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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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危险货物的运输在我国逐渐增多,而水路运输危险货物更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运输方式。

为了保障安全,我国出台了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是指在水上运输过程中对危险货物运输活动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从而控制危险货物运输的风险,保障水路交通的安全和便捷。

该规则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危险货物分类
首先,危险货物被分为九个分类,包括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有毒品、腐蚀品、放射性物质和其它危险货物。

对于不同类型的危险货物,需要采取不同的运输方式和运输条件。

二、运输标志和标识
运输标志和标识是非常重要的,它能使货物及时被发现及识别,也可以帮助人们避开危险区域。

规则规定,每个装有危险货物的运输工具上应该明显贴上其所装物品的危险品标志和危险品标识,并且必须在货物运输前向相关部门履行相应的手续。

三、运输文件和安全检查
每个危险货物运输必须有相应的运输文件和安全检查。

运输文件包括危险货物运输凭证、危险货物运输标志和标识、运输计划、运输道路状态、货物包装和装载的证明等。

而安全检查包括货物装载前的检查、装载过程中的检查、中途检查和到达目的地前的检查。

四、危险货物运输设施
危险货物运输设施包括船舶、码头、仓库、装卸设备等。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总之,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是一套必不可少的规范和管理制度,目的是保证水路运输的安全和高效。

同时,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遵守规则,保证运输过程的安全和顺利。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作:一、将第六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删去第八条第三项,并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根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均为不需要配备船长、轮机长或者大副、大管轮的船舶,其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不低于其所管理船舶船员的从业资历。

水路运输经营者委托船舶管理企业为其提供船舶海务、机务管理等服务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实施省际危险品船运输、沿海省际客船运输、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其他内河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由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与航线始发港、挂靠港、目的港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交通运输部决定。

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应当在其《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载明。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推进国内水路运输领域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以及《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等证书电子化,加强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相关证照信息共享。

”五、将第十八条中的“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修改为“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

六、在第二十二条中的“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后增加“或者具有同等效力的可查验信息”。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一、定义
二、管理原则
1、限制运输危险货物:为了防止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应严格限制水路危险货物的运输,特别是要控制运输过程中可能会造成污染的危险货物的运输。

2、完善运输管理:要完善危险货物的运输管理,确保危险货物的正确包装、正确标识、合理分类、安全运输,以确保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3、加强安全措施:为了确保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应加强船舶、设施及运输用具的安全检测,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改进安全措施。

4、做好货物识别:应及时识别水路危险货物的分类,充分了解其危险性,科学操作,防止发生事故;
5、定期安全检查:应定期进行车船、运输用具及水路危险货物的安全检查,确保水路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三、技术控制措施
为了确保水路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应采取以下技术控制措施:
1、增强船舶设备:增强船舶设备以满足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

水路运输规章制度范本

水路运输规章制度范本

水路运输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路运输管理,保障船舶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水域内的各类船舶的运输活动。

具体内容包括船舶的安全、船员的素质、船舶的装备、航行规则等方面。

第三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者、船员和相关管理部门都应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由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并及时通知各方执行。

第二章船舶管理第五条船舶所有人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船舶登记、验船,确保船舶合法合规。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对船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七条船舶经营者必须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船员,确保船员的素质和技术能力达到规定标准。

第八条船舶经营者必须定期组织船员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船舶经营者必须为船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设备,确保船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船舶经营者应当注意船舶的装备更新,保证船舶装备符合最新的安全技术标准。

第三章航行规则第十一条船舶经营者必须确保船舶按照国家规定的航行规则安全航行。

第十二条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的航行规则,包括但不限于航行速度、航道规定等。

第十三条船舶在遇到突发情况时必须立即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管理部门的指示行动。

第十四条船舶经营者必须确保船舶携带完整的安全设备,并定期检查保养安全设备,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四章突发事件处理第十五条一旦发生船舶事故,船舶经营者必须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船舶事故后,必须立即进行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杜绝再次发生。

第十七条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和事故责任人,相关管理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相关管理部门必须定期对船舶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通报相关单位。

第十九条对于发现的严重违规行为,相关管理部门将对其进行停航、罚款、吊销船舶牌照等处理。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完整版)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完整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HT-051197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完整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完整版)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货物运输工作,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我国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新的发展时期的总任务,加强党的统一领导,坚持“安全质量第一”方针,坚持计划运输、合理运输和负责运输,改进运输管理,确保运输质量,提高运输效率,主动加强内外各方面的社会主义协作,多快好省地完成货物运输任务,当好先行,以适应国家实现四个现代化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本规则是确定承运人(水运企业)和托运人(发货人和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界限的基本规则。

