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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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关于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过程中若干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2007)关于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过程中若干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过程中若干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03月21日星期三 10:55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京劳社养发〔2007〕31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2006年第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和《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以下简称京劳社养发21号文件),现将有关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基本养老待遇计发等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1998年1月1日以后,经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批准,由机关、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工作人员;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或参保单位,下同)工作或到市、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办理社会保险的人才机构存档的人员;由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到企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二、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被保险人符合183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养老条件并办理退休时,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按183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构成;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按183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基本养老金月标准按照京劳社养发21号文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和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中的相关指标按以下办法计算:(一)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公式中,“实际缴费工资指数”即Z实指数(下同)为被保险人参保缴费至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期间,相应年度的实际缴费工资基数,与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比值之和的平均值。

被保险人曾在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并在统筹范围办理退休的,Z实指数为其各阶段的实际缴费工资基数,与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比值之和的平均值。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于2007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为北京市的参保职工提供养老保险的基本权益保障。

该保险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养老金计算和支付、享受待遇的条件等。

首先,参保范围涵盖了北京市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一些特殊人员等。

在此基础上,规定了不同参保单位的缴费人数比例和缴费标准。

企、事业单位的缴费人数比例为20%,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个人的缴费标准根据所在地区的月最低工资水平来确定,一般为基础养老金的8%。

其次,养老金的计算和支付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和个人账户余额来确定。

参保满15年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每缴费1年多一年,上浮2%至5%,最多不超过55%的比例。

养老金标准按当地缴费工资水平的比例来确定,具体可由各区人社局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养老金支付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按月支付,另一种是一次性领取。

领取方式可由参保人员自行选择。

最后,享受待遇的条件主要包括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等。

同时,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人员,也可以选择推迟领取养老金,每推迟1年增加1%的养老金待遇。

对于特殊人员,如因伤致残或提前退休等情况,按照特殊政策来确定其享受待遇的条件。

总体而言,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在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养老金计算和支付、享受待遇的条件等方面给予了明确的规定,旨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养老保险的基本权益保障。

通过这些规定的实施,可以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退休生活,增强其对养老保险制度的信心和满意度。

然而,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养老保险制度仍面临一些挑战和压力,如缴费人数逐渐减少、缴费基数不稳定等。

因此,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增加参保人数,稳定缴费基数,提高养老金支付水平,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还需要加强社会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险意识,保证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

京人社养发[2011]49号文

京人社养发[2011]49号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促进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规范职工退休资格认定及基本养老待遇核准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制止违规办理退休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退休核准工作既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又涉及到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既是一项政策性和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职责重要的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工作中面临的主要矛盾和存在的问题,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相结合的角度出发,站在维护社会稳定与正常工作秩序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强化风险意识,切实杜绝工作中出现思想麻痹、得过且过、疏忽大意甚至玩忽职守、违法违纪等问题。

二、设置专人专岗,明确管理权限和职责(一)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配置相应的人员进行退休核准工作;对于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应设置专人专岗进行核准。

(二)退休核准岗位工作人员完成核准后,作为具体核准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应签字或加盖本人印章;凡经集体研究决定核准的,由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退休核准工作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在核准决定意见上签字。

三、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一)完善告知制度。

全市制发退休核准工作“告知书”,将办理退休核准的依据、核准条件、核准程序、核准期限、需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等内容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

(具体样式见附件1)对于经核准不符合条件的,也应向申报单位告知暂不予核准的理由及结果。

(具体样式见附件2)(二)建立健全一岗双核制度。

核准特殊工种退休,应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和复审,并分别签署核准意见,经初审与复审均认为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退休。

