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二辩驳立论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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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同学们大家好!感谢对方辩友的精彩发言,现在由我来代表我方进行驳立论发言。

首先,对方辩友强调了安乐死的概念,即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对方辩友期望通过这种方式减轻病人的痛苦,然而这个出发点是好的,但是我们却不得不承认针对我国目前的国情,安乐死是不应该合法化的。

首先,安乐死的概念过于理想化。我们可以从定义出发来进行分析:

安乐死的条件之一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并且处于垂危的状态下。那么请问对方辩友,我们界定濒死者的标准是什么?医学上濒死者的确认,需要具备相当的医疗条件和水平。我国医疗技术和设施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各个地区医疗水平也参差不齐,就会出现在一些相对落后地区的不治之症在医学发达的地区却是可以攻克的疾病,那么就全国范围内如何给出一个统一的界定标准是目前还无法解决的问题之一。

安乐死的条件之二是在病人和亲属的要求下并且经过医生的认定。我们还需要再次向对方辩友发问:第一,病人在濒死状态下其意识是否清醒我们该如何来判断和界定?第二,经过医生的认定这一条就再次涉及到医学技术的问题以及伦理道德问题。据调查,我国目前临床误诊率在30%左右,疑难病例的误诊率甚至达到40%以上。如果现在匆忙将安乐死合法化,就必然无法避免误诊带来的安乐死失误。同时人们的道德素质也不能为安乐死的合法化提供有力保障。目前我国医疗保障体系尚未完善,许多病人的医疗费用及护理工作都由子女承担,但多数人的承受能力有是有限的,因此,在病人成为子女的严重拖累下,一些不孝子女就会通过不正当的手段直接或间接的强迫病人提出安乐死,而当病人的治疗费用及护理工作都要依靠子女时,他又如何能够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如此看来安乐死必将会成为不孝子女逃避赡养的温床。另一个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就是安乐死合法化必然会给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一些人会拿着安乐死的幌子行杀人之实。想必大家都知道如今引发社会热议的精神卫生问题,由于国家制度的不完善,近几年来“被精神病”事件频频发生,又有谁能保证安乐死合法化之后就不会有“被安乐死”的泛滥呢?如何防止利用安乐死这一手段进行谋杀、逃避赡养、掩盖医疗事故等问题是安乐死合法化之前必须解决的问题,而事实证明,妥善解决这些问题还尚待时日,因此对方辩友将现实问题抛之不顾的看法显然是不合理的。

其次,对方辩友片面的强调了安乐死能够提高生命质量的作用。生命的质量难道只有在选择安乐死之后才能够有所提高吗?难道当临终病人处于痛苦之中,安乐死就是我们唯一的选择吗?事实上要解决临终病人的痛苦除去安乐死之外还有更切合实际的解决方式,临终关怀是近二三十年内发展起来的致力于提高患者生命质量的医疗服务。如果对方辩友是说安乐死是尊重生命的表现,那么临终关怀既不促进也不延迟病人死亡,而是通过减轻病痛及消除病人内心恐惧使患者达到平静的状态。相比安乐死这难道不是真正勇敢面对生命、更加尊重生命的选择吗?对方辩友!

最后对方辩友提到我国当今医疗资源有限,应该把有限的资源用在能够救治的病人上,以使医疗资源得到有效的配置。请问对方辩友这难道不是与对方一直在强调的尊重生命自相矛盾了吗?如果当我们面对这些垂危病人,仅仅是为了节约医疗资源而丢弃了这些生命,这难道不是对生命的亵渎吗?医学的发展本身就是为了能够救治更多的患者,而为了节省医疗资源而放弃这些生命,那么医学的发展还有意义吗?

因此综合以上几点,无论是从国情出发还是为了尊重生命,我方均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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