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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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合同类型:□单位租赁
□个人租赁
□个人合租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8 邮政编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
经西安高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乙方符合西安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配租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西安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租赁甲方锦业公寓小区公租房事项,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锦业公寓公租房小区位于高新区锦业路。
(二)乙方(单位承租人)承租该公租房小区号楼房屋合计间,房屋建筑面积总计平方米。合同附件1为乙方承租房间位置、户型、用途、面积、结构及实际居住的共同承租人情况明细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乙方(个人承租人)承租该公租房小区号楼型住房室,建筑面积平方米。合同附件1为乙方承租房屋
位置、户型、用途、面积、结构及实际居住的共同承租人情况明细表,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合同附件2《房屋及室内设施和设备交接验收单》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房屋时的验收依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乙方承租的房屋用于乙方及其共同承租人居住,乙方及其共同承租人承诺按照以下要求使用房屋:
1、不改变所承租房屋的公租房用途;
2、不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房屋;
3、不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房屋;
4、不在承租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
5、不无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承租房屋。
第二条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一)公租房租赁期限为1+N年(一年起租,N最大为5)。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公租房租金实行西安高新区管委会指导价,自2012年7月1日起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依据西安高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关于发布锦业公寓公租房房源配租方案的通知》,本合同乙方承租公租房租金标准为宿舍型住房人民币15元/建筑面积平方米/月,单元型住房人民币15元/建筑面积平方米/月,乙方按上述租金标准确定的房屋租金数额向甲方缴纳房屋租
金。若高新区管委会对房屋租金标准进行调整,甲方亦将对租金进行调整。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延续合同或重新签订合同。
(三)房屋租金按季度预缴。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发出的租金缴纳通知后,10日内缴纳下季度租金。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义务:
1、甲方保证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产权清晰,设施、设备和家具完好;
2、租赁期满,如乙方承租房屋设施、设备和家具完好,甲方应如数退还乙方房屋设施、设备和家具押金(不计利息)。
(二)甲方权利:
1、甲方依据《西安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有对乙方使用房屋情况进行检查的权利;
2、如遇不可抗力等原因必须终止合同时,乙方应予配合。
(三)乙方义务:
1、在租赁期内须遵守《西安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同时也须遵守锦业公寓小区物业服务相关规定;
2、有接受、配合甲方对承租房屋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义务;
3、在租赁期内有按时缴纳租金、物业管理、水、电、气、暖、电梯等房屋使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的义务,并承担因延迟缴纳相
关费用而产生滞纳金的责任;乙方逾期缴纳相关费用的,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按应缴费用的千分之1.6按天收取滞纳金;
4、爱惜并合理使用房屋室内设施、设备和家具,以及锦业公寓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义务;
5、如需对所承租房屋进行装修,须征得甲方同意。
(四)乙方的权利:
1、如甲方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安全条件,并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书面确认严重影响居住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如遇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3、如遇不可抗力等原因必须终止合同时,甲方应予配合。
第四条房屋维修责任划分
(一)甲方应定期检查房屋设施及卫生,确保出租房屋的环境卫生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房屋及附属设施不能及时维修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甲方如需要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检查或维修时,乙方应积极配合,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及时维修房屋及附属设施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以及造成甲方或第三方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乙方承担安全责任以及赔偿责任。
(四)甲方对乙方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或
提供其他特约服务的费用,在质保范围内,依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由施工方和供货方承担;质保期范围外自然损耗损坏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维修费用;
第五条其他费用缴纳
乙方承担合同租赁期间房屋使用所产生的物业管理、水、电、气、暖、电梯等费用,并按时向物业公司或甲方缴纳;乙方逾期缴纳相关费用的,按《管理规约》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合同终止和房屋腾退
(一)乙方租赁期满,应腾退所承租的房屋,结清房屋租金、物业管理、水、电、气、暖、电梯等相关费用,将房屋及附属设施完好交还给甲方后,本合同终止。
(二)乙方租赁期满需要续租,应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高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与甲方签订续租合同。
(三)租赁期内,如乙方未通过高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其高新区公租房配租资格的复核,甲方应为乙方安排3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自乙方接到高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保障资格通知书当日起计算,搬迁期内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房屋租金。
搬迁期满乙方应腾退所承租的房屋,结清房屋租金及物业管理、水、电、气、暖、电梯等相关费用,将房屋及附属设施完好交还给甲方后,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