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及其解决模式

合集下载

第17章 区际冲突法

第17章 区际冲突法
第十七章
区际冲突法
(The Law of the 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
本章基本内容
一、区际法律冲突
二、区际冲突法概述
三、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的关系
四、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
一、区际法律冲突
(一)区际法律冲突的概念
所谓区际法律冲突是指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 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或者说是一个国
2.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都是以解决法律冲突为
目的的,而且,它们解决的法律冲突都是民事法
律冲突,都是法律在空间上的冲突或法律的空间 适用问题。

3.正由于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都是以解决民事法律 冲突为目的,故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严格 讲都是法律适用法,两者的冲突规范及其有关制度在某 些方而是相似的。 4.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都是间接地调整该民商事法 律关系的,调整方式都是间接方式。

私法也有所不同。

(4)在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方面,合同当事人的自由受到一定的 限制,如按照1926年《波兰区际私法典》第9第规定.当事人选 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只限于在波兰有效的法律。 (5)在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一般来说,在多法域国家内,各

法域的法院判决可以“自由流通”。
四、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
A.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
B.各法域分别制定自己的区际冲突法
C.类推适用国际私法
D.直接适用国际私法
A
区际冲突法的制定和实施更多地受制于( )
A.国家主权原则 B.平等互利原则 C.最惠国待遇制度 D.所属国宪法或宪法性法律
D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95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和大陆最高人民 法院经过平等协商,就两地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 事司法文书问题达成共识,大陆方面以司法解释的 方式将该共识体现出来,即《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 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香港以1999年第39号法律公告方式将两地达成的共 识体现在《香港高等法院规则》第11号令中。

论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及其解决途径

论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及其解决途径

在 美 国 , 州 法 院对 属 于州 性 质 的案 件 享 有 终 审 权 , 各 但 属 于 联 邦 性 质 的案 件 , 审权 则 归 属 于 美 国最 高 法 院 。 终 在 实 行 判 例 法 的 美 国 , 国 最 高 法 院 的判 决 对 其 他 州 法 美 院具 有 法 律 上 的 拘 束 力 。 在 英 国 , 况 也 与 之 相 类 似 。 情 但 是 与 美 英 不 同 , 于 香港 和 澳 门实 行 高 度 的 自治 权 , 由 享 有 独 立 的 司 法 权 和 终 审 权 , 国大 陆 的 法 律 除 宪 法 和 基 中 本 法 外 , 本 不 对 两个 特 别行 政 区产 生 效 力 , 港 法 院 对 基 香
论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及其解决途径
官文 东
( 国 政法 大 学 国 际 法 学 院 中 摘 北 京 108 ) 008
要: 中国 区际 法 律 冲 突既 表 现 为不 同 法 系的 不 同 法 城 的 法 律 之 间 的 冲 交 , 表 现 为 不 同社 会 刳 度 也
下 不 同 法域 之 间 的 法律 冲 突和 相 同 社 会 制 度 下 不 同法 域 之 间 的 法律 冲 突 , 表 现 为 它 是在 国 内没 有 统 一 的 还 最 高 司 法机 关加 以 协 调 的 法 律 冲 突 , 并且 各 法域 之 间 的 法律 冲 突 内容 复 杂 , 有一 般 法律 适 用上 的 冲 突 , 既 也 有 条 约适 用 上 的 冲 突 。解 决 中 国 区 际法 律 冲 突的 途 径 主 要 有 区 际 冲 突法 途 径 、 一 实体 法途 径 以 及 统 国际 统
“ 谓 区 际 法 律 冲 突 , 是 在 一 个 国 家 内部 不 同 地 区 所 就 的 法 律 制度 之 问 的 冲 突 。 者 说 是 在 一 个 国 家 内 部 不 同 或 属 地 性 法域 之 问法 律 冲突 。[J ) 法 域 是 指 “ 国 内各 ”1脚 而 ( 一 个 具 有 独 特 法律 制度 的 区 域 2 P6。 1 3) (8 任 何 一 个法 律现 象 的 产 生 都 有 其 特 殊 的历 史 和 社 会 背 景 。 被殖 民 统 治 多 年 的 香 港 、 门 回 归 祖 国 后 , 据 澳 根 < 华人 民共 和 国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基 本 法 ) < 华 人 民 中 和 中 共 和 国 澳 门特 别 行 政 区 基 本 法 ) 自拥 有 高 度 的 自治 权 各 和 立 法 权 以 及 司法 终 审 权 。 这 在 客 观 上 造 成 了我 国 同时

第四编区际私法

第四编区际私法

[复习思考题]
• • • • • • • • • 1、法域的定义及其特点。 2、区际私法的定义及其特点。 3、区际私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 4、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5、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与特点。 6、中国区际私法立法的基本原则。7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8、中国区际司法协助的产生与特点。 9、中国区际司法协助的理论与实践。
Varieties of non-unified systems
• A non-unified legal system denotes a single national State which possesses more than one legal system. There are several ways in which this situation can arise: (a) federal states under a written constitution; (b) politically united but legally independent countries, usually with no formal, written constitution;(c) coexisting personal legal systems within a single country, whether or not that country also falls into one of the above two categories.Within this complex of non-unified systems the problems we have to solve are the common ones of this subject: which law and of what date is to be applied: which judicial system and as of what date has jurisdiction in the matter: what effect shall be given to a judgment emanating from some branch of a foreign non-unified system? These main questions are in broad terms common, though the answer to them may vary according to whether they are asked within or outside the non-unitary legal system itself.