全民所有制的水运企业(包括租用外轮)在国内的货物运输,除香港、澳门与其它港口间货物运输,以及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邮件运输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规则办理。

集体所有制水运企业可参照执行。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航运局,可根据本规则规定的原则,制订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一章基本条件第一条、货物运输分为整批、零星和集装箱。

一张运单的货物重量满30吨或体积满34立方米,应按整批货物托运,不足此数的按零星货物托运。

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每张运单至少一箱;但按“港到港”方式办理的集装箱运输,可以办理两个以上收货人的拼箱运输。

危险货物和易污染、损坏箱体的货物,不能使用通用集装箱运输。

第二条、按一张运单托运的货物,运输条件必须相同(包括发货人、收货人、超运港、换装港、到达港等项)。

易腐、易碎、流质货物、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以及性质不同、运输条件不同、不能混装的货物,不能用一张运单托运。

个人托运的物品中,不得夹带有危险品、流质品、易腐品、贵重品(如手表、照相机、金银首饰等)、货币、有价证券和各种票、证。

水上涉海运输规章制度

水上涉海运输规章制度

水上涉海运输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上涉海运输行为,保障海上安全,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加强对水上涉海运输的管理,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水上涉海运输是指利用水路进行货物运输、人员运输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水上涉海运输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船舶和人员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第四条水上涉海运输包括船舶的建造、航行、停泊、装卸货物等环节,相关各方必须按照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条水上涉海运输的管理部门应当强化监管,加强安全生产,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及灾害的发生。

第六条水上涉海运输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做好风险防范,确保海上运输安全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水上涉海运输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监测与评估机制,及时发布水上涉海运输安全信息,做好应急处置。

第八条水上涉海运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水上运输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九条对违反水上涉海运输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维护水上运输秩序。

第二章船舶管理第十条船舶的建造、改装、维修等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验收。

第十一条船舶必须按照规定时限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船舶的良好状态,保障航行安全。

第十二条船舶的装载量和载货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超载。

对于危险货物的运输,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操作。

第十三条船舶必须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安全设备,确保航行过程中可以及时与陆地联系并求助。

第十四条船舶必须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船员,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技能,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船舶必须遵守航行规则,不得违规超速、超载、违反禁航区等行为,确保航行安全。

第十六条船舶必须遵守相关环境保护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物、油污等物质,确保海洋环境清洁。

第十七条船舶必须遵守相关海事法规,如遇险情必须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救援。

第十八条船舶在进出港口和停泊期间,必须遵守相关港口管理规定,并配合港口管理人员工作。

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

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的管理,明确有关方的权利和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它通航水域中一切从事营业性的集装箱货物运输及在港口、场站的装卸业务。

第三条本规则下列用语含义:(一)集装箱,是指符合国际标准(ISO)、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集装箱。

(二)一般货物集装箱,是指按规定标准制作的除装运特种货物的专用箱以外的所有类型的集装箱。

(三)装箱人,是指从事装箱业务,将散件货物装入集装箱的人。

(四)拆箱人,是指从事拆箱业务,将货物从集装箱内搬(取)出来的人。

第二章运输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条集装箱货物运输合同(以下简称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
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用集装箱运输的方式经水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运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五条一般货物集装箱禁止装运下列货物:(一)易损坏箱体或腐蚀箱体无
适当包装的货物;(二)鲜活易腐货物,但在特定季节和区域内承运人和托运人另有协议的除外;(三)国家禁止运输的货物。

第六条下列品类的货物应采用集装箱运输。

交电、仪器、小型机械、玻璃陶瓷制品、工艺品、家用电器、家具、印刷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是指我国国内水路运输中运输货物所必须遵守的标准、规定和条例,它们的存在和实施,保障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安全、顺畅和可靠性。

本文将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运输时间及班次、运输限重、货运单据、货物包装、危险品运输安全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运输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驾驶员管理条例》3.《船舶安全条例》4.《港口法》以上这些法律法规,一方面为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行业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运输时间及班次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航线极其丰富,基本覆盖全国各地,航线的开通和船期的安排也极其灵活,既有定期班轮,也有临时调整班轮,以满足不同货物和不同需求的客户。

三、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运输限重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运输限重是依据我国物流行业标准和道路运输规定制定的,其中根据水路运输的特点和水运器具,还有一些独立的规定。

四、货运单据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货运单据主要有提单、海运单、货运代理单等,它们的主要作用是对货物运输进行有效管理和跟踪,同时保障货主的权益。

