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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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为严格建筑物外立面及城市公共空间规划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滁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滁州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及滁、来、全城镇群范围内需报市规委会审定的建设项目。
三、在提供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依据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等及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建筑物外立面设计及夜景照明设计提出设计要求。
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报审方案必须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的内容、深度要求。
同时建设单位应以图、文形式对建筑物外立面的风格、色彩、材质等作出详细说明。
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规划局经办人员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规划、建筑单体方案及审查意见,对建筑外立面的风格、色彩、材质以及夜景照明效果等内容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
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报审的建筑施工图设计外立面效果图应与批准的规划、建筑单体方案一致。
外立面效果图包括鸟瞰图、
临街主要立面透视图、各方向外立面渲染图、夜景照明效果图等,图件中对色彩、材质等要求与建筑方案一致。
设计单位应确保外立面材料的可供性,不得指定产品品牌,并满足滁州市招投标管理等相关规定。
外立面色彩须按《常用建筑色(02J503—1)》或《中国建筑色卡(GSB16—1517.1—2002)》准确标明。
外立面渲染图不应表示大面积建筑阴影。
六、建设项目实施阶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项目的审批内容(包括建筑立面外观形式、色彩、材质和夜景照明等)。
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市规划局各科室、规划分局应当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后的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建筑单体方案认真实施。
七、建设项目实行建筑设计师签字把关制度,主持建筑设计的设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注册建筑师资格。
建设项目外立面工程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在进行外立面施工前,应在现场做试样后,通知该项目建筑设计师到工程现场,对建筑外立面装饰的色彩、材质等内容进行复核并签字确认。
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阶段,应加强对建筑外立面实施效果的把关。
凡施工阶段未经项目建筑设计师现场签字认可、验收阶段未经项目建筑设计师对最终建筑外立面和夜景
照明认可的项目,不得通过规划验收,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可不予工程验收。
八、对未按上述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的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根据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所负责任予以相应处罚。
其中,对建设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所规定的违法建设处罚程序予以处理;对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按照《滁州市规划设计单位管理办法》予以记录公示,第一次内部警告和通报,第二次将不予受理其设计的建设项目。
九、局各科室、规划分局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十、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由滁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具体要求见附件一,附件二)
附件一
滁州市建筑物外立面设计和施工图
备案所需文件、图纸清单
1、规划方案审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
2、已批准的总平面规划图及单体方案图1份;
3、已批准外立面设计说明1份;
4、已批准外立面设计A3幅面效果图(按初步设计或施工图制作,包括鸟瞰图、临街主要立面透视图、各方向外立面渲染图、夜景照明效果图等)1份;
5、A3幅面建筑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面图,装饰构件、构架建筑细部大样图1份;
6、周边环境实景图片电子文件1份;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8、上述文件的电子文件(光盘)1份(可以和其他报审材料合并在一张光盘中)。
附件二
滁州市建筑物外立面设计的深度要求
一、外立面设计说明
(一)项目背景及概况(概述建筑所处的位置及与周边城市道路关系、建筑规模及功能性质、建设项目周围建筑色彩和其外立面主要材质等内容)。
1、位置:按东、西、南、北面进行描述;
2、建筑规模及功能性质:建筑面积***平方米,建筑高度***米,建筑性质为居住(或商办、商住、工业……等);
3、周围环境:描述周边建筑色彩和其外立面主要材质。
(二)外立面设计构思(主要阐述外立面设计构思来源依据,所采用的建筑风格形式)。
(三)外立面色彩与材质
以表格的形式逐栋叙述所采用的外墙饰面的材料质地、规格、色相及颜色编号等内容。
颜色编号及颜色标号以《常用建筑色》02J503-1或《中国建筑色卡GSB16-1517.1-2002》为准。
例如:
二、外立面细部处理
1、沿街建筑立面设计公建化;不宜设置突出主体建筑的阳台、窗台、雨蓬等构件;建筑沿街裙房不宜突出主体建筑;
2、建筑面宽不宜大于60米;
3、中央空调室外机组、冷却塔、屋顶水箱、擦窗机等室外大型设备设施应妥善设置并在鸟瞰图、临街主要透视图和立面渲染图上正确表示;
4、空调室外机、冷凝水管、雨水管、煤气管、晾衣架等外露设备均应隐蔽设置,并要对商铺、住宅、办公等逐一分类进行叙述;
5、建筑物外立面的立柱、台阶、花坛、平台等与城市公共空间的衔接处理需细化,与城市连接部分,使用材料应便于清洗、清洁;建筑底层不得设置卷闸门,不得设置小开间门面等。
6、建筑物附属电子屏、霓虹灯、广告、店招、楼名和logo 等设施需与建筑立面同时报审,并与主体建筑协调;
7、商业建筑、高层建筑顶部、公建和公共空间应进行亮化设计,并同步实施。
三、外立面设计效果图
1、外立面效果图应按批准实施的设计文件制作,外立面设计效果图应包括:鸟瞰图、临街主要立面透视图、外立面渲染图、夜景照明效果图等图件。
2、鸟瞰图、临街主要立面透视图应真实、准确地表达建筑外貌及其周边环境的关系。
可以在效果图和渲染图上标识楼名和logo;立面渲染图不应表示大面积阴影。
3、效果图应对建筑立面主要装饰材质辅以文字说明,文字说明与外立面设计说明完全对应一致。
4、建筑顶部及局部影响建筑外立面效果的装饰构件、构架应提供建筑细部大样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