核准时要对职工原始档案记载与社保数据库及《缴费手册》中记载的职工缴费状况等进行比对审核。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一、 183号令的出台背景 183号令的出台背景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水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水 长短 平高低联系不够紧密,不能充分形成职工参保缴费 高低联系不够紧密, 联系不够紧密 的激励机制,部分被保险人在缴费年限满15年后, 的激励机制,部分被保险人在缴费年限满15年后, 年后 选择停止缴费或低基数缴费,影响了基金的应收尽 选择停止缴费或低基数缴费, 停止缴费或低基数缴费 收,影响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影响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介绍内容
1、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183号令 183号令 2、《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京劳社农发﹝2009﹞13号 京劳社农发﹝2009﹞13号 3、关于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年龄的本市城镇人 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京劳社养 2005﹞111号 发﹝2005﹞111号
一、 183号令的出台背景 183号令的出台背景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 是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是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使职工的基本 计发办法 缴费年限长短、 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年限长短 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年限长短、缴费水平高低 紧密挂钩,形成多缴费多受益的参保缴费激 紧密挂钩, 励机制,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 励机制,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 展。
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 183号令对 号令调整、 号令对2
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两个条件: 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两个条件:
1、缴费水平的高低: Z实指数的高低 、缴费水平的高低: 2、缴费年限的长短: N实+同的长短 、缴费年限的长短: 同

北京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完整版)

北京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完整版)

北京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负责登记、征收、支付和稽核等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监督和管理工作;审计机关负责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北京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北京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

第七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服务。

第八条鼓励企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年金,提倡被保险人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下列部分构成:(一)企业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和其他收益;(三)财政补贴;(四)滞纳金;(五)其他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和被保险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城镇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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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实指数的计算 Z实指数的计算公式为:(Xn/Cn-1+……+X1993/C1992 +X1992/C1991)/N应缴; (计算结果保留四位小数) Xn , ……,X1993,X1992为:被保险人退休当年至1992年相应年度各月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Cn-1,……,C1992, C1991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至1991年相应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N应缴为:被保险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 2号令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其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发给; 183号令规定的基础性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
一、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背景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水平高低联系不够紧密,不能充分形成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因此部分被保险人在缴费年限满15年后,即选择停止缴费或低基数缴费,影响了基金的应收尽收,影响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中央在京企业,计划单列企业: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一、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6年12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过渡,顺利实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按以下标准计发:(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发给1%;(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1);(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之和。

其中: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其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为基数,按1998年6月30日前被保险人的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一。

三、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期为使183号令实施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合理衔接、平稳过渡,根据国家确定的原则,改革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实行五年过渡(自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过渡期内,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分别按照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并进行比较。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2.15•【字号】京劳社养发[2007]29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中央在京企业,计划单列企业: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以及《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以下简称《具体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现对183号令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183号令第二条规定的被保险人包括: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本市及外埠非农业户籍的城镇职工;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依法经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等形式灵活就业的人员。

二、企业与被保险人均须按183号令规定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被保险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止。

三、183号令第十二条“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中的“工资”指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发放的工资。

“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定期发布。

四、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新参加工作或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机关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调(转)入企业的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以进入本企业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各月缴费工资基数。

从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在本企业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二)经企业批准请长假保留劳动关系,但不支付工资的人员,企业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

第一年,以其请假的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起按协议约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以及各自负担的数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政策解读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政策解读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政策解读问:新的养老保险规定在参保范围上作了哪些调整?答:新的养老保险规定在原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的基础上,将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了参保范围。

问:新政策在缴费基数上有哪些新的规定?答:按照新政策,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由上一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为了实现平稳过渡,本市将在今后的五年(2007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内实行逐步过渡政策: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最低缴费基数为2006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同理,2008年至2011年最低缴费基数分别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50%、55%、60%,2011年以后缴费下限统一到国家规定的上一年平均工资的60%。

问:政策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作了哪些规定?答:2号令实施(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即“新人”,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2号令实施(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被保险人即“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改革后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被保险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紧密挂钩,形成了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

为确保新、老计发办法合理衔接平稳过渡,根据国家的指导意见,京劳社养发21号文件规定了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五年过渡期(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对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老计发办法进行比较,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补足其差额;高于老办法的,适当控制增长幅度,2006年退休的,基本养老金增长幅度不超过按原办法计算的20%;2007年退休的,不超过40%;2008年退休的,不超过60%;2009年退休的,不超过80%;2010年退休的,不超过100%。

北京社保最低缴费年限

北京社保最低缴费年限

北京社保最低缴费年限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重要险种之一,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那么北京社保最低缴费年限是多少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北京社保最低缴费年限,欢迎阅读参考!!北京社保最低缴费年限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四章第22条规定,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2、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所以北京养老保险需缴费15年,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