《国际私法》习题汇编

《国际私法》习题汇编

《国际私法》习题(思考题)汇编第一章1、试论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调整方法。

2、简析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区别与联系。

1、如何认识司法解释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地位和作用?2、评述国际私法的几种立法模式,并论述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模式选择。

第二章1、什么是“法律关系本座说”?它对后世冲突法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有何影响?2、根据“政府利益说”确定下列两种情况下的法律适用:(1) A国公民在B国开车撞伤了另一A国公民。

(2) A国公民在B国开车撞伤了某一B国公民。

第三、四章1、确定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在国际私法上有何意义?2、评析国家财产豁免的各种观点及我国的相关立场。

3、比较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普惠制待遇的区别与联系。

第五章1、目前对于统一实体条约能否作为准据法存在争论,试对这些争论加以评述,并谈谈你的观点。

2、举例说明什么是国际私法上所说的“先决问题”,如何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第六章1、浙江某农场向日本某公司进口农药,合同约定因该合同引起的一切纠纷按照日本的法律在日本仲裁。

农场使用该批农药后,致使农作物全部死亡。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请问如何利用“识别”制度提出对农场有利的抗辩或主张?2、国内某地法院在承认和执行某一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时,认为执行该判决将导致当地一大型国有企业破产和大量工人失业,于是根据“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拒绝执行该判决。

试根据“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相关理论对该法院的做法加以评析。

3、甲国规定男女法定婚龄分别为22岁和18岁,结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乙国规定男女法定婚龄分别为18岁和16岁。

居住在本国的甲国男子(20岁)和甲国女子(17岁)于是跑到乙国去结婚。

请问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规避,为什么?第七章1、甲国规定成年年龄为20岁,乙国规定为18岁。

一名19岁的甲国公民在乙国签发了一张票据,其后被诉请付款时,该公民以依其属人法(甲国法)为未成年而无行为能力为由主张签发票据行为无效。

请问此人的主张是否成立。

国区际法律冲突案例(3篇)

国区际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的投资和经营活动日益增多。

然而,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的法律体系、执法标准及司法实践存在差异,跨国公司在中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愈发突出。

本文将以某跨国公司在中国区际法律冲突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应对策略。

二、案例介绍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销售业务。

由于公司业务涉及多个省份,在不同地区的经营活动中,公司遇到了以下法律冲突问题:1. 专利权侵权纠纷:公司的一款电子产品在A省被当地一家企业侵权,该公司向A省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B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A省法院已受理该案,故裁定中止审理。

公司不服,向B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B省高级法院认为,A省法院与B省法院均具有管辖权,但考虑到案件涉及知识产权,最终裁定由A省法院管辖。

2. 劳动合同纠纷:公司员工在C省劳动合同到期后,未与公司续签,而是跳槽至D省的另一家公司。

D省公司向C省法院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C省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应由D省法院管辖。

公司不服,向C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C省高级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劳动合同解除、赔偿金支付等法律问题,应由D省法院管辖。

3. 环境污染纠纷:公司E省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污染物,导致当地环境恶化。

F 省法院受理了当地居民提起的环境污染侵权诉讼,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公司认为,本案应由E省法院管辖。

E省法院认为,F省法院已受理该案,故裁定中止审理。

公司不服,向E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E省高级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环境污染侵权,应由E省法院管辖。

三、法律分析1. 专利权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A省法院和B省法院均具有管辖权,但考虑到案件涉及知识产权,最终裁定由A省法院管辖。

这体现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严格执法态度。

国际私法第十章 区际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第十章 区际法律冲突

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移居香港,并双双取得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永久居留权。2005年,祝某向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申请与梁某离婚。香港
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于2007年8月作出了离婚判
决书。该判决书在判决梁祝二人婚姻关系解决的
同时,还判决被告应于绝对离婚命令3个月内,无
偿将位于东莞市的一处房产过户给祝某。可是一
年过后,梁某仍然没有履行该判决,未将东莞的
房产无偿过户给祝女士。祝女士拿着离婚判决书
向律师咨询:她如何才能取得东莞的房产。
必读法规
〔一〕关于送达与调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2021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 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 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01年〕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A.李某有权同时向内地与澳门有管辖权的法院 申请执行
• B.李某向澳门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 向内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王某的财产
• C.如澳门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它不能仅执行该 判决中的局部请求
• D.该判决的执行应适用内地法律
• 09司法考试〔多项选择〕
• 81.李某与王某在台湾地区因民事纠纷涉诉, 被告王某败诉,李某向王某在福建的财产所 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认可台湾地区的民事判 决。以下哪些选项可以成为中级法院拒绝认 可的理由?
〔2〕以社会制度为标推划分为相同社会制度 的各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和不同社会制 度的各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
〔3〕以法系为标准划分为同属一法系的不同 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和非属同一法系法 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
二、区际私法的概念
定义:用于解决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 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法。通常还 包括管辖权和区际司法协助。

