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部门固定资产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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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部门固定资产管理条例1

IT固定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IT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保护公司财产,防止资产流失,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公司价值2000元以上的笔记本、台式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传真机、碎纸机、投影仪、监控设备、广播音控设备、交换机、路由器以及其它周边设备。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是指对固定资产的计划、购置、验收、登记、领用、使用、调用、维修、报废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人事行政部是公司IT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的管理状况。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申请、审批和购置

第五条各部门需要增加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详细注明购置原因,报公司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后方可购置。

第六条固定资产购置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计划内购置固定资产,使用人须填写《采购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递交人事行政部审批,完后再递交财务部审批。

(二)固定资产购置申请经领导批准后,应尽快联系供应商采购到位。

第七条固定资产购置规则

经办人员应采取“货比三家”、择优采购的方式,购置质价相称的固定资产。第三章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与领用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

固定资产购置后,人事行政部验收并做固定资产登记,办理《固定资产分类卡》,录入固定资产的基本资料(包括编号、型号、规格、生产厂家、经销商、价格、购置人、验收人、存放地点、保修情况等),领用人签名登记,一式两份,一份存留,一份交财务部门作报销凭证。财务部门在报销时必须查验《采购申请单》、《固定资产分类卡》,如手续不全,拒绝报销。

第九条人事行政部对固定资产的变更(如员工入、离职等)要及时进行登记。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与维护

第十条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由本人负责管理,责任到人。固定资产使用人、使用地点变动,应由转出部门提出申请,到人事行政部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进行资产转移。

第十一条设备维护由人事行政部(IT)负责,固定资产使用期间发生故障或损坏时,应立即通知人事行政部(IT),以便及时组织维修。人事行政部有权利对各部门的IT设备依实际需求进行调配,达到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十二条公司员工调离公司或辞职、辞退时,应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人事行政部(IT)对固定资产清收完毕后,方可在《离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的清理和盘存。清理和盘存工作由人事行政部牵头负责。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折旧与报废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按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并按财务制度规定计算固定资产折旧费。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在每次盘点清查后统一报废,特别情况可申请专项报废。固定资产报废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人事行政部批准后方可报废。固定资产批准报废后要及时进行帐务、实物处理。

第十六条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理办法

(一)对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遴选。通过适当维护、修理,能够继续使用的物品由人事行政部负责调剂给有需求的部门使用。

(二)对已批准报废并经遴选后剩下的物品进行作价处理。

第六章罚则(供参考)

第十七条因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维修费和因丢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八条未按规定申报审批、擅自购置固定资产的,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按损失金额的50%-100%赔偿。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条例由公司人事行政部会同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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