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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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定 的 特 殊 性 重组 条 件 并选 择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的 .应 向主 管 税 务机
关提交书 面备案资料 , 证明其符合特殊性 重组规定的条件 , 并经省级
税务 机 关 核 准 。
的 , 照 税 收征 管 法 有 关规 定处 理 。 依
三、 股权 转 让 所 得 是 指股 权 转 让 价减 除 股 权 成 本价 后 的 差 额 。


本 通 知 所称 股权 转 让所 得 是 指 非 居 民 企业 转让 中 国居 民 企
司股权 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将整体转让合同和涉及本 企业的分部合同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如果没有分部合 同的 , 被转让 股权的中 国居民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被整体转让的各个控股
公 司的 详 细资 料 . 确 划 分境 内被 转 让 企业 的转 让 价 格 。如 果不 能 准 准 确 划 分 的 。 管税 务 机 关有 权 选 择 合 理 的方 法 对 转 让价 格 进 行调 整 。 主
居 民 境 外 所 得 不 征 所 得 税 的 .应 自 股 权 转 让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3 O日
内 .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 以下资
料: ( ) 权 转 让 合 同 或 协议 ; ~ 股
国税 函 [ 0 9 6 3号 ) 20 ]0
( ) - 境外投资方与其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在 资金 、 经营、 购销
和股权成本价 。如果同~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 , 以首次投入资
等 方 面 的关 系 :
根据 《 政 部 国 家 税 务总 局 关 于 土 地使 用 权 出 让 等有 关 契 税 问 财 题 的 通知 》 财 税 [ 0 4] 3 ( 2 0 1 4号 ) 定 , 规 出让 国有 土 地 使 用 权 , 税 计 契
( ) 外投资 方所转让 的境外控股公 司的生产经营 、 员 、 三 境 人 账
让收入的 , 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 ) 7日内 , 起 到被转让 股
权 的 中 国居 民企 业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关 f 责 该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负
管 的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缴 纳 企业 所 得 税 。非 居 民 企 业 未 按 期 如 实 申报
九、 非居民企业 取得股 权转让所得 , 符合财税( 0 9 5 2 0 ) 9号文件
八、 外投资方( 际控制方 ) 境 实 同时 转 让 境 内 或 境 外 多 个 控 股 公
所得税源泉 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国税发 [ 0 9 3号 ) 财 ( 20] 和《
政 部 国 家 税务 总 局 关 于企 业 重 组 业 务企 业 所 得 税 处理 若 干 问题 的 通 知》 财 税 [ 0 9 5 ( 2 0 ) 9号 )现 就 有 关 问题 通 知 如 下 : ,
金、 营、 销等方面的关系; 经 购 ( ) 五 境外 投资 方设 立 被 转 让 的 境 外 控 股 公 司具 有 合 理 商业 目 的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的说明: ( ) 务 机 关要 求 的 其 他 相关 资 料 。 六 税
关 于加强 非居 民企 业股权转 让所得 企业所 得税 管 理的通知
滑 脂是润滑产品 。 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 。 属 生产 、 工 润 滑 脂 应 当 加 征收 消 费 税 。
四、 在计算股权转让 所得 日பைடு நூலகம். 寸 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 的中 国
居 民企 业 投 资 时 或 向原 投资 方 购 买 该 股 权 时 的 币 种计 算 股 权 转 让 价
务 、 产 等 情况 ; 财
税价格为承受人为 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
过 、 、 程 序 承 受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 按 照 土 地 成 交 总 价 款 招 拍 挂 应 计 征 契税 . 中 的 土地 前 期 开 发 成本 不 得 扣 除 。 其
( )境 外 投 资 方 所 转 让 的 境 外 控 股 公 司与 中 国居 民 企 业 在 资 四
本日 的币种 计算股权 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 ,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 目
成 本价 : 次 投 资 时 币种 不 一 致 的 , 应 按 照每 次 投 入 资 本 当 日 的 汇 多 则
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五 、 外 投 资 方 ( 际 控 制 方 ) 接 转让 中 国居 民 企 业 股权 , 果 境 实 间 如 被转 让 的 境 外 控股 公 司所 在 国 ( 区) 际 税 负低 于 1 5 或者 对 其 地 实 % 2.
收 征 收 管理 法 》 其 实 旋 细 则 、 国 家 税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 居 民 企 业 及 《 非
该 股 权 转 让 交 易 重 新 定 性 .否 定被 用 作 税 收 安 排 的 境外 控 股 公 司 的
存在。
七 、 居 民 企业 向其 关 联 方 转 让 中 国 居 民 企 业股 权 . 转 让价 格 非 其 不 符 合 独 立 交 易原 则 而 减 少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税务 机关 有 权 按 照 合 理 方法 进 行 调 整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于润 滑脂征 收消 费税 问题 的批 复
( 0 9年 1 20 2月 1 5日 国税 函 [ 0 9 7 9号 ) 20 ]0
经研究 . 复如下 : 批
根据 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 的用于内燃机、 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均属于润滑油征税范围。润
的 金 额 , 得 从 股 权 转让 价 中 扣 除 。 不 股权 成本 价 是 指 股 权 转 让 人 投 资 入股 B 寸向中 国居 民 企 业 实 际 交 付 的出 资 金额 .或 购 买 该项 股 权 时 向该 股 权 的 原 转 让 人 实 际 支 付 的 股权 转 让 金 额 。
( 0 9年 1 20 l 2月 0日 国税函 [ 0 9 6 8号) 20 ]9
六、 境外投资方( 实际控制万 ) 通过滥用组 织形 式等安排间接转 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 。 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 规避企业所得税纳 税义务的 .主管税务机关层报 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
为 规 范 和 加强 非居 民 企 业 股 权 转 让 所 得企 业 所得 税 管 理 ,依 据 《 华人 民 共和 国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其 实施 条例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中 及 《
业 的 股 权 ( 包 括在 公开 的 证 券 市 场 上 买 入 并 卖 出 中 国居 民企 业 的 不
股 票 ) 取得 的 所 得 。 所
二 、 缴义 务 人 未 依 法 扣 缴 或 者 无 法 履行 扣 缴义 务 的 , 居 民 企 扣 非 业 应 自 合 同 、 议 约 定 的股 权 转 让 之 日 ( 果 转让 方 提 前 取 得 股 权 转 协 如
十、 本通知自 2 0 0 8年 1月 1日起执行 。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
时报 告 国 家 税务 总 局 ( 际 税务 司 ) 国 。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 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 、非货 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 式的金额 。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 提存的各项基金等 .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
过 程 中产 生 的 余 热 发 电 业 务不 能 享受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减 计 收 入 的企 业 所 得税 优 惠 政策 。
国家税务 总局 关于 明确 国有 土地使 用权 出让 契税计 税依据 的批复
( 0 9年 1 20 0月 2 7日
经 商财 政 部 。 批 复如 下 : 现
用 电 厂 属 于 江 西 泰 和 玉 华 水 泥 有 限 公 司的 内设 非 法 人 分 支 机 构 , 不 构 成 企业 所 得 税 纳 税 人 . 其 余热 发 电产 品 直 接 供 给 所 属 公 司使 用 , 且
不 计 入企 业 收 入 , 此 , 窑 余热 利用 电 厂 利 用 该 公 司 旋 窑 水泥 生产 因 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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