五、货物包装货物包装是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中不可忽视的环节,良好的包装可以提高货物运输时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同时还能减少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转运次数和运输损耗。

六、危险品运输安全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中,危险品运输安全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国家在其相关规定中对危险品的定义、运输标准、包装标准、运输证明及责任等方面都作了严格的规定,确保危险品在运输过程中不会造成任何伤害。

总之,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是一个复杂而广泛的体系,它包含了法律法规、运输时间及班次、运输限重、货运单据、货物包装、危险品运输安全等多个方面的规定和标准。

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在业内人士的共同努力下完善与促进,以使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市场更加稳健、可靠、高效、健康和有序。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近年来,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也逐渐成为国际航运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证货物的安全运输和避免事故发生,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规则和标准。

本文将重点探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则和要求。

其次,IMDG Code规定了危险货物的包装和装载要求。

根据IMDG Code的规定,危险货物必须使用符合国际标准的包装进行装载。

这些包装必须具备一定的承载能力和隔离性能,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泄漏或造成破坏。

此外,IMDG Code还规定了危险货物的装载和堆放的方法,以确保货物的稳固和平衡。

第三,IMDG Code还规定了危险货物的文书工作和通知义务。

根据IMDG Code的规定,货物的托运人必须提供正确和完整的运输文件,包括装箱清单、危险品声明和运输指示等。

此外,托运人还必须提前向船舶的船长和港口当局通报危险货物的性质和数量,以便于他们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最后,IMDG Code还规定了危险货物的应急措施和事故处理方法。

根据IMDG Code的规定,船舶和港口当局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人员,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或灾难。

此外,IMDG Code还强调了事故后的事故调查和信息共享的重要性,以便各方能够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并加强风险管理。

综上所述,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制定是为了保证货物的安全运输和避免事故发生。

IMDG Code作为国际海事组织颁布的标准,对危险货物的分类、包装、装载、文书工作和应急措施等方面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航运企业和港口当局必须按照IMDG Code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准备工作,以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doc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doc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发文单位:交通部文号:交通部令[1996]年第10号发布日期:1996-11-4执行日期:2006-3-22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包装和标志第三章托运第四章承运第五章装卸第六章储存和交付第七章消防和泄漏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一部分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防止事故发生,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货物的船舶运输、港口装卸、储存等业务,除国际航线运输(包括港口装卸)、军运、散装危险货物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等有关国家标准,将危险货物划分为以下九类:第1类爆炸品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7类放射性物品第8类腐蚀品第9类杂类各类危险货物根据其危险程度划分为一级和二级危险货物,详见本规则附件一”各类引言和危险货物明细表”.第四条水路运输危险货物有关托运人、承运人、作业委托人、港口经营人以及其它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则的各项规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港口管理机构,港务(航)监督机构应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规则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包装和标志第五条除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感染性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的包装外,危险货物的包装按其防护性能分为:I类包装适用于盛装高度危险性的货物;II类包装适用于盛装中度危险性的货物;III类包装适用于盛装低度危险性的货物。

各类包装应达到的防护性能要求见本规则附件三”包装型号、方法、规格和性能试验”.各种危险货物所要求的包装类别见该货物明细表。

水路货物滚装运输规则

水路货物滚装运输规则

水路货物滚装运输规则水路货物滚装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路货物滚装运输管理,明确承运人与托运人、港口经营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货物滚装运输及与其有关的港口作业。

第三条水路货物滚装运输是指以一台不论是否装载旅客或货物的机动车辆或移动机械作为一个运输单元,由托运人或其雇佣人员驾驶直接驶上、驶离船舶进行的水路运输。

第四条水路货物滚装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费用,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运输单元从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并包含起运港和到达港港口作业的合同。

第五条承运人为实施水路货物滚装运输,需要港口经营人提供港口作业的,应与港口经营人签订港口作业合同。

第二章运输单证第六条水路滚装运单是水路货物滚装运输合同的凭证,具备下列基本内容:(一)托运人名称或车号;(二)承运人名称或船号;(三)起运港(站、点)和到达港(站、点);(四)运输单元重量和体积;(五)货物名称、重量和体积;(六)费用;(七)开船日期或时间;(八)运输单元表面状况;(九)承运人签章。

第七条水路滚装运单的格式、联数由各省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可自行印制水路滚装运单,其他企业使用的水路滚装运单由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印制管理。