我国区际刑事管辖冲突的内涵及解决原则

我国区际刑事管辖冲突的内涵及解决原则
在内地刑法与特别行政区刑事法律的并行适用中,由于双方刑事法律空间效力适用范围的地域限制性,亦是引起区际刑事管辖冲突产生的原因之一。从内地刑法第6条第1、3款、第7条第1 款规定内容的字面意思上看,内地刑法应适用于我国领域内的一切犯罪行为,以及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的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注:这里也包含了两个例外:第6条第1款规定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和第7条第1款规定的“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据此规定,内地刑法似乎也应适用于我国特别行政区内的犯罪行为,以及对特别行政区居民在我国领域内实施的犯罪行为均具有排他的管辖权,其主要根据就是在特别行政区内实施的犯罪行为应视为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行为,特别行政区居民除了具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也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但是,如果按照内地刑法第6条的例外规定, 以及《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第18条的规定,内地刑法在适用上又受到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排斥。能否说这种排斥导致了内地刑法不能适用于特别行政区呢?
多数学者主张区际刑事管辖的冲突应参考属地原则(注:如有人认为:贯彻“一国两制”政策,属地原则应适用于涉及香港的管辖问题,所以犯罪地的法院应具有管辖权。参见赵秉志、孙力:《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间互涉刑事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学》1993年第2期。 ),而不宜适用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但对属地原则的使用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见解。如有的学者认为,内地刑法第6—11 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且香港特别行政区回归后,对同一主权下的地区已经没有理由和必要再适用国籍原则和保护原则,因而建议属地原则应是刑事管辖的基础,由犯罪地法院管辖。这一主张的理由有四:一是,属地管辖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和司法独立权相一致;二是,属地管辖与国家法律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一致;三是,属地管辖更容易确定管辖权;四是,属地管辖在处理刑事案件中具有更高的效率(注:张晓明:《论九七年后涉港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载赵秉志主编:《刑法新探索》,1993年,第147—159页。)。另有学者认为,1997年是我国刑法一系列条文发生重大变化的一年,属地原则应适用于我国大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刑事管辖冲突,建立我国大陆刑法无论何时都适用于在大陆实施的犯罪行为;而香港特别行政区刑事条例无论何时都适用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犯罪行为(注:刘国祥:《中国刑法空间适用范围的立法改进》,载高铭暄主编:《刑法修改建议文集》,1997年,第201页。)。

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及解3

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及解3

试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及解决内容提要:本文试对区际法律冲突的定义、产生条件进行分析,并结合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形成历史和自身特点,比较国际上一般采用的解决方式,提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关键词:中国区际法律冲突法域一、区际法律冲突的概述(一)区际法律冲突的定义是指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或者说是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①从定义可以看出,首先它是指一个国家内部的各个区域存在着独特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当某一跨区域的民商事关系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域的法律制度,所涉及区域法律竞相要求支配或不支配该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时产生的冲突。

其次,区际法律冲突是国内各法域间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冲突,一般认为,这类法律冲突及其解决属于区际私法或国际私法的范畴;再次,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各法域间民商事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就是说并不能将国内各法域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对一民商事关系所规定的歧异本身视为法律冲突,只有当国内某一跨区域的民商事关系涉及这些不同的规定,而适用其中某一个法域法律的结果。

(二)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一般条件区际冲突的实质即是区际法律适用的冲突,它是指在一国内的区际民商事交往中,当一项争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法律时,所产生的适用哪一地区的法律解决该争议的问题,一般而言,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一国内部,存在着数个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法域,即该国为一复合法域国家,这是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前提条件。

2、各法域相互承认外法域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内法域的民事法律地位,并因此而导致区域民商事关系的大量产生,这是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可能条件3、各法域相互承认外法域的法律在内法域的域外效力,这是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现实条件上述三项条件对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缺一不可二、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一)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形成我国传统上是单一制国家,全国实行统一的政制和法律,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澳门、香港相继被殖民主义国家荷兰和英国割占。

高教社2023马工程国际私法学教学课件u17

高教社2023马工程国际私法学教学课件u17

第二节 “一国两制”与中国区际法律冲突
三、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一)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原则
• 三大原则 1. “一国两制”原则 2. 平等互利原则 3. 保障和促进各法域间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原则
第二节 “一国两制”与中国区际法律冲突
(二)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现状
1. 统一实体法途径 • 我国目前不具备统一各法域民商事实体法的条件 • 可行性
(二) 各法域间法系的冲突
各法域呈现多样化的法系渊源: 中国香港承继的是普通法系; 中国澳门实施的葡萄 牙法属于大陆法系; 中国台湾法律受日本和德国影响颇深,因此一般也被认为属于大 陆法系; 而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内地逐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
第二节 “一国两制”与中国区际法律冲突
(五) 各法域的法律体系具有较高的独立性
1. 立法上,各特别行政区立法权的来源主要是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此基础上, 除有关外交、国防和国家安全方面事项以外,特别行政区对其他事项享有立法权,且 其制定的民商事法律与中央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处于平等的地位。 2. 民商事司法上,内地及各特别行政区都有自己的终审法院,且在各法域之上没有共 同的最高司法机关。
第二节 “一国两制”与中国区际法律冲突
二、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
(一) 各法域间社会制度的冲突
香港、澳门和台湾之间的法律冲突是资本主义制度下各法域的法律冲突,而内地 与港澳、大陆与台湾法域之间的冲突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域与资本主义制度下法域 的冲突,这种“一国两制”的法律冲突在其他国家未曾有过。
第二节 “一国两制”与中国区际法律冲突
一、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
(三)直接原因——各法域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其他法域法律在本法域内的 效力。

如何完善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特别是如何解决区际私法冲突问题

如何完善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特别是如何解决区际私法冲突问题

解决区际私法冲突问题的意义
促进司法公正:解决区际私法冲突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稳定:解决区际私法冲突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减少因法律适用 不当引发的社会矛盾。
提高司法效率:解决区际私法冲突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缩短案件审理时 间,降低司法成本。
推动法治建设:解决区际私法冲突有助于推动法治建设,完善我国国际私 法立法体系。
稻壳学院
THANK YOU
汇报人:
汇报时间:20XX/01/01
强化国际私法执法力度
建立完善的国际私法执法机构,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维护国际私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完善国际私法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执法依据和标准,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 合法性。 加大对国际私法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起到震慑和预防作 用。
P解A决R区T际5私法冲突问题的具体
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国际私法立法进行监督和审查
建立立法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和整理各方意见和建议 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交流和协作,共同维护国际私 法秩序 完善立法程序,确保立法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国际私法立法
政府应积极推动社会各界参与国际私法立法,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共同推动国际私法的 发展。
强化国际合作: 加强与其他国家 和地区的国际合 作,共同制定国 际私法规则,促 进国际私法的统 一发展。
注重保护弱者利 益:在立法中注 重保护弱者利益, 如消费者、劳动 者等,以实现国 际私法的公平正 义。
制定统一的国际私法法规
制定国际私法法规,明确规定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程序等问题。
统一国际私法法规,可以减少法律冲突和不确定性,提高法律的可预测性和确定性。

