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及现金收支情况统计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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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统计制度实施方案

金融统计制度实施方案

金融统计制度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金融统计是指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各种经济活动进行统计、分析和研究的工作。

金融统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市场透明度、促进金融创新和风险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和实施金融统计制度方案成为当前金融监管领域的重要课题。

二、目标和意义。

1. 目标,建立健全的金融统计制度,为金融监管和政策制定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 意义,金融统计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金融机构数据报送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监管部门提供更为全面和真实的金融市场信息,有利于预警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实施方案。

1. 完善金融统计法律法规,加强金融统计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金融机构数据报送的内容、标准和时间要求,规范金融统计数据的采集和报送程序。

2. 加强监管部门能力建设,提高金融统计数据的处理和分析能力,加强对金融统计数据的质量监控和评估,确保金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 强化金融机构报送责任,建立健全金融机构数据报送的责任制度,明确金融机构数据报送的主体和责任,加强对金融机构数据报送的监督和检查。

4. 提高金融统计技术水平,引进先进的金融统计技术和手段,提高金融统计数据的采集、处理和分析效率,提升金融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5.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统计标准的制定和推广,加强与国际金融统计机构的合作与交流,提高我国金融统计工作的国际化水平。

四、保障措施。

1. 建立健全金融统计制度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协作关系。

2. 加强金融统计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金融统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3. 加大对金融统计工作的投入和支持,保障金融统计工作的顺利实施和运行。

4. 健全金融统计数据的安全保密制度,加强对金融统计数据的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

五、总结。

金融统计制度的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配合。

有温度的金融统计管理制度

有温度的金融统计管理制度

有温度的金融统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金融机构的统计管理行为,提高金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保障金融机构的合规经营和稳健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三、统计数据的采集和报送1.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的采集和报送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及时、完整地采集和报送各类统计数据,包括经济指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贷款、存款、证券投资、保险业务等数据。

3.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统计数据的质量管理,确保统计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四、统计数据的整理和发布1.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的整理和发布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的规范整理和及时发布。

2. 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理和汇总,形成统计报表,并及时发布和向相关部门报送。

3.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监管机构和市场的需求,及时、准确地发布各类统计数据,满足各方的信息需求。

五、统计数据的保密1. 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统计保密的法律法规,保护各类统计数据的机密性和商业机密。

2. 金融机构在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和发布过程中,应当加强数据的安全管理,防范各类数据泄露和滥用行为。

3.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的保密制度和安全控制措施,确保统计数据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六、统计管理制度的监督和检查1.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制度,加强对统计管理的内部监督和自查。

2. 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统计管理的外部监督和检查,确保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3. 监管机构应当对金融机构的统计管理制度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统计管理制度的责任追究1. 金融机构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全员知晓和遵守统计管理制度。

2. 金融机构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计管理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统计数据的监督和管理。

金融统计管理办法

金融统计管理办法

金融统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金融统计管理,建立准确、全面、规范、高效的金融统计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统计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统计工作,是指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金融统计数据,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准确提供统计信息,实行信息交流和统计管理,接受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金融统计内容包括《金融机构资产负债项目月报表》、《委托贷款专项统计表》、《贷款分行业统计月报表(人民币)》、《大中小企业贷款统计表》、《银行承兑汇票统计月报表》、《金融机构主要财务指标调查月报表》等金融业务统计。

第三条公司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各项金融统计制度,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人民银行备案。

第四条公司金融统计工作遵循客观性、科学性、统一性、及时性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金融统计以公司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以公司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保障统计数据来源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公司金融统计应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逐步实现自动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第二章统计部门职责及人员设置第七条公司对金融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财务部为金融财务部,负责公司金融统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是金融统计相关部门,其中,信贷部、投资部、资金部、稽核部负责配合财务部做好公司各项金融统计数据的填报、核对和统计分析工作,综合管理部负责统计业务系统的维护工作。