第三章托运人责任第八条托运人的运输单元应凭水路滚装运单进出港口和运输。

第九条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手续时,应出示车辆行驶证和驾驶证,并如实申报所托运车辆及车载货物的名称、重量和体积。

车载货物按规定需要办理有关准运证明文件的,托运人应交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查验。

第十条车载货物中严禁夹带危险货物、禁运货物、货币、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以及承运人公告不予承运的货物。

第十一条托运人或其雇佣人员对车辆所载货物应绑扎牢固,适合水路滚装运输。

第十二条托运人托运的运输单元在船舶上需要特殊加固绑扎的,应在托运时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并支付特殊绑扎及物料费用。

472-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19950315

472-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19950315

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法规名称: 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法规类别: 航运、港监发布部门: 交通部发布日期: 1995-3-15法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和港口作业合同的履行,明确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之间分工和责任,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它通航水域中一切从事营业性货物运输及与其有关的港口装卸、储存、驳运等作业。

水路与铁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军事运输、邮件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滚装运输,除另有规定者外,均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的分工第一节船舶到港第三条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在各自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以下简称“运输合同”)和港口作业合同(以下简称“作业合同”)后,应当互相提供信息,保证船舶运输和港口作业的衔接。

船舶到港前,承运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港口经营人提供船舶到港预报和确报日期,便于港口经营人安排生产作业计划。

第四条承运人为履行运输合同,需要港口经营人提供泊位、浮筒、趸船、锚地或无人驳基地等设施及有关作业时,应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事先向港口经营人提出申请,双方签订协议。

承运人应按规定和约定支付港口设施使用费和作业费用。

第二节承运验收第五条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应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审查货物运单和港口作业委托单填制的各项内容。

第六条通过港口库场装船的货物,由港口经营人在与作业委托人商定的货物集中时间和地点,按港口作业委托单载明的内容负责验收。

通过船边直接装船或托运人自理装船的货物、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按货物运单载明的内容负责验收。

第三节配、积载第七条船舶配、积载工作,由承运人负责。

承运人在编制船舶航次计划积载图(表)时,应与港口经营人协商,以便于港口经营人合理安排装船计划。

客货班轮、货班轮,以及承运件杂货的船舶,承运人应在与港口经营人约定的期限以前向港口经营人提供船舶航次货物配载方案,便于港口经营人根据配载及装货顺序合理安排库场货位,组织货物验收。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促进水路运输发展,保障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海上和内河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托运和其他有关水路运输辅助业)、港口作业以及危险货物运输技术服务等业务,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物品。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水系派出机构、地方各级交通(港航)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水运(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危险货物的分类、分级、包装和标志第五条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将危险货物划分为以下9类:第1类:爆炸品第2类: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第7类:放射性物质第8类:腐蚀性物质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危害环境物质第六条各类危险货物根据其危险程度划分为一级和二级危险货物。

具体分级如下:一级危险货物包括第1类、第2类、第7类、第5.2项和第6.2项的危险货物以及第3类、第4类、第8类、第5.1项和第6.1项中包装类别Ⅰ和Ⅱ的危险货物。

二级危险货物包括第3类、第4类、第8类、第5.1项、第6.1项中包装类别Ⅲ和第9类危险货物。

470-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19960301

470-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19960301

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法规名称: 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法规类别: 航运、港监发布部门: 交通部发布日期: 1996-1-3法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的管理,明确有关方的权利和责任,维护当事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它通航水域中一切从事营业性的集装箱货物运输及在港口、场站的装卸业务。

第三条本规则下列用语含义:(一)集装箱,是指符合国际标准(IO)、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集装箱。

(二)一般货物集装箱,是指按规定标准制作的除装运特种货物的专用箱以外的所有类型的集装箱。

(三)装箱人,是指从事装箱业务,将散件货物装入集装箱的人。

(四)拆箱人,是指从事拆箱业务,将货物从集装箱内搬(取)出来的人。

第二章运输合同第四条集装箱货物运输合同(以下简称“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的货物集装箱运输的方式经水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运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见附件一)。

第五条一般货物集装箱禁止装运下列货物;(一)易损坏箱体或腐蚀箱体无适当包装的货物;(二)鲜活易腐货物,但在特定季节和区域内承运人和托运人另有协议的除外;(三)国家禁止运输的货物。

第六条下列品类的货物应采用集装箱运输:交电、仪器、小型机械、玻璃陶瓷制品、工艺品、家用电器、家具、印刷品及纸张、医药、烟酒、食品、日用品、化工品、针纺织品、小五金及其它适箱货物。