第十五章 区际法律冲突

第十五章 区际法律冲突

*实际运用中的联系 (2)、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 *调整对象有所不同 *法律渊源有所不同 *区际冲突法很少受国际因素的影响 *具体制度上存在的差异
第三节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和解 决原则
一、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 点
1、“一国两制”构想与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 产生 2、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 (1)、单一制国家内部的区际法律冲突 (2)、各种性质法律间的冲突 (3)、多元法系间的冲突
(4)、本地法与国际条约,以及国际条约间 的法律冲突
二、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原则
1、促进和维护国家统一原则 2、“一国两制”原则 3、平等互利原则 4、促进和保障正常的区际民商事交往原则
三、中国区际法律冲突法律适用原 则的探讨
1、有关人的身份关系的准据法是当事人的住 所地法 2、有关物权关系的准据法是物之所在地法, 同时适用于动产与不动产 3、合同之债的准据法确定应按照有限制的意 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
(2)、国家的合并 (3)、领土的割让 (4)、领土的回归 (5)、殖民地的取得
二、区际法律冲突的特征
1、发生在主权国家领土范围之内 2、空间上的法律冲突
3、民商法律效力上的冲突 4、平面冲突
三、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1、一国之内存在不同的法域 2、区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3、各法域相互承认外法域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4、相互承认外法域法律在本区域内的效力
四、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1、区际冲突法解决途径 (1)、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 (2)、各法域分别制定各自区际冲突法 (3)、类推适用国际私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4)、不区分区际法律冲突与国际法律冲突
2、统一实体法解决途径 (1)、制定全国的统一实体法 (2)、制定部分地区适用的统一实体法 (3)、各法域适用相同或类似的实体法 (4)、司法机关的积极作用 (5)、某一法域实体法的扩张适用

第19章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私法

第19章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私法





(二)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步骤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应通过如下三个步骤 进行: 1.各法域类推适用各自的国际私法。作为解决区 际法律冲突的第一步。因为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 私法不属中央立法机关的管辖事项。 2.在各地区充分协商和协调的基础上,制定全国 统一的区际冲突法或通过共同加入某些冲突法公 约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这一步同样是“一国两 制”原则所要求的。 3.利用实体法来避免和消除区际法律冲突。
第十九章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 与区际私法
第一节 区际法律冲突概述 第二节 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 第三节 中国的区际司法协助
第一节 区际法律冲突概述

一、区际法律冲突的概念 (一)区际法律冲突的定义 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 制度之间的冲突。具体而言,它是指一个国家内 部的各个区域存在着独特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当 某一跨区域的民商事关系,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 区域的法律制度时产生的、所涉各区域法律竞相 要求支配或不支配该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冲 突。





1.区际司法协助是主权国家内部不同地区法院之 间的司法协助关系,因而其法律依据不同于国际 司法协助。区际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①主权国家的宪法和某些全国性法律中所规定的 国内各地区间相互提供司法协助的条款; ②各地区自己制定的有关区际司法协助的法律; ③一国内各地区之间签订的司法协助协议。 2.区际司法协助是一国内不同法域间的司法协助。 即这里的“区”是指一国内构成独立法域的地区。 3.区际司法协助一般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1.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 2.类推适用国际私法来解决区际冲突。这种方式 一般是在复合法域国家无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各 法域也无区际冲突规范或中央立法机关不允许这 种规范存在的情况下而采用的。 3.对区际法律冲突和国际法律冲突不加区分,适 用与解决国际冲突基本相同的规则来解决区际冲 突。 4.各法域分别制定自己的区际冲突法,用以解决 本法域与其他法域之间的法律适用冲突。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冲突与协调实践中的关键挑战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冲突与协调实践中的关键挑战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冲突与协调实践中的关键挑战在全球化进程中,越来越多的国家相互联系、相互依赖。

这种联系与依赖程度的增加,使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问题逐渐凸显。

本文将探讨国内法与国际法冲突与协调实践中的关键挑战,并提出解决方案。

一、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冲突国内法与国际法冲突是指国家内部法规与国际法规定之间的不一致或相互冲突。

这种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层级冲突:国际法通常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但国内法在国内法律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

当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矛盾时,国内法往往优先适用,导致国际法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2. 法律适用范围冲突:国内法适用于国家内部,而国际法适用于跨国行为。

当国际法与国内法规定的适用范围不一致时,涉及跨国行为的问题可能出现法律盲区,导致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3. 法律标准冲突:国内法与国际法往往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法律标准和规定。

这种冲突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使得当事人难以预测其法律后果,增加法律风险。

二、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协调为了解决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冲突,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协调机制和原则,以确保国内法与国际法相互衔接、相互促进。

以下是一些关键挑战以及对应的协调实践:1. 协调机制的建立:为了实现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协调,国际社会设立了一系列机制,如国际法院、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等,通过这些机构解决国际争端,保障国际法的实施。

2. 优先适用原则:在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法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