第八条公司实行统计工作责任人制度:(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金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公司金融统计工作承担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统计工作的开展;(二)财务部负责人以及部门分管领导组织协调本公司统计工作,对公司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负主要责任;(三)财务部统计人员负责及时、准确、完整填报统计数据和编制统计报表,并按要求将统计资料装订成册,及时归档,对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负第一直接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2003)-银办发[200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2003)-银办发[200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2003)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办发[2003]2号2003年1月2日)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做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现场监测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

现通知如下: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再单独报送本币、外币数据,改为报送本外币合并后的统计数据。

(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将外币数据折算为人民币,报送本外币合并数据。

(二)终止报送月报指标中“外币兑换资产方(20)”、“外币兑换负债方(67)”数据,有关指标的校验关系不再包含上述两项指标。

在本外币合并过程中,如上述两个数字存在差异,将差额以正数填报至“其他流动资产(22)”或“其他流动负债(68)”中。

(三)终止使用人民币统计指标编码,本外币合并后的统计数据沿用外币统计指标编码报送。

二、终止报送附报指标(110~121),新增监测统计指标(指标名称及编码等见附件1,指标释义见附件2,指标校验关系见附件3)。

三、通讯文件报送及接收:(一)数据文件(J文件)名和头文件(I文件)名的第18位业务类,统一为“2”。

(二)头文件的字段2业务类:统一为“2”;字段9币种:统一为“00”,表示币种为本外币。

(三)人民银行将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报送的数据读人“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被保存在外汇数据库中。

四、人民银行将编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负债统计表、利润表和非现场监测报表,原非现场监测报表终止使用,非现场监测报表的表式及归属关系见附件4。

金融机构金融统计规定

金融机构金融统计规定

金融机构金融统计规定金融机构金融统计规定是指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要求,以确保金融机构的业务运作和金融数据的准确性、可比性和透明度。

这些规定通常由监管机构制定和发布,适用于所有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金融统计规定旨在建立一个规范的金融行业监管框架,以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和业务监控水平。

它们涵盖了许多方面,包括金融报告要求、数据报送频率、数据格式和报表完整性等。

通过这些规定,监管机构可以及时监测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在金融机构金融统计规定中,最常见的规定是关于金融报告的要求。

金融机构通常需要按照规定的报告周期,如每季度、每半年或每年,向监管机构提交标准化的财务报表和风险指标报告。

这些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以及信贷质量、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方面的指标。

金融统计规定还要求金融机构按照特定的数据格式和报表模板提交报表,以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监管机构通常会提供相关的报告指南和模板,以帮助金融机构正确填报报表。

报表的完整性也是一个重要的要求,金融机构应当确保报表中包含所有必要的信息,并遵守相关的会计准则和审计要求。

在评估金融机构的金融统计数据时,监管机构还会关注数据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金融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数据管理、验证和核对机制,确保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金融机构应当能够提供透明的数据源和数据来源说明,以方便监管机构对数据进行审查和验证。

总体而言,金融机构金融统计规定对金融机构的经营和风险管理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它们帮助监管机构更好地了解金融机构的业务运作和风险状况,从而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

金融机构也应当积极遵守这些规定,提高自身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以满足监管机构和市场的需求。

对于金融机构金融统计规定,我认为其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

它为金融机构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框架,规范了金融数据的报告和披露要求。

农行金融统计管理制度

农行金融统计管理制度

农行金融统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行金融统计管理工作,提高金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农行金融运营的稳健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行各级各类金融机构的金融统计管理工作,包括统计数据的采集、报送、分析、监测等各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农行各级各类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建立健全金融统计管理制度,确保金融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四条农行金融统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金融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农行金融统计管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创新,提高数据处理的效率和质量,促进金融业务的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升级。

第六条农行金融统计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金融数据的及时准确报送,为监管部门和决策机构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章统计数据的采集第七条农行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统计数据采集系统,保障各项数据的全面、准确、及时采集。

第八条农行金融机构应当制定统一的数据采集标准和规范,确保数据的标准化、整合和比较。

第九条农行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数据质量的监控和评估,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农行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数据验证、核对和审计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数据错误和异常。

第三章统计数据的报送第十一条农行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将统计数据报送给监管部门、决策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农行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报送统计数据报表,确保数据的规范、完整和准确。