第二节托运人的责任第七条托运人应按“托运须知”的规定填写“集装箱货物运单”。

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品名、性质、数量、重量、体积、包装、规格应与运单位记载相符。

托运的集装箱货物必须符合集装箱运输的要求,其标志应当明显清楚。

由于申报不实给承运人、港口经营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八条托运流质和易碎货物拆箱后需转运的,其包装必须符合散件运输的要求。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水路货物运输是指以船舶运输方式进行的国内货物运输活动。

水路货物运输具有运载量大、节能环保等优势,对促进国内贸易和区域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保证水路货物运输的安全、有序进行,国内制定了一系列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一、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船舶安全是水路货物运输的基本保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承运人应严格按照国际和国内航运安全规范进行船舶安全管理,确保船舶良好运行状态,防范事故发生。

二、货物包装和装载规定:货物包装和装载的合理性直接关系到货物运输的安全和完好程度。

国内规定了各种不同类型的货物的包装和装载要求,如易碎物品、液体,危险品等,要符合相应包装标准,并确保装载牢固可靠,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

三、货物运输合同规定:货物运输合同是水路货物运输的基础文件。

国内规定了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保障了货物运输交易的合法权益。

四、运输保险规定:水路货物运输中可能发生的货物损失、货物短少或运输事故等问题,在国内可以购买相应的运输保险进行保障。

国内规定了运输保险的购买程序、保障范围等内容,确保货物运输风险得到有效的补偿。

五、船舶临时安全规定:在水路货物运输中,可能会遇到突发情况,如恶劣天气、水位下降等。

国内规定了在这些情况下船舶应该采取的特殊措施,保护货物和人员的安全。

此外,还有关于货物结算、违规处罚等方面的规定。

总之,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是为了保证水路货物运输的安全和有序进行而制定的,涵盖了船舶安全管理、货物包装和装载、货物运输合同、运输保险等多个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则的实施能够有效地保障水路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促进国内贸易和区域经济的发展。

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试行)

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试行)

⽔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试⾏)⽬录第⼀章总则第⼆章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确认第三章货运业务代理第四章港、航企业的权利,义务及分⼯和责任界限第⼀节承运和验收第⼆节配、积载第三节装船第四节运输第五节卸船第六节到达和交付第七节责任划分第⼋节记录编制第九节货运事故处理第五章航⽅⾃办货运业务的港航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第六章货运质量统计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确保⽔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履⾏,明确各⽔运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相互责任分⼯,特制定本规则。

第⼆条⽔路货物运输是多环节的联合作业,各⽔运企业必须严格执⾏《经济合同法》、《⽔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密切联系,积极配合,做到货畅其流,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和⼈民⽣活需要。

第三条本规则适⽤于中华⼈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域中⼀切从事营业性货物运输的企业(含与法⼈企业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个体〔联户〕船舶)。

⽔路与铁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军事运输、邮件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除另有规定者外,均适⽤本规则。

个体(联户)船民与个体经营户、个⼈之间的货物运输,不适⽤本规则。

第⼆章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确认第四条港⼝或航运单位签订合同的⽅式:⼀、港⼝在与托运⼈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前,必须与有关航、港单位签订协议;航运单位与托运⼈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前,必须与有关港⼝签订协议;⼆、货物的起运、到达都经过企业专⽤码头或⾃然坡岸的,由航运单位⾃⾏与托运⼈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对按规定必须提出⽉度托运计划的货物,可以通过交通主管部门⽉度运输计划平衡核定后,由港、航单位共同协商确认⽉度货物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经对外签订,各⽅必须严格履⾏。

对按规定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必须征得各有关港、航单位的确认同意。

确认合同的⽅式(包括变更或解除)应采⽤书⾯形式(含电报、电话记录),并注明计划和合同号码。

第三章货运业务代理第五条除另有规定或协议者外,港、航双⽅应当从有利于发展⽔运,促进流通,⽅便货主,减少环节、简化⼿续,提⾼效益出发,本着⾃愿、互利的原则,可视需要签订定期或航次性的货运业务代理合同。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水路货物运输是日常运输方式中最为重要的一种。

在国内,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不断完善,水路货物运输也不断成长,但是面临着新的挑战,运输准则也需要时刻监督更新。

货物运输规则旨在保证货物的安全性特别是在错综复杂的水路装卸过程中,要求运输人员按照规定的办法处理,严格要求船舶的安全性、内部的管理和宣传,以及船舶整体的行业规范的质量办法。