这种原则确保了国际法的权威性和实施力,避免国内法对国际法的削弱。

3. 相互尊重原则:国内法与国际法应相互尊重,国际社会应尊重各国的立法权和司法权。

通过相互尊重原则,可以促进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并减少冲突的发生。

4. 协商与谈判:冲突处理的一种方式是通过协商与谈判寻求解决方案。

在协商过程中,各国可以寻找共同利益,通过妥协达成共识,实现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协调。

三、关键挑战和解决方案在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冲突与协调实践中,存在一些关键挑战。

关于区际法律冲突的案例(3篇)

关于区际法律冲突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区域间合作日益紧密,但在合作过程中,区际法律冲突问题也逐渐凸显。

本案例以我国某省A市与B市为例,探讨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解决及启示。

二、案例描述(一)案情简介A市与B市相邻,两地在经济、文化等方面存在密切联系。

近年来,两地企业合作不断加强,但随之而来的是区际法律冲突问题。

以下是具体案例:1. 案件背景A市某公司与B市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由A市公司提供原材料,B市公司负责加工生产,双方共享利润。

合同签订后,A市公司按照约定向B市公司提供了原材料。

然而,B市公司在加工过程中,因管理不善导致产品质量出现问题,被消费者投诉。

消费者要求B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B市公司以合同为由拒绝赔偿。

2. 法律冲突A市与B市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适用法律存在差异。

A市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应当履行合同义务,B市公司因管理不善导致产品质量问题,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B市法院则认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A市公司作为原材料提供方,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二)争议焦点1. 合同双方责任划分A市法院认为,合同双方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B市法院则认为,应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由生产者承担主要责任。

2. 区际法律冲突解决A市法院认为,区际法律冲突可以通过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或地方性法规来处理。

B市法院则认为,区际法律冲突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

三、案例分析(一)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 法律体系差异我国各省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存在差异,导致区际法律冲突。

2. 法院审理标准不同各省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存在差异,导致判决结果不一致。

3. 法律宣传和普及程度不同各省市法律宣传和普及程度不同,导致民众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存在差异。

(二)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措施1. 加强法律体系建设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缩小各省市法律体系的差异。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现状及解决途径浅析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现状及解决途径浅析

法域之 间的法律 冲突 , 又有 社会 制度 根本不 同的法域 之
间 的 法 律 冲突 。世 界 上 其 他 国家 的 区 际法 律 冲 突都 是 社 会 制 度 相 同 的 法 域 之 问 的 区 际 法 律 冲突 。 我 国 大 陆 与 香 港 、 门 、 湾 之 间 的 法 律 冲 突 , 是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与 资 澳 台 则
的 , 有我 国。 只
法, 特别行 政区享有高 度的 自治权 , 其权 利大大 超过 了在
联邦制 国家 内其 成 员国或各 州所 享有的权利 。但这种情
况 的出现并非偶 然也 非其 本 身所 固有 , 而是 我 国根据 历
( 中国的 区际法律 冲突不仅表 现为各 地 区本 地 法 四) 之问的 冲突 , 而且有 时表 现为各 地 区的本 地 法 和其 他 地
21 第 1 00年 期 总 第 17 8 期
黑 龙 江 对 外 经 贸
H oeg c n mi Reain LIF rin E o o c lt s& T a e o rd
No. 2 0 1。 01 S ra eilNo. 8 17
[ 律纵横 ] 法
中 国区 际 法 律 冲 突 现 状 及 解 决 途 径 浅 析
区 适 用 的 国 际 条 约 之 间 以及 各 地 区适 用 的 国 际 条 约 相 互
史和现 实情况 给予其的一种 特殊的解 决模式 。中 国政 府
与 港 澳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之 间 的关 系 实 为 中 央 同 地 方 的 关 系 , 以 我 国 仍 是 单 一 制 , 是 形 式 上 有 些 特 殊 , 从 根 所 只 这
之 间的冲突 。此特点简单说 , 就是本地法 与本 地法 , 地 本

区际法律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一、定义区际法律冲突(interregional conflict laws)是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或者说是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和英国。

这些国家内部有多个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行政区域,因而在其国内,常有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即区际法律冲突)需要解决。

二、产生的原因1、国家的联合与合并: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结合成一个新的国家。

2、国家的复合:即一个国家被列强瓜分,后来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该被瓜分的国家得以复合。

3、国家的兼并:即一国以强力占有他国的领土之一部分或全部。

4、国家领土的割让:即一国的领土依条约转移给他国。

5、国家领土的回归:即一国领土由于他国的侵占、割让或租借,而一度被他国治理,后来该国恢复对其领土行使主权。

6、分裂国家的统一。

7、国家的殖民统治。

三、特征1、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发生的法律冲突。

2、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

3、区际法律冲突是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地区之间的民商法律冲突。

4、区际法律冲突是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横向冲突。

四、分类1、以国家结构形式为标准,区际法律冲突可划分为单一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和联邦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

2、以社会制度为标准,区际法律冲突可划分为具有相同社会制度的各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和具有不同社会制度的各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

3、以法系为标准,区际法律冲突可划分为属同一法系的不同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和非属同一法系的不同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

五、解决途径1、区际冲突法解决途径(1)制定全国统一得区际冲突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2)各法域分别制定各自的区际冲突法,用来解决自己的法律与其他法域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3)对区际法律冲突和国际法律冲突不加区分,适用于解决国际法律冲突基本相向的规则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关于区际法律冲突的案例(3篇)

关于区际法律冲突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和经营活动中,经常面临区际法律冲突的问题。

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不同地区(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在适用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冲突。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区际法律冲突案例。

二、案情简介我国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我国公司”)在非洲某国(以下简称“该国”)投资建设了一座大型矿山。

由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我国公司与该国政府、当地企业及合作伙伴在合同履行、环境保护、税收等方面产生了分歧,导致纠纷。