第十三条农行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报送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确保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四条农行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数据报送的自查和自评,及时发现和纠正报送错误和问题。

第四章统计数据的分析第十五条农行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的分析评估体系,运用数据挖掘和智能分析技术,提高风险识别和预警能力。

第十六条农行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测和分析,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和风险变化,为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人行金融统计制度

人行金融统计制度

人行金融统计制度一、统计范围与对象本制度所称的统计范围为各级人民银行管辖的金融机构及所属分支机构。

统计对象为金融机构各项金融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

二、统计内容与指标1.统计内容包括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各项存款、贷款等业务情况,以及有价证券和投资等。

2.统计指标包括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

定量指标包括金额、增长率、比率等数值型数据;定性指标包括分类、等级等非数值型数据。

三、统计方法与手段1.采取多种调查方法收集数据,包括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典型调查等。

2.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广使用电子化数据采集、汇总和分析系统,提高统计数据处理的自动化程度。

四、统计组织与分工1.各级人民银行应设立专门的统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辖内金融统计工作。

2.金融机构应设立统计部门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本系统统计工作,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明确职责分工。

五、统计法规与制度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金融统计制度和工作规范。

2.严格执行金融统计保密规定,保障统计信息的安全与保密。

六、统计信息化与安全1.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建立高效、安全的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体系。

2.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完善数据备份与恢复机制,确保数据安全可靠。

七、统计质量与管理1.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和监督机制,对数据采集、处理和分析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2.加强统计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统计队伍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

八、统计分析与服务1.对金融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和挖掘,为金融政策制定、市场监测和风险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2.定期发布金融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准确的金融信息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和《现金收支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和《现金收支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和《现金收支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84.02.27•【文号】[84]银发42号•【施行日期】1984.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0年11月3日实施日期:1990年11月3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和《现金收支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4]银发42号1984年2月27日)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重庆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遵照国务院国发〔1983〕146号《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精神,为了加强现金管理和现金收支计划的管理,现印发《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和《现金收支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希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和经验,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附件一: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收支计划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二:现金收支计划汇总表(略)附件一: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现金管理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财经制度,它对集聚社会闲散资金,有计划地调节货币流通,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和制止违纪行为,稳定市场物价,起了积极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城乡经济十分活跃。

为了适应这一新的经济形势,近几年来适当放宽了现金管理,是完全必要的。

但是,也出现了有些单位利用搞活经济,进行违纪、犯法活动,使国家在经济上和政治上都造成不小损失。

为了既要加强管理,又要适应经济的发展,更好地实现国民经济计划,必须从实际出发,切实把现金管理工作做好。

202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

202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

【概述】1. 金融机构是国民经济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资金存储和流通、资金调度和风险管理等功能。

统计是金融监管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基础。

建立完善的金融统计制度对于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重要性】2. 建立健全的金融统计制度对于实现金融机构的监管透明化,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等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可以帮助监管机构全面了解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

【挑战】3. 金融业务的创新和发展使得金融机构的业务形态及数据类型日益复杂,因此金融统计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如何统一数据报送标准、规范数据统计程序、提升数据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成为了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金融机构在国际化运营过程中也需要遵守不同国家、地区的统计要求,需要建立国际统计制度和国际统计合作机制。

【解决途径】4. 为了应对金融统计面临的挑战,需要积极推进金融统计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可以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金融机构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程序报送数据,同时加强对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审核监管。

另可以加强金融统计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他们处理金融统计数据的能力和水平,从而保证金融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展望】5. 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拓展和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未来,金融统计制度需要不断跟进市场变化和技术发展,积极采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手段进行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提高金融统计的全面性和精准性,为金融监管和宏观经济调控提供更加有效的支持。

【结语】6. 建立健全的金融统计制度是金融监管和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基础保障,需要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及相关专业人士共同努力,加强合作和交流,不断完善金融统计制度,为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参考文献】1. 李华. (2020). 金融统计制度对金融市场的作用与挑战[J]. 统计研究, (12), 122-124.2. 王强. (2021). 金融统计制度的完善路径与机制构建[J]. 经济研究, (7), 75-77.【续写】【概述】7. 随着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金融统计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建立健全金融统计制度

