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电力公司开展客户节能服务经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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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电力公司开展客户节能服务经验启示
云南电网公司广州经济技术研究中心 刘劲松
[摘 要]本文对国外电力公司开展客户节能服务情况进行了系统分析,并在此基础上,以加强国内电力客户节能工作,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客户节能服务,满足客户的高层次需求为立足点,总结了国外经验对我国电力客户节能工作的有益启示。
[关键词]国外电力公司 客户节能 电力节能 经验启示
我国能源利用率比国外先进水平低10多个百分点,国家能源和资源供应已无法满足经济的快速增长。为此,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到2010年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落实到电力终端用户,到2010年需要节约标准煤2.2亿吨,节能任务十分艰巨。
一、国外开展电力客户节能服务的情况
国外在推进电力客户节能工作中,采取的主要方式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制定构建节约型社会的法规政策
节能工作本质上是一项社会事业,发达国家为实施节能一直致力于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法规,促进节能工作走向健康的发展轨道。
1.制定法规强制要求实施节能
通过制定能源法、能源税法等,形成健全的节能法规体系,通过强有力的法律手段,严格控制各行业和全社会对能源需求的增长,推动终端的节电活动。
2.对主要用能产品制定能效标准和能效标识制度
国外通常会对用能产品制定强制性的能效标准,同时也会采用自愿性的能效标识。能效标准由政府以法律、法规的形式颁布执行,属强制性标准,要求进入市场销售的相关产品必须满足最低能耗标准,否则进行一定处罚。用能产品的自愿性能耗标识分两类:一类是能效信息标识;另一类是保证标识。
(二)建立经济激励机制
国外开展电力客户节能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系统能效收费、能源相关税收、政府直接拨款等。其中,应用最普遍的是系统能效收费,它是指按一定比例附加在所有电力用户电价上的费用,用于促进需求侧管理(简称DSM)、可再生能源等公用事业的发展。
为了鼓励客户节约能源,许多国家出台了减免税收、低息贷款、财政资助、电价激励以及直接经济激励等经济措施。其中电价激励包括需求电价、分时电价、反向电价、季节电价、促销电价、非峰电价、节电电价等。直接经济激励则是通过向用户提供现金补助、回扣、低息或无息贷款等优惠措施减少用户购买节能设备所需一次性支出,从而增强高效节能产品的市场渗透。
(三)鼓励电力公司发挥主体作用
国外电力公司在开展客户节能工作时,主要是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协助参与制订各种标准和规范,配合政府实施节能政策,为企业及用户提供节能咨询、节能宣传及培训。电力公司在DSM工作中具有独特的优势,是实施DSM的主体,但电力公司开展节电工作往往对其经济利益有负面影响。为此,美国等发达国家制定了针对电力公司的激励措施。一是补偿电力公司由于实施DSM项目而导致少售电的损失;二是将电力公司的收入与销售脱离,使电力公司失去了一门心思增加售电的动力,也消除了电力公司为客户提高能效而减少售电的阻力。
(四)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开展节能服务
伴随世界电力行业重组及市场化改革浪潮,一些新的适应市场机制的节能服务运作方式应运而生,如合同能源管理及节能服务公司的技术服务机制、能效电厂、白色证书、企业自愿协议机制等。
(五)引导和鼓励终端用户参与节能
具体方式有:加大节能宣传和培训的力度;推广使用节能产品、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咨询服务;推进负荷控制工作。
二、对国内电力公司开展客户节能服务的启示
国外电力公司开展客户节能服务的成功经验对国内电力公司开展客户节能服务的启示主要有:
(一)完善节能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
促成政府和有关部门通过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章制度,明确政府、电网企业、电力用户、能源服务机构等各方的责、权、利,规范社会节能行为,鼓励节约,约束浪费,保护环境。加快电力需求侧管理立法工作,明确执法主体。在《电力法》、《节约能源法》以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增加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相关内容,从法律法规层面上明确电力需求侧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确立需求侧管理的工作原则,使需求侧管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通过立法形式将电力需求侧管理作为国家综合能源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另外,结合电力供需形势新变化和国家节能降耗的新要求,对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度进一步修改与完善,使《“十一五”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划》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真正得到落实,推动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
(二)进一步完善政策,建立专项基金,加强对客户节能的经济激励
促成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的财政、税收、信贷、投融资政策,鼓励开发、推广和使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对生产特定高效节电产品的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对购置高效节电产品、使用节电技术的用户提供贴息或无息贷款等。对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实施主体——电力公司通过有效的激励机制,使其由于实施节能而减少的售电量损失得到有效合理的补偿,或者通过改变对电网经营企业以售电量和售电收入为主的考核模式,综合考虑由于促进全社会节电而产生的社会效益。设立节能专项基金,制定资金使用及管理办法,明确资金来源渠道、开支项目、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内容,以支持节能项目的实施。
(三)推进能效标识的制定及认证标识工作
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能效管理,提高能耗产品的市场准入门槛,推行强制性、超前性能效标准和能效标识。加快制定和完善主要耗电行业、主要工业用电设备、家用电器、照明器具和通用设备等的能效标准、节能设计规范,实施能效标准管理;实行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应用范围,严把能效关。激励企业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研发生产。淘汰高耗能的设备装置和技术工艺,积极扶持节电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开发推广,缩短中国与发达国家在终端能效上的差距。进一步扩大能效标准意识和环境意识的宣传,选择应用面广、社会性强的需求侧管理项目为切入点,开展能效标识产品的推广工作。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保证能效标识的公平、公正与权威性,同时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加强能效标识实施效果的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建立市场机制,注重市场培育,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下转第38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