为了解决纠纷,我国公司寻求法律途径,但面临区际法律冲突的困境。

三、区际法律冲突的具体表现1. 合同法律适用问题我国公司与该国政府、当地企业及合作伙伴签订了一系列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和解释产生了分歧。

我国公司认为,根据我国法律,合同应适用我国法律;而该国政府及合作伙伴则主张,合同应适用该国法律。

由于两国法律在合同法领域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2. 环境保护法律适用问题我国公司在该国投资建设矿山时,注重环境保护。

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我国公司与该国政府及当地企业在环境保护标准上产生了争议。

我国公司认为,应参照我国环境保护法律;而该国政府及合作伙伴则主张,应参照该国环境保护法律。

由于两国环境保护法律在具体规定上存在差异,导致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3. 税收法律适用问题我国公司在该国投资建设的矿山,涉及多个税种。

在税收缴纳过程中,我国公司与该国政府及当地企业在税收法律适用上产生了分歧。

我国公司认为,应参照我国税法;而该国政府及合作伙伴则主张,应参照该国税法。

由于两国税法在具体规定上存在差异,导致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四、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措施1. 协商解决首先,我国公司应与该国政府、当地企业及合作伙伴进行充分沟通,就合同法律适用、环境保护法律适用、税收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协商。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互利的原则,寻求共同利益。

2. 司法协助若协商无果,我国公司可寻求国际司法协助。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作者:赵镭来源:《现代交际》2011年第12期[摘要]本文从我国的四个法域在经济、金融、文化、体育、文教几方面的不同讲述了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

[关键词]法律法域冲突[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1)12-0029-01我国会产生比较复杂的区际法律冲突主要是因为我国比较复杂的地域格局所造成的,简单说就是我国是一个国家四个法域,内地、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可以根据本身实际情况制定经济、金融、文化、体育、文教等方面的法律,这就导致了我国在对待同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同时,四个法域地区会有不同的规定,它们之间的冲突自然也就会产生,这种冲突是由我国特殊国情决定的,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特点更加明显。

总体上来说可以表现为:一、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的几个地域的社会制度不同世界上很多国家也存在区际法律冲突,但是这些国家的区际法律冲突都是在一种社会制度的前提下发生的,他们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基本一致,像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都是资本主义国家,而前苏联、南斯拉夫都是社会主义国家。

总体上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社会制度下发生的,但是又呈现出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特殊国情。

我国的特区基本法规定了在特区可以实行资本主义制度,而内地则继续实行社会主义制度。

这种现实情况就决定了,台湾、澳门、香港之间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冲突,是在一种制度下的冲突,而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则是在不同制度下的法律冲突,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冲突,这就决定了我国是在一个国家下四个区域两种制度的冲突。

这种特殊情况在世界上都是比较罕见的。

二、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也是多个法系下的法律冲突根据立法模式和立法原则,世界上的国家可以分成很多类,总体来说世界上存在着几大法系,即: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社会主义法系,伊斯兰法系。

在存在法域比较多的国家中,有一些国家存在比较多的情况,如美国的亚拉巴马州是普通法系,其他州有的是内地法系,加拿大也有类似的情况,魁北克就和其他的州的法系不一样。

国际私法第四章知识点总结

国际私法第四章知识点总结

国际私法第四章知识点总结国际私法第四章知识点总结国际私法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

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国际私法第四章知识点总结,欢迎阅读。

第一节冲突规范概述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冲突规范本身并未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和义务,而只是指明应该适用哪一国法律。

冲突规范的特点:(1)与一般实体规范不同,冲突规范是法律适用规范(2)与一般诉讼程序规范不同,冲突规范是法律选择规范(3)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它需要与其所指引的某种实体规范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综上,冲突规范既不是程序规范,也不是实体规范,而是一类特殊的法律规范。

冲突规范的性质(1)冲突规范属于国内法(2)冲突规范既非实体法规范,亦非程序法规范,而是一种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起间接调整作用的特殊的法律适用规范。

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

“范围”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或要处理的法律问题;“系属”则是调整这一民事关系或处理该法律问题所应适用的法律。

例:不动产的物权(范围)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系属)。

冲突规范的类型(一)单边冲突规范明确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规范。

从以往的情况看,单边冲突规范直接指明只适用内国法的比较多见。

(二)双边冲突规范其系属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不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而是提供一个以某种标志(即连接点)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则。

(三)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其系属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所指引的准据法来调整某种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1 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任意选择)2 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依次选择)(四)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同时适用)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并且同时适用于某种国际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及其解决模式(一)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及其解决模式(一)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及其解决模式(一)摘要随着香港、澳门的相继回归,中国出现了“一国两制、四法域”的格局;而中国大陆与台湾还未能统一,是否能将大陆与台湾之间的冲突称成为区际冲突,或有此一问,因为所谓区际冲突一般是指统一国家内各法域的冲突。

关于这一问题,中国的状况十分特殊。

中国应该采取何种区际法律冲突的模式,成为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关系历来相当于不同国家之间的关系,相互之间的冲突关系一般视为国际冲突,多援用各自国际冲突法规则解决之。

自中国政府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内地与港澳的交往日增,出现了大量的冲突问题,在解决这些冲突问题时,不能单纯地将这种法律冲突作为国际法律冲突对待。

在香港和澳门回归前的过渡期,两地仍分别由英国和葡萄牙政府负责行政管理。

因此,在1997年和1999年以前,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冲突仍应属于国际法律冲突性质。

1997年和1999年后,香港和澳门先后回归祖国,成为中国境内两个新的独立法域,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才成为现实。

