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的法律冲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前言
内地与香港的管辖权冲突是内地与香港的法律冲突当中的最重要的一方面。
随着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往的日益频繁且不断的加深,再加上两地适用法律的不同,内地与香港之间对于管辖权的法律冲突越来越多。
由于管辖权冲突的问题,使当事人的利益在受到损害时,不能及时得到解决,维护不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两地法制局面的稳定,所以两地应该尽快提出解
决之道才是上上之选。
文章从参考各种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全面分析了两地管
辖权冲突的特点及产生的原因,进而提出解决此种冲突的方法,希望对两地的
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有所帮助。
本论
目前,我国关于解决内地与香港的管辖权的冲突的研究较多,通过对各种
文献的研究,发现对解决内地与香港的管辖权冲突的各种研究还是很多,各个
作者的研究方向也不相同,文章各具特色:
第一,从管辖权冲突的定义、表现形式上来讲。
赵生祥和陶林主编的《国际私法》一书中指出,管辖权冲突是指在国际民
事诉讼中,与涉外民事案件相关联的所有国家或者都主张管辖权或者都拒绝管
辖权的情况,前者称为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后者称为管辖权的消极冲突。
第二,从介绍内地与香港的管辖权冲突的特征上讲。
赵生祥和陶林主编的《国际私法》一书中指出:管辖权冲突是司法管辖权
上的冲突,它是国与国之间对国际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的一种分配性规则,它
的渊源具有双重性等特征。
在于欣的《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民事管辖权法律冲突与协调初探》认为,
内地与香港地区的民事管辖权法律冲突不同于纯粹的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它
既有国际性也有国内性。
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它的解
决方法和原则也不尽相同。
第三,从对管辖权冲突产生的原因上讲。
赵生祥和陶林主编的《国际私法》一书中指出,造成管辖权冲突的原因是
多方面,造成管辖权积极冲突的原因有:①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的冲突,②平
行管辖与专属管辖的冲突,③“一事两诉”在诉讼中的经常发生,④择地行诉;而造成管辖权的消极冲突是因为各个国家都不行使管辖权。
而我们知道产生管
辖权的积极冲突最主要是由平行诉讼引起的。
所以在杜焕芳的《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就进一步对平行诉讼进行了解释。
文中指出,平行诉讼又称“一事两诉”,它是指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事实以及相同目的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进行诉讼的现象。
实践中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重复诉讼”,即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就同一争议向同一被告提起诉讼;二是“对抗诉讼”,即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在甲国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对方当事人又在乙国作为原告以该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而在李颖的《内地和香港民商事管辖权冲突及其解决》一文中说到内地在对平行诉讼的地位问题上的规定,文中指出:肯定平行诉讼,但规定内地诉讼具有优先效力。
如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纪要》中指出,“凡中国法院享有管辖权的涉外、涉香港经济纠纷案件,外国法院或者香港地区法院对该案的受理,并不影响当事人就同一案件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否受理,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由此可见我国法院对国内民商事诉讼中的平行诉讼持根本否定态度,但对于涉外民商事诉讼的平行诉讼则基本肯定。
第四,从对管辖权冲突立法规定的弊端上讲。
王承志的《我国区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及协调——以广东省司法实践为研究对象》一文中认为,内地现行相关立法存在诸多不足,表现在对区际民商事案件的定性模糊,现行规定存在着一些不明确不合理之处,不当扩大平行诉讼的范围等方面,司法实践中也表现出了较强的扩张管辖权的倾向,缺乏解决消极冲突方法。
在祁艳的《试论内地与香港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与解决》一文中指出2008年8月1日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存在的问题,她认为此安排适用范围及其狭窄,并没有对管辖权冲突作出完善且完整的规定,《安排》存在的另一个问题就是生效标准不明确。
第五,从国外解决管辖权冲的模式上讲。
杜涛在《国际私法的现代化进程:中外国际私法比较研究》一书中指出,加拿大魁北克地区是深受法国传统影响的地区,这种影响不仅表现在法律上,而且深深扎根于魁北克人的语言文化中。
魁北克的国际私法改革中,颁布的新法典并没有像有些国家立法那样过分的扩张自己法院的管辖权,甚至显得有点过分谦让。
以前立法中某些显得过分扩张性的管辖权被废除了。
而美国的路易
斯安那州与加拿大的魁北克不一样,路易斯安那州法律所具有的混合性质,使
他能不断的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吸收养分以供自己发展。
它的国际私法改
革并不想一下子消除普通法与大陆法之间的多年矛盾,试图想为两者之间相互
交流,相互影响树立一个框架。
在某些方面它可能确立了一些新的解决办法,
这些方法兼具普通法和大陆法的影响,但是否走得通,还需要实践的检验。
第六,在解决管辖权冲突的方法上面各个学者提出的解决途径主要有:
1.在赵生祥和陶林主编的《国际私法》一书中指出,从现实情况来看,解
决管辖权的积极冲突的途径主要有:①通过制定国内立法来减少或避免管辖权
冲突;②通过缔结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来防止管辖权发生冲突。
而对于管辖权
的消极冲突的解决一般是通过国内立法,赋予本国法院以相应的管辖权,使得
本国法院可以例外地受理任何其他国家的法院通常不予受理的案件。
2.在杜新丽的《国际私法》的书中提出解决冲突的方式认为主要有:①区
际冲突法途径;②统一实体法途径。
3.戴琼在《内地与香港的民事司法协助与民事管辖权的协调》一文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相关主管机关经过反复协商,先后成功地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和《关于内地与
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标志着我国区际司法协助取得了
开创性成果。
但《安排》仍然不能解决所有的区际司法协助问题。
其中,两地
的民事管辖权的冲突问题便是其中一个急待解决的课题.为了协调内地与香港的民事管辖权,必须遵守"一国两制"、最密切联系原则、一事不在理原则。
同时,应当采用《安排》的模式来明确规定涉及两地的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标准。
在解
决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过程中,应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并灵活运用不方便
法院原则,此外还应扩大当事人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通过对以上文献资料的参考,我认为要解决好内地与香港的管辖权的管辖
权冲突,首先要对两地管辖权冲有所认识,熟练管辖权冲突的相关理论,找准
内地与香港管辖权冲突产生的原因,借鉴国外解决管辖权冲突的有效办法的基
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探索出适合我们的解决冲突的办法。
解决内地与香港的
管辖权冲突除了采用以上参考文献所建议的方法以外,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㈠,规范立法管辖权的划分,减少从立法上的管辖权冲突。
㈡,以演进的方式推动判例在两地之间的充分作用。
㈢,充分发挥法学研究机构和民间学术团体的引导示范作用。
㈣,倡导民意,建立社会舆论机制,加强社会监督的作用。
㈤,加强两地的协商力度,促进两地更多的CEPA出台。
结论
内地与香港的民事管辖权冲突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现象,会在
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持续下去。
在实际处理案件的过程中,由于地方保护主义
比较严重,存在许多在具体环节上的冲突问题。
这些问题应该要得到中央级最
高司法机关及全国的普遍关注,立法机关尽快完善立法,加强两地的协商力度,以全局利益为重,抛弃地方保护主义,避免因法律的不完备而给法院审理双方
案件时带来复旦和困难,给两地人民的经济交往造成不便,损害两地经贸的健
康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