首先,船员的安全必须是每个公司的首要任务。

对于运输人员的安全管理要求,他们必须按照实行政策,进行安全培训和严格检查,如果检查不合格,要及时通知并修正。

其次,发出遏制令,江苏张家港市口岸货物运输部门可以根据环境水质和船舶安全和技术等原则来发布,特别规定新增或减少、改变船舶类别。

此外,加强船舶安全管理,要求船舶严格执行安全作业的运行规程,如规范安全技术标准、明确建议及应采取的措施。

试行安全管理体系,船舶安全管理部门应设置具体的安全性评估及安全风险控制行动,改进船舶安全性。

最后,增加严格的内部宣传,对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等公司内部政策必须进行完善的宣传,进行审慎的安全宣传和培训,加强运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声明社会责任。

因此,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规则是把货物运输的过程管理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保护的核心部分。

通过不断增强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管理,提高运输品质,建立安全考核机制,让货物运输更加安全、经济、高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令[1996]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令[1996]第10号)

名称: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发布日期:19961104执行日期:19961201发布单位:交通部文号:交通部令1996年第10号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1996年11月4日交通部令1996年第10号发布)第一部分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包装和标志第三章托运第四章承运第五章装卸第六章储存和交付第七章消防和泄漏处理第八章附则附件一各类危险货物引言和明细表(略)附件二危险货物标志(略)附件三包装型号、方法、规格和性能试验(略)附件四积载和隔离附件五可移动罐柜附件六适用于中型散装容器装运的货物及要求附件七危险性优先顺序表格式一危险货物运输声明格式二放射性物品运输声明格式三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证明书格式四放射性物品包装件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格式五集装箱装箱证明书格式六危险货物鉴定表格式七放射性物品空容器检查证明书附录一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应急措施(略)附录二危险货物事故医疗急救指南(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防止事故发生,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货物的船舶运输、港口装卸、储存等业务,除国际航线运输(包括港口装卸)、军运、散装危险货物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GB122 68《危险货物品名表》等有关国家标准,将危险货物划分为以下九类:第1类爆炸品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7类放射性物品第8类腐蚀品第9类杂类各类危险货物根据其危险程度划分为一级和二级危险货物,详见本规则附件一"各类引言和危险货物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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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正文:---------------------------------------------------------------------------------------------------------------------------------------------------- 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一九七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交通部发布)总则货物运输管理,是货物运输的基础工作。

本规则是水运企业货运管理工作的基本规则。

水路货物运输,是多环节的联合作业。

港、航之间必须加强联系,紧密配合,既有分工,又有协作,目标一致,责任明确,做到一线相连,环环紧扣。

水运企业必须严格贯彻《工业三十条》,坚持“安全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负责运输、合理运输,按经济规定办事,实现库场管理、货物堆码、装舱积载标准化,努力达到科学管理,文明生产,认真总结经验,多快好省地完成货物运输,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需要。

本规则适用于全民所有制的水运企业在国内的货物运输(包括租用外轮),集体所有制的水运企业可参照执行。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航运)局,可根据本规则制订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一章承运和验收第一条起运港承运货物,必须做到:1.按规定必须提出托运计划的货物,应核对批准的托运计划号码。

未经批准的不能承运。

2.严格审查运单:到达港、收货单位、地址、货名、件数、包装、重量、发货符号等规定内容,必须填写准确、完整,不得遗漏或简略,字迹要清楚。

对填写不合规定的,应要求发货人订正。

有关证明文件和物品清单要在运单内注明。

笨重、长大货物应要求发货人填明单件重量,长度和体积,一张运单托运多件笨重、长大货物时,应加附清单。

易腐货物应要求发货人填明允许的运到期限,如不能保证在发货人要求的时间内运到,不能受理。

一般货物与危险品、流质品、易碎品、历史文物、稀有珍贵物品,以及性质不同、相互影响质量、不能混存混装的货物,不得合填一张运单按一批托运。

已经填妥的运单,有更改时,须在更改处盖章,属托运人填写的内容,由托运人盖章;属承运人填写的内容,由承运人盖章。

危险货物运输应使用红色运单,并加盖危险货物分类戳记。

规定点交、点接的特种货物和货主码头自行装船的货物应分别加盖“特运”、“自理装船”的红色空心戳记。

3.中央和省(市、自治区)禁运、限运以及须办理海关、检疫、卫生、公安等各项手续的货物,证明手续要齐备;搬家物品要核对户口迁移证明并附有物品清单。

第二条起运港必须按照核准的进货日期按运单验收货物,把好验收关:1.货名、件数、包装、发货符号必须与运单相符。

按件承运的货物要当场点收清楚。

对货名、件数不符,标志拴挂、粘贴不牢,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或旧包装原标志未涂掉,应由托运人订正、整理、更换后再验收。