建立健全金融统计制度

建立健全金融统计制度(原创版4篇)篇1 目录I.金融统计制度的概念和作用II.建立健全金融统计制度的重要性III.金融统计制度的现状和问题IV.建立健全金融统计制度的措施和方案V.结论和展望篇1正文一、金融统计制度的概念和作用金融统计制度是指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评价的制度。

它为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监管部门的风险评估和货币政策制定提供了重要的数据支持。

二、建立健全金融统计制度的重要性1.提高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通过金融统计,金融机构可以了解自身的财务状况,发现潜在的风险,进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2.加强监管部门的风险评估:监管部门可以通过金融统计数据,及时发现和评估金融机构的风险,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

3.制定货币政策:央行可以通过金融统计数据,了解宏观经济状况,制定合适的货币政策,促进经济稳定增长。

三、金融统计制度的现状和问题1.金融统计数据质量不高:由于各种原因,如财务报表不规范、数据收集不全等,导致金融统计数据质量不高。

2.缺乏统一的统计标准:目前,我国金融统计标准尚未统一,各金融机构采用的统计方法不一致,导致数据可比性不强。

3.金融统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部分金融统计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导致数据收集、整理和分析的准确性不足。

篇2 目录I.金融统计制度的概念和作用II.建立健全金融统计制度的重要性III.金融统计制度的现状和问题IV.建立健全金融统计制度的措施和方案V.结论和展望篇2正文一、金融统计制度的概念和作用金融统计制度是指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等进行统计调查、分析和报告的制度。

它是金融监管的基础,也是制定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依据。

通过金融统计,可以全面掌握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状况、业务经营情况、风险状况等信息,为监管部门提供决策支持。

二、建立健全金融统计制度的重要性1.保障金融稳定:金融统计数据是评估金融机构风险状况、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的重要依据。

最新金融统计管理制度汇编

最新金融统计管理制度汇编

最新金融统计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统计管理工作,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统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金融机构和金融公司。

第二章统计报送第三条各金融机构应按月、季、年上报金融统计数据,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第四条金融公司应按月、季、年上报金融统计数据,包括融资租赁业务、股权投资业务、金融衍生品业务等。

第五条金融机构和金融公司应按时上报各项金融统计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数据保护第六条金融机构和金融公司应对上报的金融统计数据进行保密处理,不得泄露给外部机构或个人。

第七条金融机构和金融公司应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金融统计数据不受恶意攻击和破坏。

第八条金融机构和金融公司应备份金融统计数据,确保数据遗失或损坏时能够及时恢复。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九条监管部门有权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公司上报的金融统计数据进行抽查和核实,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条金融机构和金融公司应配合监管部门进行金融统计数据的核实和复核工作。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十一条对于违反金融统计管理制度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公司,监管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资质等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对于故意提供虚假金融统计数据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公司,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监督部门有权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公司进行相关工作指导。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和金融公司应定期对金融统计管理制度做出评估和改进,确保其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金融统计管理制度如需修改,须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以上为金融统计管理制度汇编,如有变动,以最新政策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1999]40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1999]40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1999年12月1日银发[1999]40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及时、准确地反映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情况,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提供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试行)》(以下简称《统计制度》),请遵照执行。

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统计制度》的要求,尽快制定“本公司会计科目(含二级科目及台账信息)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指标归属关系对照表”,并于1999年12月20日前报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审核后实行。

同时,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人员、机构、设备等方面对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予以保证。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按《统计制度》的要求,对当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统计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同时收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数据,编制相关统计报表。

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对《统计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反映。

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到此文件后,应尽快将落实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

特此通知。

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试行)一、为及时、准确地掌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状况,更好地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纳入人民银行统计范围之内,特制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简称本统计制度,下同)。