加之目前大陆与台湾在政治上尚未统一,对对方法律在己方域内的效力尚未相互承认,但自两岸开放至今,始终存在着大量的两岸之间的交往关系,存在着两岸之间特殊的区际法律冲突。

本文试从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来探求适合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模式。

关键词法域;区际法律冲突;解决模式目录一、中国现代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二、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现状三、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一)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包括同一社会制度下的区际法律冲突与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区际法律冲突。

(二)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表现了三大法系之间的法律冲突。

(三)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不仅包括各法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而且还有国际协定适用上的冲突。

(四)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单一国中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情况下的法律冲突。

四、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模式(一)立法途径1.关于区际法律协议的性质2.关于区际法律协议的签订原则3.关于区际法律协议的法域代表4.关于区际法律协议的签订方式5.关于区际法律协议的签订步骤(二)司法途径1.关于区际司法协助的主体2.关于区际司法协助的范围3.关于区际司法协助的程序要求(三)其他途径1.互派学生2.互派考律师资格者3.互派司法人员一、中国现代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区际法律冲突概括地讲是指一国之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摘要随着香港、澳门的相继回归,中国出现了“一国两制、四法域”的格局;而中国大陆与台湾还未能统一,是否能将大陆与台湾之间的冲突称成为区际冲突,或有此一问,因为所谓区际冲突一般是指统一国家内各法域的冲突。

关于这一问题,中国的状况十分特殊。

中国应该采取何种区际法律冲突的模式,成为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关系历来相当于不同国家之间的关系,相互之间的冲突关系一般视为国际冲突,多援用各自国际冲突法规则解决之。

自中国政府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内地与港澳的交往日增,出现了大量的冲突问题,在解决这些冲突问题时,不能单纯地将这种法律冲突作为国际法律冲突对待。

在香港和澳门回归前的过渡期,两地仍分别由英国和葡萄牙政府负责行政管理。

因此,在1997年和1999年以前,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冲突仍应属于国际法律冲突性质。

1997年和1999年后,香港和澳门先后回归祖国,成为中国境内两个新的独立法域,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才成为现实。

加之目前大陆与台湾在政治上尚未统一,对对方法律在己方域内的效力尚未相互承认,但自两岸开放至今,始终存在着大量的两岸之间的交往关系,存在着两岸之间特殊的区际法律冲突。

本文试从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来探求适合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模式。

关键词法域;区际法律冲突;解决模式目录一、中国现代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二、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现状三、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一)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包括同一社会制度下的区际法律冲突与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区际法律冲突。

(二)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表现了三大法系之间的法律冲突。

(三)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不仅包括各法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而且还有国际协定适用上的冲突。

(四)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单一国中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情况下的法律冲突。

四、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模式(一)立法途径1. 关于区际法律协议的性质2. 关于区际法律协议的签订原则3. 关于区际法律协议的法域代表4. 关于区际法律协议的签订方式5. 关于区际法律协议的签订步骤(二)司法途径1. 关于区际司法协助的主体2. 关于区际司法协助的范围3. 关于区际司法协助的程序要求(三)其他途径1. 互派学生2. 互派考律师资格者3. 互派司法人员一、中国现代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区际法律冲突概括地讲是指一国之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所谓法域是指法律效力所及的空间范围或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

由于各法域法律制度不同,具体法律规定必有不同,在调整法域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时使用不同法域的法律就会导致不同的后果。

可见区际法律冲突是在调整这种涉及相关法域因素的法律关系时,有关法域的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

需要说明的是,不同法域间产生的法律关系是多方面的,不同法律关系由不同的部门法来调整,各法域调整不同法律关系部门是有差异的。

因此,广义上看,法律冲突有可能是民商法等私法之间的冲突,或者是刑法、行政法等公法之间的冲突。

一般认为公法具有很强的属地性,各法域原则上只适用内法域的公法,即不承认其他法域公法在内法域的效力。

因此各法域公法虽不同,但法律冲突很少。

而各法域间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大量存在的,如果各法域都坚持属地原则,不承认外法域民商法律的“域外”效力,势必造成当事人利益的损害和民事关系的不稳定,从而抑制各法域正常的民商事交往,阻碍经济的发展。

因而各法域普遍承认外法域私法在内法域的效力,使外法域法律与内法域法律在解决法域间民商事法律关系时处于同等的可选择地位。

通常所指区际法律冲突主要是指民商事法律冲突。

本文所探讨的即是在此意义上的区际法律冲突。

在中国的历史上,台湾、香港、澳门一直是中国领土的组成部分。

但后来,香港和澳门分别为英国和葡萄牙强行占领,台湾则为国民党政府辖制。

于是,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在不同的环境下,产生和发展了相互差异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

而且,大陆、香港、澳门、台湾随着历史性的分割,其相互间的关系也有了很大的改变。

虽然,大陆和台湾都认为对方是中国的一部分,都不赞成分裂为两个国家(现在“台独”势力抬头,但其难成为主流),但双方各有自己的一套政治、经济、法律制度。

在两岸之间实行开放之前,双方的对立导致相互关系的隔绝,二者之间形同异国、甚至敌国,即使今天两岸关系已有很大好转,实行了交往的开放(如“小三通”、春节直航等),但这种对立状况并未能彻底改变。

香港和澳门长期为英国和葡萄牙领治,虽然,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曾多次声明香港和澳门是中国的领土,不承认外国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条约,但在妥善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之前,内地与香港和澳门的关系,实际上是以中国与英国、中国与葡萄牙的关系的形式建立的,为不同国家间的关系。