2.要详细检查货物包装状况,充分考虑运输和中转换装要求,对包装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应由发货人整修合格后再验收。

3. 对发货人交运的货物内容和质量,必要时可以抽查,发现匿报货名或夹带危险品、违禁品的,应拒收;发现重量不符,应由发货人订正,并按规定核收费用。

第二章配载第三条起运港应于船舶装货前,本着先重点,先联运,先计划内,先到先运的原则安排好配载计划图(表)。

编制配载计划图(表),要充分考虑船舶结构、货物性质、航行安全,以及到达港卸货条件,充分利用船舶载重量和舱容,保证货运质量,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1.危险货物不得违反《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有关配装条件的规定;2.易腐货物与一般货物,有气味货物、污秽货物、粉尘货物与易受感染货物,潮湿货物与怕湿货物,易生虫货物与怕虫蛀货物,易生锈货物与酸碱腐蚀性等相互有抵触的货物,不得配装一起;3.食品不得与有毒品、异味货物、污秽货物、粉尘货物、化工原料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货物配装一起;4.重货不压轻货,大件不压小件,木箱不压纸箱;5.易腐、易燃、易融货物不得靠近机舱;6.怕湿、怕晒、怕冻货物不得装载甲板;7.同一张运单的货物,同一到达港或同一收货单位的几票货物,原则上应配装在一个舱内。

驳船配载,除沿途停靠装卸的货班外,原则上一驳一点,最多不超过同一航向的两个点,并分舱积载。

在沿途港口加载的船舶,要考虑船舶水尺和预留舱容。

配载计划图(表),应注明装货顺序,装载位置。

大宗货物应注明重量、件数、收货人名称。

第四条装船前,起运港应将配载计划图(表)及装船预报表等资料交给船舶。

船舶应根据起运港提供的资料,深入库场了解货物性能、包装、标志、重量、体积等情况,结合船舱的装货条件,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和装载要求。

配载计划图(表)由船、港共同商定执行,货物配装以港口安排为主,技术要求以船舶意见为主。

联运货物已经运抵换装港,对某些包装破旧不固的,港口应设法整修加固,船方不得拒装,但双方应编制纪录证明。

经船、港双方商定的配载计划图(表),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如须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认。

第三章装船第五条装船前,船舶应将船舱清扫干净,检查管系,准备好相应的垫隔物料,并在船舶的公共场所公布配载计划图,以便于装卸工班、看舱、理货人员掌握各舱配装货种和装载要求。

港口应调配好劳动力,备妥相应的装卸机械和工属具,准备好保证安全质量的防护措施。

第六条对于按件承运的货物,每一运单位货物装船时,起运港应按照双边交接的有关规定,在货物堆码、做关标准、理货计数等方面创造条件,并先复查件数。

装船过程中,港口和船舶(或委托理货公司)双方,应结合各个工序、环节,采取适当方式复核点数,并办清班班交接手续,做到班班数字准确。

第七条起运港装船应大票分隔(整批货物),小票集中(零星货物),每一大票货物,应按单装船,一票一清;同一收货人的几票货物,应集中装船。

每一大票货物或每一收货人的货物,装船开始及终了时,船舶应提供垫隔物料,起运港应做好垫隔工作。

第八条装船作业中,船舶应派人看舱,指导装卸工人按配载计划图(表)装货顺序部位装船,堆码整齐。

如发现货物残损,包装不合标准要求或个别包装破裂,包装完整内有响声,标志不清,分票不清等情况,应编制记录证明。

如发现装舱混乱,有权在当班提出停装或翻舱,港口要推倒重来,翻舱整理。

在特殊情况下,不能翻舱整理时,应编制记录证明。

第九条起运港装船,必须实行“现场指挥一个头”,按交通部《港口货运质量标准及检验评比办法》的要求,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合理使用装卸机具,轻搬轻放。

