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制氨水的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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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规程编号:YTO-FS-PD658
配制氨水的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配制氨水的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操作规程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 液氨罐严禁外露在阳光曝晒。
2. 在液氨罐的周围不得使用明火,或进行产生高温的有关作业。
3. 液氨罐装液氨量不得超过吨。
4. 液氨罐在装有液氨的条件下,不许用空气加压。
5. 液氨罐在使用过程中,必须留有不少于100公斤的余量且不低于0.1MPa。
6. 严禁在操作过程中吸烟。
7. 在使用过程,非特殊情况不能使用与液氨罐连接的第一个闸阀。
8. 如果发现液氨罐漏气,必须采取措施,并向厂领导和安全部报告。
9. 严禁用铁器敲打罐体。
10. 在配制氨水时,必须控制流量,在确认液氨全部能吸收的条件下,才能适当增加流量,否则要减少流量。
11.在配制氨水过程中,必须观察水位,加水水位高不得越过罐高的2/3。注意排气孔是否通畅,如果不畅通,不
得配制氨水。
11. 严禁在装有氨水或液氨罐体上进行管道作业、电焊、气割等。
12. 在液氨罐的周围严禁堆放易燃品。
13. 制液用氨和电解用氨要按要求分开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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