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正义论述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罗尔斯正义论述评
约翰·罗尔斯是美国当代著名的政治哲学家,在某种程度上恢复了人们在20世纪对政治哲学的信心,而且是道德政治哲学重新回到了人们的视野中,因此,他在西方政治哲学发展史上的地位是不容低估的。其代表性著作《正义论》被誉为二次大战以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书中所论及的问题也引起了西方学术界广泛的争论。从此,凡是研究政治哲学的,都少不了罗尔斯的正义论。罗尔斯把哲学、伦理学、经济学、法学等各门学科的知识及其各种不同的思想理论融进他政治理论的建构之中,对于社会制度的正义问题进行了深入地论证。本文仅对其理论部分从总体上作一个梳理,谈点心得。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将他的正义论称之为“公平的正义”理论。他明确规定,在他的《正义论》中,正义的主题或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政治和经济制度。正义的概念不同于政治观,正义概念意味着在利益分配中对人们不作任意区分何在人们中恰当平衡,而对何谓任意区分,何谓恰当平衡的解释就属于一种正义观了。
在罗尔斯看来,任何人都不会由于自然或社会的偶然机会得利或吃亏。在这种情况下达成的协议也是公正的,这可以称为“作为公正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即正义原则是在公正的原始地位上取得一致同意的。或者说,是意味着社会合作条件是在公平的条件下为所有社会成员一致同意的,他们所到道德是一种公平的契约,所产生的也将是一种公平的结果,即条件公平,契约公平,结果公平。正义原则是在公平的条件下产生的,它本身就是公平的契约,而它的施行将使社会趋向最大可能的公平。
在《正义论》的序言中,罗尔斯一开始就声明:要以“公平的正义”理论取代长期占优势的功利主义,他认为以前对功利主义只是批判而无建树。罗尔斯试图借助契约论来打破这个僵局,罗尔斯认为,要贯彻社会正义原则,社会成员必须站在“原始的平等地位”方可为之。这种原始契约的缔约主张,脱胎于洛克、卢梭、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但将其推进到更高的抽象水平,他设计了一个原初状态,。
并且明确指出它纯粹是个分析的建构。
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罗尔斯是这样定义原初状态的:“它是一种期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各方面在其中都是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他认为原初状态的观念旨在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使得任何被一致同意的原则都是正义的,其目的在于用纯粹程序正义的概念作为理论的一个基础。他认为我们必须以某种方法排除使人们陷于争议的各种偶然性因素的影响,它们将引导人们利用社会和自然环境以适于他们自己的利益。因此,为达此目的假定各方是处于一种无知之幕的背后。他们不知道各种选择对象将如何影响他们自己的特殊情况,他们不得不在一般考虑的基础上对原则进行评价。但对此桑德尔却提出了质疑:“原始状态是否真正独立于现存的各种需求和意欲呢?并且,原初状态太脱离人类环境,其描述的情境太过于抽象,以至于无法得出罗尔斯所期待的原则,或者根本就不能得到任何决定性原则”。
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正义原则是在一种无知之幕的后面选择出来的”。罗尔斯的原初状态需要一个无知之幕,无知之幕的各方并非一无所知,而是有所知有所不知。他们不知道自己的自然天赋、社会出身、个人价值观念、心理特征等,但是他们知道自己正受环境的制约,他们也具有选择正义原则所必须的一般知识。罗尔斯认为,这样是以保证在选择正义原则时,任何人都不会由于自然或社会的偶然机会得利或吃亏。笔者认为无知之幕中要做到有所知而有所不知非常困难,即要达到这种客观而又知道自己所正受环境的制约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两种状态固然都是假设,但也必须符合社会所需正义产生的社会环境,如果脱离社会谈正义,又怎能保证得出的正义适用于社会呢?罗尔斯所做出的原初状态、无知之幕的假设,为的就是要得出社会正义,他认为,正义是至高无上的。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如同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任何一种理论、法律或制度,不管怎样有用和巧妙,但只要它是不正义的,就一定要被抛弃和消灭。在一个正义社会中,“所保障的各种权利,不受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的考虑左右”。经过前面对原始状态以及无知之幕的分析,笔者认为罗尔斯的正义是抽象的、超越阶级的。而且正义不像罗尔斯说的那样是“至高无上的”,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这就好比说,正义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这是一种唯心史观。在马
克思看来,社会正义的内容取决于当时的社会物质条件,并随着社会生活状况的变化而发展,脱离具体历史条件、环境的社会正义是不存在的。恩格斯曾指出:“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便,甚至也因人而异”。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主张,在充分繁荣的社会里,某些个人权利和自由——罗尔斯称之为基本自由——获得了比另一些社会基本利益更大的重要性。他们是如此重要,以至于甚至应当获得相对于其他社会基本利益的优先权。在这里特殊的正义概念采用了两条原则的形式表达这一看法。一条原则所支配的是基本自由,另一条原则支配“社会和经济的”基本利益,但前者优先于后者。这就是罗尔斯从契约论出发,假设人们都处在“无知之幕”下的原始状态,从而推出正义的两条基本原则:
第一条原则:
对于和相类似的人人自由的体系相融的这个有着平等的基本自由的最广泛的整个体系,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第二条原则:
对社会和经济不平等要做出这样的安排,使两者
A符合处境最差者的最大利益……并且
B附带的让官职何谓指向一切没有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的人开放。
系统来看,罗尔斯陈述了3条普遍正义原则
第一,自由平等原则。它适用于社会制度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各种基本的平等自由方面。罗尔斯解释说,“公民的基本自由有政治上的自由及言论和机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上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
第二,差别原则。人民在收入和财富方面的分配是不平等的,但这种分配必须是对“最少受惠者”最有利。“最少受惠者”是“指拥有最低期望的收入阶层”。差别原则通过制度性的安排把人们由于自然命运降临的差异所产生的后果尽量驱除,同时安排好福利和负担的框架,调节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使自然差异所造成的社会弱者与幸运者之间的不平等限制在一定限度之内。
第三,公正平等机会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公职和社会职位在形式上是开放的,而且要求所有人都应该有获得他们的公平机会,以保证那些拥有同等天资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