随着历史的发展,统一中国日益成为所有中国人的共同愿望。

为顺应民心,完成统一祖国大业,中国政府率先做出以诚意统一祖国的姿态。

考虑到历史的原因使台湾、香港、澳门适用不同于内地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经济得到了不同的发展,若强求中国在一种制度下统一,要求香港、台湾、澳门改变现行制度,必将损害这三个地区人民的现实利益,破坏这三个地区的繁荣稳定,不利于和平统一祖国大业的完成,因此,中国政府提出以“一国两制”统一祖国的方针。

根据这一方针,中国统一后,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四个区域各自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局部改变,各自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中国政府的“一国两制”的构想是从解决台湾问题提出的,但首先运用于解决香港和澳门问题。

经过多次协商和谈判,这一政策终于先后为英国和葡萄牙政府接受。

1984年12月19日,中英正式签署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继而,1987年4月13日,中葡也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

这两个联合声明确立了香港和澳门将分别于1997年和1999年回归中国,按“一国两制”政策分别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原则。

中英和中葡之间的联合生声明的签署是中国实现统一的第一步,两个联合声明得到了内地和港澳人民的普遍拥赞。

全国人大通过《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后,香港和澳门作为中国国内两个实行不同于大陆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被确定下来。

香港和澳门已分别于1997年和1999年以后,成为中国范围内的两个独立的法律区域,“一国两制”政策顺利在香港和澳门实施。

同时,中国政府始终没有放弃统一台湾的努力,并怀有巨大的诚意,期望与台湾当局协谈,以港澳模式,同样以“一国两制”方针解决台湾问题。

这一努力已经得到有关方面的积极回应。

即使在没有解决台湾统一问题的现在,由于两岸公认台湾属于中国的一个部分,也有理由将台湾视为中国国内的一个特殊法域。

因此,中国将形成为一个有四个不同法域存在的复合法域国家。

在中国国内,四个法域之间的交往关系,会引起涉及多个法域的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冲突,也必然引起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这就是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所谓中国区际冲突,是指中国范围内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四个法域之间的利益冲突及法律冲突。

二、中国区际冲突的现状从理论上说,1997年以前,中国的区际冲突是不会产生的,因为台湾还未统一,香港和澳门也并未回归。

中国大陆与台湾还未能统一,是否能将大陆与台湾之间的冲突称为区际冲突,或有此一问。

因为所谓区际冲突一般是指统一国家内各法域的冲突。

关于这一问题,中国的状况十分特殊,仅从理论上着眼是不够的。

如前所述,两岸一直认为,大陆和台湾同属于一个国家,所谓统一,实为政治的统一,因此,在统一前,台湾应是中国范围内的一个特殊法域,与大陆之间的冲突,应视为一种特殊的区际法律冲突形式。

如果将统一前大陆和台湾之间的冲突视为国际冲突,则有违于两岸人民的共同心愿,也极不利于祖国的统一。

这一点,在台湾学者中也有同论,如台湾台北中国文化大学法律系教授王志文即认为:“由于目前海峡双方统治当局均主张‘一个中国’,从而就此一意义而言,两岸之间的法律冲突即不能与一般所称的‘国际法律冲突’相提并论,而应被归类为一种特殊的‘区际法律冲突’。

”尽管他同时谈到两岸间的冲突与政治统一情形下的区际冲突不尽相同,但也认为将区际法律冲突的概念应用于两岸间的冲突的解决,仍是现阶段较为务实可行的做法。

大陆与台湾之间的法律冲突还涉及到另一相关问题。

一般认为,法律冲突产生的条件之一是法律域外效力的承认,大陆和台湾目前尚不能相互承认对方法律在域内的效力,那么,是否两岸之间不存在法律冲突?笔者认为,法律冲突的产生以不同法域之间利益关系的产生为诱导,只要有涉及多个法域的利益冲突关系的存在,就必定有法律冲突问题存在,而不以法律域外效力的承认为绝对前提。

大陆与台湾虽然目前没有相互承认对方法律在己方域内的效力,但由于两岸交往已在不同范围和程度开放,同时涉及大陆和台湾的关系数量日增,因而带来大量的法律冲突问题,以至两岸理论、立法和实践各界都对两岸之间的冲突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

由此可见,尽管目前大陆与台湾在政治上尚未统一,对对方法律在己方域内的效力尚未相互承认,但自两岸开放至今,始终存在着大量的两岸之间的交往关系,存在着两岸之间特殊的区际法律冲突。

将来大陆和台湾达成了政治上的统一,那么,在“一国两制”的政策下,台湾将继香港和澳门之后,成为中国又一个特别行政区,大陆与台湾之间的冲突将成为政治统一情形下的真正意义上的区际法律冲突。

内地和香港、澳门之间的冲突关系也将经过两个发展阶段。

由于历史原因,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关系历来相当于不同国家之间的关系,相互之间的冲突关系一般视为国际冲突,多援用各自国际冲突法规则解决之。

现在,虽然已分别制定《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从法律上确定了香港和澳门将成为中国的两个独立法域,但在香港和澳门回归前的过渡期,两地仍分别由英国和葡萄牙政府负责行政管理。

因此,在1997年和1999年以前,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冲突仍应属于国际法律冲突性质。

1997年和1999年后,香港和澳门先后回归祖国,成为中国境内两个新的独立法域,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才成为现实。

内地与港澳之间的关系一经确定,就无法将相互间的法律冲突仅视为国际法律冲突,在这种国际法律冲突向区际法律冲突过渡中,二者之间的界限有时是不必截然划分的。

香港和澳门在1997年以前分属英国和葡萄牙辖治,相互间冲突属国际法律冲突; 1997年至1999年之间,香港已属于中国的一个法域,港澳冲突仍带有国际性;1999年后,澳门也成为中国的一个法域,港澳冲突则属区际法律冲突。

台湾与香港、澳门之间的冲突关系较为复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