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年检评估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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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年检评估细则(试行)

一、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

构。

二、本细则是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力量办学设置与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等法规政策文件精神制定的。

三、检查评估分为三个档次: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四、本细则一级指标3项;二级指标16条,三级指标35条,满分100分。一级指标中:办学条件35分;学校管理50分;教学质量15分。凡检查评估总分在80分以上为合格;79——60分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不合格教育机构限期整改或吊销办学许可证。

五、本细则解释权在包头市教育局。

包头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暂行)包头市教育局200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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