如果医疗保险没有缴满最低年限怎么办?职工退休时缴费年限未达到上述规定最低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费年限相关问题回复】一、北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标准为多少?男性跟女性的标准一样吗?【答】:北京医保规定参保人员在退休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缴费年限男性应满25年、女性应满20年。

二、我父亲北京户籍,一直都有参加医疗保险,已经到了退休的年龄但因为买医保较晚,所以缴费年限不够。

如果想退休之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应该怎么办?【答】:符合退休年龄而未缴满医保年限的,可以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我们公司有个员工到了办理退休的年龄,但他的医保缴费年限不足,应该怎么办?可以补缴吗?有时间限制吗?【答】:职工退休时缴费年限未达到上述规定最低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自参保职工进行工龄补交之月起,三个月内工龄补交资金须现金足额交纳或确保银行扣划成功。

因个人原因,工龄补交资金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转入区县社保中心银行账户的,不再办理工龄补交手续。

[北京社保最低缴费年限]。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保险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作为保障北京市居民老年生活的重要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以及保障公民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了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还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这意味着,无论是在企业中辛勤工作的上班族,还是自主创业的个体工商户,都能在这一制度下获得相应的养老保障。

接下来,我们说一说养老保险的缴费问题。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而对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则是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缴费基数方面,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基数是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的。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以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还明确了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这里的法定退休年龄,男性一般为 60 周岁,女性干部为 55 周岁,女性工人为 50 周岁。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累计缴费不满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在养老金的计算方面,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统筹养老金是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缴费年限等因素确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则是根据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得出。

而且,国家会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以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关于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过程中若干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过程中若干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二)单位转制前,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办理了退休的人员,其在单位转制时已经按国家及本市规定享受的退休待遇水平不再变更,属于统筹基金支付项目的,由统筹基金支付,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项目的部分,由转制单位按照原渠道继续支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列入统筹基金的支付项目见附件2。
????个人账户补贴额只用于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的计算,不计入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
????三、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期
????本办法第一条规定范围内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被保险人,执行京劳社养发21号文件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五年过渡期的规定。新、老计发办法比较时,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使用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的32808元/年(2734元/月)。
????二、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被保险人符合183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养老条件并办理退休时,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按183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构成;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按183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本养老金月标准按照京劳社养发21号文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和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中的相关指标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人员范围
????1998年1月1日以后,经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批准,由机关、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工作人员;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或参保单位,下同)工作或到市、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办理社会保险的人才机构存档的人员;由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到企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0•【字号】京政发[2008]49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第五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基金实行区(县)级统筹。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负责政策的制订和监督指导;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政策的宣传和组织落实。

第七条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收缴、养老金给付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

二、养老保险费缴纳第八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

最低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最高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第九条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补助。

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遗属待遇明确规定,主要有以下几项:一是死亡身故赔偿,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死亡身故赔偿标准是:夫妻双方各获得养老金总额的85%;子女各获得养老金总额的35%;父母各获得养老金总额的17.5%。

二是被保险人伤残赔偿,根据伤残程度,不等额发放被保险人死亡身
故赔偿金,全部或部分赔偿被保险人死亡身故赔偿金。

三是抚恤金,死亡身故被保险人的遗属可领取被保险人养老金总额的5%的抚恤金,最高不超过1000元。

四是临时抚恤金,死亡身故被保险人的遗属可领取被保险人养老金总
额的20%的临时抚恤金,最高不超过2000元。

五是老年医疗补贴,死亡身故被保险人的遗属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
可享受老年医疗补贴。

六是葬费补贴,死亡身故被保险人的遗属可享受葬费补贴,根据北京
市有关规定,给予2000元以内的葬费补贴金额。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中央在京企业,计划单列企业: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以及《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以下简称《具体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现对183号令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183号令第二条规定的被保险人包括: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本市及外埠非农业户籍的城镇职工;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依法经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等形式灵活就业的人员。

二、企业与被保险人均须按183号令规定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被保险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止。

三、183号令第十二条“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中的“工资”指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发放的工资。

“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定期发布。

四、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新参加工作或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机关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调(转)入企业的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以进入本企业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各月缴费工资基数。