大连市金融业统计报表制度

大连市金融业统计报表制度

金融业统计报表制度大连市金融业统计报表制度(2006年年报和2007年定期统计报表)大连市统计局二OO六年十二月1金融业统计报表制度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由大连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2金融业统计报表制度目录一、总说明 (2)二、实施办法 (3)三、报表目录 (4)四、报表表式1.中央、省直属企业财务状况报表(H103-1表)………………………………………………………………5-62. 中央、省直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报表(H103-2表)……………………………………………………7-83.金融机构(含外资)可比口径信贷收支表(H608-3表) (9)4.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指标表(H608-9表) (10)5. 内资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资产负债表(H634-1表) (11)6. 外资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资产负债表(H634-2表)………………………………………………………12-137.内资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损益表(H635-1表)…………………………………………………………14-158.外资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损益表(H635-2表) (16)9.保险业经营状况表(H608-2表) (17)10.三大社会保险基本情况统计表(H608-4表) (18)11.保险业资产负债表(H636表) (19)12.保险业利润表(H637表) (20)13.保险业业务费用明细表(H638表) (21)14.证券业业务月报表(H608-1A表) (22)15.大商所业务统计表(H608-10表) (23)16.证券业资产负债表(H608-1B表) (24)17.证券业损益表(H608-1C表) (25)18.证券业费用明细表(H608-1D表) (26)19.资金信托项目资产负债统计表(H608-7表) (27)20.典当业业务统计表(H608-8表) (28)21.担保行业主要业务统计表(H608-5表) (29)22.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统计表(H608-6表) (30)23.法人单位基本情况(101-1表)....................................................................................31-32 24.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101-2表) (33)五、部分指标解释……………………………………………………………………………………………34-393金融业统计报表制度一、总说明(一)为掌握大连市金融业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制度(实施方案)。

银行金融统计报表实施细则

银行金融统计报表实施细则

银行金融统计报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确保银行金融统计系统正常运行,规范本行金融统计报表的报送程序、内容、方法,明确金融统计报表编制、审核人员职责,提高本行金融统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统计管理办法》和银监部门关于《监管统计数据质量标准化》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的金融统计工作是指我行所辖各机构统计数据的采集、汇总、整理、上报;开展统计调查、统计监督、统计检查、统计分析;开展统计业务培训、统计工作考核、统计工作评比等。

第三条本行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总部计划财务部是组织领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各部室、各支行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各部室、各支行负责辖内统计工作。

第二章金融统计系统客户端管理第四条科技开发部门承担我行的客户端报送系统所涉及的软、硬件的安装、配置、维护的责任,并指派专人作为客户端报送系统的系统管理员。

第五条系统管理员应严格按照客户端报送系统的权限设置规定来设置用户权限,做到系统管理员同业务人员分离,严禁一人多职。

第六条系统管理员在对客户端报送系统进行维护时,必须有负责使用该系统的业务人员在场。

第七条客户端报送系统的登陆口令必须做到保密。

第八条系统管理员必须在每期数据报送之后对客户端报送系统做好数据备份,备份文件应同客户端报送系统异地存放,并且记录归档,由系统管理员专人管理。

第九条客户端报送系统所涉及的安装文件、系统资料都应记录归档,由系统管理员专人管理。

第十条系统管理员必须定期查看客户端报送系统的日志,如日志中出现错误操作,应在当天之内解决系统错误,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总部计划财务部应指派专人负责操作客户端报送系统。

第十二条使用客户端报送系统的业务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来使用系统,严禁随意改变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装有客户端报送系统的计算机要做到专机、专人、专用,严禁其他人使用该计算机,严禁在该计算机上进行与金融统计系统数据报送无关的操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银发[2010]33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银发[2010]33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2010年12月2日银发[2010]336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金融统计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切实提高金融统计管理效率和数据质量,为宏观经济金融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支持,人民银行决定建立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

现将《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机构要认真做好金融统计事项报备的协调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制度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备有关事项。

人民银行将定期对各机构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请各机构填写本单位“统计人员基本情况报备表”(见附件中的附表)并确定金融统计事项报备联系人,于2010年12月29日前通过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程序中的“系统信息”模块和传真方式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附件: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附件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一、报备单位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报备单位)。

