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级安全教育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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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级安全教育教案

教学目标:七年级安全教育教案

2、让孩子们了解未成年人进入这些娱乐场所会带来什么样的危害。

3˴培养青少年的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诱惑,不进入营业性场所。

重难点: 1.培养孩子远离娱乐场所的意识,增强抵抗力,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2.让孩子认识进入娱乐场所所带来的危害,使孩子能明辨是非。

教学过程

一˴案例导入

选用教材“我思”案例,思考:你是如何看待中学生去KTV这一现象的?社会纷繁复杂,有阳光就有阴影。反观中学生堕落的案例,大部分

都是从中学生去了不适合的场所开始的。这节课我们去来一起探讨哪些场所未成年人不该去。

二˴新知讲授

1.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或者限入的娱乐场所有:

酒吧、歌舞厅、酒吧、夜总会、通宵影剧院、带有赌博必的娱乐室、游戏场以及其他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2.这些不适合中学生去的场所对青少年有什么危害:

不利于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容易使青少年沾染不良的社会习气,严重的会使人走向堕落。

3.动手实践

请你与同学合作,共同设计一幅宣传海报。内容为“哪些场所不该去”讨论交流:

(1)如有同学过生日去KTV唱歌,邀请你去,你怎么拒绝?

(2)考试成绩不好,怕家长责骂,有人邀你去酒吧散心,你怎样拒绝?

(3)期末考试结束了,有人提议去网吧,你怎样拒绝?

(%1)家长带你去酒店参加聚会,有人劝你喝酒,你怎样应对?

二˴课堂小结

我们青少年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各方面的能力都有待考量,自制力、抗诱惑能力都有待完善,一旦误入歧途,就有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因此,作为一名中学生,我们必须要学会控制自己,不该做的,我们不做。争做一个积极向上的,对社会有用的人。

让生活充满阳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教案

一、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

1、知道公共安全的概念和重要性;

2、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

3、法律关于维护公共安全的有关规定;

4、为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

过程与方法:通过具体的案例让学生逆向思维、多角度分析,提高学生辩证思维的能力。如:有法律约束是这样,无法律约束会如何?轻微违法怎样处罚?严重违法该如何惩治?并培养学生“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懂得守法光荣,违法可耻,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是非观、荣辱观,在生活中能做到自觉守法。

二、教学重点:认识危害公共安全的危害,依法自觉维护公共安全。教学难点: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三、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案例分析:靳如超石家庄爆炸案

石家庄市刑满释放人员靳如超因家庭琐事对其邻居及继母、前妻、姐姐等人怀恨在心,遂产生用爆炸手段报复的念头。2001年3月12日至14日,靳如超先后3次到从事非法制造炸药的河北省鹿泉市农民王玉顺、郝凤琴处购买炸药共600公斤,并进行了爆炸实验。3月15日上午,靳如超将所购炸药运至石家庄市郊外藏匿。3月15日晚至16日凌晨,靳如超用早在去年从鹿泉市石井采石一厂工人胡晓洪处购买的50枚雷管和20余根导火索制成引爆装置,然后将575公斤炸药连同引爆装置,分别运送并放置到与其有矛盾的邻居和家族成员所居住的宿舍楼3处,及其姐姐售出的宿舍楼一处,之后将炸药依次引爆,共造成108人死亡,38人受伤。此外,靳如超还于2001年3月9日在云南省马关县持柴刀将一名曾与其同居的女青年韦志花杀死。王玉顺、郝凤琴自2000

年3月以来非法制造并向他人售出硝铵炸药共2.3万多公斤。4月1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石家庄特大爆炸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靳如超被以故意杀人罪、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为靳如超非法制造、提供爆炸物品的3名被告也分别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4月29日做出二审判决,依法维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靳如超、王玉顺、郝凤琴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一审判决;改判被告人胡晓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依法核准靳如超、王玉顺、郝凤琴死刑,并于宣判后立即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引导学生从不同角度分析此案例,充分认识靳如超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危害。

新授: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一)公共安全重于泰山 1、公共安全的含义。(板书)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正常生活、生产和工作以及公私财产的安全。教师提示:“不特定”就是不具体指某地某范围某人,因事先对此无法确定。

例如,携带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乘车乘船,一旦发生爆炸,危及的就不是特定的某个人或某些人,而是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2、公共安全的重要性公共安全与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不但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地区经济建设的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只有建立和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有了社会公共安全的保障,社会才能安定团结、稳定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才能顺利进行,人民群众才能安居乐业。

(二)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1、破坏公共安全的行为表现:(1)妨害公共安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公私财物的安全有影或可能造成损害、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39条列举了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表现及处罚: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

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

款。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

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

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

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 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

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

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

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

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

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三十六条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

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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