环节。
学位论文答辩应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学术界和学术导师等相关人员有权参加。
学生需根据指导教师和评审专家的意见,做好论文答辩的准备工作。
通过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后,学生将按照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要求,进入学位授予的最后阶段。
第三部分:学位授予与学位证书颁发学位授予是学生多年学习和努力的最终回报,中山大学高度重视学位授予流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根据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学位授予应由学位授予委员会负责组织。
学位授予委员会由校内外专家、教授和学术领域代表组成,具备高度的学术和行业影响力。
在学位授予仪式上,学位授予委员会将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学位论文质量,决定是否给予学位授予。
在学位授予的同时,学生还将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以及相关的学术荣誉称号(如优秀论文奖、学术创新奖等)。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对本科、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的管理。
第三条学位授予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学位授予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位授予工作应当坚持“质量为本、服务至上”的原则,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
第六条学位授予工作依法接受国家主管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条学位授予工作要加强与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为学位授予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支持。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管理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应当依据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确保学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课程完成学业,通过必修课程考试和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学位办公室需监督和检查各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情况,并及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培训。
第十条学位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时间,制定学位授予的具体流程和标准。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学位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把关,组织专家对学生论文进行评审,并及时公示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学生必须完成学业规定的必修课程并通过考试,同时需完成规定的选修课程和实践环节。
学位办公室需对学生的学业进展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和学业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确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硕士学位授予管理第十四条硕士学位授予应当依据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要求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和课程要求下完成学业,并通过各种形式的考核、学术论文等环节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学位办公室需监督和检查各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情况,并及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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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我校各级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及管理学十一个学科门类及各类专业学位授予。
医学门类的个别学科、专业,可根据研究生所学课程内容、研究课题以及原有的基础,授予理学学位。
第三条各类专业学位的实施细则按照各专业学位试行办法或专业学位全国教学(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在本校学习并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者,经我校审查同意,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第五条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本科毕业,或通过法定的其他学习途径本科毕业,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
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三)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第七条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学位论文有独到的见解;(四)能运用第一外国语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撰写专业文章及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八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由学校及研究生院主要负责人、各学科、专业的知名学者、研究生指导教师代表组成。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二十五名成员组成,主席一般由校长担任,任期二至三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研究生院会同有关单位提名,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报教育部审批。
根据学科性质成立文科、理工科、医科三个学位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分委员会一般由七到十五位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
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并设秘书一人。
学位分委员会的产生由研究生院会同有关单位提名,报校长批准。
按单位或学科成立学位评议组,协助学位分委员会工作。
学位评议组由七至十五名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正高职称人员总数不低于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召集人由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行政正职领导(院长、中心主任、系主任、所长等)担任。
评议组成员的产生由所涉及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经研究生院协调汇总后,报校长批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研究生院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可委托教务处办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6月24日、12月28日举行会议,审核与通过授予各级学位的人员名单。
其他非例行性会议,由研究生院建议,校长决定召开。
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学位评议组开会审核学位时,出席会议的人数应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所作出的决议方为有效。
第九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六)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八)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九)审批博士生导师的资格,审批硕士生导师的遴选名单。
作出撤销不称职人员的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决定。
(十)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条学位分委员会的职责。
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并受其委托,履行下列职责:(一)审议学位评议组报送的申请博士学位、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和资料,并就是否批准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
(二)审核学士学位名单,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授予学位的建议。
(三)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建议。
(四)审议遴选博士生导师通讯评议结果和硕士生导师的遴选名单,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遴选研究生导师的建议名单。
(五)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不称职人员的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建议。
(六)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关于学位授予方面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学位评议组的主要职责。
协助学位分委员会开展工作,并受其委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会同学院(包括中心、医院、实体系,以下简称院系)商定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二)审查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
(三)审议申请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人员的思想品德,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情况,并就是否批准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向分委员会提出建议。
(四)提请分委会审议撤销已授学位问题,并提供有关资料。
(五)对申请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资格人员进行初审,并就是否批准提出建议。
(六)提请分委员会撤销不称职人员的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建议。
(七)向分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八)处理分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学位授予方面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学位申请程序第十二条学士学位的申请本校应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及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由学位评议组对其在学期间的思想品德表现、课程学习及毕业论文的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按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及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于每年6月15日以前,将建议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和复核,再提交学位分委员会审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申请(一)本校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修满30学分,其中必修课修满19学分,成绩达到本细则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本校硕博连读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学业,修满40学分,必修课程成绩达到本细则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本校应届毕业博士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必修课程成绩达到本细则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博士学位获得者在学期间必须在国内外重要刊物发表不少于一篇学术论文,该论文应为博士学位论文的部分内容,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应为中山大学(学术论文在发表前应交导师审阅)。
各学科学位评议组可根据学科的特点,对本学科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提出不低于本规定标准的具体要求。
对于未能达到要求的研究生,其学位申请不能提交学位评议组审议。
凡在我校攻读学位研究生的外单位在职人员,其在学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中,以中山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论文篇数须符合我校所在学科申请学位所要求的最低论文篇数,对于实验在我校完成的所有科研成果,均应以我校为成果署名权单位。
申请者应填写答辩申请书,经所在院系进行资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学位办公室备案。
(二)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手续,按《中山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实施细则》办理。
(三)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四)学位评议组对符合本条上列各项规定者进行逐个审查,并将名单和相关材料,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十天前送交校学位办公室。
第五章学位课程考试和要求第十四条学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要求(一)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的课程要求,按照《中山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执行。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的课程要求,按照《中山大学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执行。
(三)网络(现代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的课程要求,按照《中山大学授予网络(现代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要求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应按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
每门必修课的成绩均需达70分以上(含70分),选修课达60分以上(含60分)。
关于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的具体要求,按照《中山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试行办法》和《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业成绩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其课程考试和要求,按《中山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要求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应按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
要求必修课成绩均达70分以上(含70分),选修课达60分以上(含60分),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关于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的其他具体要求,按照《中山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试行办法》、《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和《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业成绩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申请人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此项规定应从严掌握。
第六章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第十七条学位论文的格式学位论文应由申请者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其选题应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
除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学位论文一般均应用中文撰写。
论文撰写按《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要求》执行。
论文中如引用他人的论点或数据资料以及非众所周知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必须要注明出处,引用合作者的观点或研究成果时,要加注说明,否则将被视为剽窃行为。
凡引用他人文字资料连续超过250个字符而无注明出处者,可视为抄袭行为。
第十八条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硕士学位论文篇幅一般为一万至三万字,论文摘要一般不超过一千二百字。
论文水平应达到下列要求:1.论文应对学术发展或国民经济建设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2.论文应体现作者基本掌握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一定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论文内容应反映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4.论文要符合科学研究的规范,作者应对研究课题有自己的新见解或新成果,结论应符合逻辑。
第十九条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博士学位论文篇幅一般不超过十五万字,论文摘要一般不超过二千字。
论文水平应达到下列要求:1.论文应对科学、技术、国民经济建设或社会其他方面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论文应体现作者掌握本研究领域的方法和技能,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