二、报备内容(一)机构变动情况。

各报备单位所属分支机构和所辖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发生的引起统计数据非常规变动的机构变动情况,包括机构新设、撤销、合并、更名、迁址、改制、隶属关系和相关业务范围变更等。

(二)金融统计制度落实和业务变动情况。

现金收支统计操作规程

现金收支统计操作规程

现金收支统计操作规程现金收支统计操作规程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决策和金融监管的需要,加强现金管理,调节货币流通。

保证现金收支统计数据的及时、完整和真实。

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各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按《现金收支统计操作规程》进行统计。

第三条现金收支统计的项目设置、归属内容、报表表式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管理的需要适当增设一些子项目,但在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表式项目内容上报。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一切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一章现金统计报表编制依据第五条单位及个人向开户银行提取或交存现金的原始凭证(缴款单、现金支票)是银行现金收支统计的基础和编制现金统计报表的依据。

第六条向银行提取或交存现金的单位和个人要在存缴、取款凭证上规范填写现金来源或取款用途,做到不漏填、不错填、不假填。

银行临柜人员要按照《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柜台管理,对单位存、取款凭证进行严格审查,凡来源用途不清的,大小写金额不符的,用科目名称代替现金用途的,以及一张凭证几种来源用途未分别注明的凭证,临柜人员必须要求开户单位、个人填清、补全,或更换凭证重新填写,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章现金收支统计报表的编制第七条凡办理现金收支业务的金融机构,在每笔业务发生或每日营业终了,都要按现金传票进行现金统计,具体有以下几种统计方法:1.出纳人员每收、付一笔现金,随时作分项(归属)登记,每日营业终了进行汇总,月末由统计人员汇总完成报表。

2.会计记帐员记帐时,逐笔进行分项(归属),每日营业终了进行汇总。

3.每日营业终了,会计帐务轧平以后,统计人员根据现金收支原始凭证的金额、款项来源、用途,按科目和项目归属的要求,分项目逐笔登记“现金收支统计日记簿”,然后加计各项目合计数,登记在“现金收支统计明细表”内,如果一张凭证包含两个以上的现金用途,要按现金归属分别统计在有关项目内。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适应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提高金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更好地支持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决策,人民银行决定2014年对现行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进行修订。

现就201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修订主要内容(一)为适应金融机构业务创新及发展,全面、准确反映金融机构各项业务,修订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统计中向中央银行借款、保证金存款等统计指标,新增大额可转让存单、外汇储备委托贷款资金等统计指标,增设回购业务交易对手,明确租赁保证金、同业表内理财、农合机构系统内往来填报内容及方式(见附件1)。

(二)为客观评估金融机构对企业的支持力度,在大中小微企业贷款专项统计中新增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等附加统计指标,不计入大中小微企业贷款总量(见附件2)。

(三)强化涉农贷款统计,丰富涉农贷款月度统计指标,简化季度统计内容,提高统计指标的适用性(见附件3)。

(四)加强对金融机构表外业务的监测,新建表外业务专项统计制度(见附件4)。

(五)为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修订“本外币利润季报表”统计内容(见附件5)。

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报送2013年末“本外币利润季报表”统计数据。

金融统计制度

金融统计制度

金融统计制度金融统计制度是指国家对金融机构和金融行业的数据和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的制度。

金融统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监控和评估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为金融监管和政策制定提供数据支持。

金融统计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金融机构报告制度:金融机构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金融业务的数据和信息,包括贷款、存款、资本充足率等。

主管部门根据报告的数据,对金融机构的运营状况进行监管和评估。

2. 金融市场统计制度:金融市场监管部门对金融市场进行统计监测,包括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外汇市场等。

通过统计数据,可以了解市场的交易情况、价格趋势、投资人活动等,为监管部门和投资者提供决策参考。

3. 跨境资金流动统计制度:国家对跨境资金流动进行统计监测,包括资本流入和流出、贸易资金、对外债务等。

通过统计数据,可以了解国际资金流动的规模、结构和趋势,为制定外汇政策和跨境资金监管提供依据。

4. 金融稳定指标统计制度:为了保障金融系统的稳定,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金融稳定指标,并对金融机构进行监测统计。

