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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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武某驾车行使时突见前方五米处一人挑担向右横穿马路,武某一面紧急刹车,一面向右急打方向盘,车身将路边一电线杆撞断,将路边一行人砸成重伤。武某导致他人受伤的行为属于()

A.过失重伤罪

B.紧急避险

C.不可抗力

D.意外事件

答案: B

解析: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伤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武某若不及时打方向盘,便可能撞到横穿马路的人,为避免此后果,才撞向电线杆,此行为属于紧急避险,造成的伤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并不一并免除。

案例: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跳。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阿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令行为

B、紧急避险

C、正当防卫

D、自救行为

答案:C

解析:正当防卫时间条件是不法行为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在财产性违法性犯罪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被当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认为不法分割尚未结束,一直延续到不法分割人将其所得的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追捕者可以适当正当防卫。甲对于逃跑中的抢劫犯陈某的追赶,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同时,面对持刀犯罪人甲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成立正当防卫。

案例: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李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末能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李某撞个正着。李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李某恐保安员醒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问:1、李某的盗窃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未遂,既遂或者中止?

2、李某打昏保安员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3、李某返回作案现场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

答案:1、李某的盗窃行为属于未遂。

2、李某打昏保安员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抢劫罪。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以抢劫罪定罪处理。

3、李某返回作案现场欲杀死保安员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预备。

解析:1、李某未能将保险柜撬开,盗窃实行行为没能够完成而被迫停止,不属于中止的形态;而李某也未能实际取得保险柜中的财务,不属于既遂;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2、《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理论上答为转化型抢劫。李某实施盗窃行为,为抗拒抓捕,在犯罪现场对保安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罪。

3、李某产生杀人故意,欲返回犯罪现场行凶,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了凶器,在接受被害

人的过程中被迫停止下来,由于尚要实施直接威胁被害人生命权的杀人行为,因而还属于预备阶段,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预备。

例:下列哪些行为成立共同犯罪?(多选)

A、甲与乙共谋共同杀丙,但届时乙因为生病而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丙

B、甲在境外购买了毒品,乙在境外购买了大量淫秽物品,然后,二人共谋共雇了一条走私船回到内地,后被海关查获

C、甲发现某商店失火后,便立即叫乙:现在是趁火打劫的最好时机,我们一起去吧!乙便和甲一起跑到失火地点滴,窃取了财物后各自回家

D、医生甲故意将药量加大了10倍,护士乙发现后请医生改正,医生说:那个患者太坏了,他死了由我负责。乙没有吭声,便按照甲开的处方给患者用药,导致患者死亡

答案:ACD

解析:共同犯罪的成立只要行为人之间已经形成犯意联络即可,不需要都亲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所以A选项中甲乙之间构成共犯。B选项中甲为了直径毒品,乙为了走私淫秽物品,如果二人互相并没有商量走私的具体内容,则没有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不能按照共犯处理。在共同犯罪中既包含事前通谋的共犯,也包含哪中通谋的共犯,C选项中的情况属于后者。D先项中有杀人直接故意,乙明知而默认,并亲自实施了杀人行为,与甲构成共同犯罪。

某日,被告人丁某(女,15岁)骑自行车回家,行至一坡路时,因车速过快,撞着同方向行走的李某左脚。丁从自行车上摔倒,将李压倒在身下。丁即将李送往医院,但李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问:

(1)请说出我国刑法中对公民刑事责任能力的基本规定。

(2)丁某应否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为什么?

答案:1、前述公民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2、不应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

解析:因为丁末满16周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八大重罪承担刑事责任,丁某的行为不属于上列情况,在本案中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不应负刑事责任。

被告人甲某,女30 岁,某县幼儿教师。2003 年10 月2 日上午10 时,被告带领幼儿5 名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李某( 男,6 岁) 失足坠入路旁粪池。甲某见状惊慌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乙某( 男,17 岁) 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甲某在附近找一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水深大约为80 公分,但甲某、乙某二人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呼求救。最后有一农民某丙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已晚,当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

问:(1) 对甲某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

(2) 对乙某应如何处理?

答案:(1) 应对甲某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甲某作为幼儿教师,负有保护儿童安全和抢救儿童生命的义务,在有能力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被告人甲某没有履行,因而造成幼儿李某死亡的结果。甲某的行为符合不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所以应对她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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