从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在本企业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二)经企业批准请长假保留劳动关系,但不支付工资的人员,企业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

第一年,以其请假的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起按协议约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以及各自负担的数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三)在医疗期内的病休人员,其病休期间领取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在不足整年度时与当年非病休期间的工资合并计算)作为第二年缴费工资基数。

(四)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并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以领取的伤残津贴(在不足整年度时与当年未发生伤残期间的工资合并计算)作为第二年缴费工资基数。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一、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6年12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过渡,顺利实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按以下标准计发:(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发给1%;(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1);(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之和。

其中: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其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为基数,按1998年6月30日前被保险人的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一。

三、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期为使183号令实施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合理衔接、平稳过渡,根据国家确定的原则,改革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实行五年过渡(自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过渡期内,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分别按照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并进行比较。

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足;高于原办法的,2006年退休的,基本养老金增长幅度不超过按原办法计算的20%;2007年退休的,不超过40%;2008年退休的,不超过60%;2009年退休的,不超过80%;2010年退休的,不超过100%。

自2011年起,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不再进行两种计算办法比较。

183号令(养老保险)-文件解析[精品文档]

183号令(养老保险)-文件解析[精品文档]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183号令-文件解析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统一为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执行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

对于缴费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提出书面申请,选择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如果仍然有困难,还可按以下办法选择缴费基数:2007年缴费年度可以选择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08年可以选择45%作为缴费基数。

同理,2009年可以选择50%,2010年可以选择55%,2011年缴费年度及以后可选择60%作为缴费基数。

第十二条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关于调整最低缴费基数的过渡办法:为平稳过渡,最低缴费基数的调整实行五年过渡(2007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

2007年至2011年各缴费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分别调整为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45%、50%、55%、60%。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京劳社养发[2008]9号对于北京市城镇户口,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当其达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但未达到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北京市规定这些人员在退休后将可自愿把档案转到职介中心或人才中心,由自己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以达到缴费年限要求,并享受到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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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退休、退养办法

《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 细则》 京劳社农发﹝2009﹞13号
一、 183号令的出台背景 为保证183号令的顺利实施,确保待遇水 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制 定了《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 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 [2007]21号),对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和新 老计发办法的过渡期、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缴 费下限和统一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 费基数、缴费比例的过渡期以及补缴基本养 老保险费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2号令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缴费年限满 15年及其以上的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按其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发给; 183号令规定的基础性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5年 及其以上的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退 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 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 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国家统一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退休 年龄 计发 月数 退休 年龄 计发 月数 退休 年龄 计发 月数
40 233 50 195 60 139
41 230 51 190 61 132
42 226 52 185 62 125
43 223 53 180 63 117
44 220 54 175 64 109
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

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两个条件:
1、缴费水平的高低: Z实指数的高低 2、缴费年限的长短: N实+同的长短
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