做到:不倒关,不浠舱,破包不装船,重不压轻,木箱不压纸箱,箭头向上,堆码整齐。

第十条起运港装船应做到一票一清。

港口和船舶应在每票装船结束前检查货场仓库、舱口、作业线路有无漏装掉件,发现漏装及时补装,发现掉件应及时拣归原批。

起运港对装船中撒漏的地脚货物,属于散装货物要随时搜集进舱归原批,属于袋装货物应扫集整理灌包。

灌包的地脚货物应通知船方安排位置,分别堆装,并在货物交接清单(附表一)内注明灌包地脚货物件数。

第十一条计划配装的货物,原则上不许退装。

如因故必须退装时,起运港应与船舶协商同意,按下列规定办理:1.必须按运单、货名、件数退装,绝对不许合并几张运单的货物不分货名笼统退装若干件数;2.一张运单的货物全部退装,必须将运单抽出,并在交接清单内划去;3.一张运单的货物退装一部分时,应将退装的件数,按运单、货名,编制记录,随货同行,并在交接清单内注明实装件数。

第十二条换装港对一次转运有困难的大宗货物,可以分批转运。

分批转运要按批填制分运货票(附表二)。

分运货票要注明原运单号、原船名航次、原收货人、原发货件数、重量、本次分运件数、重量等,并注明分运批次顺号,原运单应随第一批分运货物交到达港。

分运批次应力求减少,分运时间应力求缩短。

起运港不得分运。

整车水陆联运货物不得分运。

第十三条退装或漏装的货物,港口应立即填制补送货票(附表三),并尽快安排补运。

补送货票要注明原运单号码、原船名航次、原收货人、原发货件数、重量等,便于到达港凭以办理交付。

第十四条港口装船完毕后两小时内(客货班轮在正点开航前),应将运单、交接清单、积载图(表)等整理好交给船方,办清交接手续。

在规定的办理交接时间内,未办妥交接签证手续,船舶不得开航。

船舶开航后,港口应及时准确地向到达港拍发分舱货电。

航线较远,航行时间较长的,可采取航邮代货电。

货电内容:船名、航次、货名、件数、重量、装舱位置、大宗货物收货单位等。

中途港口加载或变更到达港的,加载港或受理变更港应按上述规定拍发分舱货电。

第四章运输第十五条船舶对装载在甲板上的货物,应根据货物性质,分别采取捆扎、遮盖、衬垫等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船舶在航行途中必须认真检查舱内和甲板货物的装载状况,注意通风、遮盖、捆扎是否良好,防止设备漏水、漏油、漏电,防止货物发生汗湿、雨湿、浪湿、油污、倒塌、火灾等事故。

第五章卸船第十七条到达港接到货电后,应在卸船前编妥卸船计划,安排好泊位、库场、机械、劳力、驳船等,对船边现提的货物应预先通知收货人作好提货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船舶到港后,应及时将有关单证交给到达港,并详细介绍装舱积载情况、卸船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

到达港应有专人负责与船舶办理联系工作,详细核对各项单证,如单证不齐,运单与交接清单内容不一致或有其他需了解事项,应向船舶查询清楚。

第十九条船舶应派人指导卸货。

港口应听船舶指导,按实际积载顺序、按运单、标志卸船。

大票货物(整批货物)应做到一票一清,零星货物几票集中装舱的,应做到集中卸船。

船舶发现港口混卸或违章操作,应予制止。

第二十条到达港卸船时,如在船上发现货物残损,包装破裂,包装完整内有响声,分票不清,标志不清,装舱混乱,以及积载不当等情况,应积极联系船舶检查确认,编制记录证明,不应拒卸和原船带回。

第二十一条到达港卸船时,应按交通部《港口货运质量标准及检验评比办法》的要求,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合理使用装卸机具,做到:不拖关,不挖井,不推垛,不落水,分清原残、工残;并按照双边交接的有关规定,在货物堆码、做关标准、理货计数等方面创造条件,使交接双方易于计数交接,做到理货数字一班一清,卸船结束,全船数字清。

每一张运单或一个收货人的货物卸齐后,应先由库场员复点核实,并在货垛前悬挂货垛牌,写明船名、航次、运单号、货名、件数、收货人、入库日期、堆垛工组号和库场员姓名等,如系中转货物还应写明目的地。

第二十二条到达港和船舶在卸船作业中,应随时检查舱内、舱面、作业线路有无漏卸货物或掉件。

到达港应将漏卸、掉件和地脚货物按票及时收集归原批。

卸船结束,到达港应将舱内、甲板、码头、作业线路、机具、库(场)的地脚货物清扫干净。

第二十三条到达港和船舶(或委托理货公司)应于当航次办清交接签证手续。

交接手续应自卸船结束,至迟在两小时内(客货班轮应在正点开航前)办妥。

第六章到达和交付第二十四条货物到达后,到达港应立即通知收货人提货,办理交付手续时,要严格核对运单与收货人的提货介绍信或其他证件等,防止错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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