包括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率、不良贷款率等。

通过统计数据,可以提前发现和预防金融风险,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5. 金融统计报告制度: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金融统计报告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金融数据和信息。

主管部门根据报告的数据,编制统计报告,为政府决策和金融市场参与者提供数据支持。

金融统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它可以帮助监管机构更好地了解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为金融稳定和金融政策的制定提供数据支持。

同时,金融统计制度也为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提供了公开透明的金融信息,增强市场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因此,各国政府应该重视金融统计制度的建立和监督,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提高金融统计质量和准确性。

金融机构 金融统计制度

金融机构 金融统计制度

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简介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金融统计制度是指国家对金融机构进行统计监测的规定和要求。

通过建立健全的金融统计制度,可以及时准确地获取金融机构的相关数据,为政府决策提供重要依据,同时也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金融统计制度的重要性1. 政府决策的依据政府需要了解整个金融体系的运行情况,以制定合理的宏观调控政策。

通过建立金融统计制度,可以及时获取各类金融机构的运营数据,包括资产规模、负债情况、利润状况等,为政府提供重要参考信息。

2. 维护金融市场稳定通过对金融机构进行监测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出现系统性风险。

例如,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中,很多金融机构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管和统计制度而导致倒闭或陷入困境,给整个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3. 促进金融机构发展金融统计制度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增强投资者和市场对金融机构的信心。

同时,通过对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和比较,可以为其提供参考和借鉴,促进其自身改进和发展。

金融统计制度的主要内容1. 数据报送要求金融机构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频率和格式向相关部门报送各类统计数据。

这些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报送数据需要保证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2. 统计分类标准为了便于比较和分析,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进行分类,并制定相应的统计分类标准。

例如,在商业银行中可以根据业务范围划分为零售银行、公司银行等;在证券公司中可以根据业务类型划分为券商、基金公司等。

3. 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完善的统计指标体系,包括一些常用的财务指标如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等,以及一些衡量风险和稳定性的指标如流动性比率、风险敞口等。

这些指标可以帮助监管部门全面了解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水平。

4. 数据质量管理保证报送数据的质量是金融统计制度的重要环节。

相关部门需要对报送数据进行审核和核实,并与金融机构进行沟通和反馈,及时纠正错误或不合规范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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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及现金收支情况统计定报制度
(2011年定期统计报表)
一、说明
1、为了解本区金融机构存贷款和现金收支的基本情况,及时反映金融业务发展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2、本报表制度的实施范围为宝山区域内各银行、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调查内容包括存贷款余额和现金收支情况。

3、本报表制度为月度统计报表,由宝山区统计局组织实施,各单位每月月后5日前报区统计局综合科。

4、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密山路16号宝山区统计局
邮政编码:201900
联系人:王丽璟
联系电话:(可传真)
二、调查表式
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及现金收支情况月报表
201 年月表号:宝统综03表
制表机关:宝山区统计局
文号:宝统制(2009)08号
有效期限:2012年1月31日
(2)本表请于月后5日前上报宝山区统计局综合科。

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月日
三、指标解释
1、存款余额
指金融机构接受居民、企业、行政事业和其他单位存入的各种款项之和。

根据资产负债表中有关存款科目余额合计填列。

存款余额含人民币和外币,外币须换算为人民币。

按存款对象分,企业存款指企业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余额;居民储蓄存款指城乡居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余额;其他存款指行政事业和其他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余额。

2、贷款余额
指金融机构对外贷出的各类款项之和。

根据资产负债表中有关贷款科目余额合计数填列。

贷款余额含人民币和外币,外币须换算为人民币。

按贷款时间分,短期贷款是指一年和一年以内的贷款;中长期贷款是指一年以上的贷款。

按贷款对象分,企业贷款指企业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贷款余额;个人贷款指居民个人在金融机构的贷款余额;其他贷款指除企业和个人以外其他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贷款余额。

3、公积金贷款
指金融机构代理的公积金贷款余额。

4、现金收入
指金融机构自年初至报告期累计实现的现金收入。

5、现金支出
指金融机构自年初至报告期累计实现的现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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