Z实指数的计算
Z实指数的计算公式为:(Xn/Cn-1+……+X1993/C1992 +X1992/C1991)/N应缴费年度; (计算结果保留四位小数) Xn , ……,X1993,X1992为:被保险人退休当年至1992年相应年度各 月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Cn-1,……,C1992, C1991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至1991年相应年度 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N应缴为:被保险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三、配套文件的其他重点内容
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
183号令实施后,职工的全部缴费将与其基本养
老待遇水平紧密挂钩,这在形成激励约束机制的同
时,也会引发部分单位和个人对少缴、漏缴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提出补缴要求。
三、配套文件的其他重点内容
2、关于间断缴费问题
对企业原因造成的应缴未缴情况,允许企业和 个人共同补缴。补缴时,企业需提供与职工存在劳 动关系的证明和相应年度的收入凭证,按补缴时上 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职工平均工 资的比值为系数,乘以本人应缴费工资基数作为补 缴基数;个人按应缴费工资基数补缴个人缴费,个 人缴费计入个人账户并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个人缴费以外差额部分,全部由企业承担。
2号令实施后(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 作的被保险人即“新人”,基本养老金由基 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2号令实施 前(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 月1日后退休的被保险人即“中人”,再发给 过渡性养老金。
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
人员范围划分和养老待遇计发办法
范围 老人 现状
2005年12月31日前 已退休
2号令实施后 (1998年7月1日后) 参加工作 2号令实施前(1998年6月 30日前)参加工作, 2006年1月1日后退休
待遇计发办法 原计发办法不变
新人
1、基础养老金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中人
1、基础养老金 2、个人账户养老金 3、过渡性养老金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83号令的出台背景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水
平高低联系不够紧密,不能充分形成职工参保缴费 的激励机制,部分被保险人在缴费年限满15年后,
选择停止缴费或低基数缴费,影响了基金的应收尽
收,影响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一、 183号令的出台背景
2005年国发38号文件确定了基本养老保险要统筹
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
2号令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 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按月发给; 183号令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 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由国
家根据职工退休时的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
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统一公布)。
45 216 55 170 65 101
46 212 56 164 66 93
47 208 57 158 67 84
48 204 58 152 68 75
49 199 59 145 69 65
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确定的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原 则,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183号令实施后,按照以 下时间界限划定“老人”、“中人”和“新人”的 人员范围并确定基本养老待遇计发办法:
一、 183号令的出台背景
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征求了 有关专家、主管部门、部分局(总公司)和 中央企业及相关部门的意见。2006年12月4日, 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讨论通过,《北京市 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2006年第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正式发 布,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8)N实98 为:被保险人1998年6月30日前的实际缴 费年限。
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五年过渡期
为确保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基本养老金 计发办法实行五年过渡期。对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 按新、老计发办法进行比较,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 补足其差额;高于老办法的,适当控制增长幅度。 按2号令计算养老金时,职工平均工资封定在 2005年的32808元(2734元/月)。 两种办法比较时,2006年退休的人员,新、老 办法相比增长幅度不超过原办法的20%; 2007年不 超过40%; 2008年60%; 2009年80%; 2010年不超 过原办法的100%,2011年以后,按照新办法计发基 本养老金,不再实行两种办法的比较。
三、配套文件的其他重点内容
补费基数计算公式: B全补= X1×B1×C0/C1+ X2×B2×C0/C2+…… +Xn×Bn×C0/Cn B个人补= X1×b1+ X2×b2+…… +Xn×bn B单位补= B全补- B个人补 B全补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全部费用; B个人补为:被保险人个人承担的补缴费用; B单位补为:用人单位承担的补缴费用; X1、X2、……X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C0 为: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C1、C2、……C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B1、B2、……B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 b1、b2、……b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 以上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
为使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保持在制度设计的水 平,183号令实施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由月最 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为缓解调整缴费下限给困难企业和职工带来的 缴费压力,21号文件规定了调整缴费下限的五年过 渡办法:2007年缴费年度(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 3月31日)调整为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0%,以后每 个缴费年度增加5个百分点,2011年缴费年度调整到 60%。
接续暂行办法
国办发 (2009) 66号 5、关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
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本市城镇参保人员可以继
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8]9号
一、183号令的出台背景 1998年我市发布了《北京市企业城镇劳 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98年第2号),同年7月1日实施。2号令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时间的推移,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 化,2号令在实行过程中也逐渐显现出一些需 要完善的地方。
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
(4)C平 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 工资(保留两位小数);
(5)Z同指数为: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1;
(6)N同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实行个人缴费前符
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
(7)C平×Z实指数 为:按本人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计
算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
2、关于中断缴费的问题 被保险人有中断缴费的情形时,计算Z实指数要区分 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中断缴费期间参与Z实指数的计算,如:因 应缴未缴而中断的,间断期间的缴费基数为零,间 断年限要计算在 N应缴之中; 二是中断缴费期间不参与Z实指数的计算,如: 按国家及本市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或享受失业保险 待遇期间,间断年限在N应缴之中予以扣除。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介绍内容
1、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183号令 2、《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京劳社农发﹝2009﹞13号 3、关于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年龄的本市城镇人 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京劳社养 发﹝2005﹞111号
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
计算公式: G = G 同 + G实

其中:
G同 = C平×Z同指数×N同×1% G实 = C平×Z实指数×N实98×1%

指标解释:
(1)G 为:过渡性养老金; (2)G同 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 (3)G实 为: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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